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市民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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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农村土地制度研究(4)

扬州模式:自2006年以来,扬州市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较快。扬州土地股份合作社首先把一家一户农民承包的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集中起来,在农民土地入股的基础上,再采取三种类型的经营模式:第一种是内股外租型。为主要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农民将自家承包的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建社,合作社将集中成片的土地,委托村委会承租给农业龙头企业或种养业规模经营大户,农民依据股权份额享受土地租金。第二种是自主经营型。合作社将农民入股的土地,按农业生产发展要,集中规划布局,由合作社统一经营,收益分配是保底实物分配加逐年递增的红利分配。第三种是联合经营型。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企业或专业合作社联合,以项目或园区建设为纽带,其成员参与生产、加工与流通,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收益分配是保底收益加红利分配。

苏州模式:2007年以来,苏州市加快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社改革。在合作社中,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入股,收益分配一般实行保底分红和浮动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法,保底大致是每亩每年300-1000元,浮动分红随总体经营效益而定,最少每亩地也有50元。没有到城市打工的农民入股后,还可为合作社打工获得收入。

苏州市规定,流转土地只能用于发展花卉苗木、瓜果蔬菜等高效经济作物和特种水产、畜禽养殖业等,保证农业用地性质不变。政府还对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民和规模经营者进行补贴和奖励。如张家港市对流转出土地用于规模经营的农户,粮食种植面积100亩以上、蔬菜种植面积30亩以上的给予每年每亩300元奖励;常熟市则对流转土地的规模经营者给予财政补贴。苏州还通过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立土地储备库等促进土地流转。

(六)武汉模式

武汉将农业资源确权登记,将企业和农民手上的资源整合起来,作为产品在公共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通过各类金融市场和金融组织进行融资,以资源入股、股份合作和抵押贷款等方式,实现资源资本化。2007年,齐联村开始了产权改革试点。首先,通过查阅公安部门资料及入社资料,核实社员身份,再对全村固定资产和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内查外调。接着村民集体讨论配置股份,成立了股份合作社。通过合作社经营,2011年底,全村实现分红20万元,股民年人均增收274.35元。

齐联村的成功经验在武汉全面铺开。武汉将对全市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类产权全面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农村综合产权数据库。并对资源和资产类产权权证进行分类和编号,建立全市农村综合产权登记查询数据库。到2012年底,武汉计划在5大远郊区各选择1至2个乡镇开展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此次确权登记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村集体“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使用权、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等以及农村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业生产性设施和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同时,武汉启动农村产权登记查询数据库建设,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并制订出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扶持政策。

建立产权交易市场,让农村资源成为资本。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主要包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村房屋抵押贷款,大棚、养殖圈舍等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和活体动物、果园、苗木等生物资产抵押贷款等四类业务。为了将金融风险降至最低,武汉还设立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在债权无法实现时,先通过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处置抵押物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资金代偿。另外,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提升农业市场化运作。

(第三节)以土地制度创新顺利推进城市化进程

一、解决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土地问题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总体思路

为推进城市化进程,在“十二五”期间甚至更长时间,中国应该根据“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总体要求,以土地制度创新来推进城市化进程,给予农民永久的土地使用权,逐步消除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以加速土地流转推进土地集约化利用等措施,实现城乡统筹,切实推进中国城市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改革,稳步推进。土地问题涉及农民工的基本权益、涉及社会稳定,当前的土地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出现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但由于涉及面广,其他相关配套措施尚不健全,因此土地制度的改革既不能缩手缩脚,止步不前,也不能不顾自身条件,盲目推进。

2.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各地发展情况阶段不同,农民工群体面临的土地问题差异性很大,必须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各具特色的,符合不同地方特点,并与农民工的基本利益需求相一致的解决方案,坚决防止对农民权益的剥夺。

3.农民工意愿和城镇化成本兼顾。尊重农民工的土地权益,“市民权”不能与土地挂钩,依法保障农民工土地财产权利。但也防止高土地价值地区农民工的过度诉求,防止城镇化成本的大幅度提高,影响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影响更多农民工进城的权利。

4.以市场为导向,规范政府作用。要加大土地要素市场的建设步伐,以市场信号来引导农民工行为,政府要在合理的规范约束下,发挥基本公共服务职能,消除土地要素流动的障碍,推动农民工的市民化步伐。

二、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土地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推进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完全可以带着土地权利、带着集体资产进城做市民。所有以放弃土地权利为条件获得市民身份,或以拥有市民身份而要求放弃土地权利的提法和做法都是不公平、不恰当的。在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应强化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保护。对于进城务工、定居的农民工,应保障其在农村的一切土地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土地权利。对于土地被征收、征用、租用、集中整理、占用开发的农民,应保障其拥有的一切土地权利,保障农民集体对于土地的所有权,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保障农民能分享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允许、鼓励并规范农民带着土地权利进城务工、居住做市民。并且要保障农民做市民后应享有的城镇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完全权利。

在这方面,各地早已进行多种形式的改革实验,其经验和教训都有。当前的路径选择应该是,以完善和稳定土地家庭承包关系为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分析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问题,不能回避农村土地所有制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和实践中一直有多种主张,且争论不断。按照温铁军的归纳大体有三种:一是主张实行土地国有永佃制,这种观点认为目前的集体所有权主体实际空缺,实行完全的私有制又不可能,解决的办法是实行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永久性出让给农民;二是主张彻底实行土地私有制,这种观点认为承包制潜力已发挥殆尽,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实行土地私有制,加速土地的流转和集中;三是主张不断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这种观点认为土地国有制和私有化皆不可行,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能是完善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度。除了这三种主张外,还有建立混合所有制的主张等等。考察新中国60多年土地制度变迁的过程,以及农村改革30多年比较成功的实践,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条件下的农村土地制度符合中国的国情,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在这一前提下,探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也更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