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金融市场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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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金融市场概论(6)

1991年到1996年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时期。在此期间,以证券交易所成立为标志,作为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开始了快速发展阶段。1992年春,邓小平在深圳视察时发表了对证券市场至关重要的谈话,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政治气候。快速发展时期的中国证券市场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股票市场规模扩大,发行方式多样化。1993年以后,股票市场试点由点及面,扩大到全国,并以B 股、H 股等方式开始发行外资股票,同时不断探索股票发行方式,新股发行逐渐向公开化、市场化方式演进。这一时期新股发行方式从限量发售认购证、无限量发售认购证、与储蓄存单挂钩、全额预缴款发展到上网竞价、上网定价方式,发行方式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第二,债券市场品种多样化,发债规模逐年递增。国债从单一的国库券增加到财政债券、特种债券、定向债券等形式;券面形式有无记名、凭证式、记账式;期限结构从3个月、半年、1年到2年、3年、5年、7年、10年。金融债券从商业银行发行一般金融债发展为由政策性银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为主。企业债则有地方企业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国家投资债券和企业短期融资券,主要为重点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筹集发展资金。这一阶段国债发行方式也逐渐以市场发行方式取代行政摊派方式,1991年试行承购包销方式,1993年建立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1996年采取招标方式,国债发行从零售市场向批发市场转变,提高了国债发行效率,顺利完成了政府债券的发行任务。第三,建立全国性统一有序的证券交易所市场。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正式营运,标志着中国证券集中交易市场的形成。1990年到1993年,国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证券市场发展中的重复建设和混乱无序现象,将分散于全国各地的股票交易集中于证券交易所,建立起统一的市场体系,实现了股票交易的集中化。以后又统一了交易所的运作制度,迅速实现了交易和结算的集中化、标准化、无纸化和电脑化,编制和发布了股票市场的综合指数、分类指数和成份指数,加强对证券信息和上市公司信息的管理,规范了交易秩序,加强了风险管理。随着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品种的增加、规模的扩大,沪、深交易所从地域性的市场逐步发展为全国性的证券市场。第四,催生和培育一大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证券中介机构。1992年9月,在中央政府的直接推动下,组建了资本雄厚的华夏证券、国泰证券和南方证券三大全国性公司。到1996年底,我国共有证券经营机构338家。证券中介机构的培育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第五,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1991年以来,中央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由证券交易所和地方政府承担。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及其监管执行机构中国证监会宣布成立,标志着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产生。随着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的诞生,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第六,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为规范和发展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阶段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比较重要的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初步形成了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在这一时期,在证券市场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上市后行为不规范;证券二级市场投机性强、股价波动大;证券市场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存在多头管理现象;证券市场法规建设跟不上市场发展等。在这一期间,还出现了国债期货“327事件”和对国债回购市场违规现象的清理整顿。

1997年到1998年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调整时期。在该时期,由于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证券市场投机气氛过浓等原因,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监管机关将整顿和规范摆在首要地位。主要表现在:第一,颁布、实施了规范证券市场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以及对股票、国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基金的管理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列出了证券犯罪的内容,结束了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无确切审判依据的现象。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颁布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对规范证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历史意义。第二,对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大了查处力度,对市场违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第三,理顺了证券市场监管体制。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其职能归入中国证监会。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也划归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大大加强,集中、统一监管的全国证券监管体制基本形成。

1999年以后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时期。1998年12月,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时期。《证券法》不仅让我国证券市场确立了应有的法律地位,而且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框架,使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这一阶段,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措施,以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第一,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针对上市公司在治理结构及大股东侵蚀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中国证监会着力解决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并在上市公司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一系列法规和制度的出台规范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引导上市公司合法合规运作,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二,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1997年11月,国务院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后,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已成为我国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1999年10月28日,国家允许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2001年12月13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于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2002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批准合格的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制定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在规定限度内直接投资境内股市。这些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发展,改善了投资者结构,倡导价值投资理念,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三,改革完善股票发行制度。我国早期的股票发行制度是行政审批制。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了证券发行上市核准制度,将过去审批制下行政额度分配、指标管理和政府推荐企业的做法改为由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负责选择推荐企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的核准制。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又对发审委制度实施重大改革和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2004年12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有关新股首次公开发行实行询价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第四,规范扶持证券经营机构、鼓励创新。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发展不可或缺的中介,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证券公司在经营中既存在违规行为,也有业务品种简单、融资渠道过少的困难。证券监管机构一方面查处了违规的券商;另一方面又从制度建设上引导券商规范运作,不断创新。

③基金市场。我国的基金市场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而出现、壮大。20世纪80年代,受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吸引,一些外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国内金融机构在境外联合设立一批“中国概念基金”,包括中国东方基金、新鸿基中华基金、上海基金、中国置业基金、中国投资发展基金等。这些基金在境外发行,上市交易和柜台转让也在境外进行,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B股和在中国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也有部分资金用于直接投资或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票。严格地说,这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我国的基金,但中国概念基金对我国基金市场的产生具有推动作用。

1992年到1997年是我国基金市场的早期探索阶段,也是老基金时代。在境外中国概念基金和中国证券市场初期发展的影响下,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沈阳、深圳、珠海、浙江等地曾形成中国投资基金发展的热潮,这些基金基本在各地的证券交易中心或证券公司柜台进行交易。中国国内第一只比较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是199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淄博基金是公司型封闭式基金,集资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于1993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我国首只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投资基金。淄博基金的设立揭开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端的序幕。1995年下半年因经济过热、通货膨胀,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并对经济金融进行治理整顿;随着经济的逐步降温,基金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逐渐暴露,多数基金资产状况趋于恶化,基金市场陷于停滞状态。相对于以后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习惯上将1997年以前设立的基金称为“老基金”。截至1997年底,共有老基金75只,筹资规模约为58亿元人民币。

1998年到2002年是我国封闭式基金的发展阶段。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进入了一个规范发展的新阶段。自1998年开始设立的基金通常称为“新基金”。1998年3月,基金开元、基金金泰两只封闭式基金的设立拉开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的序幕,到2002年8月银丰基金发行为止,我国基金市场共发行封闭式基金54只,基金份额817亿份。在这一阶段还完成了对老基金的规范清理工作,共有36只老基金合并改制为封闭式基金。

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基金诞生,从此我国基金市场进入开放式基金发展阶段。2002年12月我国首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基金市场成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承诺对外开放最早的金融市场之一。截至2004年底,我国共有107只开放式基金,具有代表性的基金品种有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指数基金、系列基金、避险保本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2005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和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④外汇市场。1994年以前,我国有限的外汇交易是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进行的。外汇调剂中心是中外企事业单位之间对外汇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外汇市场,只是中国外汇市场的雏形。1994年初,我国对外汇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并取得重大进展:取消外汇额度管理,实行结售汇制度,实现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的可兑换,并进而在1996年12月1日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建立统一的外汇市场,1996年4月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运行,并在上海成立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统一外汇市场的建立改变了市场分割、汇率不统一的局面,并在该市场产生人民币的市场汇率。

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我国广义的外汇市场包括三部分,即银行间外汇市场、外汇零售市场和为外资企业服务的外汇调剂市场,其中,银行间外汇市场占主导地位。银行间外汇市场是外汇批发市场,由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交易中介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组成。业务范围包括外汇指定银行及其他可经营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之间、各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外汇交易。外汇零售市场即外汇指定银行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及居民个人之间进行外汇交易的市场。外汇调剂市场是当时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汇调剂业务的过渡性措施。1998年12月,取消了外汇调剂市场,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全部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

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是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交易主体、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为交易中介、中心通过计算机网络与全国各地分中心进行联网交易的全国统一外汇市场。该市场采用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相结合、交易和清算相结合的间接交易方式。1994年银行间外汇市场建立初期,只有美元和港币两个交易品种;1995年增加了日元兑人民币交易;2002年增加欧元兑人民币交易,并试行做市商制度,以提高流动性;2003年,将外汇交易时间从原来上午半天延长至全天交易,并推出双向交易,方便企业及时进行头寸平补和资金调度。2005年5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出银行间外币买卖业务,首期推出美元对欧元、澳大利亚元、英镑、日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港币以及欧元对日元等8对货币的即期交易。该项业务推出后各会员银行只要通过做市商的买卖即可参与全球外汇市场的交易,进一步完善了人民币的汇率形成机制和我国外汇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