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宋代文化研究(第十九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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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陆佃《尔雅新义》与邢昺《尔雅疏》比较研究(2)

案:两家所释基本相同(除“权舆”一词),邢《疏》引证《说文》的解说,从字形异文、字音通假,诠释了每一字的字义,并论及这一组字的词义引申,内容颇为充实。与邢《疏》相比较,《新义》就显得颇为简略。

再次,在训释方法上,《新义》走的是“六经注我”的路子,而邢《疏》则采用汉唐以来的注疏模式——“疏不破注,注不破经”。我们考察历代注经不难发现,经典的诠释,总的说来有两大方式,即“六经注我”与“我注六经”。“六经注我”指在诠释经典时,注解者为了把自己的主观意志尽可能地展现出来,往往曲说曲解,完全不考虑已有注解的存在。有时为了达到目的,曲解经文,甚至窜改经文。“我注六经”指较为客观地解释经义,在注释前,常常遍查旧注,择善而从,绝不擅自主张。前者注释方式创新成分较大,然而失误也多。后者固守旧说,做得太过,则会犯教条主义错误。二者优劣,不能一概而论。《新义》之所以在后世贬多赞少,就是因为采用了“我注六经”的办法,加之王安石《字说》的推波,更显得主观、妄诞不经。

如《释诂》:林、烝、天、帝、皇、王、后、辟、公、侯,君也。

《新义》:皇,言道;帝,言德;王,言业;天,覆之;林,庇之;后,继之;辟,新之;烝,熟之。按《诗》君皆具此六七名而同一实,自其所言之异尔。(卷一)

邢《疏》:皆天子诸侯南面之君异称也。《白虎通》云:“君,群也。群下之所归心也。”林者,《说文》云:“平地有丛木曰林。”烝者,《左传》云:“天生烝民,树之以君,而司牧之。”然则人物之众,必立君长以司牧之,故以林、烝为君也。天者,《说卦》云:干为天,为君,以其俱尊极故也。《大雅》皆谓“君为天”,是也。帝、皇者,《白虎通》云:“徳合天地者称帝。”帝者谛也,象可承也。皇,美也,大也,天之总美大称也。时质,故总称之。号之为皇,煌煌人莫违也。王者,往也,天下所归往。《说文》云:“后者,继体君也。象人之形。施令以告四方。故之,从一、口。发号者,君后也。”辟者,法也。为下所法则也。公者,通也。公正无私之意也,侯者,候也,候逆顺也。天、帝、皇、王惟谓天子,公、侯惟谓诸侯,余皆通称。(卷一)

案:此条具词十个,于六经中,皆有“君”之义,故以“君”总释之,并非“君”之名有十名。《新义》以为皇为有道之君,帝为有德之君,王为有业之君。以为君于国,如天覆之象,如林庇之象,如后继之象。以为君有新辟之君,有成熟之君。若谓“有道之君、有德之君、有业之君”稍显新奇,还有理可通,则对于天、林、后的诠释,全属牵强附会,曲为之解。至于“新辟之君,成熟之君”显系打胡乱说,不值一信。而邢《疏》之解虽不免曲为解说,然终引用经文来阐释,其说显然比《新义》平实得多,有理得多。

三、陆氏《尔雅新义》的缺陷

《新义》的词义解释与邢《疏》相比较,还存在着以下疏失:

(一)误释词义

1.《释诂》:权舆,始也。

《新义》:权,量之始。舆,车之始。(卷一)

按:“权舆”一词见《诗经?秦风?权舆》,历代注家均视为双音节词,陆佃将其破读为两个单音节词语,并逐一解释字义。其实“权”与“舆”单用并无“始”义,陆佃的训释自创新解,显然不妥。

2.《释言》:克,能也。

邢《疏》:克,能。通见《书》传。(卷三)

《新义》:克商可也,克段不可也。(卷四)

案:本条的“克”表示能愿,《尔雅》的解释明白易晓,故邢《疏》未加申说。而陆佃却将“克”释为攻克,并以“克商”(《尚书》周武王“克商”),“克段”(《左传》郑伯克公叔段)为说,显为误释词义。

3.《释言》:毁,火也。

邢《疏》:李巡曰:“毁一名火。”孙炎曰:“方言有轻重,故谓火为毁。”郭云“毁,齐人语。”《方言》云:“毁,火也。楚转语也,犹齐言火也。”(卷三)

《新义》:非成物之火。(卷四)

案:邢《疏》引秦汉文献证明“毁”即是“火”的方言词,“火”为通语,“毁”为先秦时代齐语。《诗?周南》:“鲂鱼赪尾,王室如毁。”《毛传》:“毁,火也。”《释文》云:“毁音毁,齐谓火曰毁。” 毁、火二字在上古读音相同,都为晓母、微部、上声。邢《疏》这一解说是正确的。而陆佃区分成物之火为“火”,非成物之“火”为毁,显然是无据之谈。

4.《释言》:孔,甚也。

邢《疏》:孔,甚。……通见《诗》《书》。(卷三)

《新义》:甚则隙生焉。(卷四)

案:“孔,甚”在条中乃是一组表示程度的副词,也是其常用意义,故邢《疏》未加申说。《诗?国风?羔裘》云:“羔裘豹饰,孔武有力。”陆佃谓“甚则隙生焉”,是将“孔”视为“隙”(缝隙),这正是清代学者王引之批评的以实义释虚词的错误(见《经传释词》自序)。

(二)文字音义关系的误释

王安石新学学派在学术上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反“汉学”以来的传统学说。王安石在其《字说》中否定“六书”的字形分析原则,提倡“字皆有义”王安石《熙宁字说序》:“文者,竒偶刚柔,杂比以相承,如天地之文,故谓之文。字者,始于一二而生,生至于无穷。如母之字子,故谓之字。其声之抑扬开塞合散出入,其形之衡从曲直、邪正上下、内外左右皆有义,皆本于自然,非人私智所能为也。”其论对文字的核心,就在于文字的字形、字音都包含有意义。他认为文字的各个偏旁都包含有具体的意义,都要在这一文字的字义中有所体现。因而原来的很多形声字实际上是会意字,只是被人们误解为形声字罢了,原来的声符也应该是字义的组成部分。陆佃在《新义》中沿袭了王安石“字皆有义”的原则,常常错误地分析这一类形声字,并煞费心思地去为这些字的声符找出意义。在这一问题上,邢《疏》几乎很少犯这样的错误:

1.《释言》:逭,逃也。

邢《疏》:谓遁逃。《商书?大甲》:“自作孽,不可逭。”(卷三)

《新义》:见兆而去,有官守者当如此。(卷四)

案:“逃”、“逭”为形声字,“兆”“官”不过是其声符而已,邢《疏》采用义训作释。陆佃却要分析原来的声符“兆”(征兆)、“官”(官守)在字中的取义,这种解说显得极为牵强。

2.《释言》:阋,恨也。

邢《疏》:郭云“相怨恨”。孙炎本作很。解云:“相很戾。”《小雅?棠棣》云:“兄弟阋于墙。”《毛传》云:“阋,很也。”很者,忿争之名。《曲礼》曰:“很无求胜。”以字形异滥,故释者致殊于义,两解得之。(卷三)

《新义》:阋,小恨也,门内之事。(卷四)

案:邢《疏》以旧注为说,但因字形相异,故邢《疏》备“恨”、“很”二说以释之。《玉篇?斗部》:“阋,争讼也。”据方成珪考证,“阋”讹从门,本当从“斗”。则阋为会意字,非为陆氏所言“门内之事”。陆氏说法显系捕风捉影,望文生训。

在古汉语词汇中存在有一类特殊的联绵词,这一类词语是以迭音或双声迭韵的关系构词的,它们的词语意义已经形成了浑然的一体,而不能分拆开来字别为义地解释。陆佃的《新义》却常常错误地以字形附会意义,进而解释词义。像前述的“权舆”就是一例。这种疏失在邢《疏》中却很少见到,邢《疏》的解说往往更切合文献中的训释。以下我们再讨论几例:

3.《释训》:薨薨、增增,众也。

邢《疏》:《周南?螽斯》云:“螽斯羽,薨薨兮。”《鲁颂?閟宫》云:“烝徒增增。”此皆人物众伙之貌。(卷四)

《新义》:生则众矣,而死亦众,故曰甡甡,众多也,薨薨,众多也。若乃度越死生之域,盖寡矣。(卷五)

按:“甡甡”的字形包含有“生”,“薨”即为“死”。即便从单字的字义来看,它们有生、死之别,但在“甡甡”与“薨薨”中,强分出生死之别,则是典型的望文生训了,陆佃的解释有画蛇添足之嫌。

4.《释训》:痯痯、瘐瘐,病也。

邢《疏》:《小雅?枤杜》:“四牡痯痯。”毛传云:“痯痯,罢貌。”……《小雅?正月》云:“忧心愈愈。”毛传云:“愈愈,忧惧也。”此皆贤人失志,怀忧病也。(卷四)

《新义》:痯,病于官缚;瘐,病于囚拘。庄子所谓马之死者十二三焉。(卷五)

案:“痯痯”、“瘐瘐”均为迭音形式的联绵词,邢《疏》引证毛诗,谓《尔雅》之“瘐瘐”即毛诗之“愈愈”。“瘐”“愈”古音同为以母鱼部,故得通假。而陆佃以“病于官”释“痯痯”,“病于囚拘”释“瘐瘐”,也是拘泥于词语中的单字而强为解说。

5.《释训》:侜张,诳也。

邢《疏》:《陈风?防有鹊巢》:“谁侜予美。”毛传云:“侜张,诳也。”郑笺云:“女众谗人,谁侜张诳欺我所美之人乎?”郭云“《书》曰无或侜张为幻”者,《周书?无逸》篇文也。引之者,以正侜张谓幻惑欺诳人者。(卷四)

《新义》:侜则舟用,张则弓用。老子曰:“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卷六)

案:“侜张”为双声联绵词,侜,端母,幽部,平声;张,端母,阳部,平声。都属端母字,二字双声联用,意为欺诳。《新义》分拆联绵词的两个语素,分别释为“舟之用”、“弓之用”,所论极其疏谬。

对比上述诸条例句中两家的注释,我们可以看出邢《疏》的释义显得平实确切,陆佃的解释虽然标“新”,然却缺乏可学性,不能让人接受。

误释语源,这是陆佃在词语音义关系方面的第二个疏失,也可以说是陆佃《新义》一书最致命的疏误。尽管“声训”这一方法在训诂学上古已有之,东汉刘熙的《释名》就已经用来推求事物的“得名之由”。但由于《释名》过度滥用声训,很多解释不足为凭,以致遭到后世诸多学者的非议。到了宋代,新学一派自王安石倡率以来,新学中人也对事物的“得名之由”进行了诸多探索。陆佃在其《新义》中解释语源之处可以说比比皆是,然而由于其方法的粗疏轻率,主观臆断,结论往往多误,为后世学者所讥讪。相比之下,邢《疏》在探究“得名之由”方面显得更为谨慎,故疏误也就少得多。

6.《释言》:粻,粮也。

邢《疏》:谓粻食也。郭云:“今江东通言粻。”《王制》云:“五十异粻。”(卷三)

《新义》:量而食之,乃可长也。(卷四)

案:“粻”作为“粮”的同义词语,它们是方言与通语的区别,郭璞已经明确注出。邢《疏》完全依据郭注。陆佃认为“粻”之与“长”(成长),“粮”之与“量”(计量)有相同的语源,以音训去探求“得名之由”。仅凭语音的相同(相近)来确定词义的联系,所求得的音义联系显然是不可信的。

7.《释天》:暴雨谓之涷。

邢《疏》:“暴雨谓之涷”者,暴雨谓骤雨也,一名涷。(卷六)

《新义》:有东而已,徐乃能入土。(卷九)

案:“涷”作为“暴雨”的别称,也属方言的差异,邢《疏》引用郭注准确无误。《新义》以“东”解释“涷雨”的音义联系,企图以此讨论其“得名之由”,其误与上例相同。

8.《释虫》:蛜威,委黍。

《新义》:黍所树也,委之而去,则以趋王事故也。蛜威,伊可畏也。《诗》曰:“不可畏也。”名生于不足以可畏也,故曰“不畏也”。(卷十五)

案:本条邢《疏》无释。“蛜威”与“伊畏”,在语音上相同,“蛜”从“伊”得声,语音相同自不待言;“威”、“畏”在古音为影母微部。尽管其语音相同,但也不能就此而认定其为同源词语,更不能说“蛜威”的得名是由于“伊(他人)可畏”,陆佃的解说近于荒谬。

在《新义》一书中从专有名物词语寻求其“得名之由”的例证为数不少,如《释虫》部分的螟蛉、蝤蛴、蟏蛸、果蠃、蛭蝚、密肌诸条的解说都有这种臆说语源的疏失。

四、结语

总之,陆氏《尔雅新义》是在王安石《字说》的基础上,以形皆有义的原则来注释《尔雅》,从方法上看,似乎有很强的创新成分,能让人耳目一新,但其所取得的实效特别是训诂学的实绩,则谬误百出,不值一论。然而其也有可取之处,如注重区分同义词的细微之别,注意《尔雅》经文释条之间的关联,发明了《尔雅》“二义同条”的义例等,颇受后世赞扬,也为后来研究《尔雅》开辟了新途径。邢《疏》则显得厚重和实在,在词义训释、注疏方法、体例的归纳等方面作了大量的探索,也取得了极其显著的成就,乃是《尔雅》学在特定历史时期的重要成果,同时也开启了后人深入研究《尔雅》的梯航。邢《疏》在经学、训诂学、文献学、文化学等方面体现出了我们难以忽略的价值体系,也是我们学习研究《尔雅》所必须参考的经典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