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以本组织所有的财产(不含土地)承担民事责任;
积极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和照章纳税;
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公共积累,巩固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做好必要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支持农户开展生产互助活动,搞好家庭经营;
依法保护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生产资料;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落实合理的社会负担,支持公益事业和办好社员福利事业,做好“五保”人员和困难户的供养及扶持工作;
依法做好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划,搞好环境保护,制止滥伐滥垦和乱采乱捕,防止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环境,保持生态平衡;
协助当地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对社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协助完成征兵、计生等任务,搞好社区治安和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登记,申报经济活动情况,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股权结构
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的股权形式:
(1)集体积累股——是指原集体资产折股后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股权,持股者是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这部分股红用于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事业。
(2)社员分配股——是原集体资产折股后分配给社员的股权,持股者是本社的社员。
(3)现金股——包括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根据新发展企业的需要在本村或向社会集资组成新的股份企业的股权、由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根据组织资产增值实行扩股或向社员配股的股权、社员入社基金折成的股权。
现金股的持股者是出资者。
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一般应按以上股权结构设置股权,有的村(队)亦可实行集体先提留后分红的办法。
以下几种人可享受社员分配股的股权:
(1)在规定时间内农业户口在本村、劳动服务在本村、行政管理在本村,对本村的经济、社会承担义务的社员。
(2)原有本村户口,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过集体生产劳动,在部队的现役军人(已提干及转为志愿兵除外),在校读书的中专、大学生(领取毕业证为止),享受在村人员的同等股权。
(3)原有本村户口,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过集体生产劳动,已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已招工招干人员和外嫁女等人员的股权确定,可与留在本村社员的股权有所区别。已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仍在本村企业工作的,应与本村人员享有同等股权。
(4)对本经济组织资产增值部分,可在董(理)事会换届时,根据资产增值情况对新参加劳动的社员和原股社员(指在本村参加劳动者)实行扩股和配股。
(三)管理
(1)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董(理)事长负责制。董(理)事长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代表。
(2)经济发展公司负责对本组织下属企业的管理,负有维护集体资产不受侵吞、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组织发展集体经济、使集体资产不断增值的责任。集体资产的变更、转让等处置要经过股东大会通过才能生效。
(3)股份合作经济基金会依据有关法规及本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本组织的财务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审核、融资、预(决)算等。
(4)社区经济管理由董事会依照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负责解决、协调农村经济,特别是农业生产中集体统一经营的问题。
(5)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要努力搞好土地、山林管理,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转让、买卖或破坏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发包方,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土地资源,防止掠夺性生产和丢荒土地,因地制宜逐步发展种养业的适度规模经营。
(四)分配
(1)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要保持集体经济用于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事业资金占本组织纯收入的60%以上。
(2)股份分红必须遵守三个原则:
第一,分红资金必须是当年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的纯收入,并扣除了缴税费、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余额。
第二,征地费不得纳入分红。
第三,分配股红时,要与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向集体承包的单位或个人,合同不兑现,或债务不清还等,要先清偿所欠债款,按规定兑现合同之后,才能享受股份分红。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如计划生育、犯罪入狱、逃避兵役的持股人,要依据有关章程或乡规民约规定进行扣罚。
对上述两种扣除的股红均归集体所有,不纳入当年股份分红总额。
(3)“两委会”的经费开支,属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的一项内容,提交给董(理)事会讨论、审核,并经股东大会通过。
四、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关系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应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章程(方案)开展职能工作。
(一)党支部
我区行政村的党组织,对经济组织负有领导责任,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必须自觉接受党支部(总支)的政治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路线。
(二)村委会
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依法对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进行行政领导。村委会要对本社区的经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等进行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
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在重要建设项目立项、经济发展规划、大笔资金贷款、重要部门人事安排、年度财务计划和分配计划等重大经济决策方面,要向“两委会”请示后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同时,“两委会”又不应干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正常的、具体经营业务,让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和经营权。
(三)家庭经营
农户家庭经营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个最基本经营单位,它依照承包合同进行自主生产和经营,接受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完成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下达的各种任务和生产计划。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要为家庭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家庭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五、加强对推行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工作的领导
(一)解放思想、统一认识,把推行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作为我区农村深化改革和社教工作的重要任务,摆上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争取社教期间在全区农村全面实行股份合作经济。
(二)加强领导,审时度势,把我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推上新台阶。
(1)镇(村)成立推行股份合作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由镇(村)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社教工作队(组)长、农办主任组成,负责对全镇开展建立和健全村、队的股份合作经济工作的指导、规划和实施。
(2)社教工作队要把建立和健全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作为社教第三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精心组织实施。
(3)已经实行股份合作经济的村、队(自然村)要按本意见的要求和规定作必要的调整、补充,做好完善、提高工作。把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从原来的单一分配方式,向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方式、产权组织方式等方面转换,使我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更能适应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4)未实行股份合作经济的村要在社教第三阶段建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在组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时,要认真搞好清资核产、划分股权、制定章程、设置机构、登记审批等工作。
(5)推行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不断巩固和提高。为此,镇要成立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管理办公室与镇农办合署办公,负责办理社区经济组织登记,维护其合法权益,搞好农村承包合同、土地使用、劳动及财务的管理和内部审计,指导经济组织和农户搞好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贯彻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等工作。
(三)在乡镇的企业中,要逐步推行股份合作经济,使之成为我区乡镇企业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此项工作要在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铺开。
1991年10月9日
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若干规定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是我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经过几年的实践,已经成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制度基础。为了适应不断成长的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适应我区农村城市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归属,充分发挥股份合作制的作用,促进我区生产力的发展,区委、区政府就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作出如下规定:
一、组织结构
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是我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是农村集体经济的财产、土地等所有权的唯一合法代表。
其权利与义务按照《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执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应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按照本组织的章程运作。
为了完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各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从而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落实。
(一)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主要有:
(1)审议、通过、修改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
(2)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组织重大决策方案,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分配方案等;
(3)选举与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股东代表大会的职权通过每年不少于一次(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的股东代表大会行使,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常务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一般由9人以上组成,其中,有经济社的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必须有一定比例的经济社社长任董事成员。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代表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接受股东代表大会和股东的监督。
董事会成员的产生采取“两委会”推荐,经镇党委、镇政府(街道党委、办事处)审批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大会采取一人一票、差额或等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差额选择的人选不得少于2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两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一人一票、不记名方式投票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可以接受董事会的聘请,出任本经济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但不得出任本组织以外的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
董事会的主要职权:
(1)筹备、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制订本组织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和经营方案;
(3)代表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聘任经济发展公司经理,聘任基金会主任,签订承(发)包经营责任制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4)审议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年中、年度财务结算和分配方案;
(5)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处理本组织重大事项的处理方案,提交年度公共管理,包括划拨村委会行政管理费用、镇村建设等的开支方案和管理办法。
董事会实行集体负责制,重大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制,在赞同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董事会的会议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并由与会者签字,存档备查。
董事会成员应当对董事会的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决议,致使集体经济受到重大损失时,赞同决策的董事必须辞职,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负相应的经济和其他责任;董事会成员所负债务数额(含所有债务)较大,到期未能清偿,或有严重侵占或挪用集体资产行为,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严重处罚的,都必须辞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非常设监督机构,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产生办法与董事会相同。监事会的成员不能由董事会成员担任(包括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选任有资历和群众威信的股东担任外,亦可聘请非股东的专业人士担任,但不能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监事会采取监事召集人制,不设监事长。监事会的人员报酬、活动经费实行单列,由董事会提交方案,并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为:
(1)依据政府的有关规定,依照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对董事会、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会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侵害集体经济和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对股东代表大会及全体股东负责;
(2)监督执行本组织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行为。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3)有权随时要求董事会和执行本组织业务的董事、经理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和对某项较大开支的有关当事人作出解释;
(4)检查本组织的财产情况,查阅账簿和会计资料。核对董事会为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而编制的各种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可以以本组织的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5)监事会每年要召开两次以上的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董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年终的股东代表大会,监事会必须向股东做监察工作报告。
监事会必须依章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本规定中有关董事会成员所负相应责任和辞职条款适用监事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