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现代家庭生活指南丛书:新编家庭法律知识大全
4767700000071

第71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6)

“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查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七十八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附带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六章规定的证据有如下几种: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七十三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如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企业破产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破产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如下:

“第一百九十九条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第二百条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第二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百零2条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零三条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第二百零四条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二百零五条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零六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者,不适用本章规定。”

《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章。证据规定如下:

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共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循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侵权赔偿责任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如下:

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十九条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什么样的情形之下,仲裁协议无效?

答:下列情形之一,仲裁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章仲裁协议规定: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助;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请问,农民贷款有何最新最方便的办法?

答:有。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出台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指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作担保,在核定额度的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资、余额提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并且农户贷款时使用贷款证,贷款证实行一户三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农村信用社按规范的管理办法对广大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是落实有关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方便农民贷款的切实之举,相信会给农业生产进一步提供及时、便捷的资金支持。

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将视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实际需要而定。

制止低价倾销行为,有何政策法规?

答: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9年8月3日发布了《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制止低价倾销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成本是指生产成本、经营成本。

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

经营成本包括购进商品进货成本和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的流通费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低于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其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个别成本。

在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该商品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认定。

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指:

(一)积压商品;

(二)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

(三)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

(四)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

(五)同依法清偿债务、限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是指:

(一)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三)通过采取抗抓、倒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五)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七)通过多给数及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八)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九)采用其他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并通过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立并保留价格变动台帐。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进行成本核算、费用分摊,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在个别成本无法确认,对行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测定行业平均成本及合理的下浮幅度,制止低价倾销行为。

第十一条违反《价格法》和本规定,属于跨省区的低价倾销行为,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低价倾销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