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统治者旌表义门的用心在于,第一,成为义门的大家族多代共居,同产同餐,显示了一种传统的孝义等宗法精神。《宋史·孝义传序》说:“先王兴孝以教民厚,民用不薄;兴义以教民睦,民用不争。率天下而由孝义,非履信思顺之世乎?”统治者期望通过旌表义门家族,以其为榜样,宣传孝悌和义礼,“激励风俗”,“以厚人伦”,消除百姓之间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第二,义门的家族形态实际是国家的缩影,国家则是义门家族的放大,两者的构造和机制是一致的。皇帝是国家的族长,族长或家长即家族的君主;官僚政治制度控制国家,家法则管理家族;地主经济以私有制为主体,家族则以集体所有经济(实为家族私有)为主体。宗法伦理则成为两者直接相通的桥梁,于是以孝义转换为中介,人们将族长与族众关系、父子关系转换为君臣关系,将对族权的敬畏转换为对皇权的顺从。前述德安义门陈氏“世守家法,孝谨不衰,闺门之内,肃于公府”。又如吉州永新颜诩家族“一门千指,家法严肃,男女异序,少长辑眭”。这正说明统治者力图在地方基层政权组织之外,借助义门家族的力量来加强对地方的统治。第三,大多数义门家族重视对本族子弟的教育,并鼓励子弟参加科举考试,博取一官半职;朝廷也特赐其族长以进士出身或低级官衔,提高其在家族和社会上的政治地位。如建昌义居洪氏创办雷塘书院,德安义门陈氏创办东佳学堂,豫章胡氏创办华林书院(杨亿《武夷新集》卷六《南康军建昌县义居洪氏雷塘书院记》),不仅鼓励本族子弟就读,而且允许“四方学者”习读,“伏腊皆资焉,江南名士皆肆业于其家”(释文莹《湘山野录》卷上),成为江南地区几所重要的学校。经过家族教育机构的培养,许多子弟参加科举考试。经过科举考试的筛选,大批为宗法生活所熏陶的子弟从家族的怀抱转入官僚政治体制之中,其官俸源源流回家族公库(祝穆《古今事文类聚》后集卷一《人伦部·宗族》),充实了家族的共有经济,而待阙和致仕制度又使这些子弟暂时或永久回归家族,以士大夫身份左右家族。如前述仁宗庆历四年,德安义门陈氏竟有403人应举,在朝廷和地方上任官者有47人。科举制度使义门家族与官僚政治体制联结一起,既巩固了义门家族,又巩固了官僚政治体制。这是中唐以后义门家族适应新的形势而自然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第四,宋朝一般禁止在祖父母和父母健在时提出分居,但在义门家族人数较多时又强迫其析居,分处各地,以减少对地方官府的经济负担和潜在威胁。义门家族虽然实行同产共餐,能够“同甘藜藿,衣服相让”(《宋史·孝义传·徐承珪》),有时也能“发廪减市直,以振饥民”,在当地造桥、建孔庙等,造福一方,但官府必须在经济上给予种种优待,如真宗天禧四年(1020)规定:“诸州旌表门闾户,与免户下色役。自余合差工夫、科配,即准例施行。”(《宋会要辑稿》礼六一之二)德安义门陈氏还特免差役和科配。由于减免较多,使地方官府减少了许多赋税收入。同时,义门家族不时因人口众多,“常苦食不足”,本州岛不得不每年贷粮数百、数千石,又成为州县财政的一大负担。此外,义门家族人多势众,被统治者视为潜在的威胁。因此,如仁宗嘉佑末,对世代“确守祖洲,水誓不敢分析”的德安义门陈氏,由当地派出多名官员“奉旨临门,劝令监护分析”,陈氏家族出于无奈,才勉强将一族析为许多族,分居各地(《义门陈氏宗谱·义门分庄记》)。
义门家族在宋朝并不普及,但由于以上几点原因,统治者大力提倡;同时,又采取措施,适当控制其规模。
五、禁谶纬之书
谶纬是中国古代流行的神学迷信,其中包含一些天文、历法等方面的知识。谶是巫师或方士编造的一种谜语式的预言,当做吉凶的征兆;纬是由儒生编集用以附会儒家经典的各种著作。谶纬之学起于先秦,流行于两汉。
宋初,沿袭唐制,尚未对谶纬之学实行禁令。在《重详定刑统》中,仅对“诸造妖书及妖言者,绞。传用以惑众者,亦如之;其不满众者,流三千里。言理无害者,杖一百。即私有妖书,虽不行用,徒二年;言理无害者,杖六十”。“疏”注说:“造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于不顾者。”(卷一八《造妖书妖言》)并没有将谶纬之书归入妖书妖言一类。直到真宗景德元年(1004),才下诏申严禁止私自传习图纬、推步之书,民间应有谶候禁书并令上缴,“所在禁毁,匿而不言者论以处,募告者赏钱十万(文)”(《长编》卷五六)。仁宗宝元二年(1039),直集贤院吴育上疏说:“近岁以来有造作谶忌之语、疑似之文,或不显姓名、暗贴文字,恣行毁谤,以害仇嫌”,要求朝廷禁絶(《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二三)。庆历七年(1047),贝州(治今河北清河)和冀州(治今河北冀县)民间风俗迷信“妖幻”,习读《五龙滴泪》和图谶诸书,预言“释迦佛衰谢,弥勒佛当持世”。贝州宣毅军小校王则利用这些预言聚众起事,占领贝州州城,“旗帜号令,章以佛为称”(《长编》卷一六一)。仁宗时儒士杨安国,长期任经筵官,他“尤不喜纬书”,但对有关注疏所引的纬书,却又“尊之与经等”(《长编》卷一九二)。神宗熙宁八年(1075),前余姚主簿李逢被人告发谋逆,经审讯,牵涉李士宁和宗室赵世居。李士宁“能口占作诗”,“词理迂诞,有类谶语,专以妖妄惑人”。赵世居是太祖之孙,李士宁摘取仁宗赐英宗母挽词中“微有传后之意”的四句,“易其首尾”,“密言世居当受天命以赠之”(《长编》卷二五九)。从赵世居和医官刘育家搜查出图谶、书简,权御史中丞邓绾上疏说:“李逢、世居等起意,皆因挟图谶妖妄书以相摇惑”,“编敕”规定“谶书之禁”,“坐流三千里”,但因出诡秘,无从觉察,所以“法令徒设,人不知畏,士庶之家亦或收藏传说,不以为怪”。请求命令各路“晓告收传图谶文书者立烧毁,或首纳入官,官为焚弃;过两月,许人告,重赏之,犯人处死”。神宗命将此内容“送编敕所,立法以闻”。后来“立法:私有图谶及私传习者,听人告,赏钱百千”(《长编》卷二六二)。简称“谶书法”(《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八九)。到宁宗庆元间,此法编入《庆元条法事类》,“职制敕”规定私藏谶书或私自传习者,各流三千里,“虽不全成堪行用者,减三等;不堪行用者,又减三等”。许人告发。“赏格”规定:“诸色人告获私有图书、谶书及传习者,不全成堪行用,钱五十贯;全成堪行用,钱一百贯。”(《庆元条法事类》卷一七《文书门二?私有禁书》)。
宋朝统治者严禁谶纬之书,显然将它列为“妖书”之列,其用心不外是防止有些人制造和传播危害自己统治和社会安定的流言蜚语。
六、维系教化人心的禁令和惩罚规定
宋朝统治者为了维系教化人心,颁布了一系列禁令和相应的惩罚规定。现分述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
第一,严禁祖父母和父母健在而分割家产另立户口。宋太祖干德六年(968),针对西川管内和山南各州“百姓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别籍异财,仍不同居”的现象,下诏说:“厚人伦者,莫大于孝慈;正家道者,无先于敦睦。况犬马尚能有养,而父子岂可异居!有伤化源,实玷名教。”要求各地长官“明加告戒,不得更习旧风;如违者,并准律处分”(《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二)。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又下诏规定:如有人引诱子弟“求析家产,恣为不逞,及辄坏坟域者”,“仍逐处随时捕捉”,“当议决配”(同上二之九),予以严惩。
第二,提倡简朴生活,纠治侈靡世风。太宗太平兴国七年(982),诏书要求乡民“常岁所入”,除纳税外,“不得以食犬彘,多为酒醪,嫁娶,丧葬之具并从简俭”。现今“南亩之地,污莱尚多;比屋之民,游堕斯众”,“岂君人者教化之未审,而为吏者诱道之乖方”(同上二之二)。仁宗时,因“近岁士庶之家,侈靡相尚,居第服玩,借拟公侯;珠琲金翠,照耀衙路,约一裘衣,千万钱不能充给”,命近臣“议定制度,以分等威”(同上二之二一)。此后,又屡次颁布,申明简朴风气的好处,同时痛斥浮侈的世风,主要禁止民间“以销金为服饰”和“采捕翡翠及贩卖并为服饰”,违犯者和制造的工匠将判处三年徒刑;“邻里不觉察”,杖一百(同上二之一一五)。
第三,严禁妖教、淫祠及夜聚晓散等异教活动。宋朝统治者崇尚佛、道二教,对其他的宗教则严加防范,甚至禁絶。如真宗时命太康县(今属河南)禁止建造妖祠,禁止兴州三泉县(今陕西宁强西北)等地“白衣师邪法”。徽宗时,三令五申严禁邪教和邪法,命各地将“以讲说、烧香、斋会为名而私置佛堂、道院为聚众人之所者,尽行拆毁,明立赏典,揭示乡保”。严禁民间师巫建造“淫祠”,规定“若师巫假托神语,欺愚惑众,徒二年”。尤其严禁江浙地区吃菜事魔教和明教,命令各地官府查明,毁拆所有斋堂,焚毁经文,收捉为首鼓众之人,严加惩办。高宗时,规定吃菜事魔或“夜聚晓散,传习妖教者,绞”;“从者,配三千里;妇人,千里编管”等等(同上二之一〇、一四、六四、七八、一一二)。
第四,禁止杀人祭鬼和自行毁残肢体。太宗时,已下令禁止巴峡地区杀人为牺牲的陋俗。仁宗时,下诏川陕、广南、福建、荆湖、江淮等地禁止民间“杀人祭妖神”,“其已杀人者,许人陈告”,给予赏钱。高宗、孝宗时,湖南和湖北仍然流行“用人祭鬼”的风俗,“每遇闰年之月,前期盗杀小儿,以祭淫祠”,谓之“采生”。规定如能捉获“兴贩人口”入湖南、北者,“比类强盗,与之酬赏”。徽宗时,禁止各地“愚夫惑于邪说,或诱引人口,伤残支体”,或“无图之辈”混迹寺院,“炼臂灼顶,刲肉燃指,截指断腕,号曰教化”。诏书指出:“毁伤人体,有害民教”,“如有违犯,并依法科罪”,甚至“以大不恭论”。(同上二之五四、五六、六五)。
第五,禁止生子不举。宋朝有些地区人多地少,或因贫困,往往生子后即行溺死。尤其是福建、湖南、湖北、江东、江西等路,业已成为习俗。如福建民间在与父母分居后,“继生嗣续,不及襁褓,一切杀溺,俚语之‘薅子’,虑有更分家产”。统治者认为这种习俗“有害风教,当行禁止”。“如有违犯,州县不切穷治,守倅令佐当重行窜黜,吏人决配千里”(同上二之四九、五〇)。
第六,禁止百姓习武和私藏兵器。从真宗起,所朝部三令五申禁止百姓在“社赛”或祀神时“聚众执引利刃”或其他兵器。仁宗时,颁诏:“士庶之家所藏兵器,非编敕所许者,限一月送官。”“如敢有匿,听人告捕之。”徽宗时,有官员上疏说,“江南盗贼间作”,是因为“乡间愚民无知,习学枪梃、弓刀,艺之精者从而教之。一旦纠率,惟昕指呼,习以成风。”于是下诏“责邻保禁止,示之厚赏;敢为首者,加以重刑”(同上二之一一、一二三、二九、六四)。
第七,禁止雕印有色情内容的书籍。哲宗时,根据礼部的建议,规定各种书籍“散雕印者”,须“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板”。印毕,还要呈送秘书省“详定”。其中“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违者,杖一百”(同上二之三八)。
七、《三字经》之类读本的教化作用
宋朝教育较前代普及,为适应儿童教育的需要,士大夫们编出了许多识字读本。宁宗时人项安世说:“古人教童子,多用韵语,如今《蒙求》《千字文》《太公家教》《三字训》之类,欲其易记也。”(《项氏家说》卷七《用韵语》)《太公家教》是唐朝流传下来的识字读本,行文多数是四言,内容是为人处世的格言谚语和行为守则。《三字训》,显然以三言韵语为其体裁。相传到南宋末年,由王应麟编定为《三字经》。《三字经》从“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开始,宣讲理学的人性论。接着讲教育的重要性:“苟不教,性乃迁。”列举了历史上几个教育子弟的故事。随后讲学习的内容,即从学习孝悌入手,学习数目和文字。再后是讲学习的方法和必读书籍。依朱熹所说,先读《四书》,再读其他经典,然后读诸子和史籍。最后是结束语:“幼而学,壮而行,上致君,下泽民。扬名声,显父母,光于前,裕于后。”等等。勉励学子勤勉学习,将来为皇上和百姓效力,为父母争光。《三字经》以其好读易记,并包涵全民族皆能接受的伦理道德,富有教育意义,所以得到广泛传播(袁征《宋代教育》,广东高教出版社,1991年版)。
宋朝另一种新创的识字读本叫《百家姓》。陆游《秋日郊居》诗自注说;“农家十月乃遣子入学,谓之冬学。所读《杂字》《百家姓》之类,谓之村书。”(《剑南诗稿》卷二五)《百家姓》的作者不详,据王明清考证,是宋初两浙一带的“小民所著”(《玉照新志》卷三)。该书将400多个姓氏编成四言韵语,从“赵钱孙李,周吴郑王”开始,突出赵氏为全国第一姓氏,含有尊王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