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行政管理制度表格流程规范大全
5477000000050

第50章 企业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2)

第十五条物品放行应凭核准的放行单核对无误始得放行。经警卫签认后之放行单由警卫室按顺序装订保管。放行物品的分类(如材物料、半成品、成品、用品、资产、废料、机械设备等)及授权核准人员由各厂拟定列表送警卫室执行。

第十六条各协力厂商交货时所随带他家厂商物品的运出,在进厂时先由警卫人员查验登记于离厂时再经警卫人员依原登记查对符合后始予放行。

第十七条离厂人员经警卫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以下列程序处理:

(一)记录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时间、地点。

(二)由携带者亲书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三)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呈报处理。

第十八条厂内住宿人员携带个人物品出厂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舍监室开立放行单放行。

(二)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警卫人员查验后放行。

第十九条本公司员工及一般外宾不准携带照相机进厂,遇有特殊情况,如参观、访问或外籍人员携带照相机者,应按厂单位主管所示处理。

第二十条同仁进入工厂上班不准携带与本公司产品相似的物品,厂内住宿人员如因需要,经厂务单位开立证明单者(注明品种、型号)准予携带进厂。但携带出厂者,应凭厂务单位开立的物品放行单,经查验无误后放行。

第二十一条本厂各型车辆(汽车、机车)出厂凭厂单位的核派单放行。

第二十二条外宾车辆进入工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办理外,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持有证明来厂交货或提货之车辆,准予驶入厂区内有关处所。

(二)一般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之营业、采购、检查、安装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规定者,警卫应即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其他各厂车辆进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第十三条处理外,应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进出工厂车辆应一律检查,进厂车辆当注意有无载有违禁、危险或易燃物品,出厂车辆载有货物时,应凭放行单查验无误后放行。

第二十五条发现窃盗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

第二十六条警卫人员应熟练安全设备的使用。了解配置地点,紧急事件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判断情况若尚可及时处理消除时,速采取行动,并报告上级及通知厂务单位。

(二)判断事故无法及时处理,应急速通报有关单位。

(三)昼间灾害急报有关主管,夜间灾害急报派出所、消防单位或救难单位。

第二十七条夜间或休假日近邻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波及本厂等情形,迅速通报有关主管。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以命令补充或修正。

第二十九条本准则经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三、企业消防管理制度模板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消防意识,做好公司安全消防工作,保障公司正常、稳定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责任划分

第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安全消防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措施。

(二)配备安全消防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管理本公司的专职或群众义务消防队。

(四)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灭火训练。

(五)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第三条公司层层分解、落实,建立公司安全消防体系和分层责任制,横向到边,纵向到人。

(一)各部门应确立各自的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消防制度的措施。

(二)各部门确立各自的防范重点部位和防范对策。

(三)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备有记录。

(四)公司普及安全消防知识,进行培训和示范教育,有条件的应举办模拟演示。

(五)公司所有员工遵守安全守则。

消防管理规定

第四条每天下班、节假日应关好门窗、电灯、开关、水龙头或其他用电、用水设施。

第五条上班时间外出应及时锁好抽屉、橱柜,钥匙随身携带,最后离开者关窗锁门。下班和午休时间文件、现金妥善存放。

第六条财务部门的重要票据、支票等一律入保险箱,随时上锁。

第七条现金一般不要存入过夜,应及时解送银行。

第八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安排公司或外来人员在公司内住宿。

第九条安保人员按时到岗,门卫值班、值日、领导值班制度正常运作。

第十条公司制定详细的防火、灭火管理制度以及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公司建筑工程和内装修防火设计,须符合国家和当地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建筑工程和内装修防火设计,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且不得私自改动。施工完成后,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第十二条公司施工应落实防火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内下列场所应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紧急照明装置和必要的消防设施:

(一)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房、储存场地。

(二)高层建筑、地下人防工程、原材料及成品仓库。

(三)车队、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变电站。

(四)医务所、子弟学校、招待所、饭店。

(五)临时搭建的房屋、商店、农贸市场、展销会场。

第十四条公司使用的消防器具和设备,必须是有国家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使用的电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

第十五条禁止在火灾危险的场所擅自动用明火。需要使用明火器具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安全措施,经安保部批准后才予以使用。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对电焊、气割、砂轮切割、煤气燃烧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必须依照有关安全要求操作。

第十七条禁止在办公地区和宿舍使用自制或外购电炉取暖或炊事。员工不得在禁烟区吸烟。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现有消防状况和财力状况,合理配置消防器材,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挪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十九条公司下列人员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级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消防设备的安装、操作、维修人员。

(四)易燃易爆品仓库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各部门、下属企业的工作,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一)使用电梯,须专人管理,定期检修,电梯工凭证上岗。

(二)使用机电设备后,每次清洁机器,切断电源,确保安全可靠。

(三)登高作业时,现场须有安全保护,使用合适的架梯工具。

(四)只有电工或专业人员才能安装电线、维修电器设备。

(五)各部门、下属企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要由安全、消防部门审查,评估安全消防可靠性。

责任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公司制定安全消防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按有关规定为公司财产投保火灾险和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任何人发现火灾或其他安全问题都应迅速报警,各部门或员工应为报警无偿提供方便,有为扑救火灾提供帮助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消防队到达前应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减少损失;火灾后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保护好现场及协助查清火灾原因。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因扑救火灾、消防训练、制止安全事故、见义勇为而受伤、致残、死亡的,其医疗、抚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各部门安全、消防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决定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各种安全消防事故的责任人和违反本办法的,将从严处罚,分别给予罚款降级乃至辞退,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行政部安保科负责解释、补充,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颁布执行。

四、企业消防队组织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系依据本公司工业安全管理准则第四条之规定制定的。

第二条消防队(以下简称本队)设两个分队,每个分队各设联络、灭火、救护等班。

第三条分队设分队长1人,由一级主管兼任,每班各设班长1人,由组长以上人员兼任。

第四条各分队所属班员,均就本公司从业人员中选定,其名额按实际需要选派。

第五条本队为推行消防工作需要设干事1人,由人事部人员中指派兼任。

第六条本队分队队长班长之职责如下:

(一)分队长:秉承总经理之命办理队员组训及消防勤务推行事宜。

(二)班长:秉承分队长之命,领导所属队员执行本班之勤务。

1.联络班:于消防紧急措施实施时,联络各班配合动作及引导外界消防队迅速展开工作并办理临时指派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