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陪孩子一起成长:与家长谈中小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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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学校与家庭合作的展望与推进(1)

一、理想的家校合作机制的构建

家校合作的发展和推进要求有更广泛的视角,它不单需要家庭和学校的建设性参与,更需要国家、社会各方面担负起相关的责任,积极支持与主动参与,共同推动家校合作的良性运行。本节力求从明确国家、社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等方面的责任入手,从宏观上展望家校合作的前景。

国家颁布法规、建立制度

1.从国外的成功经验看

不管是理论研究的广度与深度,还是实践中家长参与、家长教育实施的程度,国外的家校合作都留给我们深刻的启示。从本书第四章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家校合作的成功实例来看,健全的政策法规对促进这些国家家校合作的深入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政策法规是家校合作正常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事实上,“世界上采取法律手段强化家长参与的国家为数不少,诸如英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奥地利等许多国家都以法律政策等措施加以推广执行”。

在不少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权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确认与保护,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是法律赋予家长的权利和义务,家长有权利和责任参与儿童的学校教育,学校也有义务接受家长对学校教育的参与。美国为了推动家长对学校教育的参与,全美教师协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其中《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No Child left Behind)通过布什总统在2002年1月8日签署生效。此法案目的之一就是确保家长的参与以增强教育质量。它规定只要是接受联邦教育基金资助的学校,都要定有一项书面的家长介入政策,包括学校与家长合作的相关条款,学校必须与家长合作制定开发与培养儿童的计划,并与家长达成一致意见。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在1990年于各州中首先通过立法规定地方学校董事会采取家长参与的政策,1994年通过家庭学校伙伴关系法案并于1997年进行补充。该州教育部依照1998年法规第864章进行明文规定:在校学生的家长与监护人有权参与教育过程,并代表他们子女介入教育系统。其参与权利细致规定如下:

·课堂观察

·请求(教师及校长)举行会议

·志愿服务

·了解学生的参会情况

·了解学生考试的情况

·选择学校

·要求保障安全的学校环境

·了解课程内容

·了解学生的课业进步

·查询并对学生的档案提出质疑

·了解学生评价标准

·了解学校规章制度

·了解学生心理试验的结果

·作为顾问或管理委员会成员

·参与政策的制定

针对我国来讲,在国家这一层面,推进颁布法律法规的步伐,建立制度,确定国家、地方组织、学校等多方面的职权,才可让家校合作从根本上进入良性运行的轨道。

2.从家长的权利意识看

家长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利、有义务让子女受到义务教育,这差不多在各国的《义务教育法》中都有明文规定。又由于家长是学校教育的纳税人,他们也有权利和义务关注、督导学校的教育工作。

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对人的素质要求的提高与社会民主化的进程,民主思想开始深入人心,家长的隐性权利意识和显性权利意识持续增强,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愿望将日益强烈,家长择校的权利和能力的增强和现代学校“校本管理”模式的要求,都会使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层次渐趋提高,“参与模式将日益多样化,家长作为学校管理的第三种力量将日益强大”。在实践中家长的权利怎样得以保障,需要有法律制度来规范。

3.从现阶段我国家校合作的问题看

家校合作需要制度保障。虽然我们国家也颁布了一些政策与方针,但这些只是停留在规章层面还没能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且这些规章又都是宏观的、倡导性的,缺乏细致而明确的对权利与义务方面的规定,在强制性与可操作性方面,表现不够有力。我国仅在《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这些法规中体现家校合作的某些方面,但具体的政策近乎没有。即使在一些省份和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制订的教育文件中体现了家校合作的某些方面,但因为缺少全国性法规的帮助,在推动各地家校合作工作上显然软弱无力。所以,尽快建立全国性的法规显得很有必要。

现阶段,我国的家长参与学校教育随意性很大,家长参与状况受学校领导和家长主观意识很大的影响。办学思想比较民主的学校能够主动接纳家长参与,办学思想比较专制的学校常会排斥参与。因为各个家长自身情况的差异,导致他们参与情况有所不同。因而,需要制定相关的制度,尤其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一方面,让家长明确参与是他们的权利,不能由于学校排斥就丢掉参与的信心与动力,并且参与也是他们的义务,不能由于主观因素不想参与就不参与。另一方面,以立法的方式对家长参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能够提高学校吸引家长参与的意识,降低对家长的排斥心理。依靠制度规定或者法律保障降低家长参与的随意性,使家长参与日趋走向民主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并且,有了法律的保障,既能够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执政,监督学校保障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权利的职责,也能够使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有法律依据,使学校必须吸收家长参与内部管理。

社会建立组织、协调力量

完善组织机构,整合各方的力量,使家校合作健康地运行是搭建理想的家校合作机制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家校合作的组织制度现今尚处于初步建立时期。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中小学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的规定,各学校都应设立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组织。而这些组织在社会中整合各行各业家长的作用较弱,大多流于形式,家长对学校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不能得到保障,也缺乏统一的自上而下协调运作的组织体系。

1.建立自上而下的家校合作组织

美国、英国都分别设立全国性的教师家长协会、家长联合会和以校为本的家长教师会。德国、法国、西班牙、丹麦等国都设有全国性的家长委员会或家长协会。香港特别行政区从1993年成立了“家长与学校合作事宜委员会”,在其影响下,各校家长教师会得以蓬勃发展。

国家的法令法规的落实与实施需要组织的保证,我国现阶段还未能建立全国性的家校合作组织,我国的家长委员会组织只是各个学校层面的,未形成结构严谨、上下一致的组织系统。但美国的家校合作机构是家长教师联合会,别的如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家校合作实践全部从国家到地方再到学校自上而下有组织地开展。

有学者提出,在现在国家机构改革的环境下,“可由全国妇联负责起在宏观层面上担当统一领导家长委员会的职责”,允许在全国妇联指导下成立国家级的家长委员会组织。此组织的任务包括研究增强家长的民主参与观念、保障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增强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能力等方面的领导教育职责。省一级的妇联担当本省家长委员会职责,除了贯彻上级组织的政策之外,还要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地方性的法规文件,引导地方的家校合作工作。各地的妇联组织则应该针对当地的社区、乡镇的家长委员会开展指导,密切同各校家长委员会的联系,搞好本地的家校合作工作。

1952年我国人民政府出台的《小学暂时规程》中提出,小学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家长代表、教育委员、校长组成,定时召开会议、吸取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听取学校的工作报告,以密切家庭同学校的联系,并协助学校解决困难。由家长选派代表组成的家长委员会,作为学校同家长联系的纽带,既能够及时反映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又能协调家长之间、家长同学校之间的关系,帮助学校搞好家长工作。但是据了解,现在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的情况还不广泛,即使已经成立家委会的学校也没有很好实现这一组织沟通家校联系的桥梁作用,其活动大多限于家校委会成员与学校的个别关系。

2.建立家校合作队伍

新型的家校合作的实践,要求具有相应素质的合作队伍。合作队伍包括家长、教师和学校管理者,还应该包括家校合作的指导者。首先,教师的态度对家校合作的效果关系很大,所以需要改变教师的观念,对于现职教师应该强化家校合作的有关理论和技能的指导;对于未来的教师,师范院校应当开设有关家校合作的课程,使教师明确家校合作的意义和作用。其次,应该增强家长的素质,对家长进行培训,其内容应包括正确的教育观、科学的儿童观、现代的人才观等等,协同家长摒弃教育理念上重智轻德、重知轻能,教育方法上简单粗暴的教育观念。在家长的培训方面,还应当引起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主动性、责任心。第三,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的家校合作人员队伍,一方面担负起培训教师和家长的职责,一方面为家校合作进行指导与咨询。

3.建立多元主体的运作方式

成立多元主体的家校合作组织的重点是主体的多元化,并且在这一组织中,不同主体的地位是相同的,没有谁领导谁的问题,只是依照目的、需要和任务,临时由某一主体唱主角。按照学生发展的需要,家长会允许由教师召集,家长参加;也允许由家长召集,家长参加,或家长和教师共同参加。在家校合作中,学校能够采取一些主动的手段,比如设立家长咨询委员会,主动向家长吸取一些与学生成长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并承担家长对一些与学生有关的问题的咨询;允许设立家长活动中心,以利家长在学校举行一些活动。“当然,学校在家校合作中的主动态度决不是主导,更不是领导”,主导与领导观念会不利于家校合作,主动姿态则会强化学校在家校合作中的积极作用。

4.协调社会各方力量

妇联与社区教育委员会应进一步强化对家长的教育工作,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现阶段,即使我国某些地区妇联和各社区教育委员会正紧密配合、逐步实施对家长的教育工作,但这些工作需要深入。为让家长的教育工作确有保障,需要制定社区教育委员会的工作章程,完善每一项规章制度。建立并健全社区教育委员会,搭建家校合作关系;家校合作进行分工、督导;开展家校相互信任的宣传,创造家校合作的气氛;培训家校合作的师资等,都应归并到政府教育行政工作,并由社区具体负责。还能够通过在各社区中挖掘可利用的教育资源,增强家长教育的工作能力。例如聘请优秀家长介绍经验、进行社区的优秀家长评选以激励家长培养自身素质,也可以配合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家庭建设活动的进行,提高社区家庭教育的水平。

行政加强领导、管理督导

1.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管理

在管理体制上,实现教育部门的组织、协调和统筹作用。从世界教育发展趋势来看,家校合作,搭建社会、学校、家庭相互支持的教育体系,已经成为目前教育发展的一个新主题。但是,我国家校合作的发展还处在起步时期,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远。虽然各级党委的宣传部门、关工委,政府的教育、文化出版部门,社会的工、青、妇组织等对家庭教育工作的发展也开展了大量成效显著的工作,然而,“由于没有一家职能部门专司其职,容易政出多门、力量分散,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难以组成合力,产生相互脱节及‘两张皮’的现象,制约家校合作教育的正常发展”。

实践充分表明,学校教育脱离了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配合与支持,就难以达成推动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少中小学实行素质教育的改革因为受到不少家庭教育的抵制与干扰而举步维艰就是明证。所以,要整合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的教育资源,将家校合作普遍开展起来、落到实处,必须要有一个职能机构来协调和统筹规划制定、成绩评估、工作检查、任务落实等工作。

2004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的第五部分专章提出“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该章第13条明确指出:“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要把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除了上面提及的妇联组织对各级家长委员会的宏观调节外,承担各地学校管理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积极承担起这一职责。这不仅由于它是国家教育方面的专门行政机构和拥有数量庞大的得到专门训练的专职教育工作者,并且由于它在教育理论研究、家校资源整合、教师家长培训等方面,都存在其他部门和机构难以达到的优势。

2.建立家校合作的目标体系

实行家校合作,首先必须明确合作的目标。家校合作的根本目的是为学生全面和谐的成长,创造一个尽可能有利的环境与条件。合作对于家长和学校不单单是一种目标,更重要的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不一定一帆风顺,也不可能轻而易举。教师与家长之间可能有着三种基本的合作关系:“相互学习与支持的伙伴关系,默契的伙伴关系,以及为实行教育改革的社会运动创造基础的积极伙伴关系。”

合作关系会跟随合作的进程而产生变化,从较低层次向较高层次的合作趋势发展。从国外的经验来说,家校合作应分阶段进行。从现阶段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我们还保持在一种低级水平的家长参与。家长还没有实际参与到学校的决策和管理中,家庭和学校还没有形成一种教育合力,仅处于相互“挑毛病”的层面上。家长对学校的教育质量不满意,学校对家长对学生进行指导的水平不满意。因此,家长参与学校教育需要在理论引导下,在实践中逐步进行各种探索,渐趋提高家长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家长参与学校教育不是参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家长参与的基础上,转变学校的办学理念,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到教育中来,切实把教育当作是大家共同的事业,让“教育不单单是国家、学校的事,更是家长与全社会每个公民的事”的观念深入民心。我们应当吸引学生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把家长的参与从消极被动引导成积极主动,以此为基础形成家校合作,凝聚家庭与学校两股重要的办学力量,最终形成全社会参与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的局面,为青少年的健康发展目标而努力。

3.建立家校合作的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