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需要知道哪些《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有了市场才会有激烈的竞争,有了激烈的竞争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有了不正当竞争才需要有规范化的法律对它进行规范和调整。
创业者一旦步人市场,就会发现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竞争意识、市场意识也正在逐步地加强和提高。但是正因为如此,在导致了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同时,市场秩序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混乱。因此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期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护合法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法律准则,是规划市场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律之一。它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指我国境内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特点和原则:
1.特点
第一,它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二,它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准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明确划清了不正当市场经营行为,为经营者指明了市场活动的准则和法律依据。
第三,它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经营者。
2.原则
第一,自愿、平等、公平原则。在市场上不论经营者经济性质、业务规模、营销范围有什么差别,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其之间所发生的商品交易行为不可违背商品所有者意志,强迫其进行交易。
第二,诚实、信用的原则。市场经营者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不可不讲诚实信用,甚至尔虞我诈,否则必然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关系,阻碍经济发展也同时使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第三,遵守习惯和商业道德的原则。比如货真价实、老少无欺、买十赠一等交易规则、惯例和促销方式,这些习惯和道德,是商业在时间长河中积淀下来的人们共同认可、普遍接受、自觉遵循的买卖规则与经验,它们理所当然成为经营者的行为规则。
第四,政府、社会监督原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特点就是政府、社会的监督。政府通过强有力的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同时又发挥包括群众监督和新闻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更进一步加强监督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现实经营中创业者应当重点掌握以下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名冒牌行为
它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二是未经他人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以及装潢、企业、名称等。
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这种行为主要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在宣传商品、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和提高市场占有率的过程中,违背了真实性、科学性和艺术性的原则,做一些虚假性的宣传。虚假宣传主要指广告经营者对商品内部介绍、服务项目、方式、质量等方面做了完全不符合实际的广告宣传,从而导致顾客或消费者上当受骗等。
3.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经营者如果利用其独占地位,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背了公平、平等的市场经营原则,比如有个别地方装电话、换电话机,有关单位限定或指定用户只能在某个部门或营业机构购置,这种做法就限制了其他商业经营者出售电话机的可能性。显然这是一种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做法,法律应予制止。
4.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定经营者、消费者购进、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二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或本地商品流出。
5.采用贿赂手段推销商品的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常有个别经营者不是通过技术改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方法进行竞争活动,而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推销商品。对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营业性信息。商业秘密具有知识产权性质,受法律保护,侵犯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可以有偿或无偿地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取商业秘密。但如果涉及以下情形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用盗窃、利诱或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互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④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前项违法行为,依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7.恶意降价、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
恶意降价、低价销售商品指的是降价、低价不是以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为目的,而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并且需降价、低价的价格水平低于商品的成本价格,这种行为其动机是非善意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一般以下情况行为的出现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销售鲜活商品时比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②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积压商品:
③季节性降价销售:
④因清偿债务、转业、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违反有关规定的有奖销售商品的行为
有奖销售方式是一种促销手段,然而不加以限制,种类越来越多,奖额越来越大,就会误导消费倾向,引发消费者不健康的心理活动。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①采用诺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以上是八种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我国还规定,故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在招投标中投标者串通招标者或投标者互相串通而排挤竞争对手等也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产生哪些后果
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我国法律中主要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形式。并且针对具体的不正当行为有具体的明文规定:
①假名冒牌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形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政府部门妨碍公平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④采用贿赂手段推销商品,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⑤虚假宣传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情况下代动、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⑦恶意降价、低价或搭售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给予其他处罚。
⑧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⑨故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责令其向受害的经营者赔偿或依法给予其他处罚。
⑩恶意串通投标的,其中标为无效,并根据情节严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市场竞争中追求自己最大的经济利益,无可非议。
但是作为创业者来说,为了真正保证自己合法利益,使企业获得不断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一定要远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致利令智昏,走向违法的道路;另一方面要认真认识究竟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生产经营过程和市场竞争中,一旦竞争对手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便可拿起法律的利器,大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