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法院下达的马克曼命令以及意见书,采纳了浙江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美国莱伏顿公司“558”专利保护要求和技术适用范围的解释。所谓的马克曼命令,是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美国法官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确定其保护范围的司法裁决。
这是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案中,美国法院首次因中国企业获得全胜而下达的马克曼命令,被称为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由被动维权转入主动维权的第一案。浙江通领科技集团,是一家名不见经传的民企,却能够成为第一家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胜诉的中国企业。与通领相比,国内相当一部分企业在面对涉外知识产权问题时,仍是一头雾水。
有些管理者会认为知识产权主要是依靠谈判解决,只要弄清了谈判规则,有好律师的帮助,问题会很快解决。实际上,像前面提到的浙江通领,之所以能够胜诉,在于企业扎实地走自主创新之路,创造出自己的知识产权,从根本上立于不败。
深圳有一家名为朗科科技的公司,发明了世界上第一款闪存盘。朗科公司很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于2004年12月在美国申请了发明专利,这也是中国科技企业在全球计算机移动存储领域获得的第一项国际发明专利。
2004年与2006年,朗科公司分别起诉索尼与PNY等跨国企业侵犯其美国专利,要求这些跨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最终,朗科因为拥有最早的自主知识产权,获得胜诉。这一事实,告诉管理者要想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取得主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根本。
为了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自主研发上必须加大投入,建立起强大的研发队伍,提高企业的研发实力,这样才能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占得先机。即使某项核心专利已被外国企业占领,企业可采取迂回包抄的战术,进行知识产权的争夺,比如申请较多的外围专利包围核心专利的策略,这样一旦出现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企业不会处于较大的被动。
管理者应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的防范意识,尽量做到未雨绸缪。在进行涉外贸易前,应对出口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全面分析,弄清出口国对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及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确定企业产品不存在侵权问题。在这一方面,管理者要帮企业做好全方位准备,尽量减少知识产权诉讼的出现。
在涉外知识产权的纠纷中,面对不了解的情况,可以聘请专家和律师对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弄清是否有抗辩理由,以便在诉讼中占得先机。常见的抗辩理由有两种,一种是对方的知识产权无效或不可执行,另一种是根本不构成侵权。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除了法庭解决方法外,企业还可通过其他渠道寻求和解,尽量避免增大损失。
另外,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合作。行业协会作为群体性组织,能够有效整合行业资源,使各企业间保持信息畅通,起到协调企业利益,增强行业合作的作用。温州打火机协会,就曾通过积极交涉,迫使欧盟撤销了反倾销调查,为中国企业赢得了胜利。
117.专利进攻战略与专利防守战略
在知识经济时代,“卖知识”是大势所趋。各大研究机构、全球顶尖公司往往是主要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他们通过“卖知识”获得巨大的利润,进行技术授权、出售一部分知识产权或者通过建立拥有产权资产(IP-BACKED)的合资公司,来坐收渔利。
荷兰飞利浦公司多年以来一直从事专利的转让工作,从最初的录音磁带和CD的业界“标准”,到目前转让的各种知识产权,2001年飞利浦公司的专利转让收入增长了45%,共申请注册了近2100项专利。英国电信是在不到一年前才开始出售专利的,英国电信申请的专利有1.3万项,开始转让专利之后6个月内,公司就创造了1400万美元的专利收入。
IBM对知识产权的管理自然有丰富而成熟的经验。最近10年里,IBM拥有2.2万余项美国专利和3.7万余项世界专利,IBM连续10年名列全球专利之最。2000年在IBM的81亿美元利润中,专利转让费就高达17亿美元,专利转让收入已成为IBM公司增长最快的利润来源之一,专利战略已成为IBM商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几年中国企业和国外企业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争端。深圳某灯饰公司甲生产的一种新型装饰灯灯头产品,是樊某于1999年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于2000年9月6日被批准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2002年2月1日,该公司与樊某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樊某授予该公司独占使用,该公司每年向樊某支付独占使用人民币20万元,合同期为3年。
2001年6月,深圳另一家灯饰公司乙未经专利权人樊某及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生产、销售、出口等方式实施甲公司合法拥有的上述专利技术,冲击了甲公司专利产品的国外市场,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专利权益,造成了其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该院认为:原告依据其与专利权人樊某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该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2万元。
企业能否赢利,通常取决于三个条件——机会、特权和运营得当。而专利就是一种特权,拥有特权获利会更加轻松。如果两家企业机会均等,经营管理相当,有专利权的企业一定会在竞争中胜出。
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实力的标志。判断一家企业的实力,可以通过看该企业的专利数据。国外很多大企业都拥有数量巨大的专利,比如杜邦、菲利浦、柯达等。那些大型跨国企业每年的专利申请量都在千件以上,拥有如此众多的专利,企业就可以利用法律的力量保障对新技术的垄断,维护其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专利权并非伴随着发明创造的完成而自动生成,它需要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律的程序和手续向专利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才可获得。专利权是法律赋予申请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任何人要实施专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按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否则就会构成侵权。
获得专利权后,企业可以利用其进行生产经营。在专利权的使用过程中,最大的法律风险是专利侵权。不仅有专利权人遭到他人的侵权,也有专利权人不当使用专利时侵犯其他人的专利权利的情况。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大致相同,只是在规定的侵权行为的范围上略有不同。一般情况下,专利侵权的构成条件有四点:第一,有被侵犯的有效专利权存在;第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第三,侵权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第四,行为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专利,是企业知识产权中最富有创造性的组成。在现有的法律保护与激励手段中,专利权的取得、维护及保护是企业技术竞争能力最为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纠纷会越来越多。
专利的法律风险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运用不当或合同问题,专利战略失误给企业造成的损害有时是无法估量的。因此,企业的管理者不能忽视对企业专利的管理,熟练运用专利战略,让企业在知识产权的斗争中笑到最后。
在企业的专利保护上,管理者需要掌握企业专利战略,它可以帮助企业有效避免与专利有关的法律风险。企业专利战略,是指在专利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中,为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谋求最佳经济效益,运用已有的专利制度进行的整体性规划和采取的一系列策略及方法。
企业专利战略包括两大类:专利进攻战略与专利防守战略。专利进攻战略是指积极、主动地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以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占得先机,赢得更大的经济利益的战略。专利防守战略,是指防御竞争对手的专利进攻或反抗其他企业的专利对本企业的阻碍,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本企业并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的战略手段。
118.提前避免劳资矛盾出现
2008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仲裁法》的相继出台,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诉讼成本极大降低,越来越多的企业深陷劳动争议之泥潭不能自拔。集体诉讼、群诉案件更是让企业焦头烂额。不可否认,随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多数企业已对传统的用工理念和模式进行了调整,但部分历史遗留的社会保险、加班费等问题仍让企业不知所措。
2008年8月13日,某公司以员工甲工作态度不端正、纪律观念散漫为由,将其调至公司待岗中心,工资下调至每月600元。甲不服从公司的安排,第二天起便拒绝上班。一周后,甲以该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
仲裁委员会在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后,支持了甲的全部请求。该公司表示不服,起诉至法院。公司的理由是,已为甲办理了失业及工伤保险,甲的请求没有依据,仲裁委不应支持。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作为公司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因此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仍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理由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在这个案例中,企业没有熟练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因而在用人过程中遭遇到了用人纠纷。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动者的权益意识开始加强,这更给企业提了个醒。在熟悉法律法规的同时,管理者需要帮助企业避免用工法律责任。
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权益最直接的保障,便是对社会保险有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保障,是指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及生育等原因暂时或永久退出生产劳动过程、失去生活来源时,按照国家规定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五项内容。《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更将社会保险列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劳动合同法》也为用人单位设置了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员工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可主张用人单位补缴欠缴数额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