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高技术企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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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高技术企业集群信任机制变迁假说及其启示

一、高技术企业集群信任治理的客观条件

1.企业集群的成长的阶段性特征

对于企业集群成长阶段性的认识,有利于把握企业生存与发展过程中企业资源与环境要素演变的途径。在集群演进的创立期、成长期以及成熟期三个阶段,企业自身拥有的资源与企业面临的外部交易环境都在不断变化中。影响企业信任机制形成的决定因素也相应地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根据网络演进过程将集群成长的阶段划分为网络形成阶段、网络成长与巩固阶段、网络逐渐根植的高级阶段三个阶段(王缉慈,1997)。在集群发育初期,企业逐渐聚集成群,社会资本根植性较弱;随着集群企业之间不断的细化分工,交易频率增加,专用型资产不断形成,企业降低交易费用的要求不断强烈;随着企业集群发展到成熟阶段,社会资本作用增强,包括企业在内的各行为主体逐渐建立起紧密的联系,协作关系进一步密切和企业之间信任程度增加,企业网络与社会网络相互嵌入。

2.集群成长的网络化趋势

企业采取网络化成长方式是集群企业应对经济全球化、信息通信技术日新月异、企业社会责任要求增加等特定背景的结果,体现出了鲜明的时代性和趋势性。集群发展的高级阶段,效率、灵活性和学习能力成为集群企业应对变化必须考虑的三个至关重要的要素。作为应对策略,企业会选择采取网络化成长机制和方式,即单个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建立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合作关系,借助网络关系在特定的地理范围内迅速获取和共享网络资源,网络资源与企业内部资源的整合成为企业成长的基本动力。

企业网络化发展趋势通过影响交易成本理论框架下的诸因素变化进而对企业间信任机制形成与变迁发生作用。首先,网络组织可以降低交易费用(Jarillo,1988)。由于网络成员间在知识、技术上的相互依赖,极大地抑制了短期机会主义行为,因此有助于交易费用的降低。网络可以成为一种最小化参与企业交易成本的组织安排,因为,当参与各方过去曾经成功地完成了交易,并且相互认识到对方会诚实地行动和遵循公正的标准时,网络中的相互信任就会出现。而当网络成员拥有继续留在网络的愿望时,机会主义趋向会降到最低,监督成本随之降低,网络成员间相互信任程度就会加深。其次,网络化发展能够推动具有特定方向性的重复交易。网络是企业的一种长期战略导向行为,它可以通过协调网络成员间的信息、商品、资源流动来实现网络内成员间较高的目标一致性,推动具有特定方向性的重复交易,从而影响企业个体的倾向形成以及企业彼此之间的承诺和信任关系的达成。

在企业网络化发展的趋势中,社会资本诸要素同样影响着对企业间信任机制的形成与变迁,特别是社会资本要素不仅使我们对集群企业行为动因的解释更加深入,而且对描述和分析宏观层面上的集体行为和企业的长期选择也有很强的说服力。社会资本至少在两个层面上影响着企业的信任性行为:在宏观层面上,社会资本所涉及的规范与惩罚等概念是企业行为赖以发生的社会结构背景的一部分。经济行为是嵌入于社会结构之中的,它可以被理解成是一种选择,而选择所依据的是社会生活方式及其结构。规范是为一般社会群体成员所接受了的行动的规律性或规则,它在宏观层面上反映了社会网络的特征,而不是网络内部个别行动者的特征,并支配着处于微观层面的个体行动。有效的规范能够降低企业行为的风险和交易成本,从而促使企业间信任性行为的发生。在中观层面上,企业的社会网络及其结构决定了企业获取信息与资源的能力。企业的交易行为是在具体的社会网络中实现的,企业既是这一网络的创造者,也受制于该网络。网络化发展趋势强化了企业经济行为在社会结构中的嵌入程度。集群内企业是存在于同一社会网络之中的,它们的交易行为是在经过互相接触、互相观察后达成的,并有利于建立起信任关系。一些经验研究对上述分析观点具有支持作用的。Saxenian(1994)在对硅谷进行了深入研究后提出,不断扩展的企业间网络是硅谷发展的持续动力。松散连接的组织间网络促进了相互模仿和学习,同时分散了开发新产品的成本与风险。尽管硅谷非常依赖于全球市场和供应,但集成商更倾向于与当地的供应商合作,并以地缘接近为优势建立起以信任为基础的合作关系。

二、高技术企业集群信任治理的制度化条件

集群企业信任机制变迁研究的实践意义,就是要通过对信任变迁规律的认识,企业集群如何应对,解决企业集群的信任治理问题。本章拟就集群信任治理问题做初步的探讨。

相互信任既是集群企业之间互利互惠的需要,更是企业集群健康成长必不可少的行为路径。前文讨论了集群企业间信任变迁的机制,研究发现,无论计算型信任、关系型信任还是制度型信任,其形成与转化的过程既离不开企业的内生原因,也离不开外部激励因素的影响。降低交易成本和避免遭受集体惩罚成为集群的信任治理的核心问题。企业集群信任治理的客观条件是指对集群企业降低交易成本、重复交易、惩罚机制、信息流通等能够构成影响的关键性特征,这些特征最终构成了对集群治理的效率和集群信任治理制度安排的影响。

1.分工合作

企业集群治理合约的选择及其演进的直接影响因素是包括内生交易费用和外生交易费用在内的总交易费用(高闯,2003)。而决定总交易费用的直接因素是组织信息体制和制度化关联形式;间接因素是制度环境。从长期演化角度看,内生性的社会分工促进了交易的发展,也间接影响着企业集群治理合约的选择和演进。新古典经济学认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分工演进的过程,企业集群的成长与演进同样也是一个分工演进的过程。

前南斯拉夫的造船业在世界历史上曾经辉煌一时,到了克罗地亚地区独立时,经德国专家建议这一地区开始缩小企业规模,减少产量,企业尽量集中于某一领域实行专业化生产,将引擎的生产从造船业中分离出来,将各种外围零部件的生产转移给中小企业供应商。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并且形成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分工合作不断细化的中小企业群(陈雪梅,2003)。对珠三角地区集群形成过程的考察,同样验证了集群形成和发展的分工演进轨迹(张毅,2005)。中山小榄镇的集群形成可以追溯到当地知名企业的固力锁厂的分化。当该厂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员工出现分流并建立多家民营企业,最初从事各种金属配件制品;继而衍生出对包装、印刷的需求,从而发展出近千家包装、印刷企业;再由此衍生出胶黏制品行业的发展。浙江民营企业集群同样经历了专业性分工的动态演进过程(李永刚,2002)。第一个分工阶段是产品生产专业化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同一群落内部的民营企业生产相同门类的专业产品。第二个阶段是生产工艺专业化的阶段,一些特定的生产工艺流程开始从原生产企业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些专门从事某种工艺加工,以中间产品为主业的企业。第三阶段是生产服务专业化的阶段,群落内部的专业化分工进一步深化,服务性工种开始从企业内部转移到企业外部,专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且费用更加低廉的服务性企业开始出现。

一方面,企业间分工的实现增加了企业效率,消除或减弱了市场协调企业组织间分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降低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企业间如果缺少必要的关联就会使它们之间难以合作,引起较高的交易成本。分工合作使得企业成为从事系列分工活动的一环或数环,所以其活动就不可能是孤立的,需要与其他企业相互依赖,活动互补。所以,群内企业间的分工合作不仅通过市场治理(如价格),更多的还可以通过网络治理(如信任)来得以实现,这是现代企业组织走向企业网络的核心意义。在这个过程中,影响信任治理的因素伴随着交易费用的降低与网络社会资本的增加都会发生耐人寻味的变化。显而易见的是,分工与协作增加了企业间的相互依赖性,消除或减弱了市场协调企业组织间分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降低了交易成本,为企业之间的信任行为提供了空间。

2.空间集聚

(1)影响重复遭遇的概率。地理位置的相对集中,集群网络内部的运输费用、通信费用以及物流等费用都相对降低,这赋予网络内部企业独特的竞争优势,使得它们更倾向于在网络内部寻找合作伙伴。这导致企业间重复遭遇的概率会很高,即企业间的交易是一种连续性多次交易。处于一个相对狭小的地理位置上的企业通过连续性多次交易,企业间变得非常熟悉和了解。出于对长期利益的考虑,它们在交易时往往会放弃机会主义行为,而选择一种长期高信任的行为。企业进行一次交易时,是以一种理性的、有限的信任与对方进行交易,如果双方的信任度下降,就会中断交易,没有第二次合作机会。如果双方都守信,企业之间会再次合作,从而促进信任关系的加强。

(2)影响信息传递。由于地理集聚,信息传递相对迅速,传递方式亦表现为集群特有渠道和方法。信息渠道的广泛性既有利于对企业建立基于长期信任行为的良好声誉,也有利于对失信企业实施惩罚。当一个企业一贯具有良好的声誉时,区域内其他企业都能知道并愿意与其合作;反之企业的失信行为被其他企业知晓,并且很快不再同其进行交易活动。这种冷酷战略是对违约企业的最佳战略,其之所以能够得以实施,依赖于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对失信企业进行集体惩罚,迫使其专用性资产面临沉没的损失并不得不通过较高的交易成本获取网络内部的资源,这一过程在前文有过详细的论述。正是由于空间集聚特征的存在,才有利于信息的高度透明。

信息是群内企业间信任赖以形成的基础。信息共享是集群有别于单一企业和市场的基本优势。在集群内,企业在地理位置上是高度集中的,地理位置集中缩短了信息传递的空间距离,地理上的接近还为各种非正式交流提供了便利,而非正式交流是信息传递的重要途径。可见,地理位置集中性使得信息在集群中快速传递和流动。另外,集群作为一种特殊的网络,内部存在前向、后向和水平的产业关联。这种特殊的网络结构意味着成员企业间存在纷繁错综的联系,正因为成员企业间各种类型的密切关系的存在,使得信息能够在企业间迅速流动。信息流动的路径不仅反映了企业间存在的网络关系,同时也反映了特定的网络结构。

由于集群特有的信息流动方式,使得信息在集群内传播更加通畅,使得各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倾向于对称分布。这样一来,就意味着在集群内任何企业与其他企业的交易信息都将成为公共信息。如果某个成员在交易中采取了欺诈行为,那么,这种欺诈行为信息很快会在集群中传播开来,从而使得该成员失去未来的交易机会。因此,在集群网络内部,由于信息的高度透明,使得不确定性和风险大大降低,从而增强了彼此的信任感。

如上所述,空间集聚特点的内涵十分丰富,既包括了与市场交易等活动相关的企业间活动的网络性,也包括了基于特定地域社会文化的人际活动的社会网络性。前者增加了重复遭遇的机会,后者促进了信息的分享。

3.社会文化嵌入性

(1)影响长期合同形成。社会文化的嵌入性是指各种网络关系和企业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是会受到本地社会因素的影响。很多集群企业是由本地人创办和衍生的,相互间形成了嵌入性很强的本地社会网络,该网络为企业成长提供所需的资源。但不仅如此,这种基于特定社会文化的网络组织是不断复制和演化的,企业会利用各种现有的社会关系搜寻和吸纳新的合作伙伴,也可能会根据合作规范不断抛弃现有合作伙伴。

认识到所有交易在社会关系上的嵌入性,就能够理解嵌入性是导致长期合同关系形成的重要原因。当集群企业存在高度专用性资产时,交易失败会导致专用资产拥有者的巨大损失,但关系的持久性则为企业提供了补偿延时结清交易损失的可能性。对于企业来说,关系合同由于对减少上述损失很有价值,因此也就成为一种有效的合同,成为企业事实上所追求的特定性目标。在追求长期关系目标时,交易双方甚至愿意承担大量明显的静态无效率情形。由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引起的合同不完备性无法通过合同法本身来弥补,而需要依靠一个关系体中连续的协商来解决,关系合同正是这样一个内生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中的解决方案。由非正式的社会关系所产生的信任,其约束力往往既能够保证合同规定的内容被履行,而且能使交易双方在秉承善意的基础上继续以适当的形式履行合同未尽事宜,并减少出现机会主义行为。

(2)影响信息传递。社会文化的嵌入性解释了群内企业间的交易行为,总要受到本地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多种关系联结形成的网络成为企业成长的基本背景,对企业行为形成激励作用和约束作用,对企业间信任机制的形成产生促进或抑制的影响。群内企业信任机制的形成与转化过程,也必然置身于这些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之下。

具体来说,企业之间的信息流动有助于企业合作标准的建立与彼此信任关系的产生。企业集群可以为群内企业间合作提供两种基本优势:高质量的信息及其交换。而这两种收益的实现是通过社会文化的嵌入性实现的。企业可以直接通过关系网络中的相互联系纽带来获取信息。一般来讲,直接连接的节点会拥有同质的信息和知识,并且企业间的社会关系越是紧密,它们之间的行动就越是默契,进而影响到它们的信任行为。这将有利于企业间的学习和模仿,减少不确定性所造成的风险,提升成员间的信任和合作。当我们在某一个时刻观察一个特定的企业时,它所具有的网络联系可能是多维的。它本身可能嵌入于不同的社会网络中。这种嵌入可能是全部的嵌入,也可能是部分的嵌入。而且,这些联系的强度、性质以及其间传递的信息和资源等都有很大的差异。众多的网络间往往就是因为有了像这样的具有多重联系的企业节点而实现了网络与网络间的相互嵌入,使整个嵌入体内的信息提供与分享变得异常的复杂和活跃。

社会文化的嵌入性能从三个方面加强集群内部企业之间的信任:一是通过社会化形成期望聚合使集群内部企业间的交易具有可预期性,特别是在意外情况下,共同的文化为集群内部企业制定了基本行为规则。对方行为越是可以预测,就越有可能建立信任关系。二是集群内部存在共同的价值观和规范,企业行为的意图则能较好地被理解和估计,企业间可以理解对方言行并努力按对方的意图行事。如果对方的责任感与合作精神、公平意识、互惠意识等都能被理解和领会,则有利于信任的建立。三是共同的文化能够使集群各成员企业充分、及时地进行信息沟通,使交易各方了解彼此的策略行为,降低对对方行为的不理解程度,促进企业间的信任。

三、高技术企业集群中的信任机制的变迁及其主导要素的演变

1.高技术企业集群中的信任机制的变迁

在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对集群演进的阶段性与网络化趋势的分析以及与之相伴随的信任影响因素的作用机制,本节提出一个解释性的模型,用于考查集群成长中企业间信任机制形成、延展与升级的轨迹。

在该框架内,交易网络与社会关系网络在集群成长不同阶段的作用力比较是信任机制变迁的因变量。其中交易网络的作用主要通过交易不确定性程度的演变,专用性资产的形成与增加,交易频率的变化,交易市场环境的不断完善程度等作为解释变量;社会关系网络的作用强度与作用方式主要受到群内企业间义务与期望关系的形成,规范和惩罚的有效程度,权威关系的建立与扩展,信息渠道与信息质量的演变,多功能组织的构建等因素的影响。

集群发育初期,社会网络先于交易网络而存在,企业家往往在个体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搜寻交易对象。加之,集群初期企业还会更多地受到交易不确定性的影响。因此,先于交易而存在的社会关系对信任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图中的PE段,反映了社会网络对信任形成的作用力超过了交易网络,表明在此阶段关系型信任尚不能顺利地实现向计算型信任阶段的转化。

集群成长期是企业网络成长与巩固的时期。随着交易网络的成长,先天存在的社会网络中与交易不相适应的部分逐渐退出(或应该退出),与交易网络相互嵌入的新生的社会网络开始形成。在此阶段,企业的专用性资产不断增加,社会资本性的关系资产也逐渐形成,“锁定”效应出现;参与交易的企业数量以及交易频率均大幅度上升,企业重复博弈的机会增加;集群信息渠道与信息质量改善使得交易的不确定性降低;企业间交易的长期性与延时结清特征凸显。特别是专用性资产以及延时结清为特征的交易在客观上有助于关系型信任向计算型信任过渡。在图中的EF段,集群内生性的社会分工促进了交易网络的发展,交易成本因素揭示了信任机制转向计算型信任的原因,对交易双方信任行为的诉求就成为一种经过计算后的内在要求。

集群的成熟期是网络逐渐根植的高级阶段,交易网络与社会网络相互嵌入、彼此作用。社会网络促进交易网络,交易网络也能使社会网络进一步扩张,扩大的社会网络又促进了交易网络的生长,如此循环往复。正是由于这种地域集聚和文化根植的特性,才导致了不同形式的制度化关联的形成,进而使其内部企业间的联结对制度更加趋于依赖。交易网络与社会网络彼此融合为集群企业的交易提供了一个由多重制度组成的制度体系环境。集群企业间的制度化关联使计算型信任转化为制度型信任更具可能。

2.高技术企业集群中的信任机制主导要素的演变

集群演进的阶段性特征影响了集群发育初期、集群成长期、集群成熟期三个不同阶段,社会资本要素、交易成本要素作为信任的影响因素,其作用力的强度发生阶段性的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集群发育初期与集群成熟期社会资本要素的作用力超过了交易成本要素对信任机制的影响(尽管两个阶段的作用机制不同),而在集群成长期里,交易成本理论诸要素对信任机制的作用力强于社会资本要素。

集群演进的网络化趋势总体上表现为交易网络与关系网络的不断融合与相互嵌入。具体而言,这种演进最初表现为集群初期某个特定区域上的关系网络先于该地的交易网络而存在,因此,对交易过程中企业之间的信任形成而言,社会资本要素先天地发挥作用。但是,随着企业集群的成长,企业交易网络的扩张必然要突破先天形成的小圈子关系网络的约束,从而导致这种先天存在的关系网络未必或常常与交易网络不相匹配,随着企业对交易本身的重视程度超过了对原初关系的重视程度时,交易网络开始发挥它对关系网络的改造,这一时期往往处于集群的成长期,此时的交易成本诸要素对交易中信任机制的延展发挥的影响力上升并超过了社会资本要素的作用力。当集群进入成熟化的高级阶段,随着交易网络与关系网络的融合以及彼此嵌入,现代意义的企业网络在集群成熟期得以完善,一切经济活动变成了社会嵌入式经济活动,社会关系网络对交易网络的作用力凸显,社会资本理论的诸要素对此时的信任升级影响力再次上升。

四、中国高技术企业集群信任机制变迁的路径选择

企业集群的成长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和网络化趋势。因此,影响信任机制变迁的核心因素的作用途径与作用强度也具有阶段性的特征,作为客观规律的这一特征进而影响到信任机制伴随集群的演进而延展与升级的轨迹。有利于集群网络健康成长的信任机制轨迹是由关系型信任向计算型信任与制度型信任过渡。

1.中国高技术企业集群信任机制的特征事实

(1)关系型信任不能适时演进为计算型信任的危害。集群发育初期的企业间信任主要以企业家之间的非文字契约的口头承诺为主要表现,即前述关系型信任。这种基于“人情圈”扩散而形成的关系型信任,在没有外部监督约束的情况下会受到机会主义的威胁。其危害表现在对于企业本身和企业网络两个方面。

这种主要以血缘关系、朋友关系、地缘和同学等私人关系维系的关系型信任,造成了企业网络的非扩展性或难以扩展性。其结果是企业间合作半径小、竞争激烈,极易产生恶性的低水平价格竞争。企业交易依赖于既有关系而缺乏计算,或者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计算成本过大,超过关系型信任交易模式的成本。这样一来,交易行为就被限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在相互熟悉的人中才能顺利进行。因此,随着企业集群的成长和企业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集群内部企业间的交易费用将会呈现出日益上升的趋势。

关系型信任将使企业的资信状况带有更大的隐蔽性,从而增大整个企业网络的金融风险。首先,群内企业不仅存在着利益上的联系,更存在着建立在共同的地方传统文化上的亲情联结,这就使得个别企业在经营效益下降,甚至财务出现危机的情况下,依然能够通过民间借贷或通过疏通关系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从而在长期低效运转中形成一种累积性的金融风险。其次,群内企业间存在的紧密的协同合作关系将会加速金融风险的传播和扩散。由于中小企业间存在紧密的分工合作关系,而且又普遍面临资金紧张的问题,再加上基于血缘、亲缘和地缘上共同的地域性文化,使企业间彼此借贷和赊买赊卖的现象十分普遍。企业间资金往来密切,利益相互关联,个别企业一旦出现财务危机、继而企业间关系型信任难以继续维持,便会很快地传递给其他企业,产生类似多米诺骨牌效应的连锁反应,恶化整个区域的资信和财务状况。可见,这种累积性的金融风险一旦出现,将会给区域性金融体系带来更大的破坏。

(2)计算型信任不能适时转化为制度型信任的危害。企业集群发展的较高级阶段,经过长期交易、重复博弈,原有的关系型信任、计算型信任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制度型信任也开始逐渐形成。伴随企业网络的不断成长,如果当关系型信任、计算型信任不足以抵御机会主义时,制度型信任又迟迟不能建立的话就会对企业网络的稳定构成威胁。例如:中国温州皮鞋集群、柳市镇低压电器集群、义乌小商品集群等都经过了依据《产品质量标准》、《商标法》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依据经济法规清理三角债的过程,企业之间的信任程度通过正式制度的作用而大大加强。毫无疑问,企业间信任机制如果没有适时过渡到制度型信任阶段,这些企业集群都难以实现健康的成长并逐步走向成熟阶段。

2.制度缺失是集群企业信任机制形成的主要障碍

(1)制度缺失增加了不确定性。如合同、抵押、信息披露等规则以及特定争端的解决机制的不健全或执行力不足,都有可能造成企业行为预期的不确定性。企业难以在交易前获得可置信承诺。例如,如果制度安排由于具有法律效力而使得合作者在一定程度上会相信合作伙伴将信守承诺,那么,它便有助于增加信任的程度;相反,制度缺失则导致了企业对于交易对象是否会信守承诺的判断变得不确定。又如,制度的作用在于影响企业承诺的意愿。一定奖励和惩罚制度的建立,可以影响企业承诺的收益和成本,进而影响企业承诺的意愿。如果制度缺失,就使得企业在选择信守承诺还是背离之间所进行的收益和成本判断面临不确定性,从而增加了企业选择非信任行为的可能。

(2)制度内化导致的非理性。制度内化可以导致理性行为,也可以导致非理性行为,取决于制度的完善程度。企业交易中是选择信任行为还是不信任行为,受到制度完善程度的影响。例如,一定的资格认定制度,可以帮助企业获得交易对象企业资质能力的认知。会计师的资质证明、著名评级机构的信用评价、正式的授权证明等都有助于提高企业间的彼此认知,降低信任形成的门槛。这种信任行为的出现并非是因为对方企业得到了某种资格或者公开的证实,而是因为企业相信对方企业能够符合既有的标准和操作规范,简单说是因为企业相信制度。在此类情形中,所形成的信任关系实际上是对有关制度信任的结果,是制度内化的结果;相反,如果制度的完善程度不足以令企业相信交易对手的各种资质,那么,企业将做出非理性的行动选择。

3.中国企业集群信任机制变迁的路径选择

(1)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企业的失信行为是因为企业失信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支出成本,失信有利可图。这可以从制度安排的不合理性得到解释:一方面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不够大,导致其失信成本较低,容易诱发失信行为;另一方面是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使人人都有守信的动力。如果守信的收益不明显的话,一个很可能的后果是即使原来守信的企业也会产生失信的意图。一般认为,能够发挥惩罚机制与激励机制作用的制度安排包括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两类。

对于企业集群而言,非正式约束是企业在特定地域上经过长期的社会与经济交往中形成的,诸如道德观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性等。共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结构,使特定地域的企业对社会事物形成共同的心理倾向。例如,网络规范便是一种正式规则。网络规范确立了一套价值判断标准和行为准则,它们通过惩罚和约束力而发挥作用。如果网络规范较弱,双方资产共享所得到的潜在价值就可能被破坏,贡献也变得更具临时性,因此,双方都可能认为合作在未来所能带来的利益将大打折扣。进而,对双方机会主义行为的预期也会导致交易方将更多的开支用于防范措施,从而增加交易成本。反之,如果网络规范较强,则有助于防止草率决裂的发生。因此,在交易者看来信任行为的发生与交易方所处的网络环境中的网络规范紧密相关。

正式规则是指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则,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正式规则与有效的政府行为密切联系。政府作为公共权威机制,制定完备的法制体系,为企业集群提供奖励守信者、惩罚失信者、降低企业失信的潜在危害的交易环境。

企业集群信任机制的变迁使得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作用途径也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在集群形成的初期,群内企业的信任多是关系型信任。信任网络的有限性扩展限制了交易对象的选择和交易行为中理性计算的发生。因此,伴随集群的成长,企业交易量的增加,机会主义行为也不断增加。在集群的成长期,企业基于自身交易成本的计算和不断经历重复博弈的过程,开始探索非正式规则对增进彼此信任的作用机制。此时集群内部的非正式的规则往往是无意识形成的,包括对企业自身网络成员身份归属感以及对交易对象身份的承认等。集群内企业共有的地理根植性有助于社会网络与经济网络的相容,共同的价值观念和网络文化、网络潜规则都成了一定形式的非正式规则,降低了企业的交易成本,有助于企业间信任行为的产生。随着集群进入成熟阶段,相对稳定透明和可预测的交易环境的出现,群内企业渴望通过正式规则进一步降低交易费用的需求增强。企业期待通过政府立法或加强监管,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欺诈企业的成本,并对采取信任行为的企业给予支持和鼓励。

(2)集群企业的选择。首先,集群企业间信任度的提高根本上还是依靠发展持续的业务协作关系得以实现的。从根本上讲,企业间必须是源自于自身发展的需要,进而创造出大量重复遭遇的机会和长期交易关系。较高的交易频率和长期关系的价值判断有助于信任行为的出现。企业间持续的业务关系有助于合约的履行,加强彼此的信任。企业间信任和承诺的相互促进和增强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企业网络关系资本的积累过程。一方面,交易双方通过持续的业务关系使得企业能够了解对方,进而区分值得信任和不值得信任的企业。业务关系的持续时间越长,彼此了解的程度越高,信任程度也越高。另一方面,随着业务关系的延续,企业间合作的加强也提高了它们的相互信任程度。这是因为,破坏合作的机会主义行为损害了交易双方当前和未来的利益,这远远超过了它带来的短期利益。在替代业务伙伴难以找到的情况下,这种惩罚机制的作用尤为突出。

其次,通过企业的社会网络来维护企业间的信任关系。集群发育初期在同族、同学、同乡圈子中形成的规范,对于这个圈子本身构成了约束,促进了小范围信任关系的形成。如果较大范围的社会网络规范能够得到认可,社会网络就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寻找合作伙伴并提供有关其可靠性的信息,使得企业即使在没有过往业务关系的条件下也可能了解潜在的商业伙伴关系,建立起企业与潜在客户间的信任关系;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可以通过社会关系网络来传播和收集有关客户的商业纠纷信息,建立并接受网络内的规范,从而以非正式制度的形式惩罚那些破坏合作的行为,维护企业间的信任行动。

再次,消除各种阻碍市场竞争的因素,建立信息扩散的通畅渠道。信息畅通既是集群自身的优势,同时也是一种依赖于集群治理的结果。广泛的信息渠道将使获取信息的成本更加低廉,获取的信息更加准确。为确保企业间信息渠道的畅通和信息质量得到保证,必须培育为企业间合作提供公证、仲裁、监督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保险评估机构、仲裁委员会、资产评估中心、资信评估机构等。例如,构建信用网络就需要评估主体必须是按国际惯例运作而成立独立的信用公司,完善对银行、证券、基金和上市公司等资本市场以及对各类大中小企业等商业市场进行信用评估的机构,建立企业诚信信息采集系统、信息的整理加工系统、诚信评级标准系统、信息的传输告示系统。信用的评级和公示的目的就是通过信息披露,弥补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从而形成对企业信用行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最后,企业必须认识到自身行为规范的长期价值。重合同、守信用、重制度、讲规范,仍然是集群企业间建立和谐关系的根本途径。在一个社会信任程度很高的交易环境里,企业的交易成本都会降低,大家都受益;相反,在一个社会信任程度很低的环境里,企业都受害。然而在现实的交易过程中,集群内的成员企业却始终面临着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囚徒困境”的机制一再地得到上演和证实。因此,问题的关键是要能够让集群内的企业知道其中的道理,懂得“游戏规则”。这一点正是目前集群内的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家族企业应该深思的问题。在集群的信用网络内,谁违规、谁不讲信用,谁就会被排挤。行业协会、同乡会、各种中介组织的建立,可以对群内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形成一种无形的约束。

(3)政府的选择。构造集群内部企业间彼此信任的制度环境应该是由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物品。正式制度应该有利于在集群内部形成一种谁讲信用、守合约,谁就处于有利地位的氛围。政府作为正式制度形成的主要力量,在促进集群企业间信任形成的过程中,应该有所作为。第一,政府应促进信任信息的市场化,减少信息不对称,营造集群企业守信的交易环境。第二,制定信任管理的法律制度,加强企业背信惩罚方面的立法。第三,加重处罚力度和执法力度,并降低违规求偿的成本。通过设立失信惩罚机制,增加失信的惩罚力度。处罚是一种事前机制,而不应该是补偿性的。第四,把握好政府作用的范围和尺度。虽然政府只在维持市场秩序和政策引导上发挥作用,但是政府控制着所有信任形成的制度环境,这决定了政府的政策变动会直接制约企业发展方向,政府的守信行为也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行为。政府政策的制定要有科学性、稳定性,切忌朝令夕改,执行中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高效行政。第五,制度安排要符合信任变迁的科学规律。目前我国的企业集群多数处于成长阶段,在企业网络规模较小的时候,运用法律约束促进制度型信任的效果与信息披露机制。因此,现阶段政府的治理重点应该是法律强化,通过加大对机会主义的惩罚力度促进企业合作。当司法惩罚机制建立起来之后,再辅之以信息披露等其他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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