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敬天爱人者成:稻盛和夫的商道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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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定价就是经营(2)

那么应该怎样来决定各阿米巴组织之间的售价呢?首先,原则是从最终售价倒推来对各道工序的价格作出决定,倘若在决定了某项产品的售价之后,那么就通过生产该产品所需要各道工序的“单位时间”对阿米巴之间的售价作决定。这项产品销售给客户的价格定下来以后,就从最终的加工部门到烧结部门、成型部门,再到原料部门,倒过来依次对各阿米巴之间的购销价格作出决定。

这时候,某个部门因为设置了较高的售价而有较高的核算,反之,另一部门因为售价低廉,不管怎样努力也没办法实现核算上的平衡,所以会使阿米巴之间产生不公平的现象,容易引起矛盾。为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在决定价格的时候,企业的经营者们必须制定使双方都能信服的相对公平的价格。在对阿米巴之间售价作出评判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究竟是哪一个部门产生的经费支出、劳动力、产品在技术上存在的难度、跟同类产品在市场上定价比较等因素,最终作出公平的裁决。也就是说,判断阿米巴之间售价的经营者必须以公正和公平进行裁决,而且要言之有据,令大家能够信服。

另外,为了作出比较公平的判断,决定价格的经营者还应该清晰地了解关于劳动价值的一些社会性常识。社会性常识就是关于劳动价值的常识,举例来说,一项电子设备如果销售出去,需要有百分之几的毛利、从事这一领域的员工的工资每个小时要支出多少、倘若是外包,则需要多少工钱,等等,对于这些情况必须要全面掌握和了解。

那么为什么需要这些知识呢?我们可以用一个具体的事例来证明。如果本公司生产的科技产品具有很高的附加值,因此每一道生产工序技术含量都非常高,但其中有一道生产工序相对简单,是由阿米巴A负责的。公司内部购销的定价是通过原则依据生产该产品的各道工序的阿米巴的相同“单位时间”来决定的,由于它本来就属于高附加值产品,因此所有工序都是根据高的“单位时间”进行定价的。

因此,单纯作业较多的阿米巴A也是根据高的“单位时间”进行定价的,跟外包费用做比较,阿米巴A应得的份额就会很高。假如阿米巴A的工作是一般市场行情的好几倍,那么即便是不努力也是稳赚不赔的。而其他工序的阿米巴B因为要付出高技术能力,而且在设备投资上还要增加各种费用,因此应该根据更高的附加价值进行合理分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阿米巴A不贪图暴利,具有社会常识的经营者就应该将阿米巴A的售价调整在一定的市场行情范围之内。

这种阿米巴之间的定价,应该由深刻了解各阿米巴工作的经营管理者,以社会常识为根据准确地判断阿米巴所需的经费支出和劳动力,并相应作出公平的售价。

在对一件事物进行判断时,最重要的就是经常要追根溯源,不失做人的基本道德和社会良知,以正确的做事方法作为判断标准。稻盛和夫自从27岁开始创业,直至现在都坚持以这种思想去经营。

我们常说正确做人,小的时候,父母就说过的“不可以这样做”、“可以这样做”,上学的时候,老师会教导我们什么是善,什么是恶,这都是些非常朴素的伦理观。简单来说,可以用公平、公正、正义、努力、勇气、博爱、谦虚、诚实等这类的词汇表达。

在经营过程中,在考虑经营策略之前,稻盛和夫首先考虑的是“应该怎么做人”,并且以此作为判断的基础。

假若对任何事物都不去追根溯源,只是一味地跟风盲从,觉得自己没必要负责任进行思考和判断。也许有人认为,不管如何,只要是跟着别人做,就会万无一失,认为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不需要深入考虑。但是,经营者即使只有一点点这样的想法,很可能就会使企业走进谷底的深渊。无论多么细微的事,都应该追溯到原理原则,以此为基础进行彻底的考虑,那样做可能会非常的辛苦,但是,稻盛和夫就是这样一直做下去的,他始终都是以普遍正确的原则作为判断基准,因此他才能取得如此之大的成就。

在经营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会计也完全一样,不应该跟着会计常识和习惯做法作出判断,而且重新问什么是本质,根据会计的原理原则判断。因此,稻盛和夫一般都不盲信所谓的“适当的会计基准”,而是从经营角度出发,关注为什么要这么做,其本质又是什么?

针对在会计领域根据原理原则判断,稻盛和夫举了一个固定资产折中的使用寿命作为案例分析。

有一次,他问财务部的负责人员:“为何要折旧买这些机器?”

他们回答稻盛先生:“机器虽然经常使用,但也不会改变它的形态,不像原材料那样,如果使用的话就会改变其原来的形态,甚至会消失,而且买来的机器可以一直用上好几年都没问题,假如一次性扣除所有的费用是不合情理的。可是,不停地使用,到最后要报废时才对其费用进行一次性扣除,显然也是不合理的。因此,正确做法是估计那机器可以好好运转多长时间、生产出多少产品,把费用划归到整个使用寿命期间。”稻盛和夫对这个回答非常满意。

关键是在财务常识上,使用寿命是根据所谓“法定使用寿命”来进行计算的,即参照日本大藏省颁布的一览表对折旧年限作出决定。

根据那张一览表,瓷粉成型设备应该归在“陶瓷黏土制品,耐火物品等的制造设备”一项,使用寿命被判定为12年。倘若依据这个规定,用于将硬度非常高的瓷粉成型因而造成磨损很严重的机器设备也要折旧12年。可是,磨砂糖和面粉用于做糕点的机器,磨损没有太过严重却归“面包或糕点类制造设备”,使用寿命仅有几年,甚至比陶瓷类的制造设备使用寿命还要短很多。

这是难以接受的,根据不同机器的正常使用寿命摊分费用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实际上却要被迫按“法定使用寿命”分类,经营者怎么能够随便接受?

这个所谓的“法定使用寿命”,是为重视“公半课税”制定的,没有对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就一律折旧。根据稻盛和夫的经验,如果一整天都开动设备磨瓷粉的话,即便是再小心的养护,机器最多可以支撑五六年时间。那么,折旧就应该根据设备实际使用寿命进行。

然而,财务、税务专家们会说:“尽管在结算处理时按6年折旧,但在税法上必须按12年折旧。”所以,假如那样做。前面6年的折旧费增加了,而利润却减少了。可是计算税的时候,又要根据法定使用寿命12年折旧,利润减少可是税不减少。

还有的专家觉得:“税务的使用寿命是由税法规定的,大家都应该遵循,特意做不同的事并不聪明。在实务上为小同折旧法做两本账也会遇到很多麻烦。”

很多经营者就是在这些所谓的专家们的意见面前屈服了:“是这样啊,那就这样吧。”

稻盛和夫认为即便实务常识如此,依照经营和会计的原理原则,即使同时要交税也应该折旧。假如用了6年就不能再用的东西要按12年折旧,那就是为不能用的东西不断折旧,也就是说在实际使用的6年期间少算的折旧费,其实要在之后的6年折旧。

“不将产生的费用计算在内,只看到眼前的利润”,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经营原则和会计原则。公司若是一直这样经营下去,是不会有前途的,他们紧紧跟随着使用“法定使用寿命”的惯例,忘记了“什么是折旧”,“应该在经营上作出怎样的判断”这两个本质问题。

所以稻盛和夫决定,京瓷不遵循法定的使用寿命折旧,而是以设备的物理寿命、经济寿命作为标准,进行判断,定出“自主使用寿命”折旧。更新换代特别快的通信设备,税法上规定是10年的使用寿命,稻盛和夫也把它大幅缩短。此后,京瓷在会计上实行“有税折旧”,在税务上另按税法规定的使用寿命计算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