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市民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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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农村土地制度研究(5)

当前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是,首先,应以法律的形式(主要是《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应作相应的修订)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进一步明确界定为物权或财产权,其使用权、收益权、抵押权、入股权、转让权等多种权利真正归农民所有,并使之长期化。这既有利于稳定农村、稳定农业,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农民工进城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同步的缺失。其次,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土地产权登一记制度,完善户籍管理体系以及独立的法律保障体系,以利于农民土地产权的明晰、流通和保护。第三,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必须考虑地区的差异性和多样性。由于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资源票赋不同,以及同一地区城市郊区与农村土地收益的不同,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应该有不同的制度设计和安排。

(二)构建完善的农地流转市场体系

农地流转市场体系不完善影响了农民在农地流转中的福利增进。因此,优化农地流转市场环境是建立农民利益补偿机制中的重要环节。首先,要营造良好的农地流转制度环境。健全的市场体系必须建立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上。我们要坚持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这是稳定农村经营制度的基础,也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才能落实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因此,健全农地流转市场体系必须与完善承包制同步进行,积极打造良好的农地流转制度环境。其次,要建立一个透明公平的定价机制。没有市场定价机制,交易过程及结果不透明都可能造成农民利益的流失。我们要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估值定价机制,使土地更真实地反映其市场价值。对于中长期流转,在政策和合约上应该预留土地增值的空间,通过建立收益浮动机制,防止用流转合同把农民的收益固定在较低水平,损害农民的受益权。第三,要建立与农地流转相配套的社会服务体系。一是要建立服务于农地流转的中介组织,打造程序规范、操作公开的交易平台,提供合同签订、法律咨询、纠纷仲裁、风险保障等服务,为流转双方提供便利。二是要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的农地流转信息平台,实现农地流转信息的网络化管理,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减少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三是要建立和健全农地流转信贷制度。由于农业面临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种粮大户和龙头企业难以获得银行和投资者的资金支持。建议政府可以通过优惠的财税政策,鼓励银行和各种投资机构积极为农村种粮大户、产业化经营的企业发放贷款,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风险生产能力。

(三)建立农地流转利益补偿机制

农民工与土地之间的依附关系,是农民市民化与城镇化不能协调发展的根本原因。以农民和土地的双向依附关系作为基本前提来设计的土地流转制度强化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路径,因此,在农地产权集体所有属性还未改变的情况下,农地流转只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从长远来看,农地流转的制度设计不符合农民市民化发展方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放弃这项制度,恰恰相反,由于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复杂性以及农民地位的脆弱性,在相当部分进城务工农民不愿意退地条件下,基于尊重农民的土地权益,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然需要完善现有的土地流转制度,通过建立农地流转利益补偿机制,加速农村土地流转速。为此,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农地流转中的农民利益补偿机制:

1.构建农业经营的利益保障机制。农业产业化要求农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但是,在农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民利益流失问题相当严重。我们必须构建农业经营的利益保障机制,这是促进农地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环节。首先,政府要克服行政手段的偏好,切实遵循“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确定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界定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作用。不能违背农民的意愿贸然推进土地流转,对于符合产业化要求的,可以鼓励农民进行农地流转,同时确保农民从农地流转中获得收益,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后相应的保障机制。其次,要依照法律规范签订合同。制定和颁布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提高农地流转合同的规范性,明确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好合同,加强对流转合同的管理,监督合同的实施,一旦出现侵权行为,要及时调解处理合同纠纷,努力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并保护好合同双方的正当利益。最后,明确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通过法律和政策来规范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土地股份合作将成为我国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需要得到解决和纠正。我们必须完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股权制度,重视农民的话语权和参与权,在利益分配上应该向农户倾斜。除外,还须建立一种风险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入股土地的安全和收益,当投资企业经营困难而亏损时要保证农民能及时收回土地,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

2.构建完善的农地流转市场体系。农地流转市场体系不完善影响了农民在农地流转中的福利增进。因此,优化农地流转市场环境是建立农民利益补偿机制中的重要环节。首先,要营造良好的农地流转制度环境。健全的市场体系必须建立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上。我们要坚持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这是稳定农村经营制度的基础,也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才能落实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因此,健全农地流转市场体系必须与完善承包制同步进行,积极打造良好的农地流转制度环境。其次,要建立一个透明公平的定价机制。没有市场定价机制,交易过程及结果不透明都可能造成农民利益的流失。我们要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估值定价机制,使土地更真实地反映其市场价值。对于中长期流转,在政策和合约上应该预留土地增值的空间,通过建立收益浮动机制,防止用流转合同把农民的收益固定在较低水平,损害农民的受益权。

3.要建立与农地流转相配套的社会服务体系。一是要建立服务于农地流转的中介组织,打造程序规范、操作公开的交易平台,提供合同签订、法律咨询、纠纷仲裁、风险保障等服务,为流转双方提供便利。二是要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的农地流转信息平台,实现农地流转信息的网络化管理,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减少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三是要建立和健全农地流转信贷制度。由于农业面临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种粮大户和龙头企业难以获得银行和投资者的资金支持。建议政府可以通过优惠的财税政策,鼓励银行和各种投资机构积极为农村种粮大户、产业化经营的企业发放贷款,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风险生产能力。

(四)加快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解决农民工土地问题的关键,是必须要有与之相匹配的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收入不稳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是农民工土地难以流转的关键障碍。尽管可以试行一些土地换社保换住房的办法,但毕竟其针对的农民工人群是十分有限的,试点地区都有着其特殊的背景。为更进一步地促进土地流转,必须要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在这一前提下,更有助于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与完善。一是已经市民化的农民工应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暂时难以做到的,应在原有城镇居民保障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农民工的就业特点及保障诉求制定适合农民工的保障制度,给予进城农民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相应的保险种类,且在保险缴费方面应该考虑农民工收入的低水平及不稳定性,加快完善统一账户建设,促进跨区域流动。二是不能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要继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尽早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