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宋代文化研究(第十九辑)
7426200000023

第23章 试论宋明理学家对风水的改造(1)

水口拓寿

南宋朱熹(1130-1200)无双的“老友”蔡元定(1135-1198)于《玉髓经发挥序》登载其父蔡发(1089-1152)的教诲:

余少蒙义方,长师紫阳朱先生,俾道先圣之言,习先王之法,非礼仪不敢肆念。而趋庭之暇,先君子每谓:“为人子者,不可不知医药、地理(笔者注:即风水)。父母有疾,不知医药,以方脉付之庸医之手,误杀父母,如己弒逆,其罪莫大;父母既殁,以亲体付之俗师之手,使亲体魂魄不安,祸至绝祀,无异委而弃之以壑,其罪尤甚。至于关生人之受荫,冀富贵于将来,特其末耳。”闻斯言也,惕然动心,恐坠不孝,于是益加研究。

蔡氏父子将向来被藐视为“小道”的风水与医药相提,列为“为人子者,不可不知”的一门学问。

在如此的言词出现以前,宋代本是风水(特别是阴宅风水,即墓地风水)在被称为“士大夫”、“士人”的儒教知识人之间颇受欢迎的时代。其理由可归因于:当时世袭官职的社会结构已走入历史,对于带有流动性的新型社会中形塑的“近世知识阶层”而言,科举与宦途的竞争皆十分激烈,因此其中向卜算之术寻求指点迷津者不在少数。尤其风水特别受到注目,因为它具有其他占法无法取代的二个特征:其一,不仅能占断个人的前途,又能占断全体家族的兴衰;其二,不但能使人预知未来,又能提供回避危难的方法。刘祥光(笔者日译),《宋代における卜算书籍の流通(宋代卜算书籍的流通)》(收入《中国:社会と文化(中国:社会与文化)》25号,东京:中国社会文化学会,2010)54~55页;廖咸惠(上内健司日译),《墓葬と风水:宋代における地理师の社会的位置(墓葬与风水:宋代地理师在社会上的位置)》(收入《都市文化研究》第10号,大阪:大阪市立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都市文化研究センター[中心],2008)96页、101~102页。 当时的儒教知识人中,仍然有视风水为荒唐无稽的迷信,而将它彻底抨击的人物,譬如北宋司马光(1019-1086)等。请参阅司马光,《司马氏书仪?丧仪三?卜宅兆葬日》、《葬论》等文章。附带一提,关于历代儒教知识人批判风水理论、风水流行之言论史的研究,中国大陆学者的成果从来丰富。譬如:王玉德,《神秘的风水》(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1)353~366页、373~409页;王玉德编着,《古代风水术注评》(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12~14页、179~244页;何晓昕、罗隽,《风水史》(台北:华成图书出版,2004,原刊于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5)212~233页;杨文衡,《中国风水十讲》(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104~115页。 但朱熹、蔡元定以及其后学们(即理学家)对风水的态度与此不同,既不全面批判风水的理论,亦不消极默认或轻易跟随风水的流行现象。他们依据理学的逻辑较为冷静地承认风水,以谋求将它纳入儒教文化的一大体系中。加之其一部分进而改造风水理论,施以“儒教化”了。廖咸惠亦于《墓葬と风水(墓葬与风水)》99~101页亦将宋代的“士”改造“末流小道”(含风水)的作为称作“儒化”。

就大局而言,西汉刘歆(?-23)于《七略》中提倡以儒学(特别是经学)为万学之冠,以“诸子十家”为儒学之股肱的学术观(易言之,将诸学包容于儒教文化的帐篷中,然后对每门学问重新赋予存在价值的学术观)以来,历代的儒教知识人不断地扩大俯观诸学的视野,深化儒学与诸学联合的论理,由纪昀(1724-1805)等四库馆臣于清代编纂的《四库全书总目?子部》(1782)可视之为一个最终之集大成。《四库全书总目?子部?总叙》:“叙而次之,凡十四类。儒家,尚矣。有文事者,有武备。故次之以兵家。兵,刑类也。唐、虞无皐陶,则寇贼奸宄无所禁,必不能风动时雍。故次以法家。民,国之本也。谷,民之本也。故次以农家。本草、经方,技术之事也。而生死繋焉,神农、黄帝以圣人为天子,尚亲治之。故次以医家。重民事者,先授时。授时本测候,测候本积数。故次以天文算法。以上六家,皆治世者所有事也。百家方技,或有益,或无益。而其说久行,理难竟废。故次以术数。游艺亦学问之余事,一技入神,器或寓道。故次以艺术。以上二家,皆小道之可观者也。《诗》取多识,《易》称制器。博闻有取,利用攸资。故次以谱录。羣言岐出,不名一类,总为荟粹,皆可采摭菁英。故次以杂家。隶事分类,亦杂言也。旧附于子部,今从其例。故次以类书。稗官所述,其事末矣。用广见闻,愈于博弈。故次以小说家。以上四家,皆旁资参考者也。二氏,外学也。故次以释家、道家终焉。夫学者研理于经,可以正天下之是非,征事于史,可以明古今之成败,余皆杂学也。然儒家本六艺之支流,虽其间依草附木,不能免门户之私,而数大儒明道立言,炳然具在,要可与经、史旁参。”笔者认为:在如此悠久的过程中,宋明时期理学家对风水表示关心的史实,以及他们改造风水理论之际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可谓十分具有开创性,又相当反映他们的治学特征与思想特色,因此值得探讨研究。

《仪礼?士丧礼》《礼记?杂记篇》等儒教经典规定:丧礼应据以“卜筮”选定墓处。卜筮即是龟占与筮占,显然为异于风水的占法。与此不同,传为朱熹所撰写的《家礼》(又称《朱子家礼》《文公家礼》)认为:正经的卜筮技法不幸早已失传,因此尚可将属于“俗”的一个占法(即风水)临时取代之:

愚按:古者,葬地、葬日皆决于卜筮。今人不晓占法,且从俗(笔者注:即风水)择之可也。(《家礼?丧礼?治丧》) Patricia Buckrey Ebrey亦解释:“从俗择之”意为:以风水(geomancy)选定墓处。Translated, with annotation and introduction, by Ebrey, Chu Hsi"s Family Rituals : A Twelfth-century Chinese Manual for the Performance of Cappings, Weddings, Funerals, and Ancestral Rite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1), p.106.

《家礼》对风水赋予如此的存在价值,明代丘浚(1418-1495)对《家礼》详加注释,撰写《文公家礼仪节》,更进一步提升其地位。于该书中他抄录传为来源于东晋郭璞(276-324)的风水文献《葬书》(又称《葬经》《锦囊经》),并积极认定:风水应当继承或取代卜筮在儒教丧礼中的地位。《文公家礼仪节?丧礼?丧礼考证》。他不仅未于该书中将风水视为属于“俗”的占法,又于其著作《大学衍义补》中宣告:风水就是选定墓处的另一个“古法”,当时通用的卜筮技法却是已乖离正统,而不可采用的:

后世卜筮之法无传,俗所用者,非古法,不足为据。其于时月茔兆,幸世有选择之法(笔者注:即风水)存焉,不能不用之,以代卜筮也。(《大学衍义补?治国平天下之要?明礼乐?家乡之礼上之中》)

管见所及,将《家礼》视为朱熹著作已成为思想史学界的定论。笔者于是意识到:他于南宋朝廷埋葬孝宗(1162-1189在位)之际,呈上《山陵议状》,奏请以风水选定陵寝用地,该文所陈述的卜筮与风水之关系论,与《家礼》的意见合致:

是以古人之葬,必择其地而卜筮以决之,不吉则更择而再卜焉。近世以来,卜筮之法虽废,而择地之说(笔者注:即风水)犹存。

另外,在他的语录《朱子语类》中,亦有不少以拥护风水的立场谈论丧葬的发言,以及基于风水观点讲述中国地理的发言。见于《朱子语类》之《理气下?天地下》《尚书二?禹贡》《礼六?冠昏丧?丧》等部分。

宋明的理学家朱熹与丘浚,如此承认风水为儒教知识人遂行丧礼时不可缺少的作法。风水本非儒教经典所公认的占法,但由上述的辩论,即由他们“礼失而求诸野”的论法获得了丧礼的正经作法之地位,被编入儒教礼仪的体系中。另方面,既然《孝经?丧亲章》将“卜其宅兆(笔者注:即墓处)而安措之”列为孝行之一,他们认定风水为丧礼的正经作法,就无非同时宣言了风水为孝行的正经作法。易言之,假如儒教知识人认定风水为替祖先选定墓处,以实践孝行的具体作法,就必须同时宣言风水为可临时或永久取代卜筮的地位,以使人遂行丧礼的具体作法。“为人子者,不可不知地理”的论理,于是在礼与孝的脉络上成立了。

但正如Maurice Freedman依其所谓的20世纪东南中国(Southeastern China)之风水习俗的研究提出的见解,风水的本质或原形是“与道德无关(amoral)”的“技术(technique)”, Maurice Freedman, Chinese Lineage and Society: Fukien and Kwantung (London: Athlone, 1966), p.127.因为如此,人们对风水的信仰屡屡引起不合乎儒教规范的行为,譬如:长久拖延埋葬祖先的时日,直至获得吉地或良辰的来临。为追求阴宅风水的成效而多年停柩,不但是违背《孝经?丧亲章》规定:“卜其宅兆而安措之”的不孝行为,亦是无视《礼记?王制篇》规定:“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的僭越行为。相较于Freedman,司马光在约九百年前已对此现象抱有危机意识。司马光,《葬论》:“今之葬书,乃相山川冈畎之形,考岁、月、日、时之支干,以为子孙贵贱、寿夭、贤愚皆系焉,非此地,非此时不可葬也。举世惑而信之,于是丧亲者往往久而不葬。……至有终身累世而不葬,遂弃失尸柩,不知其处者。呜呼,可不令人深叹愍哉?”不仅如此,于《大学衍义补》中积极承认风水的丘浚,其实亦不得已于该书大力批判:明代风水的流行,使得江、浙、闽、广地区三年、五年、七年乃至十年在家放置祖先的灵柩。《大学衍义补?治国平天下之要?明礼乐?家乡之礼上之中》。对他们理学家而言,风水宛如一把双刃剑。因此,理学家肯定风水于儒教礼仪体系中之存在价值时,往往小心翼翼地附言:以风水替祖先选定墓处的目的就是实践孝行,并非子孙自己趋吉避凶。譬如:元代赵汸(1319-1369)就说:

风水选择,术数也。读书而为术数之学,诚以养生送死之事,皆人所不能无者。顾其论如此而后为善也。(《风水选择序》)

明代唐顺之(1507-1560)也认为:

曩余葬母,寔藉于君(笔者注:即况姓风水家)。然余之藉君,非其吉凶祸福之谓也。(《书地理鹤冈况君卷》)

但如此劝导的儒教逻辑,对因趋吉避凶而对风水入迷之人而言,只是近乎本末倒置的空言,因此未必能有牵制“与道德无关的技术”的影响力。关于笔者在本节略论的问题,其细节请参阅拙著《风水思想と儒教知识人:言说史の观点から(风水思想与儒教知识人:以言说史观点探讨二者关系)》(东京:东京大学大学院人文社会系研究科博士论文ライブラリー[丛书],2009)333~344页。

于是,为彻底解决“人们对风水的信仰引起不合乎儒教规范的行为”的难题,宋明时期理学家中陆续出现了改造风水理论,将之施以儒教化者。当中既有自己执笔风水文献的理学家,又有对既存的风水文献加以注释的理学家,他们以此二种方式宣扬“正经的”风水理论。笔者在本节与下节中,举出收录于《四库全书》的二篇风水文献:《发微论》(又称《地理发微》)为陈述风水理论的著作,以及《刘江东家藏善本葬书》郑谧注为对既存风水著作的注释,严格说来,《四库全书》本《葬书》不是直接收录《刘江东家藏善本葬书》与郑谧所附加之注释的。正文、注释皆与《刘江东家藏善本葬书》稍有不同。《四库全书》收入的是清代以前未志注释者姓名的通行本。以介绍宋明理学家改造风水理论之方法的二种典型。附带一提,抄录于拙稿起首的《玉髓经发挥序》亦是蔡元定对传为北宋张洞玄所撰写的风水文献《玉髓真经》加以“发挥”(即注释)后执笔的序文。管见所及,蔡元定对该书附加的注释,却似无理学特色。

《发微论》是以蔡元定或其父蔡发的名义流传的一部风水著作。《四库全书》以蔡元定的名义收录该书,四库馆臣于《四库全书总目?子部?术数类二?相宅相墓之属》中陈述其理由:“勘核诸本,题‘元定撰’者为多,今故仍以元定之名著于录焉。”虽然他们评论该书之际,仍未十足把握实际上的著者为何,但以“该书是鸿儒蔡元定的著作”一事为坚定的前提,在风水文献当中给予相对上最高评价。他们对该书的评语似乎充满肯定性的言词,至少不包含否定性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