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利用查档伪造档案事件
1992年,安徽省档案局监察室先后两次接到歙县城镇群众来信,反映有人到档案馆查阅档案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即于10月24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证实,保存在省档案馆的民国档案原件27宗1目1133卷中的63页、69页、71页部分内容与歙县档案馆和县志办公室于1985年6月来省档案馆复印的该档案内容有四处不同,显然原件被人篡改过。根据查档记录记载,查阅该卷档案者共有两人,一是歙县吴某持歙县档案局介绍信于1990年7月26日查阅复印过;一是汪某持歙县人民政府介绍信于1990年8月13日查阅复印过,其目的都是为了索取解决私人房产纠纷的凭证。经过多次内查外调取得的旁证表明,汪某是嫌疑人。经多次通过各种途径与其谈话索取到本人的交代材料,并经公安厅文检室对其字迹的鉴定,证实就是汪某篡改了档案内容。他于1990年8月13日至8月16日到歙县档案馆查阅《歙县城市土地地价册》材料时,擅自将27-1-1133档案偷带到省委办公厅招待所,在房产所有权人汪天元名下(两处)用毛笔加写了“代表”二字;在“改良物情形”栏内(两处)加写了“水东元三人共有”七个字,共在四处加写了18个字,然后将档案材料带回档案馆进行了复印,交由调阅接待室签字盖章。并依此向法院提供伪证,干扰了法院审理房产纠纷。
由于汪某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涂改、伪造档案,应当予以惩罚。根据其所涂改伪造档案的的价值,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600元;同时他又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第五条第四款,构成“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严重错误,受到行政记大过的处分。
这是一起典型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案例。从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到进行调查处理,说明档案部门维护《档案法》严肃性的决心是坚定的,作出的决定也是正确的。但从此案中还不难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即此案是在群众举报后才得以查处的,而非档案馆主动发现的。从案件发生到被举报近一年的时间内,档案馆都没有发现档案被涂改,说明档案馆的工作也存在漏洞,制度还不够完善,发现问题还不够主动及时。在现实生活中,为达到一己私利而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屡有发生。是这些人不懂法吗?恐不尽然。本案中汪某就是一个受党教育多年的已退休的党员干部,他不会不知道私改档案是违法行为。但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仍然明知故犯,走上违法的道路。对档案部门及档案工作者来说,认真执行《档案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在工作中要提高警惕,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坚决处理是正确的,但毕竟档案受了损失,而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不给他人以可乘之机,才能真正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