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上市公司代理问题、投资者保护与公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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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对国有样本的研究

一、描述性统计

我们将国有样本按照最终控制人性质分为市级和县级政府控制(LGOV),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和高校(HGOV)两组,连同法治水平指数的均值、是否在海外上市以及是否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分别分组观察其对外担保相对金额以及托宾Q值之间的差异。

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和高校控制的上市公司,其对外担保相对金额要小于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而托宾Q值则是前者高于后者;法治水平高的地区,其所属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对金额要小于法治水平低的地区所属上市公司,托宾Q值前者略高于后者;发行H股或N股的公司其对外担保相对金额要小于只在A股上市的公司,托宾Q值前者高于后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其对外担保相对金额要小于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但前者的托宾Q值却小于后者。

二、多元回归分析

(一)托宾Q值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对金额之间的关系

以托宾Q值作为因变量进行多元回归的结果。

模型1中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对金额的系数为负,虽然这个结果符合我们的理论预期,但其统计结果并不显著,说明对于国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而言,担保所造成的代理冲突并不十分严重,因此其对于公司价值不具有显著影响。模型2中我们引入了国有最终控制人虚拟变量,对外担保相对金额的系数依然为负且不显著。模型3和模型4我们分别引入法治水平指数和公司是否海外上市虚拟变量,对外担保与托宾Q值之间的关系没有变化,法治水平指数在0.01的水平上与托宾Q值显著正相关,公司发行H股或N股虚拟变量的系数为正,但不显著。模型5加入了公司是否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虚拟变量,对外担保相对金额的系数依然为负且不显著,公司是否受到过监管机构的处罚虚拟变量系数为正且不显著,这个结果与我们第五章的结论一致,说明证券监管机构对国有上市公司的监管具有滞后性和无效性。模型6将国有最终控制人类型、法治水平指数、公司是否海外上市以及公司是否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均纳入分析,回归结果与之前的研究结论相比没有显著变化。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对金额与国有最终控制人类型等有关因素之间的关系

我们考察了不同的国有最终控制人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其对外担保相对金额是否有显著不同;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是否能减少国有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程度,从而弱化代理问题。具体结果。

模型1中国有最终控制人类型其对外担保相对金额并无显著差异,其中市级政府控制和高校控制系数为正但不显著,而省级政府控制和中央政府控制系数为负且不显著。模型2中法治水平指数与对外担保相对金额在0.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法治水平高的地区,其所属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对金额小,说明法治水平越高的地区,最终控制人利用担保这种方式对上市公司的侵占越小,代理问题越不严重。模型3中公司发行H股或N股虚拟变量的系数为负,但不显著;说明海外上市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公司治理水平,减少了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的侵占行为,但效果甚微。模型4中公司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处罚虚拟变量系数为正且不显著,说明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其最终控制人利用担保这种方式的侵占行为可能更为严重一些;但由于不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我们并不能推断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与未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其对外担保行为有显著差异。

三、小结

本节我们考察了国有控制的上市公司其对外担保行为对公司价值有何影响;不同类型的最终控制人其所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是否有显著不同;法律对于投资者的保护是否能够减少最终控制人利用担保这种方式来侵占其他小股东的利益,从而弱化代理冲突。

研究结果表明,国有上市公司担保所造成的代理冲突并不十分严重,因此其对于公司价值不具有显著影响;不同类型的国有最终控制人其对外担保相对金额并无显著差异;法治水平高的地区,其所属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对金额越小,从而代理冲突越不严重;发行 H股或N股对减少对外担保行为作用不明显;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与未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其对外担保行为也没有十分显著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