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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点石成金——厚黑谈判术(13)

亨利·基辛格运用分割——挑选法为海洋法公约的谈判制订出一项解决争议的折中方案。在海洋法公约的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由于对探测海底矿藏(锰矿结核)应该完全由一个国际组织来开采,还是应该主要地由单个的公司或国家来开采这个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基辛格认为,如果一个分割物是不可分割的,那么解决的办法就可以变通为共同享用而不是各自分用,或某一方出一定的代价(这个代价并不"一定是金钱)来换取对整个争夺对象的所有权。依照基辛格的设想,出席海洋法公约的各国谈判代表最终接受了基辛格的折中方案,即海底矿藏的开采要依据一项“平行开发制度”。所谓平行开发制度即指一边是私有和国有公司,另一边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原来很多发展中国家担忧,最好的“采矿场地”可能被一些工业化国家的公司抢先占据完了。所以最终按照基辛格的方案达成了下列协议:每一个预定矿址的申请开发者首先要探明一块足够大的区域,且这块区域有足够的资源,以至少可供两家采矿公司开采,然后,要求这家开采公司(多是来自富裕的发达国家)将这块区域“划分”为两块,而国际海底管理局有权优先从中挑选一块。

如果把这种方法推广,还可以解决许多难题。解决谈判僵局的“特许提问规则”,是可由中立的调停者来操纵的,未获得特许的任何人,均不得参与问题的争执与讨论。获得特许的人,可以向对方提出各种问题,他想怎么问就怎么问,只要在规则范围内,别人均不得进行指责;对方有权从各方面阐述自己对问题的看法,别人不得打岔和提出反对意见。调停者通过这种“只准提问”或“只准回答”的办法给各方以发表意见的机会。他可以做出中立的讨论记录,并归纳或说明任何可能找到的共同点。

②权威倾斜裁定法。每个人都既有所长,也有所短。由于各自所处的领域的局限性,对事物的看法会存在差异甚至对立。权威倾斜裁定法适合于调停或仲裁不同领域的人之间在具体问题(而不是抽象问题)上的矛盾冲突。当各方在某个问题上僵持不下时,首先应当把问题具体化,然后就这个具体问题依照相对权威一方的意见,由中介人提出调停或仲裁的原则方案。

据说印度一个寺院有一尊十几米高的樟木佛像,按传统的姿势,佛像的脚是交叉盘腿的。僧侣们要求佛像的脚底应向上翘着,但雕塑家却认为这种要求与解剖学不符加以拒绝。地方行政官员又拿不定主意,这个矛盾最终上交到了总理办公桌上。

总理问:“雕像是为什么地方做的,是寺庙?博物馆?”

他们说:“寺庙。”

问题明白了。显然在这个问题上僧侣们的意见是相对权威的。总理裁决说:“那么,就按僧侣们的要求去做。”

印度总理在这里并没有把问题引入笼统的讨论,因那样可能发展成一场无意义的争执。僧侣和雕塑家在人物塑像方面各自的见解似乎都有依据。但他们各自的审视标准不同,争执下去岂不没完没了?于是,从最终目的上去考察佛像雕塑的要求,便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③仲裁与司法诉讼。谈判的仲裁范围很大,当谈判各方在谈判过程中争执不下时,可以由中介人依据一定的规则居间做出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裁决,仲裁的强制性是最终解决争端的基础之一。在谈判仲裁方面,为了保证谈判者正常行使职能,美国仲裁协会还订有一套规则,这套规则虽然不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但它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谈判仲裁沿着合法的轨道顺利进行。这个协会还经常向争执各方推荐一些成熟稳定富有经验的人员从事调停与仲裁工作。

利用仲裁来解决谈判的争议是有条件的,并非任何谈判,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利用仲裁。谈判仲裁的条件是;争执各方必须两厢情愿地接受第三方的裁决,订立有某种形式的仲裁协议。所谓仲裁协议就是谈判各方自愿为他们之间的争执提交仲裁者进行仲裁的书面协议。它既是任何一方当事人为争执提供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者受理争执的依据。

仲裁协议通常有两类:一类是在谈判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一般用文字条款事先规定下来,称为仲裁条款;另一类是在谈判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同意(或在第三方介入调停下)把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称为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各方一致同意将争执提交仲裁的意愿、可能提交或决定提交仲裁审理的事项、仲裁地点、仲裁者的名称、仲裁的程序规则等。

谈判者在利用仲裁时,必须了解关于仲裁的基本知识,如提出仲裁申请,指定仲裁者,进行仲裁审理,裁决效力的大小等。这类问题对于谈判者利用仲裁排除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司法诉讼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的,这是其与谈判仲裁的 不同之处。依据有关法律,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对有关当事人 的行为进行调整,构成了多种形式的司法诉讼活动。

④一个主题的仲裁程序。这个方法是哈佛大学法律学院教 授罗杰·费希尔根据原则谈判法设计的。它的独特性有助于第 三方的调停活动的开展。

其要点是:

第一、由中介人把双方的人与问题分开,把讨论由立场之争 引向利益的调和与方案的构思。

第二、中介人绝不介入冲突各方的方案之中,而是独立地提 出自己的方案,并请各方对“我的方案进行批评”。

第三、把方案的“构思”与“做决定”分开,以减少做不必要或 匆忙决定的机会。

一般说来,不直接涉及利害关系的人,或那种在协议的执行 中有较大利益,却在协议条款的内容中无太大利益的人,都可以 充当中介人。

有一对夫妻两人对新建房子的要求尖锐对立。妻子想建二 层楼的,要有烟囱和俯视海边风景的窗户,丈夫想要的是现代农 庄式建筑,要有小房间和大车库。双方对各自的计划方案执着 不放,并都各自请建筑师描了草图。为了对妻子的要求做某些弹性反应,丈夫同意将车库长度减少了一英尺。为了适应丈夫坚持要求的让步,妻子放弃了后面的阳台。双方又开始极力推崇自己的设计而攻击对方的设计,结果两人都感到自己受到了伤害,沟通更加困难了。彼此都觉得自己让步已经够大了,没有一方想再让步了,于是僵局出现了。

夫妻俩又请来一位建筑师做裁判。哪知这位建筑师却不充当“两头不讨好的角色”。他独立地提出了一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丈夫和妻子各自立场的最新设计,但却不去询问他们各自的立场,而问他们各自的利益。他不问妻子希望俯视海边风景的窗户要多大,而是问她为什么要有这种窗户。

“这是为了早晨的阳光?为了观风景?为了朝外看?或是朝里看?”建筑师也问丈夫“你大房间装些什么?你打算在小房间中做什么?看书?看电视?跟朋友聚会?你会什么时候使用小房间?白天?晚上?”

这位建筑师知道自己这份设计可能并不完善,不过这不要紧,他请双方轮流对他的方案提出改进意见。然后把双方的利益试着体现在他修改的设计中。他发现,他们夫妻双方虽然彼此做让步很难,但对建筑师的方案提出批评却很易做到。

几天后,建筑师又提出了一份草图,并说:“我个人对这份设计图并不满意,但是在修改前,我还是想听听你们的批评。”夫妻俩又各自提出了自己认为最重要的问题,他们都非常希望建筑师充分了解他们的要求。建筑师确实让双方感到他们谁也没有向对方让步,而是在对第三方提出的方案提建议,以便由建筑师在预算的限度内提出最佳调和双方利益的方法。但这种“构思”又不同于“做决定”,他使双方再没有立即要拿主意的恐惧心理。

这样,第三份、四份、五份设计图出来了,最后当夫妻双方觉得再也无法做什么修正时,建筑师说:“这是我能提出的最好设计。我已经尽量调和你们各种不同的利益。有许多问题的解决,我是采取标准的建筑和工程解决方法,以及我能提供的最佳专业判断。这就是经过这种过程产生的设计图,我希望您们能接受。”

夫妻俩最终意见统一在那一张图纸上了。

厚黑谈判中的调停和仲裁一般是两种情况。其一:若是故意制造僵局,则调停或仲裁往往是此方致胜的一个步骤而已,即在设计方案时就应当周密策划。僵局适时出现,谈判者和调停或仲裁者扮演“坏人”和“好人”的“双簧”角色,把“厚”“黑”的使用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表现出来。这个“好人”的“厚”者在调停和仲裁时也须通过(表面上显示)前面所讲的有关僵局方面的理论表现出来,让对方觉得你很“公正”,否则会失败。其二:若是对方故意制造僵局,则我方一定要坚持自己的观点维护己方利益,不论对方利用什么手段,我方要以不变应万变。如果自己的利益将受到很大的损失,则可以终止谈判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