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商品时,除正常标注应当标明的商品价格内容外,还应当清晰、准确地标明原价、降低后的价格或者折扣、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为认定低价倾销行为,必要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事务机构对个别成本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行业组织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个别成本无法确认的商品进行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举报低价倾销行为时;可将其作为主要依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认定低价倾销行为时,可将其作为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低价倾销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省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举报,或者认为存在以及可能存在低价倾销行为时,应当及时报请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对于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低价倾销行为,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对跨省区的低价倾销行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低价倾销调查时,应当听取行业组织、相关经营者、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低价倾销调查时,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调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它资料。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低价倾销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低价倾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执行。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不如实提供调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它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国家规定的需考核上岗的技能工种有多少?
答:六十五种。
1999年国家规定,六十五种技能工种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这六十五种技能工种具体是:车工,磨工,组合机床操作工,铸造工,铁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涂装工,工具钳工,冷作板金工,装配钳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音响调音员,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推销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秘书,计算机操作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有人擅自设立“新闻中介代理机构”,请问这可以吗?
答:不可以。
国家新闻出版署于1999年7月20日发出《关于非新闻出版机构不得从事与报刊有关活动的通知》。通知指出:非新闻出版机构未经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新闻活动;不得举办全国性的报刊评比、推荐等活动;不得组织跨省市的报刊采编和经营人才的培养,更不得擅自设立“新闻中介代理机构”,从事具有商业操纵性质的活动。
“天气预报”可以有偿服务吗?
答:可以。《气象法(草案)》规定:气象可有偿服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气象法(草案)》时作出规定: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气象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大气污染防治法》再次修订的主要规定内容是什么?
答:重点城市可划定禁煤区,机动车排气加以限制。
我国将对城市能源结构进行重大调整,弥漫天空的扬尘可望得到有效控制。修改实施不足四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再度提请修订,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成为重中之重。
据世界卫生组织1998年公布的每个国家二百七十二个城市大气污染评价结果,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十个城市中,中国占了七个。
这次修订的重点是集中力量抓重点城市的大气污染防治。草案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划定禁煤区,限期停止直接燃用煤炭,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电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还从机动车制造、在用车使用和维修、燃油质量、监督检查等几个环节对机动车排气加以明确限制,力求通过法律手段强化污染防治。
维护下岗职工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规范企业职工下岗行为的除了国家相关政策外,法律法规中也有一些相应的内容,主要分布在《劳动法》、《企业法》、《工会法》以及一些部门规章中,这些都是下岗职工应该知晓的。这些规定主要有:
1.下岗职工享有提前获得通知权。用人单位在作出决定前,“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2.下岗职工对企业的经济性裁员条件和方案率有知情权。
企业在作出裁员决定前应在“三十日内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职工下岗后,有从企业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经济补偿的标准,在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作了规定。
4.职工在法定条件下,有拒绝不下岗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有: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职工有拒绝下岗的权利。
除此之外,企业再录用人员时,下岗职工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期限内,有法定的优先回聘外,下岗职工对用人单位的错误决定,有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并获得工会支持的权利。
有的电视台在播放受观众欢迎的电视剧时,中间不断插播广告。真让人心烦,有无约束的办法呢?
答:有。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1999年8月发出《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播放广告必须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转播其他电视台的节目,应保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不得插播本台的广告。
《通知》还指出,每套节目播放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其中18:00至22:00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段节目总量的12%。各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播放节目,不得在电视画面上叠加字幕广告。
今后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将会是怎样的用人制度呢?
答:聘用制。
1999年8月30日召开的全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指出,我国将积极稳妥地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聘用制度将是今后多数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路子,精简人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速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逐步建立起符合各类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科学分类的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对原有固定身份的人员,可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妥善安置好富余人员,做好内部转岗分流,加强培训和管理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以确保聘用制工作平稳推进。
有“国家助学贷款”吗?
答:有。
中国工商银行已在1999年9月份推出国家助学贷款等大类消费信贷新品种。
国家助学贷款首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高校集中的城市试点推出。
据工商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他们推出的国家助学贷款有这样几个特点:借款人只需承担50%的利息,其余50%由财政支付;特困生贷款借款人不需提供担保;贷款期限长,最长可达9年。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作出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为什么要开征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呢?
答:是为了引导居民消费和个人投资,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以解决低收入者的生活保障,扩大内需。
根据典型调查分析,现有储蓄存款的大部分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手中,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抑制少数人收入畸高而形成的收入悬殊。由于储户存款数额差别很大,按统一比例对利息所得征税的绝对额实际上也会有很大的差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收入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补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发所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农村扶贫资金等。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征收规定是:对开征前储蓄存款等生的利息不征税,对开征后的储蓄存款(包括开征前的储蓄存款)等生的利息才征税。
《捐赠法》的受赠主体是谁?哪级政府可以接受捐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法定受赠主体。在救助灾害和境外捐赠人要求政府作为受赠人的特定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但不得以本机关作为受益人。
为了鼓励捐赠,《捐赠法》规定了对有捐赠行为的公司、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等的优惠措施。同时,《捐赠法》还规定了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和监督;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的、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使用制度;受赠人应每年度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等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基于此,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概括为:
1.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推动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
2.深化体制改革,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3.采取有效措施,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政策环境;
4.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全面推进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
“征收利息税后是否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不会。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票转让所得作为财产转让项目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实行暂免征收的政策。这是因为:第一,我国股市起步较晚,受各种因素影响大,容易出现不稳定的情况;第二,对股票转让已经征收了印花税;第三,如果对股票转让所得征税需要全国证券交易机构、税务计算机联网等先进征管手段和高素质的税务征管人员,从目前征管水平看,存在一定困难。鉴于以上情况,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