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腶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粤府(1990)48号文颁布的《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和穗天委(1991)018号《关于推行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意见》,成立本村股份经济联社,简称“股份联社”。
第二条 成立股份联社的目的是:解决目前集体财产的归属问题,解决今后国家征地招工劳动力合理转移问题,解决集体企业利润合理分配问题,以调动村民的积极性,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本股份联社仍属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在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股员入股后不能以股权代替其他经济活动。
第四条 股份联社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的原则下,有权搞好本组织的经济活动,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财产折股
第五条 本村辖下土地归我村集体所有,由合作经济联社统一管理,股东承包经营。在财产折股中,土地不折值,今后国家征用和集体留用的土地,除按1985年制订的补偿方案办理给股份经济社和社员的补偿外,其余补偿和土地使用权归村民委员会。
第六条 股份联社将本村用于发展生产的固定资产和资金全部折入股份,用于福利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不折值入股。按原值计算,核定我村有经济效益的固定资产474.83万元,没有经济效益的固定资产639.55万元,银行存款0元,合计集体财产总值1114.38万元,其中集体积累股占70%,社员分配股占30%。
(第三章) 股类
第七条 本股份联社确认劳动农龄股,从1966年1月1日起至1991年12月31日止,劳动满1年算1股,最高为26股。
1.从1966年起,(当年在6月前参加劳动的作1年计算,7月后参加劳动的不算当年)至1991年底止,凡满16周岁以上的村民,确认为股权持有人。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2.在此期间因国家征地招工、出嫁、批准出国港澳定居的,一律计算其迁出前的实际农龄,享受同等股权待遇。
3.凡已退休的村民,在计算其农龄时(按男60岁,女55岁为退休年龄计算),不到10股的,均按10股计算,并可以同时享受退休金待遇。
(第四章) 股红
第八条 从本股份联社成立后,取消过去按土地分配企业利润的做法,一律实行股份分红,多股多分,少股少分,无股不分的原则。
第九条 股红分配按当年企业创造的生产总值,扣除生产成本、税收、管理费、折旧、福利等剩下的纯利润,按股类比例作股红分配,并在次年2月前结算完毕。
(第五章) 管理
第十条 股份联社的成员统称股东,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它行使选举产生董事会、通过和修改本章程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权力。股东代表的产生必须是直接参加本经济组织活动的股员,才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也可视实际情况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一条 股份联社董事会设董事若干人,负责日常的业务工作,负责本组织的生产规划、经济管理、财务等经济活动。每届董事会任期3年。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基金会,属本组织的金融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会计职权,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负责本经济组织的全部经济活动,同时负责融通集体经济内部和村民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参加股份联社的成员,一律从16周岁开始,在本章程通过之前,已满16周岁以上而仍在读书的村民,也计算农龄。
第十四条 本章程从1992年起执行,在此之前有劳动农龄的村民均有享受股权的权利,1991年12月底寿终的村民一律不予计算股权。
第十五条 本村五保户的生老病死均由集体负责,五保户不管过去有没有劳动农龄,均不计算股权。
第十六条 复退军人回村,不管是否在本村工作的,其军龄一律算作农龄。现役军人的军龄一律计算农龄。
第十七条 户口在本村而不参加劳动或间隔参加劳动的村民,只计算其实际劳动农龄。属知青插队的,不管有没有参加劳动,一律不计算农龄。过去被劳教、劳改的,其劳教、劳改时间不计算农龄,今后的劳教、劳改人员,在劳教、劳改期间停发股红。凡违反计划生育的,按村规民约处罚。
第十八条 过去凡非法出境居住的村民,一律不计算其农龄,今后非法出境居住者,取消其股权待遇。
第十九条 在镇办企业劳动的村民(属本村农业户口的)一律计算其实际农龄。
第二十条 属纯女户的村民,经正当手续招婿入户的,可给其中一个女婿从迁入并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农龄。
第二十一条 通过正当手续将户口迁入本村的农民,以参加集体劳动为原则计算农龄,但迁入本村前已签订不能享受本村福利待遇合同的,不管有没有参加劳动,一律不计算农龄。
第二十二条 已嫁出应迁未迁的妇女,(登记前写下保证书)而至今未将户口迁出的,其农龄计算至结婚登记日止。
第二十三条 参加股份联社的成员,按自愿入股为原则,每股交纳10元基金,才被确认为股权持有人。股员如需退股,可领回股份基金,股权自然消失。
第二十四条 本股份联社在经济允许和条件成熟时,有权把经济社(即生产队)的固定资产折入本股份联社内。
第二十五条 本股份联社属经济组织,如果股员违反国家法令和村规民约,本组织在股员能力范围内接受经济处罚。
本章程经长腶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通过,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本章程如果需要修改,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长腶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1991年11月4日
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街长腶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街长腶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以下简称“本组织”),是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将本组织的全部集体资产以“按份共有”的形式折股量化到人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现根据穗天委[2001]7号文《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基本规定》(以下简称“7号文”)的精神,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对1991年11月4日通过的《长腶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章程》(以下简称“1991年章程”)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条 本组织实行相互依存的双层产权制度:
(一)法人财产权。本组织是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是原长腶村集体资产的唯一合法代表,这些财产包括依法享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资产范围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界定)。本组织依法享有包括经营管理权等在内的所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个人财产所有权。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按本章程规定获得股份的自然人。本组织以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由全体股东以“按份共有”方式共有。股份可依法继承,但不能抵押,不能抽资退股。在条件成熟时可试行内部转让,转让细则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折股量化到个人的财产包括本组织的全部财产,即资产总值就是股东在本组织的股份之和。随着资产总值的变化,股东的股值也随之变化。不论本组织的资产总额发生增加或减少,都由股东按其股份份额共有。
第三条 本组织在折价量化集体资产时,只包括经营性资产,不包括办公楼、学校、幼儿园、卫生站、敬老院等非经营性资产和山林、耕地等资源性资产,但这些资产都由全体股东按其份额共有。
第四条 本组织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天河区政府的领导。通过明晰产权,建立科学公平的现代产权制度,促进和发展先进生产力,致力于推进本组织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身份确认和权利义务
第五条 股东身份确认。凡持有本组织股份的自然人,不论所持股份多少,都是股东。由于联社兼有改制社区管理的功能,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尊重历史和原村民约定的前提下,本组织实际上已将股东分为社区股东和社会股东两大类。
(一)社区股东(即村民待遇股东):是拥有“股东+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村民”双重身份的自然人,享有财产收益、重大决策表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村民待遇和按本组织有关规定的其他权利,并接受社区管理、承担相关责任。
(二)社会股东(即非村民待遇股东):是不具备村民身份、没有承担社区生产与管理义务但又可以配股的外出自然人,享有股份分红权和按本组织有关规定的其他权利,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体来讲,社会股东包括:
1.不享受村民待遇的招工、农转居、农转非人员;
2.出嫁女(户口迁出和未迁出的);
3.转业军人(已转户口);
4.按照国家政策循正常合法渠道出国或港澳台定居人员;
5.读书后外出就业,户口已迁出人员。
股东身份类别已认定,在本组织未完全向规范的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转换、农村社区管理职责未完全消失的情况下,必须尊重以前对股东身份的认定,不再改变。如果涉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或特殊原因进行的调整,必须遵循本章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经上级批准后按程序严格执行。股东分类名册及股份数额报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备案。
所有股东在本组织核准的前提下,按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处置本人的股份,同时,都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维护本组织合法权益的义务。社区股东还必须承担社区管理的有关工作和本组织安排的工作等义务。因本组织目前仍承担一定的社区管理职能,对违反本组织有关规定的股东,按本组织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股份配置和分配制度
股东的股权配置已按区有关股份制的精神,在1991年章程进行确认,不存在任何异议。本章程再次重申1991年章程确定的股东和股权配置,不涉及任何股东和股权的调整。
第六条 配股原则。
股份配置严格遵守7号文的规定,凡在计股时间内户口曾在本村,具有本村村民身份,参加过本村集体劳动,承担社员义务,不论是出嫁女或者其他外出者(指按照国家政策,循正常合法渠道出国或港澳台定居、招工转居、参军转业、招工或提干、读书后外出就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农转非人员),除下列不纳入配股对象的人员之外,均按一视同仁的原则进行配股。
不纳入配股对象的人员:
1.1991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村民;
2.本村的五保户;
3.插队知青;
4.非法出境者;
5.通过正当手续将户口迁入本村,但迁入本村前已明确不能享受本村福利待遇的人员。
第七条 配股时间、股类和配股办法。
(一)配股时间:从一九六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股类:本组织设置劳动农龄股。
(三)配股办法:
1.从一九六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村民,劳动满一年计算一股,最高为二十六股。当年在六月份前参加劳动的按一年计算,七月份后参加劳动的当年不计算劳动农龄。户口在本村但间隔劳动的村民,只计算其实际劳动农龄。
2.在此期间因国家征地招工、出嫁、批准出国、迁居至香港的一律计算其迁出前的实际农龄,享受同等股权待遇。
3.凡已退休的村民,在计算其农龄时(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为退休年龄计算)不到10股的,均按10股计算,并可以同时享受退休金待遇。
4.在计股时间内,已满十六周岁而仍在校读书的村民,也计算其农龄。
5.复退军人回村,不管是否在本村工作,一律计算其军龄作农龄,计股时间段内现役军人的军龄一律计算农龄。已在部队提干以及退伍后已被国家招聘的,从转干、招聘之日起,其工作时间不作农龄计算。
6.在镇办企业劳动的村民(属本村农业户口的)一律计算农龄。
7.属纯女户的村民,经正当手续招婿入户的,可给其中一个女婿从迁入并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农龄。
8.已嫁出应迁户口的妇女(登记前写下保证书)未将户口迁出的,其农龄计算至登记结婚日止。
9.过去被劳教、劳改的,其劳教、劳改时间不计农龄。
10.非法出境居住的村民,一律不计算其农龄。
11.通过正当手续将户口迁入本村的村民,以参加集体劳动为原则,计算农龄。
第八条 本组织在1991年完成股份配置,在本章程获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时,股东总人数为1798人,总股数为22256股,其中社区股东1180人,占总人数的65.63%,股数为16914股,占总股数的76%;社会股东618人,占总人数的34.37%,股数为5342股,占总股数的24%。
第九条 分配制度。
本组织年终分配方案必须遵循天河区的有关规定,坚持以按股分红为主,并逐步过渡为唯一的分配方式。各股东按所持股份的多少享受分红,实行多股多分、少股少分、无股不分的分配制度。年终分配按当年所得利润,提留扩大再生产资金及公共福利费用后,由董事会研究、草拟分配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