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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本命年纪事(1)

本命年的官司

常听人说,本命年容易有麻烦,一定要小心。还有人叮嘱,最好系一根红腰带,避避邪。我对这类说法基本上不信。可是,今年的确麻烦多多,不说别的,光官司就有三个。这辈子从没有上过法庭,到了这一个本命年,突然就官司缠身了,看来真不能把民间的智慧当成迷信。

我心里当然烦,尤其一开始,发现自己居然与官司搭上了,简直是天大的事。一向过着安静的日子,从此安静不成了,围绕着官司,不得不做许多既不熟悉也不喜欢的事。同时,又少做了许多熟悉而喜欢的事,今年的读书、写作、翻译计划,只完成了一小部分。最不该的是,还害得妻子和女儿跟着担惊受怕。女儿那么小,我是不想让她知道的,可是,律师来,朋友来,大人的谈话难免有几句落进她的耳朵,她就琢磨出了一点名堂。有一次,她写作文,我偷偷看,老天,标题竟是《爸爸的官司(一)》,她写上连载了。那个时刻,我心痛如割。

难过和心烦都没有用,我必须面对。我问自己:上帝让我在本命年遭遇这些磨难,究竟有什么用意?我觉得自己好像慢慢地想明白了,答案是:上帝要让我补课。我这个人,从来喜欢想一些人生和灵魂的问题,不能说我不关心社会,但我只是在精神的层面上关心,离社会的现实还是比较远。现在,这些官司似乎一下子把我和社会的距离拉近了,近到了可以看清楚社会机体上的毛孔和尘垢的程度,近到了被纠缠不休、缠住不放的程度。我对自己说:我不惹社会,但社会要惹我,躲也躲不掉,我就干脆别躲了吧。它这么做也许是有道理的,我对它了解太少,它是在给我补课,我对它关心太少,它是在向我讨债。因为自己的官司,我注意到了天天在发生的许多别人的官司,注意到了种种不公平的现象,注意到了为维权和公正而苦斗的人们。是的,我是欠了社会的债的,作为它的一员,我理应分担它的疾苦和治疗,没有权利置身事外。

人最在乎的是意义,最怕的是没有意义。一旦我相信所遭遇的事情是有意义的,我的心情就豁然开朗了,甚至不再把官司的成败看得很重要。既然问心无愧,不管结果是什么,我都将坦然承受。真正重要的是我正在经历的过程本身,我在这个过程中的观察和思考。上帝让我补课,我一定要珍惜这个机会,不能辜负了我的生命历程中这一段特别的经历。我会把我的所历所思写下来,这是我在社会课堂上的一份学习笔记,也是我担当社会责任的一个实际行动。

2005年11月

与伪书作斗争

在今年一月的北京图书订货会上出现两种署名“周国平”的新书,均已在图书市场上销售。其一是《纯粹的智慧》,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2月第1版,定价二十五元。其二是《读禅有感悟》,金城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定价二十九元八角。这两种书皆盗名之作,不是我写的。《纯粹的智慧》一书封面上特意用大号字体标出“周国平著”,《读禅有感悟》一书在订货会征订时打出“周国平新作”广告语,显然都是蓄意制作的伪书。

这两种书的内容和文字风格也与我的作品迥异,十分浅薄和粗糙。《纯粹的智慧》内容尤其荒唐不经,恶俗之至。该书的策划者煞费苦心,设计出这个书名和雅致的蓝色封面,很容易让人以为是我写的书。然而,书中的内容却是一派胡言乱语。看一看此书中的那些小标题吧,比如谈必须具备的觉悟,相关的小标题是:觉悟1,钓鱼和享受钓鱼是不同的;觉悟2,吃肉和享受吃肉是不同的;觉悟3,性行为和享受性爱是不同的;觉悟4,嚼口香糖和享受口香糖是不同的……谈到必须保持的警惕,小标题有:要警惕你正在膨胀的肚皮;要警惕那脖子上的饰物;要警惕你腰上廉价的假名牌皮带;要警惕那紧紧束胸的乳罩;要警惕那婚姻中独自上床的身影……全是诸如此类乱七八糟的东西,与“纯粹的智慧”哪里有一丝一毫的关系。我很不理解出版社怎么会让这样的东西出笼,即使不是伪货,至少也是劣货,不管是谁写的,都不该三审通过。

可是,就是这样的东西,竟然销量极大,上了好些书店书城的畅销书榜,摆在机场、火车站、大商场等人口密集地点的畅销书架上。毫无疑问,这是策划者的手法奏效了,所设计的书名和封面蒙蔽了广大读者,使他们相信是我的又一本新书。我的许多熟人买了这本书,一翻内容,才发现自己上当了,立刻断定不是我写的,有的人则将信将疑,诧异我的水准怎么突然变得不成样子了。可以想象,那些对我了解不多的读者,在他们的心目中,我的形象会被糟蹋到什么地步。不仅我是受害者,名誉受到了严重损害,读者更是受害者,他们冲着我的名字买了这本书,结果却是买了如此让人恶心的垃圾。令人愤慨的是,这两种书正在以我的名义热销,在书店与我的著作摆在一起,在网上列在我的书目之中,某网上书城所销我的11种书中,该二书竟列在最前面。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我的遭遇不是个别的,在此之前已发生多起知名作家被盗名出书的事件,说明图书市场的混乱已达到何种程度。这类事件大致都是不负责任的出版社与不法书商的合谋行为。其实,他们的手法也很简单,都是一个套路:找写手攒出一本书,内容怎么糟糕都无所谓,只要借助某些特征让读者误以为是你写的,能够蒙骗一时就行,反正钱赚到手了;一旦被发现,就弄一张同名同姓之人的身份证,让那个人顶着,那个人往往贫穷而且对法律无知,花几个小钱就可让他甘愿就范。比如说,金城出版社出示的那张“周国平”身份证的复印件,其主人就是湖南的一个农民。在法律面前,这种不法行为很容易被查明,王跃文胜诉就是证明。但是,治本之策还须依靠健全相应的法规,从整体上整治图书市场。

作为个人,既然这种不法行为落到了我的头上,我就不能仅限于表示愤慨,而必须起而与之斗争。当然,我也没有更好的办法,所能做的是两件事:第一,通过媒体揭露真相,避免有更多读者上当;第二,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当事人的侵权责任。

2005年2月

荒唐的起诉

在今年的图书市场上出现两种署名“周国平”的书,书名分别为《纯粹的智慧》和《读禅有感悟》。现已查明,这两种书皆出自一个名叫叶舟的书商之手,然后由书商李某和曹某分别联系出版社出版。对于书商们出示的同一份湖南农民“周国平”身份证复印件,常德市公安局出具了书面证明,证实该身份证是伪造的。至此,两种书的伪书性质已确凿无疑,我遂起诉相关书商,海淀法院预定在9月26日开庭。

然而,此案尚在审理之中,我突然从媒体上获悉,一个笔名叫李某的人因我对伪书《纯粹的智慧》的评论告我侵犯其名誉权。接着,我收到海淀法院送达的起诉状,读了起诉状全文,我只感到荒唐。

今年2月,在发现伪书后,我曾写《与伪书作斗争》一文,其中批评了《纯粹的智慧》“内容尤其荒唐不经,恶俗之至”。我把该文发给媒体,多家媒体作了摘要报道,有的全文发表。3月31日,央视三套“文化访谈录”播出关于伪书的节目,其中有对我的采访,我指出《纯粹的智慧》“完全是一本垃圾书”。

现在,李某以上述评论为由起诉我。我感到荒唐的是以下四点:

第一,我的评论完全是针对一本冒我的名字出版的伪书的,当时根本不知道李某其人以及他的任何著作的存在。起诉状称:“该书主要内容经认定出自原告的原创著作《体验》”。此话可有两种解释:一,炮制该书的书商剽窃了他的“原创著作”,如果这是事实,他首先应该起诉书商而不是我;二,他默许甚至伙同书商使用他的“原创著作”来炮制这本冒名伪书,如果这是事实,应该是我起诉他而不是他起诉我。

第二,我的评论显然是对事不对人的。即使该书不是一本冒我的名字出版的伪书,作为一个读者,我仍有权对它的内容表达自己的评价。现在,在这个“原创”作者亮相以后,我重读该书,发现仍不得不坚持我的评价。一个作者不同意读者对其作品的评价,可以反驳和争论,怎么能诉诸法庭来禁止他所不喜欢的评价。正是在一种允许批评和反批评的健康环境中,才能净化我们的图书市场,使真正的好书得到传播,改变垃圾书泛滥的可悲现状。

第三,我无法理解法院何以受理这一起诉。在受理之前,法院至少应该审查一下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着关联。就本案而言,作为名誉侵权案,原告至少应该提供我曾指名道姓侮辱其人格的证据,由于我此前完全不知道李某其人的存在,侮辱其人格之说就根本无从谈起。在正在北京举行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北京市高院院长秦正安提议:“提高诉讼门槛,或对律师的自我宣传和报酬进行限制,防止滥诉导致司法制度效率低下。”我认为这一提议切中时弊。哪怕仅仅审查一下表面证据,此案的滥诉性质也是一目了然的,本应该一开始就挡在诉讼门槛之外。

第四,设想法院将如何判决此案,我不免担心法院会陷于尴尬的境地。伪书《纯粹的智慧》是否同时也是一本劣书、垃圾书,法院该如何来对此下判决呢?如果判原告胜诉,是否就意味着它不是劣书,反之,是否就意味着它是劣书?很显然,对于一本书的评价,涉及学术标准和审美取向,法院无法做出判决,即使做出了判决也不可能具有真正的效力,因而只应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我不会违背自己作为一个学者的良知,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打官司来强迫我把垃圾说成金子。学术是非和趣味优劣自有其内在的化解途径,司法对此应当尊重而不是干预。

鉴于媒体上已大量流传这一官司的消息,我只好出来澄清事实,表明态度。我一向喜欢安静,潜心从事研究和写作,然而,今年一年中,官司接二连三,不胜其扰。我恳切呼吁建设合理的法律秩序,不要再让学者备受滥诉的困扰。我自己一方面渴望还我安静,另一方面不会辜负命运的赐予,将随时写下在各个案子中亲历的事实及我的感受和思考,给历史留下一份真实的记录。

2005年9月

多么简单的道理

李先生在9月22日《新京报》发表《我为什么起诉周国平》一文,他在文中宣布:“我是《纯粹的智慧》一书的作者”。这一本冒我的名字畅销而内容低俗的书,现在其真实的作者公开亮相了,这有助于澄清读者的误解,对此我深表欢迎。李先生还宣布:“我是以《纯粹的智慧》一书作者的名义去起诉的”。《纯粹的智慧》已被证实是一本伪书,一个人怎么能以一本冒名伪书的作者的名义去起诉被冒名者,这未免令人费解。不过,读了他的整篇文章,我发现,令人费解之处比比皆是,要和这位李先生讲清一些简单的道理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我不想去反驳李先生所述的起诉我的理由,只想稍微分析一下支撑其理由的“理论根据”。他的“理论根据”可以归结为两点:第一,“凡是经出版单位三审通过的出版物,在内容上均是合格产品”;第二,对于这些“合格产品”,“你有阅读的自由也有不阅读的自由”,但没有批评(例如批评为“文化垃圾”)的自由,否则就是“对他人创作自由的歧视和干涉”,就是侵权。

先说第一点。众所周知,相当长的时期以来,图书市场的情况十分混乱,一些书商与一些出版社为了各自的利益互相勾结,出版了大量内容低劣的书。这些书恰恰是“经出版单位三审通过”的,但“在内容上”决非“合格产品”。无论什么产品,其生产单位的合法地位与产品质量的合格是两回事,前者并不能担保后者,这是多么简单的道理。李先生强调三审通过即内容合格,特别的用意是要为伪书辩护。他在接受《中国图书商报》(见9月23日该报)采访时声称:“打伪书是新闻出版部门和执法部门的事,跟周国平没有任何关系”,“打伪书不包含对内容的评价”,如果评价就是“在维权时明显违规”。这种论调的离谱简直叫人目瞪口呆。打伪书是新闻出版部门和执法部门的事,也是全社会的事,只是各有各的“打”法。作为普通公民,当然不能运用职权去禁止伪书,但可以也应该运用公民权利去揭露伪书,其中包括评价其内容。事实上,伪书往往是书商雇用写手草草炮制,内容多半低劣,伪书和垃圾书乃是共生现象。一本书即使不是伪书,人们仍有评价其内容的权利,何况伪书。

这就要说到第二点了。可是,我实在不好意思说下去了。无论什么公开出版物,读者当然“有阅读的自由也有不阅读的自由”,但是,除此之外,还有批评的自由,这有什么疑问吗?出版自由不是出版物免受批评的自由,相反,批评的自由是出版自由的必要组成部分。李先生居然知道并且引用了伏尔泰的名言:“我不赞成你所说的话,但我要拼死捍卫你说话的自由。”他显然没有读懂这句话。我当然不能阻止李先生用他自己的名字而不是我的名字出版任何书,然而,一旦出版了,他就不能禁止我对书中的内容说话,包括他不爱听的话。现在,他不但不肯“拼死捍卫”、反而试图用法律手段剥夺我说话的自由,所做的事恰与伏尔泰的主张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