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理论框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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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原则(2)

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细分为管理层与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与管理层三类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的加剧,催生了公平性的问题。公平性是针对内幕交易信息而言的,它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得同一信息。例如,公司向证券分析师或机构投资者披露的敏感的非公开资料,必须通过在证监会备案或发布新闻的方式向公众公布,使其他投资者在同时也能公平地获得任何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美国SEC于2000年8月颁布的公平披露规则(Regulation FD)规定,公众公司或代表其行为的人如果向规则列举的主体(证券经纪商和自营商及其工作人员,投资顾问,某些投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投资公司、对冲基金及其关联人员,可以合理预见其将基于所披露信息买卖证券的公司证券持有人等)选择性地披露了重大的非公开信息,那么他们必须同时或迅速向一般公众公开披露同一信息。通过这种制度安排能够最大限度地向所有投资者开辟信息的“无歧视通道”Daniel F.Spulber,Christopher S.Yoo.Access to Networks: Economic and Constitutional Connections[J].88 Cornell L,2003:885.。2007年1月,我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加大了对投资者信息权利的维护,首次提出“公平披露”的概念,认为“公平”与“及时”披露应当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

二、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可以缓解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私有信息较少的投资者与私有信息较多的投资者之间的交易风险,使投资者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股票市场中来Verrecchia R..Essays on Disclosure [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2001,(3).。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作出及时性要求,是为了确保投资者的决策建立在公司最新披露的信息基础上。这样可以缩短投资者的内部控制信息收集时间,降低内部控制信息处理成本,提高投资者的决策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及时性与准确性、完整性的关系是:当公司已经披露在外的内部控制信息由于客观原因不再具有准确性、完整性的时候,公司有义务及时修改、更正或者澄清这些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2010年初,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超过国家标准的乳制品,被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而早在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质监局就发现了其生产的少数批次中老年高钙奶粉(生产日期为2009年4月1日)、含乳调味品和原料中三聚氰胺含量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但在之后长达8个月的时间内,此信息一直处于对公众“保密”的状态。直到2009年12月31日,上海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才公开发布了这一消息。一些业内人士此前就知悉此事,但被告知“要保密”、“不能说”,因为“目前乳业恢复形势很好”。这就是典型的选择性披露。选择性披露是指将重大的未公开信息选择在某种“恰当”的时机披露,而不是及时披露;选择向某些人(或机构)披露,而不是向所有投资者披露;选择某些“适宜”的内容披露,而不是充分披露等。这些“选择”违背了内部控制信息的及时性、公平性与完整性等披露原则。

三、重要性原则

SEC在S-X规则中提出,“重大性”这一术语被用于任何项目的信息提供时,都要求提供方应该在投资者购买发行证券之前向一般谨慎的投资者提供理所当然应予以通知的那些信息。美国会计学会(AAA)指出,当有理由相信有关特定事项的知识将对已知道该信息的投资者产生影响时,该事项被认为是重大的。FASB在SFAC No.2中指出,如果一个项目的大小程度在考虑了周围环境时,其列报或纠正可能改变或影响依赖这一报告的理性使用者的判断,那么这个项目的遗漏或者错误就是重要的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SFAC No.2:Qualitative Characteristics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R].1980.。FASB与IASB均将重要性作为衡量信息是否有用的一个门槛,“如果信息的遗漏或误报可能影响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则该信息是重要的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ramework for the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R].2001.。”可以看出,这些关于重要性的定义基本上是一致的,即都是以信息使用者的投资决策作为依据进行判断。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14号——信息披露》(征求意见稿)中的“重大”是指可能或者已经对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提出披露要求并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件和交易事项;企业认定的其他重要事件和交易事项等。

重要性体现出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偏好,即各种信息不可能同样重要、力量均分地披露,而是有侧重点,详略分明地披露。重要性原则是决定内部控制信息是否应该披露,是详细披露还是简单披露的关键。笔者认为,只要管理层认为对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重要的内部控制信息均应予以披露。

重要性与完整性既相矛盾又有联系。重要性并不要求上市公司事无巨细地将所有内部控制信息一律公开,因为这样做一方面增加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成本;另一方面把投资者埋入杂乱无章的信息堆中,增加了投资者收集信息的成本和筛选有用信息的难度,降低了信息披露的功能。重要性与完整性的结合体现了信息的适当披露,换言之,只有重大信息或法定披露信息才属于应当充分且完整披露的范畴。2002年,美国SOX法案在其第302条款“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中,要求公司的首要官员们设计所需的内部控制,以保证这些官员能知道该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的所有重大信息,尤其是报告期内的重大信息。同时,要求签字官员向公司的审计师及审计委员会披露在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执行中,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及编报财务数据的功能产生负面影响的所有重大缺陷,以及向公司的审计师指出内部控制的重大缺点。签字官员应在报告中指明在他们对内部控制评价之后,内部控制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或是其他可能对内部控制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包括对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或重要缺点的更正措施。

当然,重要性也不意味着“套话”式的披露(boiler-plate disclosures)。披露企业面临的所有风险,只能降低内部控制信息的相关性和可理解性,因为这种简单地、不加分析地、喋喋不休地披露,反而无法突出关键风险。因此,在重要性标准下,管理层有必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划分主要风险与次要风险,单独披露主要风险,合并披露或者简化披露次要风险。不同的企业主要风险与次要风险的划分是不同的。例如,一些企业较其他企业有更高的智力资本方面的风险;另一些企业较其他企业有更高的实物资产方面的风险。主要风险与次要风险的划分并不需要管理层花费多大的力气去判断,因为管理层正是应对这些风险的中流砥柱,他们只需要将掌握的情况“说”出来就可以了。问题是他们是否愿意实事求是地“说”出来。所以,我们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价值取向定位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实际上,保护投资者利益,也就是保护了企业自身的长远利益。

§§§第四节可比性原则

一、企业间的可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