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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2 零售企业物流模式

13.2.1 零售企业物流模式的概念

对于物流模式概念的理解,存在着狭义和广义两种不同的主张。主张狭义观点的人认为,企业物流模式是物流主体不同而产生的商品实体的不同运动形态,其划分标志是“谁”运作和“谁”管理物流活动(后锐、张毕西,2005;贺勇、刘从九,2006)。主张广义观点的人认为,企业物流模式是物流构成要素、物流功能、物流收益和支出有机组合而成的形态,是一个系统,包括确定服务区域、服务对象、服务产品、服务手段和服务体系等(王伟,2004)。可见广义物流模式的概念与物流系统概念等同。物流系统是围绕着满足特定物流服务需求,由物流服务需求方、提供方及其他相关机构形成的一个包含所需物流运作要素的网络,包括物流系统的环节和物流系统功能(何明珂,2004)。

零售物流研究学者基本接受了狭义物流模式的概念,普遍认为零售物流模式是物流主体不同而产生的物流运作和管理形态。差别仅在于分类时,有的以提供物流服务的一个主体为标志(迈克尔·利维、巴顿·韦茨,2001;任军号,2004;吴聪,2005;张华芹,2006),有的以多主体之间合作方式为标志(周筱莲,2006),但得到的分类结果基本上是一致的。

我们基本赞成系统全面的广义概念,即零售物流模式是零售企业为了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对零售物流各个要素进行有机组合而形成的物流运作和管理系统。我们在已有相关成果(何明珂,2004)的启发下,认为这个系统包括确定零售企业竞争优势目标、选择零售企业物流的主体、设计零售企业物流的环节、规划零售企业物流的功能、应用零售物流的管理技术和评价零售企业物流绩效。

13.2.2 零售企业物流模式的类型

已有关于零售物流模式类型的相关文献,基本上是以物流运作主体为标志,把零售物流模式划分为四种类型:供应商主导的物流模式、零售商主导的物流模式、物流商主导的物流模式(第三方物流模式),以及共同主导的物流模式。其定义、优点和实施条件(迈克尔·利维、巴顿·韦茨,2001;任军号,2004;吴聪,2005;周筱莲,2006;张华芹,2006)。

也有学者在以零售物流主体为标志划分零售物流模式的基础上,根据经过的主体环节数量进行更为具体的细分(周筱莲,2006)。

我们认为,仅仅以物流主体为标志的物流模式划分方法,有很大的局限性。随着广义零售物流模式概念的提出,零售物流模式的分类也需要补充物流环节标志、物流功能标志和物流技术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