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声誉、法治与银行道德风险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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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治理我国银行道德风险的政策建议

一、以银行声誉来代替国家声誉

国家信用担保制度虽然有它较能实现金融稳定的一面,但由于它和市场经济的公平、效率原则相违背且更易激发道德风险,因此并不适用于WTO背景下中国未来的经济环境。这就需要对目前的国家信用担保制度进行改革,以银行声誉来代替国家声誉,这样才能够有效治理国有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本书在前面的分析中,提到了声誉机制的有效发挥,需要一定的制度安排来支持。目前在我国,这些制度安排都不成熟,需要若干年的改革,才可能具备声誉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比如说尽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的三大银行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但其内部治理结构仍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对那些新兴股份制银行来说,它们虽然已经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但又存在着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其利益相关者没有办法来监督和制约这些银行。再比如,目前我国银行市场的寡头垄断结构也阻碍了声誉机制的有效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寡头垄断地位决定了它们不会在乎那些弱小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目前以银行声誉代替国家声誉的时机并不成熟,我国首先需要做的是完善声誉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制度安排。

长期以来的国家信用担保制度使我国居民形成了银行不会破产的信念;此外,我国银行,尤其是吸储量最大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由于种种原因积聚了巨额的坏账。在此背景下冒然取消原有的国家信用担保制度以后,国内存款人可能并不知道这意味着银行不会破产的神话的结束,于是依据思维惯性仍然相信国有商业银行,等坏账隐患在银行业界的激烈竞争中被引爆后再掀起全国性的挤兑风潮。这个结果虽然在短期内不会带来金融动荡,但它至少侵犯了储户的知情权从而有悖于公平原则,并且可能在将来造成更大金融危机。因此对我国来说,以银行声誉代替国家声誉是任重道远,不能过于急躁,目前首要的工作是完善银行声誉机制有效发挥的制度安排。

二、完善经理人市场,克服银行经理人的道德风险

由于我国的银行家市场并不发达,经理人员的选聘和解聘制度仍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很多国有商业银行的经理人员来自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委派或指定,这样经理人员就只能投上级主管部门所好,而不一定具有真正的经营管理才能。在政府任命的情况下,政府掌握很少的信息,而且也没有积极性去获取信息,这样真正具有管理才能的人就很难被选择到经营者的岗位上去。经理人市场的存在将使选择经理人的行为更加理性。经理人市场会把合适的经理人推荐到决策者面前。这样,银行经理人的目标不再是取悦上级领导,而是取悦经理人市场,即努力提高银行的经营业绩。另外,经理人市场还能使银行内部形成良好的竞争和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的经理人市场虽然还很不规范,但已经有所发展。具体到银行来讲,经理人也已经通过市场有一定的流动,但主要还是优秀的经理人从国有商业银行向外资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流动,很少有经理人从外资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跳槽到国有商业银行。如果国有商业银行继续维持现在的薪酬和用人体制,这一特征将会更加明显。但是,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经理人市场只会越来越完善,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必须适应这一趋势,在薪酬和用人体制方面进行改革,打破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真正做到“按能计薪”。

总之,从短期来看,经理人市场的逐步完善会使国有商业银行蒙受一定的损失,但从长期来看,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改革,经理人市场的完善会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对经理人的激励约束,从而克服其道德风险。

三、改革目前的国家信用担保制度,实行有限的存款保险制度

本书的第二章,分析了存款保险的银行道德风险困境,Chan、Greenbaum和Thakor(1992)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是不可能对存款保险进行公正客观定价的。我国银行体系的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这就无法对我国银行的存款保险进行客观定价,这样看起来存款保险制度似乎对我国并没有借鉴意义。而且在国外,存款保险制度也存在争论,对于该制度的未来改革方向,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在这里,本书无意提出一个新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只是探讨一下该制度对我国的银行改革可能会有什么帮助。与我国目前的国家信用担保制度相比,存款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优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国有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所以存款保险制度虽然仍不能消除银行的道德风险,但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我国还是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期,应实行全额保险制度,以达到稳定存款人信心的目的。在实行银行业破产制度一段时间后,视存款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再逐步推行有限的存款保险制度。

四、促进信贷市场的竞争

为了使声誉机制能够发挥作用,我国不仅需要促进银行市场的竞争,还需要引入来自证券市场的竞争。第一,应适当降低银行业的进入壁垒。垄断导致缺乏竞争活力和规模不经济,目前我国银行业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金融压抑现象,这就决定了银行业规制改革的主导方向应是继续放松进入规制,消除不当的规制性进入壁垒障碍。适当放宽民营银行的进入条件,使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逐步降低国有资本的比重。此外,还应适当引入外资银行,提高中国银行业整体的竞争程度和效率。第二,应创造利率市场化和利率竞争行为的微观经济条件,建立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机制,同时要加大中央银行对市场化利率及利率竞争行为的监管,尤其是对市场利率竞争行为秩序与市场利率总水平的监管。第三,适当时机逐步取消分业经营限制,促进银行业和证券业的混业经营。重点是要放开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限制,增强其自由度,这可以通过金融业的兼并重组来实现。

五、提高法治水平

为促进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我国需要减少地方政府对司法体系的干预,推进约束地方政府权力的相关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引导媒体和互联网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为银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还需要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通过健全产权保护等市场制度,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政府运作,把政府的作用限制在提供各种服务、完善发展环境上,减少政绩与经济指标的联系上,最终把政府建设成为“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具体到金融法律环境来看,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加快立法进程。第一,制定统一的《金融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健全和完善银行业务法律法规、鼓励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同时,要积极开展有关金融衍生产品和金融网络交易等新型金融业务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划和制定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制定统一的《金融法》及其实施细则,使各项金融活动真正纳入法治轨道。第二,增设《金融投资保护法》。存款保险制度及对证券投资保护制度,基本上属于强制保险,因此不能适用一般的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及券商保险机构。第三,未来一段时间,应在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信托业和融资租赁业、不良资产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款保险等方面推动中国的银行业监管立法。

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

构建和完善银行监管信息系统,建立监管机构与银行的即时信息通道。声誉形成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欺骗行为能够及时被发现,也就是说信息的传输速度十分重要。应借鉴CAMELS评级方法,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银行风险评级系统,通过风险评级全面、准确地反映一定时期内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评级结果应在金融系统内公开,并可在社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披露。如果银行违规操作,则降低其风险评级,使其失去经营上的优惠和市场准入方面的便利。不同风险级别的机构实行不同的监管强度和监管措施,对风险级别高的机构要增加现场检查频率、严格市场准入、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并提出限期整改建议,从而促进银行通过加强内部管理等途径降低风险度,增强声誉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