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避免法律风险,企业唯一的途径是就是根据法律的要求进行诚信纳税。在发达国家中有这样一句名言:“在我们这里,除享受阳光和空气外都要纳税。”这句话既反映了这些国家纳税范围之广,又反映了这些国家纳税人的积极纳税意识。
诚信是美德,纳税是责任。诚信纳税本身就能产生效益。对纳税信誉好的企业,税务部门充分满足其服务需求,信任其申报资料,企业可以享受最少的税收检查和稽核频次。这无形中使企业减轻了负担,增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内在“效益”,增强了企业效益。
另外,企业通过诚信纳税,能够铸就企业金字招牌,提升企业的可信赖度。在商业实践中,纳税指标成为商业信誉中的一项重要指标,越来越被重视。纳税人是否如实提供涉税信息就成为检验企业、个人诚信状况的重要参考标准。企业只有诚实纳税,才能更容易获得商业伙伴的信赖,才能赢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为了更好地对企业税收进行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成本,管理者在企业税收管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4.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5.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6.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121.安全问题无小事
2009年的7月,北京市劳动部门出台规定,为了保证劳动者的权益,将针对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补贴。根据规定,每年的6月至8月,对于在高温天气下露天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支付高温补贴。
补贴分为两档: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此类补贴主要针对建筑工人、露天环卫工人等高温工作岗位人员,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售票员等室内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内。
这一规定的出台,足以说明国家对生产活动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保护是任何企业都不能掉以轻心的。所谓的劳动安全保护,是指为了达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和安全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
劳动安全保护是公民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劳动者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劳动是生存权利的基本要求。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国际社会有统一的要求。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通过的155号公约《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公约》,其中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在合理和可行情况下,雇主必须保证:(1)其管理下的工作环境、机器、设备与工作流程是安全的,并且对健康没有危害;(2)当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时,其管理下的化学、物理、生物物质和制品,对健康没有危害;(3)有需要时,雇主必须提供足够的防护服装和防护用品,以期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防止发生事故或对健康产生有害影响。
除国际公约外,我国《劳动法》第52条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而在《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50条中又有对劳动安全保护问题的补充规定。
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主要体现在资金的投入上。虽然资金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不过,关于安全生产的投入企业不可忽视。只有确保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企业才能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利益的良性循环。
增加安全生产的投入,无疑会加大企业的资金压力。无论是从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还是安全生产的投入及违法行为责任的承担,企业对安全生产负有主要义务和重大责任。无数关于安全生产的事故早已证明,一旦企业遭遇安全生产问题,其损失都是巨大的。事实上,对于企业来说,安全生产不仅保证其所属劳动者的安全,也能使自身成为最终受益者。
首先,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能够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减少损失,防止事故对企业造成大的冲击与破坏;其次,通过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活动,能够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稳健、持续地开展,避免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生产经营的中断,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可能;第三,通过紧抓安全生产工作,可以在企业内部营造出安全、舒适的生产环境,从而建立起科学、人性的企业安全文化,增强企业员工的凝聚力,提升企业的文化氛围;第四,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能够促使员工自觉行动起来,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素质,使安全生产成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胜。
从短期投入来看,企业的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投入会存在一定矛盾。不过,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忽视安全生产,忽视生产活动中劳动权益的保护,企业的生产是很难持续、稳健地发展,长期的经济效益更是无从谈起。
对于企业的管理者来说,安全生产和劳动权益的保护并不与企业经济效益相冲突,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管理者需要做到的是:保障劳动权益、安全生产优先的基础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与安全保护的平衡,以实现经济利益可持续性发展的最终目标。
122.小心构成不正当竞争
2008年年初,携程旅行网曾因在宣传中使用“规模最大”“中国领先”等宣传用语,被同行北京某旅行社以不正当竞争等名义告上法庭,一下子成为业内的焦点事件。
该旅行社称,携程在会员手册和公司网站中,宣称“行业内规模最大的统一机票预订系统”、“中国最大的电子旅游商务网站”、“中国领先的宾馆预订”等,这种“最大的”、“领先的”等夸大性宣传用语,形成了对同业竞争者的排挤,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要求法院判令携程停止不正当竞争,在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万元。
无独有偶。某彩电厂家甲生产的彩电性价比高,因而大受市场欢迎,很快便占据了市场大部分份额。其同城竞争对手乙厂家,由于彩电质量存在问题,销量很不好。为了打开销路开拓市场,乙厂家在报纸上发表了一篇“声明”,该声明称:
“最近市场上出现的甲厂家彩电,由于质量问题受到消费者投诉,不少消费者找到我厂要求退换。我厂郑重声明此彩电不是我厂产品,请消费者认准我厂商标,以免误购,遭受损失。”
此声明刊登后,甲厂家的彩电销售量大幅下降,以前已销出的货也遭到退货。遭受不白之冤,甲厂家一怒之下将乙厂家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乙厂家赔偿甲厂家损失三千万元。
甲乙两厂家均为彩电生产商,势必会存在竞争。所谓的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供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为争夺市场地位和顾客而作的较量。在市场竞争中,有正当竞争,也有不正当竞争。乙厂家的“声明”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是对正当竞争行为的违反和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商品混同行为;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广告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非法削价倾销行为;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行为;违法有奖销售行为;诽谤竞争对手行为;串通投标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企业和其他经营者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向交易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等对经营有影响力的人员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交易排挤别的竞争者,进而占领市场的行为。法律规定,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情节分别负担三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的,根据《刑法》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停止违法行为,以及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实施违法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由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的处罚;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串通投标是指多个投标者互相串通,联合行动,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串通投标和勾结投标的行为应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体现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对实施串通投标或者勾结投标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商战中很多企业往往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而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因此,一个优秀的管理者必须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保护手段来制止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法律对自己正当经营行为和权益的保护。当发现其他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其行为给本企业所造成的损失予以经济赔偿。
2、向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要求主管部门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以此来遏制对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蔓延。
3、如果对方的不正当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则应向司法机关举报并提出请求,请求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