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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点石成金——厚黑谈判术(12)

谈判者制造人为分歧具有极大的冒险性。它的危险在于:如果对方是一位“厚”“黑”谈判高手或虽然不是高手但却是一位持强硬态度的谈判者,他对任何加之于他的威胁都不予理睬,即使引起僵局或导致谈判破裂也不惜代价,那么,制造这种人为分歧是需要极高的操作技巧。如果谈判者不想谈判破裂,就得求助于调停者;如果谈判者不愿失去那所要求的利益,就得诉诸于仲裁者。

真正的分歧要想消除是非常困难的,尤其是当谈判议题只围绕着一个问题进行时更是如此。斯科特强调说:“打破真正的分歧而出现的僵局的首要原则,就是保持灵活性。”为此,他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将谈判内容横向展开,进行多项目或多议题的谈判,以寻求突破口;或者寻找一条避开矛盾的道路。例如,谈判人员可能在价格上的分歧很深,面临陷入僵局的困境。但是,如果谈判者认识到他们的分歧仅存于价格问题上,那么他们可以尝试绕开这个问题,如去讨论贴现的问题,讨论付款条件的问题,讨论变换产品规格问题,讨论质量检验问题,讨论回扣问题,讨论老产品折价问题等等。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了,也可能为讨论价格问题铺平道路;如果分歧严重,还可以暂停谈判,利用中间的间隙调整各自的立场或提出新的建议方案,或重新拟定一个各方一致同意的议程。

善于对待分歧的谈判者,还可充分利用社交活动等“场外”的非正式谈判来缓和紧张的谈判气氛。谈判各方如果有“诚意”,还可以通过使谈判升级的办法,即请出各自的上级参与谈判,来解决那些在下属看来“无权”解决的争议。当各方人员仍不能跳出原有问题的框框时,也不妨对各方参与谈判的人员做一些根本性的调整或更换。有时存在于各方之间的真正的分歧会由于外部环境条件的变化,由于某一方内部环境的变化而化解。但这种情况对厚黑谈判者来说只意味着把握机会,决不能成为消极等待的理由。没有积极的努力和把握机会的敏智,是难以打破厚黑谈判中的僵局的。当然,如果能恰当地引入第三方作为中介人参与调停或仲裁,对于解决真正的分歧是极为有利的。

1.调停者与仲裁者的独特作用

无论是政治、军事、外交、商务、行政甚至家庭或邻里,调停者与仲裁者在解决纠纷中所起的独特作用都是其他当事人无法替代的。

①调停者和仲裁者能够出面邀请已经闹成僵局的各方再回到谈判桌旁。

②他们能客观地倾听各方的意见。

③同样的建议,出自于调停者或仲裁者之口,比出自其中一方更容易被另一方接受。

④他们提供的调查情况更容易得到冲突各方的信任,特别是谈判的彼此间存在许多猜疑时。

⑤调停者或仲裁者在要求有关各方做出妥协时都无后顾之忧,也不存在谁先让步的问题。如果没有调停者与仲裁者的帮助,这种妥协即使谈判各方愿意做出,也不愿意主动先提出,因为各方都怕会由此而影响自己讨价还价的力量。

⑥调停者或仲裁者能够找出顾全各方面子的办法,使谈判者和他们的上级都感到满意。

最理想的情况是,调停者或仲裁者都是和谈判的争议各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者。他们往往是某一方面的权威,具有较好的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社会经验,能够赢得谈判各方的信任与尊重。如果善于利用调停和仲裁往往大大减少了谈判的复杂性,避免了不必要的扯皮和由此造成的时间上的浪费。最重要的是,精明的人懂得由于第三方做为调停者或仲裁者的介入,对谈判各方而言,调停与仲裁所需的费用相比僵局或破裂所引起的损失就少得多了。

但是,事实上,上述对调停者和仲裁者的作用的描述,是建立在谈判各方对公正调停与仲裁的希望的基础上的。实际上,每一个人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对事物的看法或多或少地带有偏见。如果调停者或仲裁者与各方的人际关系并不正常,或已被某一方贿赂,就应当引起谈判者的警觉。假若有了充足的理由怀疑调停者或仲裁者的公正,就应及时而坦率地向对方提出更换调停者或仲裁者的要求。

2.调停者与仲裁者的素质

美国著名的谈判调停专家威廉·西姆金对调停者除了应具有的专业知识以外的基本素质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他将调停者的素质概括为:耐心的精神、真诚的行为、高度的自制力、幽默的口才、良好的体力、机敏的洞察力、灵活的技巧、高尚的人格。调停者是以高度的威望为基础的,他应该是公平的局外人。而谈判者常常借助于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制度、惯例、公理、道德等的调节作用。因此可见,对调停者的素质要求决不低于对仲裁者的素质要求。

谈判活动中的仲裁行为不完全同于法律仲裁行为,特别是国际间的仲裁,往往是依靠法律以外的手段(如军事、外交、经济或第三个国家集团、国际机构的干预)来实施的,有时甚至是单方面的,强加于人的。国际纠纷的仲裁从表面上看,体现了公正与人类共同利益。

3.调停与仲裁的基本方法

在僵局中,双方对立的冲突与多方卷入的冲突有着很大的区别。双方冲突的矛盾通常比多边冲突的矛盾受到的牵制少。换句话说,多边冲突一旦发展下去,就可能引起冲突各方之间关系的微妙变化,甚至形成几方之间的联盟,将彼此的非根本性分歧暂时搁置一边,联合一致反对其他当事人。随着冲突内容和各方关系的复杂化,需要解决的问题迅速增多,问题与问题之间互相制约,如果局面失控,冲突各方就很容易各自为阵。

不论是双方对立的冲突还是多方卷入的冲突,有效的调停与仲裁手段对谈判者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在长期的实践中,专家们总结出了调停与仲裁的基本方法。

①“分割”——“挑选”法。这种方法在调停和仲裁中是否有效,取决于中介人是否能真正起到“规则的操作者”的作用。

将利益的划分权与利益的优先选择权分离开,是对分割—_挑选法最一般的解释。但实际上,如果中介人只是提出这么一个“规则”或方案(这个“规则”或方案本身实在是再简单不过了),冲突各方会很快根据各自对利益的价值的认识,来确定自己应当充当“利益的划分者”还是“利益的优先选择者”,这又是一个可能引起冲突的问题。

分割——挑选法强调的是中介人对调停或仲裁规则的“操纵”。也就是说,解决纠纷的关键不仅是制定出规则,还表现在中介人有权改变或控制谈判过程,调整或修改规则。中介人应公正、全面、及时地了解各方在利益冲突中的想法,发现他们各自的需要,把这些需要引向互补而不是引向对立。因此,可以这样说,利益的公平瓜分仅仅是分割——挑选法最基本的要求,它只是在冲突各方矛盾尖锐对立的情况下的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调停或仲裁方法,并不是最好的办法。

如果大人进一步了解孩子们各自的需要,就可能发现有比“切苹果馅饼”的方法更好的方案。比如一个孩子想多吃些内馅,他惟恐对方把他的肉馅夺走,而另一个孩子可能恰恰相反,他想多吃些馅饼外皮。大人真的一旦发现他们各自的需要,当然就可以提出双方都很满意的建议。无论是先切还是先选的孩子都用不着为各自的利益而担心。

曾经有一则笑话,两个能干的厨师为了争一块肉而各不相让,最后只好按肥瘦重量各分一半。然而一个厨师只用了瘦肉炒出一盘素多肉少的菜,把肥肉熬成了油;另一个厨师只用肥肉蒸出一盘素多肉少的菜,把瘦肉扔在了一边。这则笑话虽然有点荒唐,但现实生活中不乏此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