案例二:当档案面临天灾时
1989年7月21日夜晚,吉林省蛟河地区普降一夜大雨,绕城流经蛟河镇的南北两条大河,河水暴涨,由西向东一齐向蛟河镇涌来。7月22上午7时许,地处蛟河镇北的蛟河县建材厂已进水,物资被浸泡。厂长孙有现场指挥职工突击抢救仓库里的水泥和庭院中的珍珠岩等物资。9时许,院内水深已达一米多,坐落在坎上的厂部办公室也已进了水。这时孙厂长突然指定一名副厂长继续留在现场指挥,自己却掉过身来拉住张副厂长和办公室王主任及档案会计人员直向办公室和档案室奔去。水越涨越高,孙厂长敏锐地感到,要在极短的时间之内将700卷文书、会计和人事档案全部安全地转移出去,已很难办到。于是他当机立断,组织大家将室内的办公桌叠摞在一起,再将档案柜放在最高的桌子上。五个人只用了十来分钟时间就将档案转放到安全位置。就在这时,山洪已经下来,水势排山倒海、奔腾咆哮地向厂区冲来,转眼间室内水深已经齐腰,厂区院内更是一片汪洋,最深处达两米多。在这场大水中,建材厂损失40万元,但档案安然无恙。
时隔不久,一场更大的天灾降临我国的黄岛油库。据报道,在1989年8月的黄岛大火中,当各路消防人员赶到火场后,救火指挥部命令迅速调库区档案资料,以掌握火场的布局、结构、地区、地貌等情况,制订最佳灭火方案。但为时已晚,随着一声爆炸的巨响,油库办公大楼瞬间被大火吞没,保存在办公大楼里的档案、资料连同大楼一起成为灰烬。大火过后,据油库领导和有关人员介绍,1974年黄岛油库始建时,青岛市消防局就向油库索要图纸资料,但油库领导以保密为由没有同意。就连油库本身的消防队也没有完备的档案资料。而油库是有专门档案室的,新、老罐区的档案都放在里面,起火后还完好无损,但爆炸时就全部烧光了。从开始起火到爆炸,中间有4小时35分钟,根据当时情况,完全有可能把档案抢救出来。然而当火势非常严峻危急之时,大家只顾到油库的安危,竟无人想到去救档案。黄岛大火对油库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对档案造成的损失同样也是无法弥补的。
灾害之后,曾有人问蛟河建材厂的孙厂长,在大水来临时怎么会想到亲自带领人员去救档案?孙厂长不假思索地回答:“当时想的并不多,也不知道为什么就突然想起了档案。我只知道档案这东西很重要,工作靠它,生产靠它,落实政策也靠它。物资受损失可以造出来,但档案是不能再造出来的。这回我们厂损失了40万元的物资,我可以努力再造出来,或者比这更多。但700卷档案如果冲走了,那是再加40万元也买不到的啊!”
从以上两个事例中不难看到,当档案室面临天灾即将损毁时,由于对档案的认识及对保护档案的意识不同,很可能引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后果。档案是从事各项工作和研究的第一手珍贵材料,安全地保护好档案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每一个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尽的责任。《档案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是不应该分场合和附加条件的。许多地方和单位都有独特的保护档案安全的措施,如“两套制”、“分库制”、“战备柜”等,以防遭遇不测之时能保全档案。无论是哪种方法,都集中体现出“防患于未然”的意识。虽然《档案法》里没有相应的惩戒条款,但作为办公室人员,尤其是档案室工作人员,一定要时时怀有忧患意识,力求做到在任何情况下都确保自己所管辖档案的安全,哪怕是在天灾时,也应如此。试想,在黄岛大火中,作为档案室的工作人员如能及时向有关领导提出抢救档案,那大火还会将档案烧光吗?
案例三:为泄私愤撕毁档案
张某是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综合档案室馆员,因对个人的住房分配问题有意见,为发泄内心的不满,于1991年12月,在整理文书档案时,利用编号、装订案卷之便函,故意从1957年到1961年永久保存的档案中抽出1042页档案文件,扔入装废纸的麻袋中,企图随废纸销毁,其中已撕毁的档案87页,撕下整页(未碎)955页。这些被撕毁的档案内容涉及一些党员、干部、工人犯各种错误的检查及处理结果,还有一些有关党组织、党员、干部编制、机构等的登记表及统计报表。
河南省第一工程建筑公司的党政领导在发现张某撕毁档案的问题后十分重视,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取证,并果断采取措施进行被损档案的修复、抢救工作。经省市档案局和郑州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张某故意撕毁档案的行为违反了《档案法》,且情节比较严重,性质比较恶劣,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决定撤销张某馆员职务,取消馆员任职资格,调离档案室,处以赔偿损失费500元的罚款。
这个案例中发生的事,给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敲响了警钟。我们在贯彻、实施《档案法》的过程中,不但要把注意力集中在保障档案事业的发展、监督社会各方面认真履行《档案法》赋予的各项职责与义务上,而且也要把相当的注意力放在我们自己——档案干部队伍的素质培养与再教育上。
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是档案立法的根本宗旨,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档案工作者应履行的基本职责与义务。为此,《档案法》第九条专门对档案工作者的素质提出了规定。张某作为一个已获得档案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理应懂得这些常识。这种以撕毁档案发泄私愤的行为显然已经违背了档案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是一种犯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