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制定、贯彻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一切社会经济活动都是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实现自己的物质利益。由于我国现在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情况,每个经济法的主体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但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每个经济法主体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兼顾国家、组织、个人利益,就是要正确处理好这三者的关系。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国家通过制定有关的经济法,使企业有经营自主权,增强了活力,提高了效益。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可以使国家增加财政收入,保证国家的利益,也使投资人通过自己的投资获得一定的收益。而在企业内部,正确处理企业与个人的关系,就是要求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把个人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充分调动员工个人的积极性。
四、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原则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主要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立法工作,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其中特别要加强经济法的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经济关系需要用法律来确认、规范和巩固,各种经济法的主体权益也要由法律加以保障。经济法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有力工具,是实现反映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规范。
270.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于经济领域,至于这一领域的范围,则是多方面的,主要可归为经济领域管理关系的协调关系。此外,这一关系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两个方面,而后者必须以前者为依据,不能违背前者的基本内容,与此同时,后者又是前者的归宿,即国家意志最终是靠当事人意志来实现调整经济关系的目的,没有当事人意志,经济法律关系既不能形成,也不可能实现。
第二,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由于经济法规是经济关系产生和其内容得以实现的前提,因而,没有经济法规的具体规定,该法律关系不能产生,其内容亦无法实现。就此意义而言,经济法律关系也是经济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必然结果。
第三,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经济权利义务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极端重要性,因而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是经济关系形成的标志,其变更是经济法律关系变更的依据,其实现也是当事人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根本目的。
第四,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强制性的经济权利义务与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旦形成,即受国家强制力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违背。在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含义后,我们要进一步认识到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都可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根据经济法的概念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义务的当事人都是经济法的主体。具体包括:
1.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统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是最主要的经济法的主体,最典型的分类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3.企业内部组织。企业内部组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参加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
4.自然人及其特殊形式。自然人的特殊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户等。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经济权利。指经济法的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如国家机关运用利率、汇率、税率调控和引导企业的行为,企业可以拒绝有关单位对其进行摊派的行为等。
2.经济义务。指经济法的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如企业必须生产合格的产品,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责;企业必须依法纳税等。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经济信息。
(第三节)合同法常识
271.什么是合同法中的“帝王规则”
人们常常将诚实信用原则称为“帝王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一,合同订立阶段。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下附随义务:
1.忠实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应如实向对方陈述商品的瑕疵、质量情况,同时应如实向对方陈述一些重要情况,如财产状况、履行能力等,总之要忠于事实真相,不得作虚伪陈述;
2.诚实守信,不得欺诈他人;
3.相互照顾和协助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和其他手段争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利益受损。
第二,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如果一方在履约前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或者存在着其他法定情况,另一方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时终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但是另一方在行使终止权时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因为对方支付能力上出现暂时的或并不严重的困难,便借故终止合同的履行。
第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诚信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依据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这些附随义务主要包括:相互协作和照顾的义务、瑕疵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重要情况的告知义务、忠实的义务等。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
第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即合同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后果。签订合同后,无论发生什么变化,双方当事人都应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而不能随意变更。合同的权利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
第五,合同终止以后的情况。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例如,受雇佣人在雇佣合同终止以后,应当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合同的解释。依据诚信信用原则解释合同,需要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内容。例如,对于无偿合同应按债务人义务较轻的含义解释,对有偿合同则应按对双方都较为公平的含义解释。
此外,在合同发生争议以后,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原则,妥善地处理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无论是实行替代性购买还是替代性销售,都应依据诚信原则进行,不得高价购买、低价变卖,损害另一方利益。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也将诚实信用原则写入有利于指导合同当事人的活动的条款中,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有地位。
272.一份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的内容,从合同关系角度讲,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合同权利义务,除少数系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之外,绝大部分是由合同规定的,准确地说,是通过合同条款固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的内容又指合同条款。
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为了示范较完备的合同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如下条款,提示缔约人: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承受者。因此,订立合同必须有当事人这一条款。当事人由其名称或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所以,具体合同条款的拟定必须写清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可见,标的是一切合同的必要条款。
3.数量
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在移转财产的合同中,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应当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当事人应当约定明确的计算单位和计量方法,并且可以规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合同标的物的数量不明确,合同就无法履行。在提供服务的合同中,提供服务的次数、持续时间应有明确约定。
4.质量
质量也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在转移财产的合同中,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应当明确,如标的物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规格、型号等都要明确,以免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在提供服务的合同中,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也应当明确。
5.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报酬是有偿合同的条款,是取得对待给付所支付的代价。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各方依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自己合同义务的时间。履行期限不仅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合同的履行期限可以约定为实时履行,也可以约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约定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履行地点是当事人依照合同规定完成自己义务所处的场所。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也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以及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方法。合同履行的具体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期分批交付,是现实交付还是简易交付等。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守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当然,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使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未依法免除责任,违约方仍应负责。
8.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有关解决争议运用什么程序、适用何种法律、选择哪家检验或鉴定机构等内容。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选择诉讼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或鉴定机构的条款、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协调解决争议的条款等,均属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条款。
二、合同的必要条款与非必要条款
合同的必要条款又称为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合同条款。合同若欠缺必要条款,则不能成立。当事人只有就必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的必要条款决定着合同的类型,一般无法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补充确定。确定合同必要条款的根据有三: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凡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则为合同的必要条款。若当事人双方不能就这些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就不能成立。二是根据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确定。凡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的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为必要条款。从《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条款来看,在通常情形下,只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条款以及数量条款属于合同的必要条款。三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确定。除法律规定和根据合同性质所确定的必要条款外,凡当事人要求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也属于合同的必要条款。
合同的非必要条款又称为普通条款,是指合同必要条款以外的条款。非必要条款对于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主要条款具有同样的意义,只是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273.订立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资格
合同当事人必须有以下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
是能够充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资格。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意味着他或它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从这个角度讲,民事权利能力也可界定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整个民事能力制度的基础,行为能力、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均以权利能力为前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基于法律的规定。
2.民事行为能力。
是民事权利能力者能够独立实施依其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依其内容,可划分为财产行为能力和身份行为能力。前者包括处分行为能力和负担行为能力,后者则包括结婚能力、收养能力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行为人必须具备与订立某项合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不能相应地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即使订立了合同也将使自己遭受损失。因此各国民法大多将行为人有无行为能力作为区分法律行为有效和无效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也将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之一。这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某些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才能实施。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特殊的行为能力。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法人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活动,如果超越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即为无效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