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是某校初一男生,因在校内偷窃他人自行车被值勤教师抓获。据了解,该生平时较老实,无其他“越轨”行为,经教育帮助后,该生认识态度较好。在检查中,他是这样阐述自己的偷窃动机的:“上个月,我的自行车停在校内车棚被偷了,那是一辆名牌跑车,是新车,我妈妈买给我的。为了这辆车,爸爸还和妈妈吵了好几次,妈妈下岗,我们家挺穷的。车被偷了以后,回到家(我)被爸爸打了,到警署报案,他们做了笔录,一个月了也找不回车。报告政教处老师,她批评我为什么要骑那么好的车,怪我‘扎台型’(出风头之意——编者注),让我妈再买一辆。我气不过,天天想着跑车的事,后来就偷别人的车了。”为了帮助小明,同时也为教育其他人,学校给予小明警告处分,而且政教主任还在校会上公开分析这一“案例”,教育大家从小要有法制观念,要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处分宣布后,小明渐渐成天与一群染头发的人混在一起,终因在校外“拗分”(意为敲诈小额钱款),被送入工读学校。
小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有其偶然性,起因于他有一辆名牌新跑车,而恰巧他的跑车被偷;如果家庭富裕,跑车得来方便,他或许不会去偷别人的。可小明走上“邪路”也有其必然性,我们可以说他学习法律知识不够,法律观念不强;也可以说家庭在教育子女方面有问题,首先是父母在教育子女问题上存在分歧,步调不一,其次是母亲不该骄纵孩子,助长孩子盲目攀比之心,而父亲用打骂方式迁怒于孩子,这两种教育孩子的极端方式,都不利于小明健康成长。
本案例中,最不应承担责任的是警方和校方。首先,警方接受报案,还做了笔录,一个月查不出失窃自行车实属正常,要知道,社会上每天要失窃多少车辆,茫茫“车海”到哪儿去找小明的那辆呢?
校方更无失当之处,小明失车,教师教育他不要炫耀自己,骑这么好的车是虚荣心作怪,你的车子该被偷,那样才能让你记取教训。小明偷车事发后,政教处对他进行教育,让他“交待”犯错的动机,挖思想根源,告知小明他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更是违反《中学生行为规范》的行为。之后的一切也在照程序办:1.告知家长,让家长严加管束,配合教育。2.校务会讨论通过处分决定。3.通报全校,以此教育本人,警示全校。学校是无可挑剔的,处理事件的流程如此干净完美。可遗憾的是,小明最终没有悔改,反而犯更大的错,付出更大代价。
从一名受害者沦为害人者,除了一些偶然因素(跑车被偷)、本人法制观念不强、受他人不良影响(与染发少年厮混)、父母管教方式不当等外,警方和校方都对。看来我们可以由此案例呼吁一下了:家庭、社会应尽起责任,与学校一起配合,共同教育青少年健康成长!事件看来到此已全部处理完毕了。
可是,上述案例总有未分析透彻之感,这种感觉有如一物鲠在咽喉之中,又似搔痒隔着厚皮靴。小明的“沉沦”似乎有些别的什么原因吧,而且或许还是决定性因素。问题出在哪儿呢?
质疑一:关于道德行为的动机与结果的不一致性。
小明母亲为小明买车,跑车很贵,家庭条件不好,又是背着丈夫买的。为什么要克服“重重困难”完成这次不理性的消费?不用问,一定是为了爱。母亲愿意省吃俭用,满足儿子对跑车的渴望,以此表达爱,正是伟大的人类母爱,其付出的行为一般不会引发“恶行”。母亲“伟大的馈赠”被窃后,儿子念念不忘这件“礼物”,除了他对车本身的惜爱外,对母爱的愧疚不会不是一个因素吧。跑车的失窃,一定令小明记起家庭的贫寒,母亲所受的委屈,这种种想法郁积在一个平时老实的孩子身上,终有一天爆发出来,引发了他的“窃车”行为。在他“窃车”时,其动机未必是损害他人。这一行为发生在一个片刻不清醒的未成年人身上,是偶然的,甚至可能正表现出他欲要填平对母爱的自责。
这使我们思考一个行为的动机与结果的不一致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境下,良好的行为动机不能引发良好的行为结果,即“好心办坏事”;而有时不良动机却产生好的行为结果,这种现象在人类道德生活中经常发生。在现实生活中,道德负责人的“善心”就是教育(教训?)和处罚,法律则只用以判断人的外显行为。对小明“窃车”一事的处理,是依照学校“法律”——校纪校规进行的,即处罚时注意了“偷窃”行为本身,可是,小明的偶发的“偷车”的复杂动机与瞬间特殊心理状态该由谁关注呢?在这个案例中“法律原则”始终在场,而道德却缺席了。未受道德关怀的动机与心理二度被抑制,直至小明自暴自弃,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这样来看待学校处事方式,我们可以发现有以下三个特点:1.对罪错学生,学校以“惩戒”替代道德感化与道德说服,因为“惩戒”显然更简单易行,如果设法进入学生内心,则必将陷入学生家庭纷争之中,这恰是学校无力承担的,因此,惩戒成为学校的“习惯动作”,我们无意中将道德法律化了。2.学校更重视学生可目测的外显行为,对罪错学生的行为监控成为教育手段和目的,而对行为背后的复杂背景缺少技术与观念两个层面上的支持,这使学校教育实用主义泛滥。3.偏见,对无收入的学生购买“高档跑车”的偏见,对“偷窃”自行车的偏见,将“坏学生”与“高档跑车”划等号,这在处理这一事件中显然起了作用。假如当初小明遗失的是手表,假如小明后来偷别人的手表,处理结果或许会不同。手表与跑车的区别显然不在价值,而在是否实用,手表用来计时,跑车用来炫耀,我们潜意识中反对炫耀,因而导致对小明的偏见,这种偏见一开始就反映在对小明失车的态度上,之后也一再起作用。我们发现,小明父亲反对买车,多多少少也带有这种偏见。
质疑二:关于法律知识和法制教育。
法律知识在控制人类行为中起多大作用呢?这取决于人们对人类理性作用的认识。如果我们认为,人类是理性的,人类一切行为都是听命于理性的,那么具备丰富法律知识的理性人就能有效地依法控制自身行为了。如果我们认为人类是非理性的,那么,我们可能根本上弃绝一切知识和常识,包括法律知识,因为非理性人从不听命于知识的指引。人的复杂性在于我们无法对人作出简单的判断。有时一贯不理性的人在关键时刻很理性,即“糊涂一世聪明一时”,有时一贯理性的人却“糊涂一时”,有时理性的人有意识地对抗知识,即反理性也是一种理性。
小明是未成年人,理性程度不太高,可也不见得低,因为他一向“老实”,不越轨,他的行为至少有理性的规则。他第一次窃车时,是在失车之痛后的“报复”,在实施窃车行为时,他绝不会在脑海中闪现“法律条文”的影子的,可见当时是非理性行为,而他却为非理性行为付出了代价;而以后他参与“拗分”,则是反理性的,因为他脑中不会不闪现“条文”的,与其说他“拗分”是为了钱,还不如说他正有意破坏他所“痛恨”的一切,因而“拗分”行为与“窃车”行为是有差异的,“拗分”是他明知后果的理性选择,因此成为他人格变异的一种反应,也就更可怕。
小明窃车后,为逃避对内心世界的反省,可以选择“我不懂法”来做托辞,因为反省只能增加小明的痛苦,断定小明在找托辞,是因为“偷窃”不仅是法律规定要惩罚的行为,更是冲撞了人类道德的底线。遗憾的是,教师对引导其反省内心并不感兴趣,否则,小明窃车后的内疚和自责正是打开他心灵的钥匙。教师却轻信了“不懂法”的解释,用法律知识来教育他,然而这时的教育已不会进入他心灵了。可以想象的是,这些法律知识无非是讲偷窃要受哪些惩罚的知识,法制教育在“审讯气氛”里已是恐吓和威胁了。恐吓与威胁有时可以控制或暂时控制、预防不良行为,但此时应用在小明身上却显得失之浅表,终于无效。政教处及时向全校通报小明窃车,并借此机会宣讲法律,其目的显然为杜绝校内偷盗。但是,名曰法制教育,实为宣读“判决书”,是借小明被惩戒以警告“某些人”,这实在是针对全校的又一次“恐吓”与“威胁”。在类似的学校“审判”中,小明只有靠“认识态度”好而减轻处罚,而不能为自己申辩,也没有人替他辩护的。作为教育全校的“反面材料”,这种命运也是无法抗拒的。
我们可以自由定义“法制教育”,我们希望这种教育有效,因此。“法制教育”被定义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具。这种法制教育的内容必然有二:一是法律条文,二是反面材料;这种法制教育的方式仅有一种,即灌输(宣讲)。孰不知有时这样的方式正是非道德的,我们却用于道德目的;这种法制教育作用于类似小明的有时非理性的未成年人身上,导致人格变异和反理性行为,实属正常。
质疑三:关于学校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