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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从社队到村委(1978-1998年)(5)

1990年后,随着长腶村再集体化的推进,集体物业一栋栋拔地而起,集体分配的问题接踵而至。村民面临的问题是,不知如何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以实现自己作为集体一员所应有的权利。村干部面临的问题是,不知该如何将集体收益合理地分配给村民以兑现“共同富裕”的政治承诺。而此时天河区委、区政府在农村推广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可谓撞正。不过,对于集体资产的股份分配,村民有不同的意见,村委有“共同富裕”的主张,基层政府有统一的要求,股份分配的“尘埃落定”实际上就是诸多力量相互作用并取得平衡的结果。

对于村民来说,最重要的是如何分股才算公平合理。既然股份来自于集体土地及物业,那么参与分股就是村民实现个人地权的途径。由于村民的立场和观念不尽相同,实际上,历史上存在过的身份、地权及其意识结构,以及实行过的地权分配制度都有可能被村民拿来作为表达对分股的意见、争取个人利益的依据。村民的这些意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类是村民依据传统的地权及其意识结构提出的意见。例如,有的村民提出,股份来自土地,“这些地讲到底是太公剩落的”,“分股应该搞‘太公分猪肉,人人有份’,大人、小孩都该有”,“老人一定要(分)多点,旧时太公分猪肉,老人分多份呢”。有的村民还认为,“女人出了嫁,就是夫家的人,不可以再返娘家分东西,(同样的道理)女人嫁出村就不可以再返娘家村分东西”。实际上,在基层政府出台《关于推行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意见》对社区型股份合作制进行制度规范之前,天河区有的村落就是参照“太公分猪肉”的原则来分配股份的,例如,分配给成年人每人一股,未成年人每人半股,而将外嫁女排除在外。诉诸“太公分猪肉”的原则对于那些已农转居的原村民最为有利,因为他们不再是本村农民集体的一员,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他们没有资格向集体资产主张权利,而只有强调地权与太公的关系,进而摆出自己与太公的关系,他们才可以理直气壮地为自己争取作为太公子孙应有的权利,从而突破现行的制度框架,参与到股份分配中来。有的村民则是因为家庭多数成员已农转居,为了全家能分得更多的股份,所以也支持搞“太公分猪肉”,并认为,“难道转了户口就成了另一个人?就不拜太公了?再说以后谁(能)保证(自己)不转户口?”

另一类是村民依据新中国成立后集体资产的来历,以及集体成员的身份、地权及其意识结构提出的意见。例如,有的已农转居的原村民认为,“集体财产怎么来的?还不是当年搞合作社时大家带着土地(和耕牛、农具)入社(形成的)。(还有)我们参加集体劳动那么多年,(对集体)也是有贡献的”;“(虽然我们在)征地转户口时拿了安置费,但是(征地补偿)大头都留在村委搞集体经济,(因此集体财产)有我们的一份”。

有的村民则认为,“国家规定,集体财产归集体成员所有,集体成员是有本村农民户口的人,分股给(那些)转了户口的人不合法”。村民普遍的意见是,“给那些以前(农转居)招工出去做工人的(人)分股就不公平。以前做农民交任务几(多)辛苦,一年到头,没(一)日得闲。朝早5点起身收菜交任务,冬天寒风冷雨,冻到打冷颤,到夏天,顶住火辣辣的太阳(在菜地)淋水,收入鸡碎(即很少——引者)这样多,是人都争着(农转居)招工出去做工人,兄弟姐妹(为了争夺招工指标)都反面。嫁人都要嫁工人”;“现在掉转过来,我们(农民)日子好过了,(他们)又返来争,两边(利益)都要占,哪有这样的道理”;“(他们)是国家单位的人,他们吃皇粮时有没想过我们,分一点给我们”?为了广泛征求意见,长腶村专门召开党员、团员、妇女代表、村民代表、村企业人员、已农转居人员及部分老中青村民等各种不同层次的代表会议。村民、原村民的不同意见得以充分表达,并经过村委的提炼、折中、整合,最后不同程度地在股份分配中有所体现。例如:尽管16周岁以上的村民才能参与分股,但是以后集体资产的增值部分可以向新参加劳动(即年满16周岁)的村民实行扩股和配股,这样就保证了人人有份;规定按照农龄来计股就确立了劳动贡献的标准,而且,村民可以比同龄的原村民多分得股份;把计股的起始时间定在1966年,可以尽量照顾到当年创建集体资产的人群的利益;为了照顾老人利益,分不够10股的已退休村民都分够了10股。

对于村委来说,最重要的工作是,要将所倡导的共同富裕的政治理想落实到股份分配之中。既然村委是以共同富裕的政治理想号召村民集中土地发展集体经济,那么集体经济人人有份也就是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不过,其中的“人人”指的是每个村民,从来就不包括那些已转居招工或外嫁出去的原村民。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村委一开始就很明确是要将集体资产全部量化折股到人,而且坚持股份不能继承,而能向村民扩股、配股,以便通过股东的世代更替收回那些由非村民股东持有的股份,最终实现股份全部由村民持有。不仅如此,村委还在股份合作制之外制定了村民待遇制度,通过福利分配将大部分的集体收益分配给村民,尽可能地兑现让村民人人有份、共同富裕的政治承诺。村委对自己设计的这一套股东股份分红和村民福利分配并行的制度颇为满意,在一份社教工作报告中这样指出,长腶村通过开展社教工作,推行新的分配制度,培养了村民的集体主义精神,带领村民走上了共同富裕的道路。村委的工作报告没有进一步指出的是,在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基础上,长腶村实践的集体主义是一种个人产权明晰的新集体主义。它明确了集体资产中个人、集体、国家之间的界限,为村民建立起突破身份限制、受到平等保护的个人产权及其意识结构打下了基础,为个人产权、集体产权、国家权力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创造了条件。这种新集体主义跳出了旧集体主义的窠臼,别开生面,其孕育出的个人与集体双层产权结构的骨架为未来国家政权将集体经济组织构造为独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了可能。

对于基层政府来说,最重要的工作是,借着开展农村“社教”工作的时机,将社区型股份合作制迅速推广到全区各个村落,同时要避免在反资产阶级自由化的风潮中被人扣上“瓜分集体资产”的帽子。因此,基层政府不仅严令各村必须设置集体积累股,而且刻意将个人股份定义为社员分配股,以尽可能地减少政治上的压力和阻力,顺利将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推广到全区。另外,基层政府还要确保各村的股份分配不能违反法律原则,因此要求分股必须“男女平等”,不能把外嫁女排除在外。

通过推行社区型股份合作制,长腶村初步建立起了个人与集体的双层产权结构,其市场化改革的工作还任重而道远。国家决定产权结构,并最终要对造成经济增长、衰退或停滞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而国家对村落社区个人与集体的双层产权结构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前提,是要在政治上树立起一套市场经济的理论。1992年,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在中共十四大召开前夕来到广东,针对改革开放姓“社”姓“资”的争论,明确提出了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的观点,并精辟地论述了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从此,一套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理论树立起来。

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2月,广东省委七届二次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随后,广东省开始县级综合改革试点,主要内容就是推广农村股份合作经济。1994年,天河区委、区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若干规定》,对村落社区个人与集体的双层产权结构进行了市场化改革,一方面取消了设置集体积累股的规定,取消了以后集体资产的增值部分可以向新参加劳动(即年满16周岁)的村民和原持股村民实行扩股和配股的规定;另一方面扩充了个人股权的内涵,规定个人股权是包含分配权在内的财产权并能继承,并且指明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要向股份合作公司、股份公司演进的方向。不过,在长腶村村民看来,诸多市场化改革措施与其地权及其意识结构不是格格不入,就是相距甚远,在长腶村干部看来,政府的市场化改革措施与其倡导的村民共同富裕的政治理想并不十分吻合。因此,长腶村对于基层政府推行的这些市场化改革措施反应冷淡,甚至没有按照政策要求对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章程做出修订。

第四节 小结

从1978年到1998年,长腶村村民组织结构经历了从社队到村委的演变。在分配制度方面,80年代,长腶村实行了包产到户,随着国家统购任务的取消,村民从生产队分得承包田,自主经营,“交够国家的(税),留足集体的(费),剩下都是自己的”,村民所谓的“承包分田、人人有份”是生产队成员有份分得责任田。90年代,长腶村集中土地“筑巢引凤”,推行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村民、原村民依据一段时期内的农龄分得集体资产的股份,村民所谓的“股份分配、人人有份”是在一段时期内具有农龄的村民、原村民有份分得股份。同时,长腶村制定了村民待遇制度,村民享有生活补贴、老人金等村民待遇。长腶村实行的是股东股份分红和村民福利分配并行的分配制度。

在村民组织结构与村落社区治理结构方面,1987年长腶村成立村委,推行村民自治,开启了村落社区社会治理、政府治理制度性分治的进程;1992年,长腶村推行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建立起具有个人与集体双层产权结构的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开启了村落社区治理市场治理、社会治理、政府治理制度性分治的进程。村落社区治理结构因此具有了市场治理、社会治理、政府治理制度分治、多元共治的雏形,这是现代化国家政权和治理能力建设的新成果。在这一过程中,村民在集体资产中的个人产权由国家构造出来并提供保护,村民的交易在从耕田到“耕屋”的转型中有所扩展,保护个人产权及交易的社会法律架构如《民法通则》、《公司法》也建立起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指明了股份公司的发展方向。这些都为村民组织结构向股份公司的演变准备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