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宋代文化研究(第十九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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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略论唐宋之际商业牙人的演变与政府管理(1)

冯莎莎

牙人又被称为“驵”、“驵侩”、“牙侩”等,是中国古代买卖活动中充当交易中介的人员。他们的活动在先秦文献中就有记载。到唐宋之际,伴随商业的发展和市场的活跃,牙人群体日益壮大,其活动形态呈现出不少新的特点。对此,学术界虽有所讨论,但大多局限于围绕唐代和宋代两个时段展开断代研究,很少注意到由唐入宋牙人的演变情况。本文试在此基础上,侧重就唐宋之际商业领域牙人活动的新趋向和政府管理的相应调整等问题作一番专门考察和分析,以便从一个侧面进一步认识此期的社会变革。

一、商业牙人的专业化趋势

历史上,牙人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在相当长时期里,其本质职能主要是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在交易各方信任不足时提供交流平台,为促成交易而居中评定物价和商品质量。唐宋之际,这种情况逐渐发生变化。按照有关学者的说法,此期出现了“诱致性制度变迁”,亦即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

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修订版),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107。此种变迁的表现之一,就是商业牙人的专业化。

晚唐以降,随着商品交易范围和品种的扩大,牙人的活动领域日趋广泛。后唐明宗天成元年(926)十一月敕称:“在京市肆,凡是丝绢斛斗柴炭,一物已上,皆有牙人。”王溥:《五代会要》卷二六《市》,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415。显然,牙人的中介活动几乎涉及了当时人们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与此同时,牙人的分工越来越精细,专业化趋向获得进一步发展,出现了诸如马牙、庄宅牙、人牙、书侩、茶牙等专业性牙人。这里着重谈一下较具代表性的马牙、庄宅牙、人牙的活动情况。

“马牙”,顾名思义就是牲畜交易活动中的专业中介,其出现与官府和民间都注意养马以及马匹贸易的较大发展密切相关。《太平广记》中记载:“张仁亶,幼时贫乏,恒在东都北市寓居。有阎庚者,马牙荀子之子也,好善自喜,慕仁亶之德,恒窃父资,以给其衣食,亦累年矣。”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三二八“阎庚”条,北京:中华书局,1961:2604。薛用弱《集异记》亦载,“宁王方集宾客,燕话之际,鬻马牙人曲神奴者,请呈二马焉。宁王即于中堂阅试,步骤,毛骨,形相,神骏精彩,座客观之不相上下。宁王顾问神奴曰,其价几何。牙人先指曰,此一千缗,次指曰,此五百缗……宾客莫测其价之悬殊。”于是宁王“即令鞭辔驰驱”,果然优劣自见。薛用弱:《集异记》卷二“宁王”条,北京:中华书局,1985:12。从中可以看出,专业牙人对自身经营领域的熟谙。

“庄宅牙”是专门从事田地、屋宅买卖中介的牙人,其称呼始见于五代后周广顺二年(952)十二月开封府的奏疏,而在其实社会交易活动中,此类牙人在盛唐时就已出现。《太平广记》载:“唐天宝中,有陈仲躬家居金陵……修词未成,携数千金,于洛阳清化里,假居一宅……明旦,忽有牙人叩户,兼领宅主来谒仲躬,便请移居……前至立德坊一宅中,其大小价数,一如清化者。其牙人云:价直契本,一无遗缺,并交割讫。”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二三一“陈仲躬”条,北京:中华书局,1961:1772~1773。这里所说的牙人,便是负责房屋买卖租赁的中介人。唐末至宋代,庄宅牙人更显活跃。《夷坚志》中有这样一则事例:“广都人张九,典同姓人田宅。未几,其人欲加质,嘱官侩作断骨契以罔之。”洪迈:《夷坚志》乙志卷五“张九罔人田”条,北京:中华书局,2006:223。此处宅牙人充当土地典卖的中介,与委托人串通一气,欺诈买卖一方,虽反映出牙人的不法行径,但也表明当时牙人在田地买卖活动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一般来讲,牙人参与田宅买卖分为四个环节:首先是验证物业的所有权归属及典卖的合法性,其次是评议交易的参考价格,再次是按卖方要求寻找买主,最后见证买卖契约的订立。陈明光,毛蕾:《唐宋以来的牙人与田宅典当买卖》,《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4期。

“人牙”是从事人员雇佣和人口买卖中介的牙人。在中国历史上,只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人员雇佣和人口买卖一直是政府允许的经济活动。至唐宋之际,随着商业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日益明确,各行各业都需要扩充劳动力,再加上豪富之家这一稳定客源,需求量如此之大,无疑活跃了人员雇佣和人口买卖市场,专操此业的牙人由此产生,诸如“人牙子”、“女侩”、“牙婆”等,皆属此类。《东京梦华录》载:“凡雇觅人力、干当人、酒食作匠之类,各有行老供雇,觅女使即有引至牙人。”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三《雇觅人力》,北京: 中华书局,1982:115。可见人牙居间斡旋活动已趋于日常化。一般的商品贸易,大多是货主和买主直接见面,牙人居中证券和见证。但人口的买卖有所不同,交易双方通常要先找牙人,再进行交易。《太平广记》载:

唐仆射柳仲郢镇郪城,有婢失意,于成都鬻之。刺史盖巨源西川大校,累典支郡,居苦竹溪。女侩以婢道,以巨源尝其技巧。他日,巨源窗窥,柳婢侍左。通衢有鬻绫罗者,召之就宅。盖于束缣内,选择边幅,舒卷掠之,第其厚薄,酬酢可否。柳婢失声而仆,似中风,命扶之而去。都无言语,但令还女侩家。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二六一“柳氏婢”条,北京:中华书局,1961:2039。

这则史料较完整地叙述了奴婢被卖、被买和最后被退还的经过。女侩受柳仲郢委托出卖女婢,同时又得知刺史盖巨源需要女婢,于是就送人上门成交这桩买卖。隔日,盖巨源怀疑女婢有病,就把她退还给了中介人。

《緑窗新话》记载了另一则人牙参与人口买卖的案例,其中提到,北宋时有一个名叫林三娘的牙婆,住在东京开封府南街,“善谈说,熟识士夫宅院,以故贩雇女奴者,接踵其门”。一天,“有盐商贩一女奴至,年十五六”,牙婆谓客曰:“霸陵桥左张官人宅,欲得一人如此,要为装从之用。”于是将盐商所贩女奴引荐给张官人家,张家人一见,“雅合其意”,结果迅即成交。皇都风月主人:《緑窗新话》卷上《伴喜私犯张禅娘》,上海:上海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59。这是卖方先找人牙子的例子。

上述两则史料,还有一点很值得注意,那就是人牙子同官宦、富豪家庭的密切联系。其实,这也就是人牙子不同于一般牙人的职业特点。为了寻找买主,一般牙人注意的是编织和行商坐贾的关系网,而人牙子则须打通官僚、富豪之家的门径,毕竟婢女、仆使类的人口交易才是大宗。此外,就活动地域而言,人牙也有不同于一般牙人的特点,即除了繁华的都市,在经济相对较为落后的地区也有其活跃的身影。众所周知,落后地区的贫穷人户自卖或被拐卖为奴者历来较多,特别是经济落后的边远地区,如唐宋之际的福建、岭南、贵州等,一度是人口买卖盛行之地。“岭南、黔中、福建等道百姓……多罹掠夺之虞……缘公私掠卖奴婢。”王溥:《唐会要》卷八六“元和四年闰三月敕”,北京:中华书局,1955:1570~1571。在这些地区,人牙的活跃也就不难想见了。

二、商业牙人职能的拓展和行业组织的出现

就牙人群体而言,随着商业的不断发展,从中牟利的机会自然越来越多,于是他们不再囿于传统的“中介”职能,而是参与到更多的商业活动和贸易环节之中,最突出的就是为赊欠交易作担保。众所周知,在商业活动中,卖买之间常常会有时间差,商人为了做更多更大的生意,必然要求缩短这种时间差,其解决方法之一就是赊买(卖)。这种商业信用行为,往往需要牙人来牵线搭桥。牙人一旦介入其间,就不只是交易中介了,又充当了担保人的角色。

唐宋之际,信用商业趋于活跃,由此也带来了不少商业欺诈和纠纷现象。为此,早在唐末五代,政府便以立法的形式,要求民间进行赊买赊卖时一定要找人担保。入宋以后,这方面的制度更为具体。干兴元年(1022),宋廷颁诏,进一步就赊欠买卖的担保程序和担保人资格作了明确规定:

自今后如将到行货物色,并须只以一色见钱买卖,交相分付。如有大段行货,须至赊卖与人者,即买主量行货多少,召有家活物力人户三五人以上递相委保,写立期限文字交还。如违限,别无扺当,只委保人同共填还。若或客旅不切依禀,只令赊买人写立欠钱文字,别无有家业人委保,官中今后更不行理会。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九,北京:中华书局,1957:5452。

显然,这一规定为牙人参与交易担保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使之趋于合法化、常态化。史载在福建漳州等地,“家人不肖子弟,多为牙保等人引诱,赊就商人买茶”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一之二六,北京:中华书局,1957:5353。《夷坚志》中提到,邢州有个张牙人经营茶肆,同时还“以接小商布货为业”。某天,有大客商想与张牙人做桩大买卖,张牙人以家资不足为由一再拒絶,那客商却说:“吾固欲烦翁,但访好铺户赊与之,以契约授我,待我还乡,复来索钱未晚。”洪迈:《夷坚志》乙志卷七《布张家》,北京:中华书局,2006:242~243。再如张邦基《墨庄漫录》载,崖公度伯易在赶赴宣州的路上,于一空舟上发现一“雇舟契”,“因得其人姓名及牙保之属”。张邦基:《墨庄漫录》卷四,北京:中华书局,2002:120。凡此种种,都表明牙人在赊卖者与赊买者之间作保以促成交易已成为很常见的现象。

在商业牙人职能拓展的同时,作为牙人同业组织形式的“牙行”的出现,是唐宋之际牙业发展的又一个重要现象。牙行的称呼,始见于唐末五代。后周广顺二年(952)十二月开封府奏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