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陪孩子一起成长:与家长谈中小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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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学校与家庭合作的展望与推进(2)

共同制定一个大家都一致认定的目标。该目标对每个参与者寄以较高的期望,依靠对目标的分化,把目标具体化为责任,并且责任到人,以确保目标的达成。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家校关系的最主要与最根本的目标是为了提升在校学生的成就动机与学业成绩。别的目标还包括:为家长提供支持、让家长同别的社区资源保持接触、组织有共同的特殊教育需要的家长、激励家长增强自己的教育技能、采取其他方式提高家庭生活质量。

(1)目标管理

以育人目标构成家校合作管理体系的最重要部分,以此为导向,为实现目标而努力。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承担起家校合作的协调、统筹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各自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共同的目标要求;

·组织实行家校合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

·制定督导评估内容与业绩考核办法;

·组织对教师和家长的培训提高工作效能等等。

通过以上各方面的工作实施,让家校合作走向科学化、制度化,成为促进我国素质教育全面、深入发展的巨大动力。

(2)过程管理

对于家校合作的管理实施,应规划到学校的整体管理体系当中,可以建立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如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工负责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的家校合作管理,包括指导人员的支持、政策的支持、经费的支持、课程教材的支持等等。从学校来说,校长应亲自出马组织实施,成立家长咨询委员会、家长教师协会、家长委员会,各司其职。

4.建立家校合作的评估体系

在教育部颁布的《普通中小学校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中,尽管有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要求,然而在具体的督导评估实施中,学校只要成立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就能够达标,并没对这些组织的运作状况作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因而对学校的家校合作没有真正起到应有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欧盟于2000年5月发布了旨在提升学校教育质量,加强区域间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欧盟学校教育质量报告——16项质量指标》。其中,在学校教育的监督领域部分明确规定,将家长的参与作为评价学校教育工作的基本指标之一。指标规定,由家长对学校作出评价,把家长是否自愿成立协会、自愿协助课外活动、自愿参加班级活动及支持学生的学习进步等,当作衡量学校教育品质的一项重要指标。

在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对学校能否保障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工作的权利予以监督;二是加大对学校家校合作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将学校及教师的家校合作工作纳入评估指标体系,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评估标准。例如,在班主任管理班级活动过程中是否有家长长期参与?效果如何?在家长委员会协助下,从家长方面考察学校对家长的接纳状况如何?是否接纳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工作?家长享有哪些权利?以此鼓励学校和广大教职员工提高家校合作的水平。

5.开展家校合作理论培训与实践指导

在对家校合作中家长参与的形式与效果进行了20多年的深入研究之后,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学校组织中心的乔伊斯·爱泼斯坦与同事梅维斯·桑德斯发现:“尽管学校希望家长参与家校合作,但在开发有效的参与方法方面,大多数教师需要必要的支持。他们认为,只有教师把家庭和社区当作伙伴,并使家校关系成为学校与课堂组织的有效组成部分,学校才能开发有效的家长参与方法。”

学校在家校合作中理所当然地起着主导作用。调查发现,“97.9%的教师和96%的家长都认为有必要开展家校合作,同时67.6%以上的教师认为家长是学校教育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充分说明教师已经认识到家校合作在学生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家校合作实践水平较低,家长仅仅通过督促孩子学习这一低层次形式参与学校教育工作,很少走进校园参与学校管理。家校合作认识水平的提高与家校合作理论与实践的匮乏存在矛盾。而我国当前师范院校的课程体系中也缺乏有关内容。因此,促进家校合作进程,要有计划、有系统地对广大教职员工开展家校合作理论培训和实践指导。

确定职责、落实举措

1.确定家校合作各方面职责

职责是否明晰、确定,决定家校合作成功与否。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只有合作各方——教师、家长、学生都能明确自己的职责,才能成功地扮演自己的角色,也才能促进学校与家长间良好伙伴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美国加州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采取专项拨款的措施鼓励任课教师和学生家长签订协议书,确定双方的职责和义务,进而促进合作。此协议是家庭和学校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它规定了教师、家长、学校教育管理者及学生本人为提高学生学习而开展的实际工作。协议规定了家庭活动内容:如每天讨论学校及其日常工作、监督学生收看电视的时间和内容、指导学生家庭作业。协议还包括以学校为中心由家长参与的活动:如家长会、学校开放日、返校之夜活动、学校决策小组活动、学生参与制订课程活动等。家校协议书的制订,一方面可以约束双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同时又加强了家长和教师的教育主体意识和作为教育者的表率作用。

而英国家长把子女送进学校,就会与学校签订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包括两部分,一是学校对家长的承诺,包括和家长保持伙伴关系,就有关学生的问题第一时间和家长取得联系;二是家长和学生对学校的承诺,包括就学生的进步或退步情况家长及时与教师进行沟通,并尽量出席家长会;学生要准时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父母、学生与学校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中明确自己应尽的职责,努力促使各方达成共识,达到教育目标。

1999年6月,香港教育署鼓励各中小学校自己制定一份《家校合作宣言》,明确指出家长、教师、学生各自应尽的职责,使各方尽力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如家长的职责中包括:与校方紧密合作、积极参加学校互动、及时与教师沟通学生的情况;多关心、多表扬子女;家长与子女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平等相处。教师的职责包括:主动与家长联系、共同履行教育学生的职责;多与学生交流;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学生的职责包括:遇到困难及时告诉家长与教师,寻求解决办法,绝不轻易放弃;做好每天的功课;自觉学习,与人和睦相处。通过制定合作宣言,对家长、教师和学生三方做出明晰而具体的规定,敦促三方认清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在借鉴国外和香港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尝试在教师、家长、学生之间确定各方的职责,以推进长期的家校合作。教师的职责包括:在学生出现学习、品德、心理等方面的变化时及时与家长联系;当学生成长问题出现时不能推卸责任,应及时与家长共同探讨解决,绝不放弃对学生的教育与指导;尊重家长,平等地对待家长;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家长的职责包括:自觉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保持联系,以便及时全面掌握学生的在校表现;尊重、信任、理解子女;维护教师在子女心目中的威信;主动参与学校和教师对子女的教育。学生的职责包括:认真完成教师布置的各项作业;诚信,在家长和教师之间做到诚实守信;努力进取,不断进步。学校、家长、学生三方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可为提高家校合作水平奠定基础。

2.开发系统规划

家校合作不仅仅是家庭与学校交往互动的简单延伸,而是一项包括多种要素、受多方面综合制约的系统工程。家校合作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作保障,由规划周密的内容来体现,由灵活多样的形式来展开。在家校合作工作的实践过程中,还要受到学校、家庭和社会多方面的制约。学校教职工与学生家长以往的交往经验、对互动和双方关系的期待、合作进程中双方的表现,乃至外界的评价等,都将影响最终效果。因此,应将家校合作纳入学校的管理工作中,注意活动的计划性与系统综合性。

然而,当前家校合作效果并不理想,突出表现在缺乏整体计划、在实践中随意性强、盲目性大几个方面。如:很多学校的教师只有在教育工作中出现了问题才想起与家长联系;家校合作既无固定时间也无固定场所,同时也没有稳定、有效的教材,更没有经过专门训练的师资队伍;学级、年级、班级层次上的家校合作活动不能相互配合、取长补短,难以保证时间上的连贯和效果上的层进;实践活动缺乏相应的监督及评价措施。由此可见,在家校合作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其系统综合性,否则将导致活动过程的混乱及活动效果的降低。

3.制定有利措施

更多有利措施的制定是新型家校合作成功的保障。在合作过程中,美国一些地区制定了很多适合自己特点的有利措施:加利福尼亚州于1994年颁布了家庭学校伙伴关系法案,规定从幼儿园到12年级,学生家长(包括父母及祖父母)和监护人每年可利用40小时的工作时间参加其子女的学校活动;新泽西矿山学区委员会规定,学校每周为教师提供两个课时的时间与家长联系。可见,要推动家校合作工作的进展,学校要为教师的合作工作提供有利的条件,例如允许教师在工作时间家访、对在业余时间开展的电话访谈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等。社会也应为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比如北京市就曾规定“各单位要支持职工参加家庭教育的有关活动,并将所占工时计入公假”。毫无疑问,这些有利措施的制定将大力加快家校合作工作的发展。

二、落实有效的家校合作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