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创业前三年(大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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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民商法规

创业者需要知道什么是民商法规

我国一直采用的都是民商合一立法,没有独立的商法,而商法只是作为一种特别的民法加以概念的区分,可以说我国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实质就是民商法则。从概念上而言,民商法指的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其中,调整主要是指运用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形成一种有利于社会发展与建设的正常的社会秩序。下面我们将具体分析一下民商法。

李红、王飞两个人,李红有一套房子,王飞有存款10万元。现在两个人经过协商,李红将房子卖给王飞,王飞将存款单充做押金支付给李红。李红又将钱投资开了一家公司与游龙发生了业务往来,李红生产出产品卖给游龙,游龙以支票或:亡票形式向李红支付货款。最后,游龙由于资不抵债破产了。有一天,游龙到李红家见其富有便将其杀死,并抢走了王飞的存款单,而李红的儿子李亦幸免于难。

那么,上面的故事究竟由哪些民法予以规定的不同关系所构成呢?我们具体可以分析一下:

第一,李红与王飞之间构成的房地产方面契约关系,这种关系关系到房地产法与物权法、所有权法方面的知识。

第二,李红与游龙之间债的关系,这种关系又关系到公司法、票据法、合同法等方面的知识。

第三,李红与李亦之间是父子关系。

第四,李亦与李红遗产之间的关系。

第五,游龙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涉及企业的破产法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以上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得出民商法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概念来体现的。也就是说,民商法把各种公民之间的关系和各种繁杂的社会现象统统还原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概念,即可称之为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从总体上来说可以归纳为四类,也就是债权法、物权法、继承权法和人身权法。而其中债权法和物权法又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人身权法和继承权法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人身关系。这样,整个民商法就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

总之,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实质也就是规定和保障平等主体合法的民事权利。

可以这么说,民商法其实也就是一部权利法。正确地理解和掌握这一精神实质对创业的实践有着非常现实的指导意义,可以帮助企业经营者走出误区,规避陷阱。

民商法的主体有哪些

一个企业从登记到终止,其实无时无刻都处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那么究竟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它又有何分类呢?下面我们将具体细谈。

一般来说,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其中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主要包括:

1.公民

指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自然人

指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既包括本国公民,同时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3.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人。

4.农村承包经营户

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农村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人。

5.个人合伙

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人。

6.法人

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把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独资企业法人等。

7.联营

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所组成的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成为法人。

总的来说,以上无论哪种形式的公民或法人,他们的民事主体地位均一律平等,不加任何限制,也无任何例外,机会均等,公平竞争。

民商法包括哪几类法律关系

首先,财产关系指的是人们在占有、使用、交换和分配社会物质财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民法所调整的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就是一种主体之间的联系。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反映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财产关系;

②反映物质资料所有制的财产关系;

③反映公民死亡后财产转移的遗产继承关系。

以上这些财产关系,反映在民法的关系上即为平等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各种民事权利。但是这些关系之间就民法而论彼此之间都是平等的、指向的、协作性的、等价有偿的社会经济关系。

另一方面,对人身关系而言,它主要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分为以下三大类:

①与一定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比如著作权、发明和发现权。

②与一定财产关系没有联系,但需要设立民法特殊保护的人身关系,比如肖像权、姓名权等。

③与财产关系无关,需要民法特殊保护的人身关系,例如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等。

什么是代理制度

我国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还规定了一种代理制度。

所谓民事代理,就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范围之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采用代理制的方法对一位同时想做好几件事的企业经营者而言可以说是分身有术了,自己干不了请别人干,往往会给你带来很大的便利,使你能够克服掉健康、精力、知识、技能、经验、网络、信息、机会、时间、空间等方面的局限性,从而增强其活动能力和竞争能力。当然在实施代理制的过程中,被代理人一定要向代理人讲清楚代理的权限、范围并约定好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否则代理也会给你带来很大的麻烦。下面让我们来看两个故事,相信会对你了解代理制度有更多的帮助。

王虎、王飞两兄弟上街去买东西,王虎还带上了自己的女儿王莉,碰巧碰到了海淀区正举行福利彩票的抽奖。王虎、王飞两兄弟一见来劲了,便双双掏钱各买了几十张彩票,可惜时运不济,一张也没中奖,两兄弟都很恼火。这时,王飞便掏出2元钱递给侄女王莉,对她说:“莉莉,你帮我抽一张,让你去碰碰运气。”结果还真让王莉撞上了,居然摸着了一辆富康轿车。两兄弟都乐上了眉梢,但是随后两人又愁闷了下来,汽车到底该归谁呢?王虎说该归自己,王飞说该归他,而王莉也说应该归她。

那么我们认为汽车该归谁呢?结论是该归王飞。

从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出上面是属于一个民事代理的行为。因为王飞对王莉说“你帮我抽一张”。在这个民事关系中,因为一个“帮”字,王飞就是被代理人而王莉则是代理人,抽奖主持人则就是第三人,最后代理的结果,富康轿车当然应当属于王飞,当然在此结果之后王飞应当支付王莉一定的代理费用。可见采用代理在很多情况下也许你自己做不成的事,别人往往会很轻松地替你做好,因此采用代理对企业而言无疑是一种比较明智的选择。

代理有让人喜的一面,但它也不是尽善尽美的,如果采用的方法不当,不懂得代理的一些必要法律知识,盲目运用代理制,最终使得代理这种民事行为往往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什么是民事行为权利中的时效制度

接下来我们要谈的是民事行为权利中的时效制度。一般来说,时效指的是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一定的期间便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之制度。时效被引进民法系统时,称为民事时效。民事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其应行使的民事权利达一定的期间便产生权利人丧失其民事权利或义务人免除其民事义务的效果之制度。

因此在民事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简而言之就是指民事主体若于一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受分割的民事权利,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便不予保护的制度。所以企业经营者应当有强烈的法律意识,认识到时效制度的重要性,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诉讼时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诉讼时效,另一种是特殊诉讼时效。其中普通诉讼时效又可以分为:

①一般诉讼时效期。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短期时效。我国民法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时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损毁或丢失的”,诉讼时效期均为1年。

③长期诉讼时效期。我国民法规定:“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的诉讼时效期为20年。

而特殊诉讼时效其实也是因为时间的特殊规定而定的,其中有的长于一般时效,也有的短于短期时效,法律上都有其规定。至于一般时效期间的计算,一般来说我国民法作了如下规定:

①因违反合同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有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的,从权利入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③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

④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从监护人知道或监护人是侵权人的,从设定变更监护人后监护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或从被侵权人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计算。

我国民法还定有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具体由人民法院决定,另外还有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在有条件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削减到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阻碍致使权利人可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开始,诉讼时效期间再继续计算。”也有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再重新计算。”

总之,企业经营者一定要深刻了解和掌握以上这些基本法律原理与知识,才能在创业过程中遇到自己合法权利被侵害的时候不会吃哑巴亏,而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为己所用,捍卫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