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创业前三年(大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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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产品质量

创业者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创业者的义务是指创业者作为经营者在销售生活用品和提供生活服务中应当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责任。在市场活动中,提供优质商品,保证服务质量,合理价格结算,创造良好的营销环境,经营者都责无旁贷。经营者的义务概括起来就是依法经商,文明服务。它以消费者权利为前提,围绕消费者的权利而设定。

创业者应当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及时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创业者如果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即使使用正确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危害,应当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并采取得力措施。另外,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保障消费者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创业者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做虚假宣传,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习惯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除此之外,创业者还应当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的实现,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不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所应当承担的因损害消费者权益而获取的民事责任;一旦经营者的格式合同、告示等中含有关款项所说内容,则其无效,法律不予承认。

最后,创业者还应当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和对其商品与劳务的意见与建议,把服务活动置于消费者的有效监督之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业者应当以全新的观念去对待消费者的意见和监督,树立起“消费者是上帝”的观念,把学习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企业经营中的服务营销观念很好而有效地结合起来。这样才能经营有道,创业这件事才能茁壮成长,由小到大,由弱到强。

创业者需要知道哪些产品质量法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产品的质量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可以说产品的质量好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在竞争激烈的时代中,创业者要使企业立稳脚跟,同时谋求自身的积极发展必须有强烈的产品意识,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产品的质量。而一旦自己与其他企业在产品质量中发生了纠纷,又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寻求保护。

创业者必须自身把好质量关,自觉接受监督。在产品质量以及包装上多下功夫,使其产品能够真正经受得住消费者的检验。一般来说,首先,产品不应当存在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因此,如果国家、行业对其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与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其次,产品应当具备其应当具备的性能,并且必须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另外,我国法律还规定在产品上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不能笼统地写明产地。总之,企业把好质量关很重要,否则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巨大损失,无论对企业经营者还是对消费者来说都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例如:某省某市一农民买回一台上海某厂生产的电视机,一天,打开电视机突然发现电视机图像不清,并伴有异样的声音,便关掉电视机(暂未拔电源),并去邻居家询问。谁料刚跨出家门不久,忽然从身后传来一声巨响,顿时屋内火海一片。经过奋力抢救,他的两个儿子一死一残疾,且房屋被毁,大部分财产被烧,经济损失达2万元。经过有关部门调查取证,鉴定认为原因是电视机电路无变压电源输入保险丝装置致使变压管发生故障,才引起了这起悲剧。在本案中,就是因为电视机一点点产品质量上的问题而造成了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巨大损失,不可不令创业者去深思。

所以我国产品质量法严格规定,在产品或包装标识上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证明,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址、厂名;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以及所含主要成分名称、含量的,一定要予以标明;对于可能由于使用不当,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附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对于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另外,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生产厂家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生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另外生产厂家还不得以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手段用不合格产品假冒合格产品。

创业者销售产品时要承担什么责任

广州某妇女于1999年8月在超市上买了某食品厂生产的婴儿奶粉,回家给婴儿喝后,婴儿发生了一系列的不良反应,经多次治疗不见好转,并且病情不断恶化。只得住院治疗。医生对婴儿喝过的奶粉进行检验,发现该奶粉中含有大量的同类病菌,确认该婴儿是因食用有菌奶粉而发病的。食品通常都会因为一些气温、湿度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质现象,这要求生产者在制作食品时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而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食品保管措施。在本案中,因超市对该奶粉保管措施不利导致厂家生产的合格奶粉变质,因此超市应当对婴儿的健康负全部责任。

因此,我国质量法规定,不仅生产者应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和责任,作为销售者在销售活动中同样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销售产品时,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总的来说,如果由于产品的质量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销售者、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而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这是产品质量法对受害人求偿的规定。此外,如果由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而导致人受到损害,却由产品的销售者作出赔偿的,则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反之,如果是由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却由产品生产者作出赔偿的,则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例如,某市一对夫妇从某超市买回一只高压锅,在家中做饭时,两人正在说笑,突然之间,只听见一声巨响,高压锅炸开了,当场把男主人的右手臂炸掉,脸上也大面积烫伤,惨不忍睹。该高压锅是由上海某厂所生产的。后来受害者要求该市某超市赔偿10万元人身损害费。事情处理的结果是:先由该超市向受害者进行赔偿,然后,再由该超市向上海某厂追偿。

产品质量问题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产品质量发生纠纷之后,我国质量法规定了解决质量纠纷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途径。一般当事人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之后可以先通过协调或者调解的方式去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不愿以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则可以根据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请求仲裁。如果当事人各方没能达成仲裁协议,并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诉讼时效期为2年。它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开始起计算,否则就丧失了损害、赔偿的胜诉权。此处还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后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这一规定说明,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并不总是对产品的缺陷承担责任的,因为任何产品都有其使用寿命与有效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