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本组织含有社区管理的职能,本组织股东违反计划生育、逃避兵役、劳改、劳教、判刑、非法出境以及违反其他规定的,如涉及到经济处罚的,按国家和本组织有关规定,由本组织代为“扣发”股份分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十条 本组织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本组织属下公司(下称公司)。本组织是原长腶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公司是本组织的经营机构,公司经营的主要资产为本组织所有,本组织与公司的关系是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年一届,成员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换届,原组织机构继续履行职责,但在任期届满三个月内必须完成换届工作。在天河区政府没有制定统一的选举办法前,按本组织依照7号文规定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权有:
(一)审议、通过、修改本章程;(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组织重大决策方案,包括重大投资项目、财务预决算和年终收益分配方案等;(三)选举和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四)按有关规定,审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薪酬报告;(五)讨论和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是本组织的常务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设董事成员6人,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每届任期三年。董事长为本组织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的产生。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推荐,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候选人后,由股东代表大会采取“一人一票”、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常务董事由董事会成员以一人一票,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产生。
董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筹备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制订本组织及公司的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经营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三)代表本组织聘任公司总经理、副经理、财务主管(负责人)和中层管理人员,签订承(发)包经营责任制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四)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处理本组织重大事项的处理方案,提交年度公共管理(包括划拨村委会行政管理费、文明村建设等)的开支方案和管理办法。
董事会实行集体负责制,重大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董事会成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报酬参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向股东代表大会通报。
董事会的决议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组织的决议,致使集体经济受到重大损失时,赞同决策的董事应主动辞职,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负相应的经济及其他责任。董事会成员如有严重侵占或挪用集体资产行为,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严重处罚的,必须辞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由3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产生办法与董事会相同。监事会的成员不能由董事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监事会采取监事召集人制,不设监事长。同时实行回避制度,董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出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报酬、活动经费实行单列,由董事会提交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定,按程序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政府的有关规定,依照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章程,对董事会、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侵害集体经济和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对股东代表大会及全体股东负责;(二)监督本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必要时监事会成员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三)有权按照程序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和执行本组织业务的董事、经理对重大承包、转让、租赁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和某项较大开支作出解释;(四)检查本组织的财务情况、查阅账簿和会计资料。核对董事会为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而编制的各种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可以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要求,由股东代表大会进行表决;(五)监事会每年召开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董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监事会必须在年终的股东代表大会上作出监察工作报告。
监事会必须依章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监事会成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本组织造成损害的,必须辞职,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是本组织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组织的经营管理和财产管理,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公司治理结构,其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能由董事会另行规定。
(第五章) 制度管理
第十五条 本章程一经通过,一般不再修改。如执行中有问题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确有必要修改的,应循序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经研究批准后再进行修改。章程的修改和变更,要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修改后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才能执行。擅自修改、变更章程条款无效,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后果。
第十六条 在章程的执行过程中,涉及到下列内容则必须通过95%以上的所有股东按“一股一票”的方式,并经95%以上票数同意才能形成决议:(1)调整1991年章程已确定的股东及各股东之间所占股份份额;(2)增加或减少1991年章程已确定的本组织股份份额。
第十七条 股权证书的管理。参加本组织的股东,按自愿入股的原则,其股权已在1991年公布确认,并向本组织交纳了股权确认金(每股10元),被确认为本组织的股权持有人。确认为股权持有人后,由本组织发给股权证书,股东凭股权证书参加股红分配。股权证书只作为股份和分红凭证,不得作为抵押或转借他人,如发生遗失,应及时向本组织董事会申请补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组织和属下的股份合作经济社是原长腶村历史形成的两级集体经济实体,经济社不再另外制定章程,各经济社的配股办法按本章程进行。
第十九条 本组织在条件成熟时,可依程序按规定把经济社的资产折入本组织,从两级集体经济变为一级集体经济。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天河区政府审批后生效,1991年章程同日停止执行。本章程的解释权为董事会。
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街长腶股份合作经济联社2005年5月30日
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精神,促进我区农村集体经济跨上新台阶,区委、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农村推行和完善股份合作经济,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重要意义
我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是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股份制管理的一种社区性经济合作组织。这种经济组织形式较好地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对深化我区农村经济改革具有方向性和现实性的意义:
(1)能较好地解决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更好发挥农民的主人翁精神,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
(2)有利于解决城郊农村劳动力因国家征地建设而产生的去留矛盾,促进农村的分工和农村朝着城市化的方向发展。
(3)有效地组织和筹集农村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所需资金。
(4)有利于政企分开,改变过去村干部包揽过多、行政干预过多的现象。
(5)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推行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和方向
(一)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
(1)在股权的构成上,要坚持集体资产集体所有。把原有集体资产折股到人,不是瓜分集体资产,而是使集体的成员明确自己在集体资产中所占的份额。社员对所持股权只有分配权(即每年按股分红),不得抽资退股,不得转让买卖,不得作抵押。对新发展的股份制乡镇企业可采用现金集资入股,这部分现金股可以转让、买卖、抵押、继承,在规定年限内不得抽资退股。
(2)在收入分配上,要坚持大部分用于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公共福利事业,保证集体经济不断壮大发展。
(3)要坚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逐步缩小贫富差别。在股权确定和股红分配时,要体现对退勤老人、伤残人员、五保户和贫困户的照顾;对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生产队(自然村)也要给予必要的扶持。
(二)体现社区经济组织的职能,搞好社区经济服务和管理
社区性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既有组织生产发展经济的职能,又有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职能,同时要管理好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固定资产等集体财产。要充分发挥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组织社区性的生产服务网络,促进各类社区服务工作的开展,完善双层经营体制,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
(三)体现按劳分配
(1)在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第一次分配中,要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依据劳动者的贡献大小适当拉开档次以真正体现按劳分配。
(2)原有部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的主要依据是村民对集体资产积累贡献的大小,一般可按参加集体劳动时间长短,劳动力等级高低,担负责任的大小来确定股份数量。同时,可以考虑农村的习惯及农民的愿望和要求,划出一小部分股权,照顾退勤老人、伤残人员、五保户等。
(四)坚持民主管理
在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中,股东(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必须充分尊重股东(代表)大会的权利。在实行股份合作经济的整个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民主管理,包括民主讨论章程,民主选举股东代表,民主选举董(理)事会成员等,每个社员都有一票表决权。对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大事务,如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生产发展规划、大笔贷款、重要人事安排、股权方案、分配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等,都必须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接受股东监督。同时,要建立民主理财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五)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推行农村股份合作经济,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新鲜事物。由于各镇村的经济条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各有差别,因此,允许各村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意见》,在不违背大的政策原则前提下,从本村的实际出发,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允许股份经济的推广,有一个从不够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
三、股份合作经济的组织、管理和分配
(一)组织形式
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健全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在这次社教中我区农村普遍建立完善生产队(或自然村)一级股份合作经济社和行政村一级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等条件成熟之后,再组建镇一级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1.组织机构
(1)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2)董(理)事会(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设董事会,股份合作经济社设理事会)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它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三年。
(3)股份合作基金会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执行机构。
(4)经济发展公司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机构。
2.权利义务
依据《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我区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拥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对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山岭、荒地、水面、滩涂、农业机械、农田水利设施、公益事业的公共设施以及建筑物和工业设备等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
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组织章程,对组织内部的经营管理享有自主权;
对本组织所有的生产资料,有权发包给本组织成员或外来人员经营,并取得合理的收益;
对国家所有而依法确定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依法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依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要,根据当地的资源条件,有权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其他经济组织签订购销合同或劳务合同,推销本组织的产品,输出或引进劳动力和科技人才;
有权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接受社会生产扶持或馈赠;
有权按规定确定并实施本组织内部集体收益的分配;
有权拒绝不合法的收费和摊派;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