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经纪人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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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经纪业务基础(2)

要约可以撤回或撤销。要撤回要约,其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方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方。若要撤销要约,其通知应当在受要约方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方。如果要约方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受要约方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在此情况下,要约不能撤销。

要约有下列情形之一便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方;(2)要约方依法终止活动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承诺方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方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等。

(二)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方按照要约方所指定的方式和时间,同意并接受要约方发出的要约内容的一种答复。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相同。有效承诺必须是:(1)由受要约人作出;(2)在邀约有效期内作出;(3)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将要约的内容加以修改或补充,就不是承诺,而是一种反要约,即向原要约人提出要约,须经原要约人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承诺一般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方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也可以视同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方时生效。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方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方。

三、促成交易

通过对交易伙伴资信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后,经纪人可及时撮合交易成交,这是经纪活动的最终目的,也是经纪程序的最后过程。一般地,促成交易要经历三个步骤:

首先,按委托方要求,寻找交易伙伴相对方。通过调查了解后,确信对方资信情况良好,履约能力强,就可选择恰当的时间和较好的环境,让交易双方见面洽谈。这个环节很重要,一定要把握时机,不可匆忙。

其次,业务洽谈,引导委托方和相对方顺利成交。经纪人在双方洽谈中必须始终保持中立地位,充分发挥经纪人应有的应变能力和协调能力,促成交易。

第三,收取佣金。按照经纪合同及时结清的特点,佣金数额由经纪人和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其约定标准可依国际、国内的惯例,也可双方协商确定。佣金的提取可采用比例提成法和总额承包法获得。

科学的经纪运作程序来自社会经纪的实践活动;经纪活动成功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纪机构的健全、完善和发展成熟度。

经纪合同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确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权利义务关系且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这种行为是指当事人依法进行的,并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双方所希望发生的,这就使合同既与一般的社交行为相区别,也与产生法律后果的其他行为相区别。

2.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双方,只有双方达成一致,才能成立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必须有卖方和买方,而且买卖双方也必须就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交货方式等内容达成合意,合同才能成立。合同一经成立,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对价性

合同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与义务是对价的,即买卖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互为对价,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按期交付货物的义务,也就同时享有收回等价货币的权利,这就使合同与多方行为区别开来。

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合同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能非法干预当事人一方的意愿。这是合同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前提,也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对价的基础。

(二)合同的订立程序

合同订立,是一个经过充分协商达到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过程。进行这个过程所实施的步骤,就是合同的订立程序。具体来说,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如下步骤:

1.市场调查与可行性研究

在订立合同前要进行市场情况的调查研究,掌握订立合同的内容与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情况,研究合同是否能够履行,履行中可能会遇到什么困难。只有对这些问题心中有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才会减少盲目性,更好地实现预期目标。

2.资信审查

资信审查主要审查三方面的内容:

(1)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格,如是否法人,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按审批程序成立的法人组织,有无法人章程和营业执照,确认其能否订立合同,能否承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2)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其能否代表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其中应着重审查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授权委托书、订立合同者的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副本等。

(3)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信用程度,审查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支付能力、供货能力及信用履历等。

3.洽谈协商

洽谈协商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反复充分地协商、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4.签署合同

经过上述三个阶段,双方当事人如果对合同的所有条款都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可签署合同。一般讲,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盖章、签字后,合同便依法成立。但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经特别审批或特别手续的合同,必须在履行了审批手续后,合同才能奏效。

5.合同形式

合同有口头和书面形式两种。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除即时结算者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订立生效后,便产生法律约束力,要求当事人双方严格按合同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解除,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但这两种法律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改变已生效的合同法律关系。

1.合同的变更

经济合同的变更,是指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其含义有三:

(1)合同的变更须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即达成变更合同的合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

(2)合同的变更,只是变更原有已生效合同的内容,即对原合同权利义务作某种修改或补充,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不变更。

(3)合同变更的实质,是由原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一个新的合同,用以取代原有合同。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是原合同关系的消灭和新合同关系的产生。

法律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的权利作了一定限制,例如合同的变更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虽有当事人同意,也不发生变更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变更如果涉及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在签订协议前应报下达该计划的主管部门批准。

2.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其中协议解除与上述合同变更相近,差别仅在于协议解除在消除原有合同关系之后并不产生新的合同关系。与合同的变更一样,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权利也有一定的限制,即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为前提。

按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在具备下述原因时,发生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会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转产、停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同。

第三,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外因而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四,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解除合同的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例如文书,电报等,以减少纠纷,明确责任。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二、经纪服务合同

(一)经纪服务合同的概念

经纪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经纪方)为促成另一方(委托方)与第三方(相对方)订立交易合同而进行联系和提供信息、介绍商品性能等活动并达成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平等主体的委托方、经纪人、相对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纪服务合同由委托方提出需要经纪人完成的任务,以及经纪人完成合同后得到的佣金。在委托方与第三方签订商品买卖合同时,经纪人可以以丙方身份出现在买卖合同中,以此证明此项买卖合同是由某经纪人撮合成交的。

经纪合同可分为三种类型:(1)独家经纪合同,指委托人将经纪事务授予经纪人独家经纪。在规定经纪期限内,委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经纪人或自行处理。(2)多家经纪合同,是指委托人将经纪事务授予多个经纪人经纪,最先完成经纪事务的经纪人有权获取佣金,在规定期限内委托人不得自行处理。(3)保留经纪合同,是委托方将经纪事务授予一个或几个经纪人经纪。在经纪人声明完成经纪事务前,保留自行处理权利。经纪人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与其他经纪人签订联合完成经纪事项的经纪合同,并按约定分配佣金。

(二)经纪服务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方应如实向经纪方详细说明第三方为自己提供哪一方面的商品或劳务,或需要完成什么样的信息咨询项目,或需要解决哪一类商品的供应量,或需要完成什么样的业务技术工作等。同时,委托方还应如实向经纪方说明向第三方所能提供的条件是什么,因为只有这样,经纪人才有可能从中沟通信息,联系第三方与委托方双方并促其成交。如果委托方未能向经纪方如实说明自己的意愿和条件,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经纪方支付约定报酬。只要经纪人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就有权要求委托方支付报酬。若委托方不支付报酬或不足额支付报酬,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经纪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委托方介绍和联系第三方,撮合双方成交。

(2)对委托方诚实守信。经纪人应按委托方的意愿,如实介绍和联系第三方,不能提供假信息,介绍伪劣假冒商品。更不能与第三方串通合谋侵犯委托方的利益。

(3)按合同规定收取佣金。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佣金收取标准,但通常不超过成交额的10%。

(4)经纪方应当为当事人的技术成果、著作权承担保密责任,若泄露技术秘密或使当事人的著作权受到侵犯,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经纪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1.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经纪服务合同中,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很多,其中最多的情况就是委托方“翻墙”甩掉经纪人直接与第三方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责任有:

(1)由于委托方未能如实向经纪人表达意愿并说明条件而导致经纪人徒劳无功而又丧失信誉的,委托方应设法恢复经纪人的信誉,并赔偿其费用损失。

(2)由于委托方任意变更主张不履行合同,或与第三方直接成交而抛开经纪人,致使经纪人徒劳无功而又丧失信誉的,委托方应设法恢复经纪人的责任,并赔偿其费用损失。

(3)委托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如数向经纪方支付佣金的,委托方应负责如数支付佣金并支付违约金。

2.经纪人的违约责任

经纪服务合同由于经纪人违约的,经纪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由于经纪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假信息而损害委托方利益的,经纪人应当返还佣金并负责委托方的损失。

(2)由于经纪人与第三方串通合谋而损害委托方利益的,经纪人应返还佣金并赔偿委托方损失。

(3)由于经纪人泄露合同中约定的技术秘密而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经纪人应返还佣金并赔偿委托方损失。

(四)经纪合同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结合经纪业的特点,经纪合同应有如下内容:

(1)经纪人和委托人的名称和住所;

(2)经纪事项及样品保管责任;

(3)经纪事项的要求和标准;

(4)经纪期限;

(5)佣金的标准、给付方式和期限;

(6)违约责任和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方法;

(7)经纪人和委托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代理合同

经纪人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成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后,由于自己仍不占有商品,必须有第三方才能完成委托人的任务,所以仍是一种中介活动。代理合同仍是经纪合同的一种形式,但合同内容、方式有很多区别。

(一)代理合同的特征

代理合同,是指经纪人充当代理人时,以代理人的名义和被代理人之间就完成代理事项而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法律特征是:

1.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意志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人按代理合同从事代理行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意志去进行,对第三方讲明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这一点有别于经纪服务合同。经纪服务合同中,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信息中介并撮合成交的,无需打他人的旗号。

2.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活动

代理的依据是被代理人委托的代理权,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否则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代理人有权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独立地进行代理活动,只要是在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代理人即可独立地决定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具体方式。

(二)代理合同的内容

1.合同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