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声誉、法治与银行道德风险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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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中道德风险的成因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产生既有道德风险产生的一般原因,也有与大多数国家尤其是东亚国家金融危机形成机理类似的原因,如政府担保、委托代理制下的代理人问题以及信息不充分问题。除此之外,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产生还有其自身的特殊原因。

一、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模糊不清

2003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选择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并动用450亿美元国际储备注资。目前,除中国农业银行之外,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已经相继完成财务重组、建立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引进战略投资者,并先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尽管我国三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造,但国有股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或绝对控股地位,这使得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存在巨大的代理风险和“内部人控制”倾向,难以实现以银行微观利益为基础的两权分离,更别说抑制银行的道德风险。从理论上来说,全体人民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初始委托人,国资委则是次级委托人,但这种双重委托关系的监督机制是失效的。一方面,全体人民和国资委之间没有真正的契约关系,国资委并不能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国资委作为次级委托人应监督银行以实现国有股的增值和保值,但国资委作为一个政府部门,其决策要考虑的不仅仅是经济效益,还要考虑社会效益,因此政府往往把国有商业银行当作宏观调节工具和公共管理工具,将公共管理和宏观调控目标当作对四大银行的管理目标和约束,运用行政手段等方式要求四大银行担负起对社会和经济的稳定责任。由此可见,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之前存在的所有者虚位、所有权管理缺失和政银不分等问题依然存在。其他股份制银行的国有股比重过大问题也使普通股东无法对经理人员实行有效监督,仍然难以摆脱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问题。由于所有者放弃或无法行使权利,银行为高级管理人员所控制,所有者、经营者、监管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难以建立有效的利益制衡和互动机制,因而也就难以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二、国家信用担保导致了银行的严重道德风险

本书前面的分析表明我国银行道德风险非常严重,但为什么中国的银行体系并没有发生大的动荡?这实际上就存在一个悖论:尽管中国的银行体系的道德风险非常严重,但实际上中国却维持着银行体系的相对平稳运行。中国的银行体系之所以没有发生金融危机,恰恰是因为我国实施了国家信用担保制度,但这种制度在保障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性的同时,造成了更为严重的道德风险。

1.国家信用担保保障了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性。

前面的分析仅仅说明了银行体系发生大动荡的可能,事实上是否发生还要看一国的制度支撑。因为经济事件往往都是当事人进行博弈的结果,而制度安排决定了当事人的策略空间。其实,戴蒙德和迪布维格在他们著名的银行挤兑模型(D-D模型)中就已经揭示了制度的重要性,他们的模型表明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大大降低了银行挤兑发生的可能性。不过他们分析的是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银行挤兑问题,并没有为中国制度环境下的问题提供现成的答案。

我国长期以来并不存在明确的存款保险,但从近年来所发生的各种金融机构破产案中,政府所采取的处理方法来看,可以认为中国存款性机构的各类存款均享受政府的隐含保险。例如,1998年6月21日,国家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在此之前的公众挤兑现象已经相当频繁,国家为此曾紧急调拨34亿元人民币抵御风险,后来,又由工行托管其全部资产负债,由于公众对工行背后国家信用的信任,危机才没有继续蔓延。2002年12月,浙江迅达城市信用社的董事长林竿挪用、侵占信用社资金6000万元,大量存款人跑到信用社要钱,挤兑行为再次发生,央行立即把其全部准备金注入,政府也从全省调资4500万元注入。最后,虽然多数个人储户本息兑付,但企业客户只能根据清收贷款的情况来偿付,而清收贷款的难度相当大。而这些现象所暴露出的问题,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政府实行的是对所有银行危机进行保护,并全额支付存款人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正是因为国家信用的担保维持了道德风险相当严重的中国银行体系的平稳运行。

分析国家信用担保的影响之前,本书假定人们并非完全理性的,而是有限理性的,这样更接近于现实;并且银行挤兑涉及的是大群体成员的博弈问题,因此本书借助于比较适于处理该类问题的进化博弈模型对此进行分析。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考察存款人之间进行博弈的问题进行分析。在这个博弈中,存款人把资金存入银行,银行把这些资金贷给需要资金的企业,博弈在存款人之间进行,博弈的焦点是到期取款还是提前取款。如果银行的存款客户都等到存款到期再提取存款,企业就能利用银行贷款完成投资项目,银行到期可收回贷款本息支付客户的存款本息。但如果银行存款客户在存款到期前即要求提取存款,则银行就不得不提前收回贷款,企业无法顺利完成项目,只能收回部分资金偿还给银行。银行用收回的贷款支付提前取款客户的本金,剩下的数目支付给其余客户;倘若所有客户同时要求提前取款,则平分收回的款项。银行存款客户是否提前取款除了要照顾自己的实际需要外,很大程度上要考虑其他存款客户的策略选择。根据上述描述,我们假设a>c、d>b是合理的。

采用不同策略类型的博弈方的比例的动态变化可以通过复制动态方程得以刻画。

令F(x)0可得出该复制动态有三个稳定状态,分别是x*=0、x*=1以及x*=(d-b)/(a-b-c+d)。需要指出的是第三个稳定状态可能与前两个中的一个相同,因此实际可能只有两个稳定状态。尽管有这种可能性,本书在这里讨论三个稳定状况的一般情况。

根据微分方程稳定性定理,可知x*=0和x*=1都是该博弈的进化稳定策略(ESS),而x*=(d-b)/(a-b-c+d)则不是本博弈的进化稳定策略。

从图中可以比较直观地看出x*=0和x*=1是该博弈的ESS,而x*=(d-b)/(a-b-c+d)不是。当初始的x水平落在区间(0,(d-b)/(a-b-c+d))时,复制动态会趋向稳定状态x*=0,即所有博弈方都采用到期取款策略。而当初始的x水平落于((d-b)/(a-b-c+d),1)时,复制动态会趋向于x*=1,即所有博弈方都采用提前取款策略。从而也可以看出,第三个稳定状态虽然不是ESS,但它的位置决定了最终形成0和1两种进化稳定策略均衡的可能性。假设初次进行博弈时的存款人采用两种策略的比例落在[0,1]区间任一点的概率相同,如果第三个稳定状态距0较近,那么通过复制动态最终实现x*=0这个策略均衡的几率更大;如果距1较近,则实现x*=1这个策略均衡的可能性更大。

上述博弈具有两个截然相反的均衡,一个是有效率的(好的)均衡,对应x*=0,也就是博弈的最终结果是没有人采用提前取款策略,从而银行可以在到期日回收贷款本息并支付存款客户本息。另外一个是低效率的(坏的)均衡,对应x*=1,也就是博弈的最终结果是所有存款客户都提前取款,即发生挤兑,银行不得不回收贷款以支付客户本金,然而投资项目并未到期,贷款无法完全收回,从而造成银行倒闭。于是,可以通过第三个稳定状态的位置来判断和比较不同情况下发生银行挤兑的可能性。

可见,本模型的这个结论与D-D模型的见解并没有太大差别;它的不同之处在于能够对不同的制度安排之下银行挤兑发生可能性的讨论,特别是它能够对比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依靠国家信用的中国的不同情况。

下面比较三种情况下银行挤兑发生的可能性。

这三种情况为:

情况1:无存款保险与国家信用担保;

情况2:有存款保险但无国家信用担保;

情况3:存在国家信用担保。

为简单起见,假设在上述得益矩阵在这三种情况下不同仅在于当一方提前取款时另一方最终可以获得的款额的差别。因为三种情况的关键区别就在于对存款人的保护承诺不同。存款保险和国家信用担保增加了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使得存款人相信尽管其他人可能采取提前取款策略,他们相信能够比没有存款保险的情况下取得更多的金额,而在具有国家信用担保的情况下他们又能够比无国家信用的情况下获得更多。令上述得益矩阵中的c在这三种情况下的数值分别为cn、cd和cs,则会有cn<cd<cs。

由于上述博弈的复制动态前两个稳定状态是确定的(0和1),下面比较第三个稳定状态即x*=(d-b)/(a-b-c+d)在不同情况下的大小。令该稳定状态在上述三种情况下的值分别为x*n、x*d和x*s,就是曲线与x轴中间那个交点位置的变化。该交点在第一种情况下距x*=0最近,发生挤兑的可能性最大;在第二种情况下交点距x*=0稍远,从而存款保险降低了银行挤兑的可能性;而在第三种情况下距x*=1最近,发生银行挤兑的可能性最低。可见,国家信用担保增加了银行的稳定性。这也就是中国的国有银行体系虽然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但仍没有出现挤兑与倒闭的原因所在。

2.国家信用担保加剧了银行的道德风险。

随着改革的推进和金融全球化的趋势,国家信用担保下的金融平稳运行难以持续下去。国家信用担保会造成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银行往往愿意承担自己担负不起的更大的风险,这些风险最终由国家来承担;此外,随着WTO的加入,中国金融业加速了开放的步伐,国家信用担保下的国内金融机构将会受到来自享誉国际的、实力雄厚的国外金融机构的冲击,其实质上就形成了国外信用对中国国家信用的冲击。

在这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下,不同风险的银行都免费获得了低成本的存款和其他债务资金,导致了严重的道德风险隐患,一方面银行可能积极地去从事高风险的经营操作,因为投资失误,成本也很小;另一方面又可能消极地进行保守或低效益的投资。这将使银行收入或波动频繁,或效益低下,对银行业的财务状况造成负面影响。而且以国家信用替代银行信用弱化了银行间进行竞争的动力。由于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和后盾,银行缺乏动力和压力去经营自身的无形资产,最终带来由低质服务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

由此可见,国家信用担保虽然使存款人维持了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信心,但是也降低了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督,难以控制国有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行为。事实上,并不是良好的银行声誉维持了存款人信心,而是国家信用担保所导致的存款人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控能力的信任、我国存款人的风险意识比较低下以及存款人对国家保护银行业政策的良好预期维持了存款人的信心。其中后两个原因可以从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怀化分行对300户城乡居民和157户银行职员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加以佐证。在这份调查问卷中,有76%的被调查者认为钱存在银行没有风险,59%的人认为银行不会破产倒闭,认为国家不允许银行倒闭的人更高达77.67%。只有15%的人认为钱存在银行有风险,31%的人认为银行会破产倒闭,22.33%的人认为国家会允许银行倒闭。相反,泰国公众对泰铢的信心的彻底崩溃,是引发东南亚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信任危机使这些国家的货币贬值幅度远远超过了其本身的实际价值。

三、银行内部的代理问题

银行内部的代理问题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第一,行长与信贷员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各级银行一般实行行长负责制,在实际信贷工作中行长作为各级银行的代表,委托信贷员进行信贷工作。信贷员负责鉴别借款人的项目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和抵押物真实价值以及保证人的担保能力等信息,但由于行长和信贷员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行长难以掌握信贷员工作的努力程度,因此信贷员有可能不认真工作,甚至可能凭借手中权力收取灰色收入。这会提高银行的信贷风险,导致银行的不良资产率上升。

第二,上级行与下级行委托代理关系的道德风险。刘锡良、曾欣(2003)从总行与分支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研究了银行道德风险的产生。他们认为,总行与分支行在信贷发放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并构造了分支银行的效用函数。通过分析分支银行的效用函数,他们发现在现有信贷机制激励不足条件下,分支行可能会留出部分到期贷款不予催收,从而形成了不良资产。

四、信贷市场竞争程度较低

尽管近几年来,我国放松了银行市场的准入,出现了许多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实现了银行市场竞争主体的多元化,竞争程度有所加强。但这些新银行在银行规模和市场份额等方面仍然远远落后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因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的银行体系中仍处于寡头垄断的地位,而且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而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市场要有足够的竞争性。只有在竞争性的市场中,竞争主体才会有积极性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声誉。竞争主体一旦具有了一定的垄断能力,就缺少积极性保持良好的声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寡头垄断地位造成了它们对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漠不关心,单方面出台一些有损其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政策。其利益相关者虽然难以接受,但是由于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途径,因此最后的结果往往是无奈接受现实。比如银行卡收费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2004年3月18日,中国农业银行率先公告将于4月1日在国内对借记卡收取费用。随后,工行、建行等国有商业银行也陆续透露酝酿中的收费计划。中国消费者协会随即公开声称这一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并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所规定的‘霸王条款’。于是,湖南和重庆的消费者先后把农行、工行、建行告上了法庭;山东、广东和江苏的消费者开始排队退掉不常用的借记卡。”银行卡收费风波并不是因为每年10元的收费,而是银行对市场规则的漠视和不尊重,是银行对其客户的道德风险行为。银行卡收费这一事件反映出这些商业银行仍然具有行政机关的某些特点,这是因为它们垄断着国内银行体系的大部分资源。因此,我国这种寡头型银行市场结构决定了该市场没有声誉机制有效发挥的基础,银行的利益相关者难以制约国有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行为。

I。Serdar Ding(2000)的研究表明,当银行市场的竞争不够时,来自于证券市场的竞争能够增强银行市场声誉机制的有效性。经过近20年的发展,尽管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但也存在许多缺陷,比如政府的干预过多、内部人操纵、相关法律滞后等问题。尤其是在经历了2007年10月份以来的漫漫熊市之后,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严重不足。来自证券市场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银行维持其良好声誉的积极性,但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能力太强,这种来自证券市场的竞争还远远不够激励银行维持其良好声誉。

五、法治水平低下

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与银行业发展最紧密相关的法律。这些法律的颁布使我国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金融法律体系。但在一些方面仍存在法律缺陷,如对金融控股公司等综合经营监管尚未纳入法律轨道,保险制度、金融机构退出和救助等方面存在法律缺陷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方面立法不够全面。尽管从法律条文体系来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尚比较完整,但是在实际执行层面上遭遇不少阻力。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大量存在,执行时间长、程序复杂、成本高昂、严重的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使许多法院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寻求法律保护的债权人反而陷入两难的尴尬境地。因此,我国法治水平的完善最为关键的一步还是要让法律从权力的阴影下解禁出来,加强对法律惩罚机制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