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这样,按照基层政府关于撤村改制的工作部署,长腶村撤销了村委,成立了改制公司,村民组织结构开始了从村委到公司的演变。毫无疑问,改制公司的成立、村民组织结构从村委到公司的演变涉及村落社区税费交收结构及权力结构的方方面面,必将开创村落社区市场治理、社会治理、政府治理制度性分治的新格局,掀起村落社区治理结构的新一轮大重构,推动现代化国家政权和治理能力的新一轮大建设。
在市场治理方面,改制公司的成立开启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向股份公司演进的进程,预示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将成为一个独立、灵活的公司法人,对内将贯彻现代企业股份制的管理原则,对外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平等受到社会法律的保护,主要依托《公司法》的制度框架来处理与社会、政府之间的关系,社区市场治理将在社区经济发展中起决定性的作用。
在社会治理方面,改制公司的成立宣告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将脱离村民自治组织的“母体”,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解放出来,而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将由政府和新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来承担并加以重塑,以有效应对社会巨变带来的挑战。实际上,随着社区内商住小区的开发,外来业主的增多,尤其是大量外来暂住人口的涌入,社区的居民构成、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早已超出了村民自治的范畴。如何组织、整合不同的居民群体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是深化社区自治内涵、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关键所在。
在政府治理方面,改制公司的成立确立了它与政府的关系将是建立在《公司法》基础上的平等关系,而不再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之间的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这样就将为政府行为引入一种全新的评价体系,这个体系预设了政府行为有违反《公司法》的可能。改制公司由国家政权构造并提供保护,在国家法律授权下自主经营,要向政府缴纳税收。作为一种交换,政府要将撤村后的村落社区纳入城市社区统一治理,重构财政预算和治理体系,使得作为纳税人的“城中村”居民、改制公司与城市居民、社会公司平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在现代化国家政权和治理能力建设方面,实际上,村民组织结构从村委到公司的演变与村落社区市场治理、社会治理、政府治理的制度性分治都是国家政权在村落社区撤村改制、深化改革的结果,因此,改制公司即是国家政权现代化的副产品,村落社区市场治理、社会治理、政府治理的制度性分治即是国家政权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新成就。总之,改制公司的成立宣告了作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公司将成为推动新一轮现代化国家政权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驱动力。
当然,长腶村在2005年撤村改制还只是拉开了村民组织结构从村委到公司演变的序幕,实际上,改制公司要完成向股份公司的演变,村落社区治理要完全实现市场治理、社会治理、政府治理的制度性分治都还需要经历一段系统、整体、复杂而艰难的市场化改革。直到2007年,改制工作还没有取得任何突破性的进展,改制公司还只是一个披着公司“外衣”的村委,村落社区治理、现代化国家政权和治理能力建设也没有多少进步。例如,在市场治理方面,改制公司股权机制未有完善,股东仍不是实行完全的按股分红,仍不是凭股份参与公司事务(社会股东仍被排除在外),仍不能转让股份,等等。总之,改制公司股东既难以凭股份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以减少管理层行为的外部性,更无法通过转让股份、“用脚投票”来要求管理层行为与股东意志保持一致。改制公司内部无法形成股权层层相因、权责边界明晰的制度化管理,对外又无法并入《公司法》的轨道,结果市场治理在改制公司运用社区内外资源中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
在社会治理方面,改制公司仍承担着原来村委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职能,加上社会治理、政府治理未完成制度性分治,结果社区自治事务和社区市政都由改制公司一体承担。尽管政府在社区设立了居民委员会,但是居民委员会经费、人手都不足,只能协助改制公司办理一些简单业务。为此,改制公司股东抱怨社区自治事务和社区市政开支侵占了股东和公司的收益;董事会则抱怨整日忙于社区自治事务和社区市政而无暇顾及公司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更是抱怨在撤村“农转居”变为城市居民后,并未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待遇,尤其是未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救济等社会保障。
在政府治理方面,由于社区市政没有纳入政府的城市管理,社区市政开支没有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改制公司仍承担着社区市政,不堪重负。不用说改制公司对路网、水网、电网等市政工程的投入,仅社会治安工作一项,2005年就投入了130万元。随着外来人员的持续增多,改制公司治保会人员扩编到了40人。有的股东抱怨,“这样下去,(改制)公司将来干脆开一个公安局。”让董事会感到不公平的是,改制公司承担着本不属于公司业务的社区自治事务和社区市政,却被政府要求按社会公司的标准缴税。撤村改制前,作为乡镇企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政府给予的减免税优惠。例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能全部减免或部分减免,所得税是带征2.5%。”改制公司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而来,在“2005年过渡期结束之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不再减免,所得税也在不断调升。”也就是说,改制公司开始“与社会上其他公司同等待遇交税”。为此,改制公司董事抱怨,“原想通过撤村改制减除包袱,没想到包袱没减,(政府)反而加了税”,“(政府)这样对我们股东、我们公司不公平。我们公司(与社会上其他公司)一样交税,应该有一样待遇,而且,对我们村民也不公平,我们村民转了城市居民,(同其他城市居民)一样交税,应该(享)有一样的政府服务。”
第二节 村民的信用交易扩展与公司改制
21世纪初,村民的交易结构在“耕屋”的基础上继续发生着改变。
在实物交易方面,除了个别村民家庭坚持在零碎耕地上农作,还有农副产品出售之外,一般村民家庭供应市场的商品就只有出租屋。村民购物条件已与城市居民无异,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村民开始网购。所谓“网购”,即卖方将物品以图文声像等形式上传到网络空间,买方上网选购,双方在不同时空按照预设程序达成线上协议,再完成线下交易。通过网购,村民的实物交易跨越时空,具有了信用交易的性质,对保护个人产权及交易的社会法律架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传统的零售、批发业务以及层级的市场空间格局也会因网购发生改变。
在劳务交易方面,村民的劳务输出出现明显的代际差异,中年村民大多失业在家,而普遍受过高等教育的新一代村民大多受雇于各种各样的工作单位,从事着五花八门的行业、职业,完全融入了城市劳务市场。不过,劳务市场竞争激烈,年轻村民的就业情况并不乐观。有的年轻村民自嘲是“穷忙族”、“月光族”,工作繁忙、薪酬不高。无业的年轻村民要靠村民待遇、父母供养过活,容易沾上赌博、酗酒等恶习,很是让家长担心。
在劳务购买方面,由于劳务市场供给充足、社会分工益趋细化,加上村民收入提高,村民在日常生活中的劳务购买明显增多。一位村民举例说,“80年代,哪家起屋,亲友总会搭把手。90年代大建出租屋,起屋就全包给了外地人。那个时候亲友还会帮忙搬屋,到而今就没人帮忙搬屋了,(需要搬屋就)打电话给搬屋公司。”就这样,村民昔日“我帮你,你帮我”的互助合作逐一被市场经济中的劳务交易所取代。
村民的交易结构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信用交易迅速扩展,主要是因为有越来越多的村民开始购买股票,投资股市。村民能够将富余资金投资股市,这是保护个人产权及交易的社会法律架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日趋完备的结果。回顾新中国成立前村民开展信用交易的情况,由于欠缺相关的社会法律架构保驾护航,村民做会全靠个人信用,会众仅限于身边熟人,组织规模无从扩展。而今,保护个人产权及交易的社会法律架构日趋完备,村民通过买卖股票与广大的社会投资者、上市公司开展信用交易,个人信用的社会穿透力之强、信用交易组织规模之大,远非昔日做会可比拟。
不过,很多村民对于买卖股票这种信用交易并没有深刻的认识,只是看到股市走强,身边人都在买卖股票才跟风入市的。具体的表现是,购买股票前不查询上市公司报表,购买股票后不追踪上市公司动态,平日也不留意财经新闻,更无意追究上市公司有无信息公开、弄虚作假等情况,甚至还认为,“买股票好似买彩票,要好彩,就要多多拜神”。显然,这样的股民是无助于股市信用机制建设的,可以说是其资金已经进入股市,但是其人还没有做好担当一名股市信用建设者、监督者的准备。
除了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越来越多的村民也开始将所持有的改制公司股份拿来交易。尽管天河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基本规定》和《长腶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章程》都规定了股东不得将所持股份抵押交易,但实际上,为了筹款建房或是其他用途,不少股东已经开始将股份质押给信用合作社。村民运用改制公司股份开展信用交易的方式还仅限于质押,尽管改制公司同样有筹款融资、建造物业的需要,但是,由于股权机制不健全,最起码还没有做到完全的按股分红,村民仍无法运用改制公司的股份为其注资筹款。
改制公司要解决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仍只有采取借贷的老办法。
2006年,改制公司打算利用村西靠近广汕路边的一块红线地兴建一座购物中心,投资预算超过1亿元。由于征地补偿款用剩无几,改制公司只好向外贷款。改制公司将部分商用物业抵押给信用合作社,很快就贷到了所需资金。对比过去村委找信用合作社贷款被拒之门外的经历,改制公司董事对这样的结果感到相当满意。可是,有的股东却认为,改制公司向信用合作社贷款很不划算,理由是,“我们股东把钱存在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再将这些钱贷给(改制)公司,而(改制)公司又是我们股东的公司,结果就相当于股东借(的是)自己的钱,但要付给信用合作社利息”。对于这种“不划算”,改制公司董事也只有无奈地承认“(改制公司)是在给银行打工”。可见,改制公司的筹款融资因为股权机制的不健全而受到极大限制,也就难以摆脱信用合作社、银行等社会融资中介的控制。
改制公司的业务扩展同样会因为股权机制的不健全而受到极大限制。购物中心项目上马后,长腶村未开发的红线地所剩无几,改制公司需要扩展业务。为此,改制公司成立了拓展部,力图“二次创业”。可是,除了“耕屋”,改制公司的业务还可以向何处拓展呢?这是一些年轻村民喜欢谈论的话题。有的年轻村民提出,“(可以)由改制公司组织股东出资搞一个股权投资基金,这样既可以发展股权投资的新业务,又可以帮助后生仔创业。”年轻村民提出的所谓股权投资基金又称风险投资基金,简单来说,就是股东出资成立基金,委托管理层将基金投资于创业者的公司,占有其公司一部分股份,以获取投资回报。显然,这种信用交易因为涉及利益层次广、交易环节多、市场风险大,因此信用门槛很高。开展这种信用交易起码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基金内部股东必须建立起完备的股权机制;二是在基金外部要有完备的社会法律架构为各层次利益、各交易环节提供严密的保护。那么,在现阶段,“由改制公司组织股东出资搞一个股权投资基金”的条件是否成熟呢?
就外部的社会法律架构而言,由改制公司组织股东出资成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条件是基本具备的。回顾历史,在传统社会,由于欠缺保护个人产权及交易的社会法律架构,村民出资做会一旦遭遇会头卷款而逃,很难获得法律救济,几十上百个村落社区面对着一个简陋的小县衙,根本不能指望其有多少作为。而经过了长时期的社会法律架构和国家政权的现代化建设,如今村民出资成立股权基金、开展股权投资已经有了一整套财产、契约法律作依据,有了强大的国家政权作后盾,2007年国家颁布的《物权法》更是明确了个人产权受到平等保护的原则。一旦遭遇基金管理者卷款而逃,村民可以依法获得公安局、法院等国家机构的法律救济,而且村内就驻有公安局派出所、司法所等国家机构。日趋完备的保护个人产权及交易的社会法律架构已经成为了村民的信用交易结构中的一部分,这就是村民现时的信用交易结构区别于旧时的信用交易结构之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