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点在我国表现突出。社会自治是基层民主的实质性内容和主要表现。除了民族区域自治外,中国目前试行的公民自治主要体现在三个领域: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自治和行业自治。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街道居民委员会都是自治组织。这些民间组织在保护村民和市民的利益、管理农村和街道事务、协调公民和政府的关系上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则无疑推动了基层民众的自治意识②。
6.是政府与公民关系的重要沟通渠道
非营利组织是协调政府和公民关系的中介。一方面,各种非营利组织可以及时把其成员对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转达其成员。
7.满足社区居民的多种需求
非营利组织大规模参与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如就业培训、抚养贫困儿童、成人教育、针对低收入者的房屋中介、医疗保健、照看老幼、培育邻里关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文化娱乐设施、关注精神需求、引导研究焦点、发表各种观点、整合社区力量,满足了社区居民的多种需求,改善了社区服务质量,使之更便捷、更有效、更易使人承受。非营利组织致力于提供各种社区服务,从事有价值的事业,代表众多团体利益,更代表市民组织和几百万志愿者的利益。1998年夏天,在长江流域特大洪灾的抗洪斗争中和1999年台湾9·16大地震的抗震救灾中,非营利组织所呈现的充沛活力与功能,在短期内所募集到的资金与组织的人力,几乎与政府所投入的经费不相上下③。现阶段,我国所有非营利组织中营销最为成功的典范可以说是希望工程。
1.2非营利组织的特点、概念和分类
1.2.1非营利组织的特点
1.国外专家对非营利组织特点的研究
美国研究非营利组织的专家,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莱斯特·萨拉蒙(Les-terSalamon)认为非营利组织的共同点有6个最关键的特征:
(1)正规性即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是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独立法人。
(2)私有性即非营利组织在组织机构上独立于政府,即在制度上与国家相分离,既不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也不是政府官员来主导。
(3)非营利性即不以盈利为目标,不为其拥有者积累利润,非营利组织可以盈利,但是所得的利润必须用于组织使命所规定的工作,不能在组织的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
(4)自治性基本上能独立处理各自的事务,能控制自己的活动。非营利组织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
(5)志愿性这些机构的成员不是受法律约束而组成的,这些机构接受一定的时间和资金的自愿捐献。在组织的活动和管理中都有相当程度的志愿者参与,特别是形成有志愿者组成的董事会和广泛使用的志愿者。
(6)公共利益性非营利组织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
迈克·赫德森(MikeHudson)认为第三域具有7个特征:
(1)目标容易模糊。
(2)运作常常难以控制。
(3)第三域团体同样对许多利益攸关者负有责任。
(4)管理结构错综复杂。
(5)志愿主义是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6)价值必须得到珍惜。
(7)缺乏财政上的“底线”来决定优先选择。
斯蒂芬·奥斯本(StephenOsborne)将鲍迪伦描述的志愿和非营利组织的两种组织特征细分为下列5种:
(1)志愿和非营利组织必须是正式建立的。
(2)志愿和非营利组织的创建应独立于政府控制之外。
(3)志愿和非营利组织应该有一个能决定自身组成结构的管理委员会,或按其成员的意志或按自主的决定来管理,并具有独立决策能力。
(4)志愿和非营利组织有独特的经济管理模式,不可分配从与组织使命有关的重要活动中产生的任何盈余,而必须将它再投入于服务之中。
(5)志愿和非营利组织的动力不应建筑在经济收益上,而应恪守规范的志愿价值观。
T·维伦和J·亨格通过研究人们与组织的关系概括出非营利组织区别于营利性(企业)组织的特点:
(1)服务对象对组织决策的影响较为复杂。
(2)非营利组织服务目标呈现多元化的现象。
W·纽曼(W.Newman)和H·瓦伦德(H.Walleder)指出在研究非营利组织战略管理工作时,必须注意组织所具有的5个特性:
(1)营利组织提供的服务往往是无形的,因此难以度量。
(2)服务对象的影响一般较弱。
(3)组织的雇员一般都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以及对组织的强烈献身精神。
(4)资金来源的提供者——资助者或政府,可能会对组织的内部管理工作进行干扰。
(5)组织的奖惩措施应主要依据(1)、(3)、(4)的内容制定。
美国学者沃夫(Wolf)也指出非营利性组织有如下5个方面的特质:
(1)服务大众的宗旨。
(2)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结构。
(3)有一个不致令任何人利己营私的管理制度。
(4)本身具有合法免税地位。
(5)具有可提供捐助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邓国胜认为,非营利组织是指那些有服务大众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所得不为任何人牟取私利,组织自身具有合法免税资格和提供捐助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的组织。
从国内外学者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不难看出,他们着重强调非营利组织的一些共同特征,如在分配上具有非利润性、在行为上具有志愿性、价值取向上具有公共利益性和法律上具有法定性等特征。
2.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特点
除了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点外,中国非营利组织还具有中国特色。因为我国非营利组织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远未定型和成熟,且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是建立在国家权力对民众生活的渗透这一前提下的,政府通过基层权力的有效组织将社区建设同政府治理目标结合在一起,它使得非营利组织同政府之间相互依靠。但基层的民众参与却必须通过政府权力机构组织才能完成,它并非是完全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社会运动。因此,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研究很难将公和私分开来进行。
所以公私混合和官民身份的重叠是中国非营利组织中很普遍的特征。从政治生态学的角度来分析,一方面这种官民色彩兼备的特征,使政府对非营利组织可以进行完全的监督和控制;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可以利用自身的双重身份来获得政府体制内外的资源。因此,在中国,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关系绝非像西方社会那么简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由于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企业作为独立经营者的重要性日益被确定,社会和国家开始形成新的利益结构关系,在政府主导话语系统内,社会稳定成为政治生活的重要目标,社会动员和参与的基础不可避免地被过度政治化了。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和非营利组织的关系也就变得微妙起来。因此,如何在现行体制中,借用体制资源在稳定的组织架构下逐步建立具有中国专业化色彩的非营利组织行政体系,扩大民众在市民社会空间的活动自由,是目前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所必须考虑的问题。在中国,非营利组织要求得健康稳定的发展,首先,必须处理好它与政府的关系,政府也应该尽量少对其进行干预和控制,让非营利组织有较大的自主权和资源支配权,只有在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超出了合法的范围时才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其次,非营利组织也可以分担政府部分责任,减轻政府的负担。第三,政府职能的虚假转移。非营利组织的兴起表面上看是政府职能转移的过程,因为这些组织在某些领域发挥了政府利用组织的作用来履行政府的职能。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一现象并不能说明政府职能转移的真实性。一方面,政府职能的转移有着复杂的背景,它在某一时期也许因为过度干预社会带来社会效率的低下而缩小。
根据清华大学的NPO研究所自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较大规模的NPO调研的大规模的问卷调查结果分析,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呈现如下特点和最新变化:
第一,地区分布不均衡。东部发达地区多,西部贫困地区少,从业人数也有很大差距。根据1996年中国基本单位普查资料,东部发达地区的社团数量较多,如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的社团数量分别占全国社团总量的70%以上。而西部贫困地区的社团数量相对较少,如宁夏、青海等地的社团数量仅占全国社团总量的1%以下。从社团从业人员的分布看,最多的上海市社团从业人员占全国社团从业人员总量的8.8%,而最低的宁夏、青海则不到1%。
第二,活动范围有限。大多数组织只在特定区域(市、区、县)内展开活动。据调查显示,全国68.7%的NPO活动范围在一个市、区、县范围之内,跨省活动的只有6.3%,活动范围涉及港、澳、台地区或国外的6.1%。有70.7%的NPO没有任何与海外的联系。
第三,大多数NPO的规模一般不大,人员结构较为合理。调查显示,71.5%组织的专职人员在1~9个人,相当的组织雇佣兼职人员,但较少使用志愿人员;普遍来说,NPO员工里有一定比例的年轻人(30岁以下占30%),但总的来说还是中年人居多(30~59岁和60岁以上的员工占到近70%);文化程度以高中、中专和大专为主(占59.1%);员工中来自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转岗、分流、离退人员较多;近一半的NPO负责人有在政府部门任职的经历;人员构成专业化程度低,且优秀人才转向企业或国外机构的流动性较大。
第四,NPO主要的收入来源依赖政府,且财务制度不够健全。由各级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和补贴占到50%,政府以项目为引导的经费支持占3.6%;除政府资金外,NPO其他主要的收入来源依次是:会费收入(21.2%)、经营性收入(6%)、企业赞助和项目经费(5.6%)。其他诸如募捐收入、资本运作收入、其他基金会资助、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资助等方面的收入来源,合计不到5%,总体上资金规模较小,收入结构单一;在财务制度上,一半以上的NPO通过内部审计或不通过审计作定期的财务报告,只有14.7%的组织通过注册会计师等外部审计进行规范的年度财务报告,而10.5%的NPO没有年度财务报告制度。
以上调研结果即反映了中国NPO的特点和最新变化,也体现了它们在组织制度建设、资源来源状况、组织能力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有相当大一部分是由传统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转制而来的,这些单位和组织大多数挂靠政府部门,依靠政府的拨款,行使政府的一部分职能,实际上是官方色彩很浓的准政府组织。我国一些层次较高、规模较大、群众基础较好的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在历史上形成了与政府的特殊关系,它们虽然标榜自己是非营利组织,有正规的组织机构和机制,以其非营利的活动服务于公众,但它们在人员构成、组织管理和运行、运行方式上都是政府性的,行使着一部分政府职能。而那些真正是民间性、自治性的非营利组织却数量很少,成立的时间非常短,组织结构也不健全,它们或是未经注册,或是没有法人资格,或是以企业身份存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整体上处于发育不良状态,还没有能力自主选择和开辟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1.2.2非营利组织的概念
1.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辨析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Organization,英文缩写为NPO(也叫非营利部门,NonprofitSector),常常会与“第三部门”这个术语混同使用,而“第三部门”又从不同角度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称呼,如“公民社会(CivilSociety)”、“非政府组织(NGO)”、“志愿者组织(VoluntarySector)”、“社会经济(SocialEconomy)”、“利他组织(CharitableSector)”等。那什么是“第三部门”呢?“第三部门”这个概念是由美国学者Levitt最先使用的,以前人们往往把社会组织一分为二,非私即公,非公即私。Levitt认为这种划分太粗糙,忽略了一大批处于政府与私人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它们所从事的是政府组织和私营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他将这类组织统称为“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此后,这个概念在美国学术界被频繁使用。在美国,第三部门也常被成为“独立部门”(IndependentSector),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几乎完全重合,交替使用也不会引起误解。而在其他国家,还有不少与“第三部门”概念大同小异的概念,就像上文我们提到的那样,这些概念涵盖的都是政府与私人企业之间的制度空间,只是各自强调了不同的侧面。“非营利组织”就强调了组织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但要注意,“不营利”不等于说这些组织都“不盈利”,事实上,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往往大于支出,换句话说,它们是盈利的。
1)NPO、NGO和社会团体
NPO即非营利组织,这个概念是从国外引进的,迄今无人考证似乎也没有必要考证“非营利机构”这个词最先是谁提出来的。从广义上,它包含所有不以营利为目的运营的机构、组织和企业,从狭义上,它特指某些社会团体或组织如行会、协会、基金会等。
NGO是英文“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一词的缩写,直译为“非政府组织”。这个概念以及它所代表的形形色色的组织,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得到迅速发展和普及的。在我国,1995年北京召开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简称“世妇会”)时,国际上的许多妇女的NGO来到北京,举行了声势浩大的怀柔非政府组织国际论坛。从那时开始,媒体和广大公众开始关注这个概念。
NGO和NPO是从两个角度来说明社会团体的性质,这两个概念都是中国近年从西方引进的,对它们的内涵和外延以及概念的解释目前还没有形成共识性的看法。许多美国人喜欢用NPO一词;而包括联合国的各种文件在内,在其他许多国家的官方文件里使用最多的仍然是NGO一词。中国传统文化往往把这两类组织称为公益组织或慈善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NPO、NGO和社会团体三者内涵互相交叉,业内人士认为没有本质差别,只是称谓上的不同。
2)“非营利组织”和“非盈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的概念是从美国的会计理论中借鉴过来的。我国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常常将其与“非盈利组织”混淆。事实上,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
(1)语言学上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