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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本命年纪事(2)

我一直诧异李先生想通过这个荒唐的官司达到什么目的,《中国图书商报》的采访为我解开了谜底,他坦然承认“算是一种自我炒作”,并宣称:“起诉周国平正好为我提供了宣传创商理论的平台和机会。”据他说,他的“这套理论是独一无二的,并注册了商标,它不是一个简单作品,是一套理论发明,不允许别人妄加评判”。这样奇特的逻辑真是闻所未闻。原来我不小心碰上了一个奇人,他手上有一套独一无二的“理论发明”,不过,这个“理论发明”不但需要通过注册商标、而且必须通过起诉我才能让世人接受。我不得不承认,这样的“理论发明”的确是世上独一无二的。

有人冒用五粮液商标销售劣酒,五粮液厂家揭露这不但是假酒,而且是劣酒,于是劣酒的制造者跳出来告厂家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我遭遇的就是这么一回事。

2005年9月

靠言论自由还原历史真相

——在法庭上宣读的答辩词

尊敬的法官,请允许我就曹先生对我的起诉做一个简要的答辩。全面的答辩由我的律师代理我进行,我想着重阐明本案的最主要事实和我的立场。

我于2004年7月出版自传性质的作品《岁月与性情》,其中,在对四十几年前大学时代的回忆中,着重描写了对我一生有重要影响的郭世英,曹与郭有密切关系,在写时无法完全避开,有少量篇幅涉及。在写相关内容时,我的目的决不是要追究四十几年前的历史老帐和个人责任,而是为了反思那个时代以及它所造成的人间悲剧。我与曹之间没有任何个人恩怨可言,当年我们的来往不多,后来几乎没有再见面,正如他所说,他从来没有招我惹我。几十年来,我心中始终解不开的困惑是他当年对郭的行为以及由此反映出的他的人品。凡是与郭有所接触的人无不承认,郭是一个极其善良而单纯的人,正因为如此,曹的行为就更令人费解。不过,在写到他时,我的文字仍是很有分寸的,力图从他在当年时代背景下的艰难处境出发给予一种解释,实际上是在努力解答我自己心中的困惑。

当然,书中对曹的叙述毕竟是负面的,为了尽量减少书出版后他可能感到的压力,我在书中用了一个化名。我的用意是,不让一般读者知道所写的那个人是谁,同时期待书中所写的往事能引起他本人的反省。事实上,在书出版后,直到2004年8月5日,这方面的情节并未引起读者的注意。从8月5日起,曹开始频繁在媒体和网站上发表措辞激烈的言论,直接把问题推到了公众面前,使得他本人以及他在X事件中的作用引起了舆论的关注,也迫使其他几位当事人和知情人不得不出面澄清那段历史。

从一开始我就认为,曹公开发表言论对我进行反驳和谈他的看法,这是他的权利,我理应尊重。因此,虽然他的言辞异常激烈,我始终保持沉默,没有在媒体上就此事说一句话,媒体所刊我的言论其实都引自我的书。我希望我们能用一种比较心平气和的方式来讨论问题,把事情闹上法庭,这是我所不愿意的。然而,情形既已如此,我也就只好应对。我心中十分坦然,相信自己做了应该做的事,就是对亡友和历史负责,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否则,再过一些年,事情的真相或者将石沉大海,或者将被歪曲得面目全非。现在,人们有了关于往事的多份陈述,包括曹自己的陈述,可以互相参证,就更有把握接近事情的真相了。

在本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曹是否告发了郭世英及X小组。对于这个问题,我想指出以下几点……(略)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书中对告发一事的很有分寸的陈述完全不构成对曹的名誉侵权。

尊敬的法官,本案涉及的是四十几年前的历史事件,当时,有几个年轻人组织了一个名为X的文学小团体,从事文学创作和精神探索,在那个特殊的政治环境中,他们因此而遭遇了厄运,被公安机关抓捕,张鹤慈、孙经武被关押多年,郭世英在“文革”中非正常死亡。要弄清这一历史事件的真相,包括曹在其中所起的作用,除了期待相关档案有朝一日解密之外,只有依靠所有当事人、知情人都出来说话。也就是说,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式是言论自由,让每个人把从自己视角看到的历史侧面呈现出来,保存下来,供现在和今后关心这一段历史的人们研究。我愿意把本法庭也看作这样的一个空间。应该允许各人的陈述有差异乃至冲突,这是正常的,四十多年前的事情了,怎么可能记忆和认识都一致。对于这些差异,可以争论而求同,也可以不争论而存异,唯独不可以用强制手段来禁止。曹现在是美国公民,享受着美国法律所赋予的言论自由,同时却仅仅因为言论把我告上中国的法庭,想借助中国的法庭来封住我和别的知情人的嘴,我觉得这不该是一个以学者自居的人做的事。在是否告发的问题上,尽管所有其他当事人、知情人的陈述都是不利于他的,我仍然认为,他说出并且坚持自己的看法是他的神圣权利。法庭在这一问题上不必也无法做结论,所能够和应该做的事情正是保护言论自由,保护包括曹和我在内的每个人回忆、叙述、研究、反思历史的权利。

最后,我想重申,无论在写书时,还是出席本法庭的审理,我都决无追究个人责任的意图。四十多年过去了,所发生的事情已经发生,追究不能挽回什么。我希望所有出庭的人,包括控辩双方及证人,共同以一种既诚实又宽容的态度面对那一段历史。当年我们都只是二十岁上下的年轻人,四十多年后在这个法庭上重聚,我们都已开始步入老年。我本人认为,在这个年龄,人应该比较超脱了,不必再计较个人恩怨,而应把立足点放在反思历史、也反思自己的人生历程上。在围绕本案的纠纷发生以后,我一再向我的证人、X事件的主要受害者孙、张建议,X小组在中国当代文学史上占有重要的一页,希望他们把心态放宽松一些,动笔写相关的回忆,而不要只纠缠于曹对他们做过什么事。曹也曾在媒体上宣布要写回忆录,我对此表示欢迎。从法庭回到书房,拿起笔来写记忆中的历史,这无疑是更符合学者身份的行为,也是更有意义的工作。

我们今天在这里谈论四十几年前的一段历史,我们要对那一段历史负责;与此同时,我们仍在历史中,在场每个人的行为也将成为历史,我们也要对今天的这个历史负责。我愿以这样的态度对待今天的庭审。

谢谢法官。

2005年12月22日

接到判决书时的感想

昨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驳回曹先生的上诉,维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因为我在《岁月与性情》一书中对若干历史事实的回忆,曹缠住我打官司,一诉再诉,长达几近两年,至此终于尘埃落地。

这是终审判决,我在两审中皆胜诉了,虽略感欣慰,但谈不上兴奋。一场本不该发生的官司,耗费掉了多少宝贵的时间和精力。

判决书中有一段话说得非常好:“因相关史实历史久远,相关史料多至今尚未公开,故曹与周根据各自回忆对同一事实的描述存在较大争议,应当允许双方在法律的限度内发表各自不同的意见。”这一段话表达了法院判决此案的基本立场,即对于历史事实的回忆和叙述,支持在法律限度内的言论自由,这是最大限度还原历史真相的正确途径。我相信,这一立场的明确表述使得本判决具有了示范的价值。

那么,为了这个范例的诞生,我因这场官司耗费掉一些时间和精力还是很值得的。

2006年11月24日

附录:三个官司简介

一曹某诉我侵犯名誉权

我于2004年7月出版《岁月与性情》,其中,在对四十几年前大学时代的回忆中,着重写了对我一生有重要影响的郭世英,因此又无法不涉及与郭有密切关系的曹某(书中化名为曹秋池)。曹读到以后,频繁向媒体发表谈话和在网站上发表文章,对我进行批驳,措辞极为激烈。2005年5月18日,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在全国性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五十万元、经济损失费一万余元、停止书的发行并销毁库存、不得再版等。

此案于2005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2006年3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认定根据证人证言,周国平书中对涉及曹的内容的记述并非凭空杜撰,全文并未使用侮辱、诽谤曹之人格的语言,曹认为该文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害证据不足,判决驳回曹之诉讼请求。

其后,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2日审理此案,于同年11月23日下达民事判决书,认定周书中并未故意使用侮辱、诽谤性的语言,对双方争议较大的相关事件的记录客观反映了陈、张等历史亲历者当时所要表达的真实意思,不存在歪曲意思、故意侵害曹之名誉权的情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我诉叶某等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

从2005年年初开始,图书市场上出现两种署名“周国平”的书,书名分别为《纯粹的智慧》(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2月)和《读禅有感悟》(金城出版社2005年1月)。经调查发现,这两种书皆出自书商叶某之手,然后由书商李某和曹某分别联系出版社出版。对于书商们出示的同一份湖南农民“周国平”身份证复印件,常德市公安局出具书面证明,证实该身份证是伪造的。至此,两种书的伪书性质已确凿无疑,我遂于2005年7月20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相关书商。

此案于2005年9月26日开庭审理。2005年12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认定叶某等故意制作假冒周国平署名的作品,其假冒行为不但会对周的声誉造成损害,而且客观上侵害了周的经济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纯粹的智慧》、《读禅有感悟》两书上不得使用“周国平”署名;在《图书商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开支等共七万多元。

(注:因叶某逃匿,相关判决迄今未能执行。)

三李某诉我侵犯名誉权

在我诉叶某等制作伪书的案子尚未审理之时,我突然因为曾在媒体上批评伪书而成为被告。我曾指出:《纯粹的智慧》“完全是一本垃圾书”,“即使不是伪货,至少也是劣货,不管是谁写的,都不该三审通过”。一个我从来不知其存在的李某出来承认自己是《纯粹的智慧》一书的实际作者,并于2005年8月8日以此名义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斥我的上述言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提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名誉损失费五万元、维权费用一万元等要求。

此案于2005年12月5日开庭审理。2006年3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指出名誉权保护的主体是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而非某种著作及理论,法律并不保护某种著作和理论只能获得他人的正面评价;认定周国平对《纯粹的智慧》一书进行的评价,未直接指向李某,也无证据证明李某所获得的个人名誉方面的社会评价与周上述评价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评价内容分析周并未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特定人名誉,其使用“浅薄和粗糙”“垃圾书”“乱七八糟”“糟糕”“一文不值”等用词,完全系其阅读《纯粹的智慧》后的真实感受和评价,其评价对象系针对《纯粹的智慧》一书及其内容,而非李某,故而周的评论并没有侵犯李某的名誉权;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其后,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下达民事判决书,认定周的相关言论均直接指向《纯粹的智慧》一书的内容,而非该内容的原创作者,该言论对相关理论以及原创作者是否会有不良影响,取决于听者自身对该理论的认知水平以及该理论的实践发展,而并不取决于该言论自身,周的言论本身不足以给李某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没有侵犯其名誉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妞妞》是怎样变成一个“事件”的

6月24日,我点开电子信箱,有一封信来自《南方周末》文化部。信中说,他们收到一篇来稿,是一个十五岁癌症少年对《妞妞:一个父亲的札记》的评论。“媒体引起的话题争论,或令您被不情愿地牵入其中,或给您添未可知的烦扰,也属难以预测。这样的知会,我想是我们的必需,或许亦是唯一的所能。”话说得很客气,但也很明白,就是已经决定发表,只是提前告诉我一下,让我有一个心理准备。

既然出了书,别人要评论,完全正常。不过,听那口气,文章好像挺厉害。我接着读附件里的那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