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宋代管理思想:基于政策工具视角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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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买扑承包经营思想

一、酌中定额,由著价最高者承买“著价”又称“着价”,为保留引文原貌,书中不予统一。

买扑制又称扑买,唐代晚期就已出现,宋代广泛流行。这一制度是私人通过类似现代流行的投标竞价承包的方式,向官府交纳课利,承包经营官府的酒坊、田地、商税场、盐井、河渡等。宋代买扑制集中体现了当时政府以市场性自愿平等订立契约的原则来代替行政性强制执行的原则。

在买扑制中,官府估定的最低出价,即买扑名数(类似于现代投标竞价中的标的)有待于市场来决定。这就是说标的物的价值不是由政府说了算,而是由市场价值规律客观确定的。

元祐元年(1086年)六月敕文规定:买扑名钱数“若累界有增无减,即取累界中次高一界为额;如增亏不常者,即取酌中一界为额”。这种取次高或酌中一界为额的办法比较适中合理,防止买扑名钱数偏高或偏低,“参酌中道,立为定额,不使愚民贪得忘患”《尽言集》卷2《论买扑坊场明状添钱之弊》。。这既避免了买扑人的承包风险,又防止了买扑人获得过高的承包利润。但是,在激烈的竞价承包中,“小民争得务胜,不复计较实利,自始至末,添钱多者至十倍,由此破荡家产,傍及保户,陪纳不足,父子流离”。针对这种情况,苏辙提出了改进的方法:“乞取累界内酌中一界为额,除元额已足外,其元额虽未足,而于酌中额得足者,并与释放,唯未足者依旧催理,候及酌中额而止。”苏辙:《龙川略志》卷5《放买扑场务欠户者》,中华书局点校本,1982年版。这一主张比较合情合理,取累界内酌中之额作为买扑者所应交纳课利的底数,不会是很苛刻的要求;而通过实封投状竞标所添课利钱,则是政府利用买扑者之间的竞争加价而获取最大的承包收益,这也是无可厚非的。

买扑中中标人的确定。投标人在投标时,在公布的最低出价的基础上,“听自立价”《长编》卷217注。,“任便着价”《宋会要·食货》61之27.。然后,“据所投状开验,著价最高者方得承买”《长编》卷220.。从“听自”、“任便”可以看出,投标人与招标人(即政府)的关系基本上是平等的,即建立在自愿、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通常情况下,如有最低出价的招标,一般要求投标人的出价必须高于最低出价。如竞价承包坊场,“有课利买,名净利钱,恣民增钱夺买”《叶适集·水心文集》卷1《平阳县代纳坊场钱记》。。但有时如最低出价过高,而无人投状,则由官府降低价格继续招标。或根据情况允许投标人低于最低出价投标,“不以着价及与不及体减分数,但拆封日,取着价最高者给付”《宋会要·食货》21之14.。

二、三种人有承包优先权

如前所述,在一般情况下承包权给著价最高之人。但是宋代规定原承包者有优先权,即其愿意以出价最高者的条件承包时,应继续由其承包。如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规定:实封投状拆封后,“以时比较,给赏(‘赏’字疑衍)着价高人……或见佃赁人愿依著价高人承买者,限五日投状听给”《宋会要·食货》61之17.。在中标人的确定上,原承包人具有优先权,这使场务生产具有连贯性,并能鼓励保护原承包人在生产资料上投入的工力与财力。基于这种理念,宋朝廷甚至规定在承包期限满前一年,即征求承包者愿不愿意继续承包,如不愿意再进行招标。如元祐元年(1086年)六月规定:“如界满前一年,见买扑人不拖欠,即先限一月取问愿与不愿接续承买。如不愿,即出榜,限一季内许人投状。”⑤《尽言集》卷2《论买扑坊场明状添钱之弊》。为了鼓励原承包人继续承包,宋朝廷不但给原承包人优先权,而且在价格上也给予一定的优惠。如绍兴五年(1135年)规定:“限满折封,给着价最高之人……仍具最高钱数,先次取问见佃赁人愿与不愿依价承买,限五日供具回报。若系佃赁及三十年已上,即于价钱上以十分为率,与减二分价钱,限六十日送纳。”《宋会要·食货》61之7.当时由于土地租佃权流转频繁,所以“佃赁及三十年已上”的优惠条件过于苛刻,不久,朝廷又规定:“见佃赁未卖田宅已满一年”,便可享受“减二分价钱”的优惠;“未及一年者”,则只能享受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宋会要·食货》61之24.。

宋代,在出价最高数相同的情况下,除了原承包人首先享有优先权之外,其次是按投标的时间顺序,先投标人享有优先权。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规定:“以时比较,给着价高人。内著价同者,即给先投状人。”《宋会要·食货》61之17.再次是家业抵当最多人也享有优先权。元祐元年(1086年)规定:“若二人已上价同,并择己业抵当最多之人,依所著价给卖。”“两人已上下状,为(‘为’当为‘惟’)给己业抵当最多之人。盖因其有自爱之心,必能为防患之虑,委之场务,可无他虞。”⑤《尽言集》卷2《论买扑坊场明状添钱之弊》。由此可见,在所出最高价相同时,让家业抵当最多的人承包,能使官府在转让经营中所承受的风险降到最小。

三、竞标底价与招标、开标的公开性

买扑制度中出现了政府与投标人之间讨价还价的博弈关系。一方面,如前所述,政府在竞标中让出价最高的买扑人承包,目的是获得最大的转让经营收益;另一方面,买扑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最大的考虑是其出价获得承包经营权后,是否能够获利。因此,当政府竞标底价太高时,将出现无人参与竞标。这时,政府只得逐步降低竞标底价以召人承买。元祐六年(1091年)春规定:“诸场务界满未交割者,且令依旧认纳课利,及过日钱,若委因事败阙,或一年无人投状承买,经县自陈申州,本州差官,限二十日体量减定净利钱数,令承认送纳,仍具减定钱数出榜,限一季召人承买。无人投状,本州再差官减定出榜。限满,又无人投状,依前再减出榜。若减及五分以上,无人投状,申提刑司差官与本州县官同共相度,再减节次,依前出榜。如减八分以上,无人投状承买,委是难以出纳净利钱,即所差官与本州县保明申提刑司审察,保明权停闭讫奏。”《苏轼文集》卷34《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这里非常明确具体地规定三个层次减定钱数出榜召人承买的审批权限,朝廷完全依照市场价值规律决定竞标底价,直至减及八分以上,实无赢利可能时,只得决定关闭该场务。这里没有任何使用封建行政性手段,强迫买扑人承包的做法。

买扑中招标、开标很公开。宋代,当官府转让经营权时,为了让更多的人知晓,参与承包竞争,规定:“酒税等诸般坊店场务之类,候今界满拘收入官,于半年前依自来私卖价例要闹处出榜,召人承买,限两月内,并令实封投状,置历拘管。”《长编》卷220这样在交通要道热闹之处经过两个月的宣传招标,招人实封投状时,“令州军造木柜封锁,分送管下县分,收接承买实封文状”。当竞买人投状时,官府“仍置印历,抄上承买人户先后资次姓名”《宋会要·食货》61之5.。限满后,各县停止接收投状,“倚郭县分将柜申解赴州,聚州官,当厅开拆。其外县委通判,县分多处除委通判外,选委以次幕职官,分头前去开拆。并先将所投文状当官验封,开拆签押”《宋会要·食货》61之17.。哲宗元祐年间甚至还出现了公开投标报价的竞争机制,即投标人不是将“状”(即标书)密封投送,而是类似于当代的公开报价方式,“明书钱数,众各见闻,又择价高之人便行给付”《尽言集》卷2《论买扑坊场明状添钱之弊》。。总之,无论是于“要闹处出榜”,还是“聚州官当厅开拆”,抑或“明书钱数,众各见闻”,都体现了买扑公开性的原则思想。这有利于投标人的公平竞争,防止贪官污吏营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