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具备普遍效力的社会法律架构的保驾护航,村民开展股权投资就能够超越人身信用关系及道德操守观念,放心地将基金托付给管理层,并让管理层将基金投入创业者的公司,相信基金管理层、创业者不会以身试法、侵吞基金,也因此不必对基金管理层、创业者时时紧盯,彼此是否熟识同样变得不太重要。这样一来,就能够发挥出股权投资基金通盘活用社会资源推动创业、创新的巨大能量。如果村民的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公司发展到上市发行股票的话,那么村民开展的股权投资信用交易也将扩展至极。
尽管外部条件基本具备,但是,就基金内部股东必须建立起完备的股权机制这一方面来说,在现阶段由改制公司组织股东出资成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条件并不算成熟。这从改制公司的情况就可见一斑。在改制公司,尽管股东代表竞选激烈,但是股东代表当选后普遍都不积极参与股权机制的建设,既不在意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互动,更无意于运用股权对董事会施加压力。股东代表大会一年只有一次例会,即董事会年度工作总结大会,而在有的股东代表看来,“开(股东代表)大会、走程序无非就是走过场,‘猫儿洗面’,意思下就行了。”
以2006年股东代表大会为例,大会议程主要有三项:一是由董事长报告《董事会年度工作总结》,二是由公司财务主管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及利润分配方案》(预案),三是由股东代表对以上两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开会时,不少股东代表在抽烟、聊天,有的股东代表还不时嚷道,“大家(对董事会)都没意见,快点结束(会议)啦。”大会议程预设了20分钟供股东代表讨论、发表意见,不过形同虚设,因为没人讨论议案,也没人发表意见。
对于股东代表的这些表现,一位股东解释说,因为股东代表“只看股份分红有没有涨”,“(既然)都有一点点涨,那他们就没什么好讲的了。”也就是说,股东代表在意的只是改制公司分配结果,而非改制公司治理过程,因此对改制公司股权机制建设也就无动于衷。有的股东戏称,“改制公司就好比是一部刚出厂的电脑,硬件样样有,不过里面空空荡荡,缺少软件。”而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很多股东、股东代表还没有意识到自己就是这种“软件”程序的主编。
股东代表无意于股权机制建设,改制公司股权机制无法健全,股东代表大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就无法发展出制度上的互信关系,也就无法摆脱人身牵连,将事业托付第三方代管,自然也就承受不起利益层次广、交易环节多、市场风险大、“看不见也摸不着”的股权投资。试想一下,如果投资失败,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要如何问责、担责?这些都需要一系列程序性规则来管理,这些规则要比任何个人更有威信,它使得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行为具有可预测性;否则,问责、担责不清不楚、不明不白,股东对董事会不放心,董事会也不愿自担风险,推来推去无法推动公司创业、创新,更不用说开展风险投资。因此,从改制公司股权机制建设的情况来看,在现阶段由改制公司组织股东出资成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条件并不成熟。
当然,改制公司股权机制的不健全是有以下几个特殊原因的:第一,改制公司由村委改制而来,只要改制公司仍承担着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就不会因为公司制度的引入而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第二,改制公司股东股权分散,难以形成合力。一般公司通常有大股东,大股东最有动力参与公司治理,而改制公司每一位股东都只有很小一份股权,股东没有强大的动力,更难以达成共识来推动股权机制建设。第三,改制公司的业务是“耕屋”,收入稳定,股东危机意识普遍淡薄,无意改进。正如一位股东所说,“租客走一批,来一批,耕屋没风没险,还求什么?”正是这些比较特殊的原因使得改制公司股东股权难以施展,股权机制难以健全。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改制公司的基础上建立股权投资基金倒是可以避开这些特殊因素,或可带动改制公司的股权机制建设和公司化改制。
第三节 村民的股权及其意识结构的公司化转型
改制公司的成立设定了村民的股权及其意识结构公司化转型的目标和要求。然而,村民的个人产权意识并未经历过那种突破身份限制、受到平等保护的思想蜕变,以致于很多村民的股权及其意识结构仍未从之前的地权及其意识结构中解放出来,甚至还因为传统祭祀活动的兴起而陷在传统的地权及其意识结构之中难以自拔,既无法满足改制公司转型的需要,更无法成为推动改制公司转型的先锋力量。
毫无疑问,改制公司股东个人与公司法人的双层产权结构中并不存在家庭层级,但是,与村民以往的地权及其意识结构如出一辙,村民的股权及其意识结构中分明就存在着一个家庭层级,而且因为涉及股份继承而直接对改制公司产生影响。村民的家庭股权及其意识结构主要体现在股份继承上。在村民家庭,祭祖拜神的香火绵延不断,由继承香火的儿子继承父母遗产包括股份是村民一直以来普遍认可并奉行的准则。而这一准则在21世纪初却受到了“外来”力量的挑战,因为越来越多的外嫁女开始回到娘家要求继承父母遗产包括股份。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新情况?深层次的原因是,老年村民大多有股份分红、老人金、出租屋租金等收入,已无需儿子们供养,也就是说,外嫁女回娘家继承财产不再有传统养老模式的阻碍,于是理直气壮地要求继承权“男女平等”。
为了维护固有的继承准则,有的村民会强调家庭祭祀礼仪的“大义”来抵制外嫁女回娘家争产。例如,一位村民就宣称,“继承香火的一定是仔”,“不是反对外嫁女返来争遗产,而是担心先人不高兴,她们受不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家庭祭祀礼仪中的“大义”同样为外嫁女所认同,因此外嫁女在高举“男女平等”的法律大旗时,并不会将矛头指向家庭祭祀礼仪,相反,有的外嫁女还会从另一个角度来解释家庭祭祀礼仪中的“大义”为己所用。例如,一位回娘家争产的外嫁女就以“祖先的名义”这样为自己辩护:“凡是先人留下的东西,都是先人的福气,做后人的都应该接福。”
对于改制公司来说,由谁来继承股东股份都没有关系。然而,有的村民家庭采取的是这样一种继承方式,“老人过身后,几兄弟将老人的股份证交给大佬(兄长)保管,由他领分红,到拜山时就拿出来用,费事临事凑钱,用完有多(余钱)就再分。”村民这样继承股份即是将先人股份视为以前的“公尝”、“太公田”,兄弟们以先人之名,将先人股份作为共同资产,俨然建立起了一个控产机构,今日投资祭祀,明日或可投资实业。村民这样继承股份、处理产权的做法充分说明了所谓“产权”,实际上是因物的存在及关于它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关系,是一种人们赋予它某种意义的权利。一旦改制公司股份被村民认定为“先人股份”,便产生出了“公尝”的意义和祭祀礼仪的要求,因此不难理解有的村民家庭会采取这种“太公股”式的继承方式。
这种“太公股”式的继承方式当然有悖于改制公司的要求。理由是,公司制度、市场经济全靠信用支撑,作为改制公司的产权基石,股东股份必须明晰,股东及改制公司的信用才可能具有社会穿透力,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因此,股东的更替、股份的变更必须明确、到位,不可虚应故事。村民继承改制公司股份不仅是一项家庭事务,还是一项社会事务,因为它牵连到公司制度及其侧后的市场罗网,牵一发动全身。当然,村民将先人股份分割继承、归到各自名下后,再将股份分红凑集起来用于祭祀,那并无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