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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从社队到村委(1978-1998年)(4)

1986年,国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正式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别属于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相当于生产队、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1987年,国家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正式在村落社区确立了村委这一新型村民组织结构。从此,村民的地权及其意识结构就定型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中心的具有家庭、生产队(村民小组)、村委、镇四个层级的地权及其意识结构。显然,村民的这一新型地权及其意识结构一方面大幅度地回归到了以家庭层级为中心的传统,另一方面又保留了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制度遗产即多层级的集体产权。正是村民的这种“统分结合、弹性十足”的地权及其意识结构,使得长腶村在迎接新的机遇和挑战时能够做到“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因势利导,灵活高效。

90年代,“筑巢引凤”的机遇和国家征地的挑战,为长腶村的再集体化创造了条件,但是,这些外在的因素并不必然导致村落社区的再集体化。要从内源上解释村落社区的再集体化,就要回归到村民的“统分结合、弹性十足”的地权及其意识结构本身,而且,只有下沉到作为其“深层结构”的传统地权及其意识结构,才能从源头上来进行解释。实际上,尽管新中国成立后备受政治运动的深刻改造,但是,作为一种集体记忆和历史经验,村民的传统地权及其意识结构仍然活跃,其一以贯之的巨大张力在新时期村落社区再集体化的过程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对于村委收地,有的村民就认为,“村委收地就好似‘阿爷’收地’,没什么不可以”。村民将家庭、生产队、村委的关系视为“儿子”、“父亲”、“阿爷”的关系,自觉将地权的层级整合置入家庭伦理之中考量,无形中就化解了村落社区再集体化的阻力。

村民的“统分结合、弹性十足”的地权及其意识结构、“筑巢引凤”的机遇和国家征地的挑战分别从内外两个方面为村落社区的再集体化创造了条件;但是,即便内外条件都齐备,也并不意味着村落社区就能自动完成再集体化,尤其是打破生产队的边界完成再集体化。实际上,在长腶村,在原村委领导班子垮台后,村民能够重新信任干部,支持村落社区的再集体化,尤其能够打破生产队的边界将地权全都集中到村委,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书记为首的新任村委领导班子继承合作化运动精神遗产,应对“筑巢引凤”的机遇,尤其是国家征地的压力,践行“共同富裕”这一政治理想的结果。

回顾历史,在合作化运动中,为了带领村民走上丰衣足食、共同富裕的道路,乡村干部组织动员村民将土地集体化,全部集中到了村落层级。合作化运动已经过去,而共同富裕的理想和集合土地的做法则成为了那一代村民尤其是乡村干部的集体记忆和历史经验。长腶村1990年新上任的党支部书记就是一名从合作化运动中成长起来的乡村干部。书记于1930年出生在一个贫困家庭,“7姊妹饿死、病死,只剩下一人,母也是饿死、病死的”,“从小跟父亲流浪过活至8岁,10岁念书一年,12岁同日本仔修路、割草和讨饭,14-16岁上山掘柴头,17-20岁去元岗石场,做石工、装车”。解放初,他参加了农会,担任民兵营长。合作化运动之初,他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对于共产党领导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合作化运动的看法,他说:“共产党来了,穷人不会饿死。”作为党员、骨干,他积极组织发动村民建立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担任过社委职务。

1990年临危受命担任书记前,他承包着村里的砖厂,正赶上城乡大建设的高潮,忙着发家致富。为何在60岁“高龄”时还不紧紧抓住来之不易的发家机会,而选择做每月工资300元的党支部书记?书记这样说道,“我当时最大的想法就是,村民要富一起富,不让一个人没饭食。有这种想法好久了。解放前,穷人没饭食,住烂屋,租田要送礼,打工被人欺,有大灾大难,就有人等死,有人去偷去抢,被打得周身是血。这些事一世人都记得”,“解放后,搞合作社,有饭食,(但)还是穷”。改革开放后,“有本事的出去捞世界(赚大钱)”,一部分村民富裕起来,而“筑巢引凤”机遇的到来,则为全村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共同富裕创造了条件,书记抓住了这个可以实现个人最大想法的好机会。新的村委领导班子就位后,书记带领班子成员在党员大会上立下军令状:“带领群众致富,让村民重新信任我们。”

为了“一心为大家”,书记走马上任后很快放弃了对砖厂的承包经营,并要求班子成员同他看齐,“做了干部,就不可以搞私企、做生意。”“有的人笑他自己笨(指犯傻,自讨苦吃——引者),拿自己开刀。”而书记给出的理由有两点:“一是干部管着村里的经济,自己又做生意,公私混杂,讲不清;二是村的发展正是关键时期,事多,矛盾多,干部做生意会分心,班子成员各一条心,就做不成事。”在书记的带动下,班子其他成员先后放弃了个人生意。由于村干部历来不算是“脱产”干部,而且这一时期的村干部大多是改革开放后涌现出来的所谓“经济能人”,要放弃个人生意实属不易,因此,村民对村干部开始刮目相看。

村干部要践行共同富裕的政治理想,关键的一步就是要将生产队的土地所有权收归村委。六个生产队中属第六生产队最具地利,又正在兴建商铺,是村里的“经济发达地区”,因此最不愿交地。而书记就来自这个生产队。书记是怎么做的?按照一位村民的说法,书记“拿自己开刀”后,又“拿自己生产队开刀”,“做了大量说服工作,首先就要六队交了地。”村民遇事习惯“睇头”,意思是,“看到最难搞的事都摆平了,其他的人才会服从”,“(因此)看到人家六队条件那么好都交了地,其他生产队就没什么好讲的了”。就这样,各生产队先后交地给了村委。多年之后,当被问及为何自觉交地时,有的村民会答道,“感觉这个书记还是有良心的”,“大家(对村委收地)都没意见”。这样的回答表明,在村干部以身作则的感召下,村民对村干部践行的政治理想产生了认同,因此能够打破生产队的边界,自觉交地给村委。可以想见,如果村干部不践行共同富裕的政治理想,或是村民对村干部的政治实践不予响应,而是各生产队各自为政、“筑巢引凤”,长腶村的村民组织结构以及村风村貌必是另一番景象。

当然,长腶村村民能够自觉交地、再集体化能够顺利推进,同时是因当时形势尤其是国家征地压力所致。村民心知肚明,只有交地给村干部“筑巢引凤”,才可能保住土地不被征用,确保包括自己在内的村民集体的长远利益。而村干部也会借此要求村民配合村委收地。一位村干部就这样说道:“好多人特别是老人顾虑多,不舍得(交地),做(思想)工作就要讲,只有集中土地快点搞(‘筑巢引凤’),才能保得住土地”,“迟点就都被(国家)征了”。另一位村干部更是直言:“这个年代,赚钱并不难,难的是保住土地(不被国家征用)。”

确如村干部所言,村落社区对于国家征用土地不但无法抗拒,而且讨价还价的空间也极为有限。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来的社队地权不仅使得国家可以从农业汲取大量资源用于国家工业建设,而且使得国家在征用社队土地时,可以自我设定征地补偿标准,低成本地推进城市化。

1986年国家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不过是延续了社队时期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做法。

长腶村是如何应对国家征地压力的?就一般村民的反应而言,按照一位村干部的说法就是,村民对于村委收地“筑巢引凤”还会有反对的声音,但“一听讲是国家要征地就没声出了”。而对于村干部来说,要实现共同富裕的政治理想就要保证留有足够的土地“筑巢引凤”,于是村干部采取了这样的保地策略:“宁要(红线)地,不要钱(征地补偿款)。(即)每次征地都要政府在村里划(红线)地(给村委)作补偿,宁可在征地(补偿)款上让步,都不在(红线)地上让步。”村干部采取这样的策略就不免要向国家征地讨价还价。而与政府进行征地谈判时,代表村民发声的村干部同样会陷入“没声出”,没法理直气壮地表达自身利益的困境。一位村干部这样说道:“有一次,一个负责征地的官(员)命令我们干部,‘莫提这么多要求,要服从安排,服从国家利益。’我们干部回答,‘如果征地用来建学校,那就讲得过去,如果征地是给那些地产商做生意,难道都是(为了国家利益)?我们没文化,不明你讲的(国家利益)。’”可见,在村干部的地权意识结构中,村落社区要服从国家征地、国家利益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即便是在村委与政府如此针锋相对的征地谈判中,村干部也不会把两者对立起来,而是自觉地将村委置于政府之下。可以说,也正是村干部自身的这种地权意识结构决定了他们在征地谈判的正式场合难以理直气壮地表达出村落社区的利益,只好借口“没文化”来搪塞。不过,搪塞并不代表软弱。有时搪塞不过去,村干部也不会退让,一位村干部这样说道,“有一次(谈判),坐在对面(负责征地)的官(员)没了耐性,大力拍台,大声喝我们干部不配合(政府工作)。这个时候,我就用更大的掌力拍台。”另外,但凡在征地谈判中为村落社区争取到了更多的利益,有的村干部就会将他们与政府过招的“英勇”事迹讲给村民听,用意当然是为了显示村干部维护村落社区利益的决心和能力,好让村民放心将土地交给村委。

以上的论述表明,长腶村的再集体化是在村民既有的地权及其意识结构的基础上,村干部组织动员村民抢抓“筑巢引凤”的机遇,应对国家征地的压力,践行“共同富裕”政治理想的结果。村民既有的地权及其意识结构为村落社区的再集体化提供了行动框架,为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提供了合作制基础。以下的论述将表明,村民既有的地权及其意识结构在股份分配以及集体收益分配中同样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在此基础上,村委和基层政府都将各自的意志铸入其中,三者角力,最终决定了长腶村股份合作制的股份制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