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行机构(经营部门)、合作基金会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设置经济发展(总)公司和合作基金会。
经济发展(总)公司是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部门,其管理职能和管理体制由各经济组织的章程或董事会具体规定。
合作基金会属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融资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会计职权,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负责经济组织的全部财务活动以及融通、管理集体经济内部和股东的资金。在新的股份合作基金会管理办法没有出台之前,按照穗天府[1987]033号文精神和有关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股份合作经济社理事会、监事会的产生与职责等均参照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股权配置
(一)指导思想
股权配置是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重要内容和成败的关键,也是完善我区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一个工作重点。在把集体财产折股量化到人时,既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尊重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又要充分考虑到我区农村城市化发展的大趋势和农村股份合作经济逐步向股份合作公司、股份公司演进的历史必然性,在坚持“在计股时间内,集体财产属全体村民所有”这个基本前提下,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一视同仁的股权配置原则,合理配置村民股权,以利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村劳动力、人口的转移,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配股的规定不允许与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相抵触。
(二)配置细则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应把原设有的集体积累股全部量化到个人,彻底明晰原有集体财产的归属问题。
(1)量化到个人的股权应当是包含分配权在内的资产所有权,并能依法继承。
(2)将原有集体财产折股量化到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一视同仁的原则。在计算股权时间内,凡具有村民身份,参加过集体劳动,承担社员义务,不论是出嫁女或其他外出者(指按照国家政策,循正常合法渠道出国或港澳台定居、招干转居、参军转业、招工或提干、读书后外出就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农转非人员)均应按同一标准对待。
(3)具体的配股计算起止时间和办法,由各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根据实际和村民意愿制定。股数配置不宜太少,一般满股者的股数不少于30股,资产较雄厚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人均配股数量宜多些,以利于缩小差距。
三、分配制度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制度是实现股东利益的保证,应当遵守按股分红、一视同仁、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股份合作经济的性质,分配方式应包括按劳分配和股份分红两个层次。集体经济的二次分配以股份分红为主,并逐步过渡为唯一分配方式,实行按股分红,多股多分,少股少分,无股不分的分配制度。
(1)劳动分配根据股东在集体企业中所作的贡献,或承包农(菜)田面积大小等进行。承包农田的支农补贴应参照上年全区农(菜)田平均亩产值进行,原则上不超过亩产值的20%。已经转给外来人承包的农(菜)田,是否给予补贴和补贴多少,由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2)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的股份分红部分,一般为税后利润的40%。
(3)对没有在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村民的“劳动力分配”,可以作为一种过渡形式,但年分配金额不能高于满股股东(不含现金股)同期实际所得的分红金额,而且这部分分配应逐年减少,直至取消,以体现股东权利的平等。
(4)年终分配方案,在不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有与本规定抵触的方案,可以特例方式处理,但必须经街(镇)政府同意,并报区主管部门批准。
四、其他
(1)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须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送区农委备案。
(2)在此之前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条款,若与本规定相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1994年11月23日
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基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在天河行政辖区内的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三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是对原有农村集体资产按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办法“折股量化到人”,明晰集体资产归属,依法建立起来的,以资产合作为主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以“折股量化到人”的股份,与用现金购买的股份一样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所有权,受到我国的法律保护。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其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由所有股东以“按份共有”方式共同占有。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相互依存的双层产权制度:
(1)法人财产所有权。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是法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享有由股东的股份所包含的全部法人财产所有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2)个人财产所有权。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按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获得股权的自然人。
第四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所持股份,是依据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以契约、协商、购买等方式获得,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仅享有分配权,而且享有完整意义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主要管理者等权利,并能依法继承。已经完成“撤村转制”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在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试行股权转让。但至少要经过以下三个程序:
(一)股权转让方案经区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核批准;
(二)经过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批准同意;
(三)经过公证等法律程序。
具体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唯一合法代表。这些财产包括:(1)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2)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3)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5)享有由股东股份共同组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营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其权利与义务按照《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执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服从区政府主管部门——区农业办公室或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以及镇、街的管理,遵循国家的法规,按照本组织的章程运作。
第六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内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济发展(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也可以根据发展的需要,设置其他经营机构。
第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根据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实行“一人一票”制。随着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已经完全按公司化运作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可在区政府的指导下,试行“一股一票”制选举股东代表。股东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
(一)审议、通过、修改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组织重大决策方案,包括重大投资项目、财务预决算和年终收益分配方案等;
(三)选举与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四)按有关规定,审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本组织其他管理成员的薪酬报告。
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常务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一般由5~9人以上组成。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代表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接受股东代表大会和全体股东的监督。
董事会成员的产生采取由股东代表大会推荐,经镇党委、镇政府(街道党委、办事处)审批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大会采取一人一票、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差额人选人数不得少于两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两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一人一票、不记名方式投票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本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成员可以接受董事会聘请,出任本经济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但不得出任可能损害本组织利益的其他经济组织管理人员。
董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筹备、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订本组织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经营和收益分配方案;
(三)代表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聘任经济发展公司(集团公司)经理,聘任财务主管(或同等职务)和中层管理人员,签订承(发)包经营责任制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四)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处理本组织重大事项的处理方案,提交年度公共管理,包括划拨村委会、集团公司行政管理费用、镇村建设等的开支方案和管理办法。
董事会实行集体负责制,重大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制,在赞同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董事会的会议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并由与会者签字,存档备查。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报酬按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向股东代表大会通报。
董事会成员应当对董事会的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决议,致使集体经济受到重大损失时,赞同决策的董事必须辞职,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负相应的经济和其他责任;董事会成员有严重侵占或挪用集体资产行为,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严重处罚的,必须辞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非常设监督机构,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产生办法与董事会相同。监事会的成员不能由董事会成员担任(包括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实行回避制度,董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出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
监事会采取监事召集人制,不设监事长。监事会的人员报酬、活动经费实行单列,由董事会提交方案,并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政府的有关规定,依照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对董事会、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侵害集体经济和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对股东代表大会及全体股东负责;
(二)监督执行本组织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行为。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有权随时要求董事会和执行本组织业务的董事、经理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和对某项较大开支的有关当事人做出解释;
(四)检查本组织的财产情况,查阅账簿和会计资料。核对董事会为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而编制的各种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可以以本组织的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五)监事会每年要召开两次以上的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董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监事会必须在年终的股东代表大会上作监察工作报告;监事会必须依章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本规定中有关董事会成员所负担相应责任和辞职条款适用监事会成员。
第十条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机构(如经济发展(总)公司、集团公司等),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要对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负责,维护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其管理职能和管理体制由各经济组织的章程或董事会具体规定。
完成“撤村转制”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到成本、利益的前提下,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在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与集团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合一,向规范的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公司转换。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经济社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的产生、职责与管理等,均参照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可以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普选(“海选”)方式直接产生:由股份合作经济社全体成员(或具有选举权的股东)以无记名方式投票产生候选人,经村委会(公司)党支部(党委)、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董事会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后,再以差额选举方式由股份合作经济社全体社员(或具有表决权的股东)以一人一票无记名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村委会(公司)党支部(党委)、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董事会对候选人资格有质疑,必须对股东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党委、政府说明,并经认可后才能取消。理事会成员为五名,监事会成员为三名。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一人。监事会实行召集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