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和名家一起回眸大唐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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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拉开贞观之治的盛幕(8)

唐太宗强调的立法总原则是慎刑宽法,在此基础上他还注重立法的相对稳定性和简明划一性。三月初八,太宗考察囚犯的罪过记录。有个叫刘恭的犯人,脖颈上刻有“胜”字,自称“一定能够在天下取胜”,因此入狱。太宗说:“如果上天要助他兴起,朕是除不掉他的;假如没有天命照应,刻有‘胜’字又有什么用!”于是把刘恭释放了。贞观十年(636年),太宗对大臣们说:“国家法令必须简明,不能几种律文定出一条罪。格式太多,官员不能尽记,奸小之人就会钻空子:想徇私轻判就援引轻条,想报私仇就判以重罪。因此,一定要谨慎地定出每条律文,不要出现这种弊病。”次年,他又对大臣们说:“若法令不稳定,则人心多惑,无所适从,从中就会产生奸邪。”太宗还肯定了汉代萧何辅佐汉高祖制定的法律。这些立法原则的贯彻对量刑的准确性,防止贪官污吏舞弊破坏法制是十分有利的。唐太宗确立的立法原则不仅具有一定的进步性,而且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使贞观律令能够严格执行。太宗深知,如果立法者本身知法犯法,破坏法律制度,违法做事,法律定得再好,也不过是一纸空文。他曾说:“君主禁止别人为非作歹而对自己不加约束,就好像恶火燃烧,添柴止火,是根本不可能的。”他还明确地表示:“法者,并不是朕一人的法,而是天下的法律制度。”因此,唐太宗很注意以身作则,尊重司法机关执法的权力,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一般不以自己的“占”来妨碍“法”的实施。唐太宗在执法守法方面的严格是有很多生动事例的。

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即位不久,就有一件棘手的司法案件发生。吏部尚书长孙无忌被召见驾,进入宫中时没有解下身佩的钢刀,监守阁门的校尉在出阁门后才发觉。当时,太宗叫大臣们讨论如何给两人定罪。宰相封德彝考虑到长孙无忌不仅是唐太宗的妻兄,而且唐太宗十分器重他,遂提出监门校尉不能及时察觉有人带刀入室,按照法律应当斩首;长孙无忌误带刀入宫是出于疏忽,应判徒刑两年,可用铜二十斤来赎罪。太宗刚答应,掌司法的大理少卿戴胄就提出了反驳的意见:“监门校尉没及时察觉是疏忽,长孙无忌也是由于疏忽失误而带刀入内。臣子对皇帝,不得称误。按刑律规定:‘供御饮食、汤药、舟船,误不如法者,皆死。’陛下如果念无忌功勋卓着,想特别开恩宽恕他,那是您的特殊权力;如果依法而断,罚铜一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太宗听后说道:“法不是朕一人之法,而是天下人都应遵守的法律。朕是不能因长孙无忌是皇亲国戚就破坏法律的。”于是叫大臣再议,封德彝仍坚持原来的意见,太宗正想批准封德彝提议的时候,戴胄再次反驳道:“监门校尉是因长孙无忌才导致犯罪,按照法律应该从轻罚处;若说失误,则情况相同,而定罪如此悬殊,臣实不敢苟 同。”唐太宗觉得有理,于是校尉的死罪得以免除。

法制的贯彻,很重要的一方面在于皇帝能否执法守法。如果皇帝不以身作则,那么大臣们要奉公守法就很难了。因此,唐太宗提倡守法,认为国家的法律是天下人共同遵守的法律,不是帝王一家之法,因此一切要以法为准。有一次侍御史张玄素弹劾乐蟠令叱奴骘盗官粮。太宗一怒之下,想要将其斩首。中书舍人张文瓘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认为不应当判死刑。太宗坚持道:“国家仓粮,事关重大,如不杀他,恐怕以后会有更多的人触犯此罪。”魏徵进谏说:“陛下立法,要与天下人共同遵守。今如果任意改变,人们必然认为可律外定罪,致使法律失效。况且盗官粮处死,如果有更大的犯罪事件,那怎样才能加重处置呢?”

一席话说得太宗心服口服,收回原来的成命,依法惩办了犯人。

贞观七年(633年),太宗第三子蜀王恪的岳父杨誉,仗势夺取奴婢,触犯律条。都官郎中薛仁方的职权之一就是审理关于奴婢的所有案件。因此,依法将杨誉拘留审查,但尚未定罪。杨誉的儿子为侍卫皇帝的千牛卫府的卫官,便在殿廷上告薛仁方非法拘留其父,并造谣说薛仁方凭着国戚的权利,搬弄是非。太宗听信一面之词,下令将薛仁方杖罚一百,撤其职务。魏徵极力反对道:“仁方既然担任职司,就一定会遵守国家法律,岂可妄加刑罚,以成外戚之私乎!”他还特别指出:“贵族国戚本来就很难处治,若您这次袒护他的错误,恐怕以后会起更多事端。洪水还未肆意横流,自己怎么可以毁掉堤防呢?”于是太宗取消了撤薛仁方职的原议。

国君要严格执法,关键在于能做到不徇私情,公正严明。唐太宗在这方面做得也较出色,他不仅从原则上强调“朕所以公治天下是因为法律是大家的而不是我个人的”,而且身体力行。贞观三年(629年)发生了一件事:濮州刺史庞相寿因贪污被撤职,并迫取赃物。他上书太宗,陈述自己原是秦王府的人,希望得到宽恕。唐太宗心有恻隐,想改变原决定,仍让他官复原职。魏徵立即谏阻,指出:“秦王幕府,旧人众多,假如每个都能得到您的私恩,会让好人害怕的。”

唐太宗点头称是。随后,他把庞相寿召来说道:“我为秦王时,只是一府之主,今居帝位,却是四海之主,不能袒护故旧,徇私枉法。大臣们提的意见很有道理,朕哪里敢违背呀!”于是赐给庞相寿一些绢帛,叫他另去谋生。这个贪官只得悄然退下。

贞观九年(635年),岷州都督高甄生因贻误军期,受到主将李靖的责罚。

他记下了这个仇恨,并诬告李靖谋反,事败被判处“减死徒边”。这时有人因为高甄生是秦王府旧功臣,请求宽大处理。唐太宗断然道:“高甄生在秦王府时的功劳诚不可忘。但理国守法,事须划一。他不听李靖劝告,又进行诬陷,此若宽免,法将如何执行!国家自太原起兵以来,很多人建立了卓越功勋,若高甄生获免,则有功之人都可犯法了。这就是不能赦免他的原因。”

先前房玄龄受诏修订律令,认为:“根据旧法,兄弟分了家,门庭荫庇就互不相干了,而谋反连坐时却都被处死;祖孙有荫亲,连坐时却只处以流刑。根据礼义,考虑人情,深觉有不妥之处。现在重新制定法令,祖孙和兄弟株连犯罪都要发配劳役。”太宗批准了。自此比照古代刑法,已去掉了一大半,全国上下拍手称快。房玄龄等人定律五百条,立刑名二十等,减掉大辟九十二条,减流放为劳役七十一条,凡由复杂改为简单的,改重罪为轻罪的,数不胜数。又制定令一千五百九十多条。依照高祖旧制,在太学行释奠礼,让周公作为先圣,让孔子作为配补的从祀;房玄龄等人建议以孔子为圣,颜回配享取代祭祀周公。又删减武德以降敕格,确定留下七百条,还确定了枷、钳锁、杻、杖、笞等刑具,都有大小规格。

后来,为唐朝立下汗马功劳的党仁弘贪赃一百多万,罪该处死。太宗本想赦免他,但被群臣阻拦。太宗若有所悟,将党仁弘废黜为平民,流放钦州。说明了其在左右为难的情况下,尽了维护法律尊严的职责。对宗室皇亲,唐太宗也不允许居于法律之上。为了预防子弟们破坏法度,他选择正直的官员做师傅,教训疏导各位王侯,若发现有违法行为,必须及时上奏,以便及时制止。其中严重的,也严惩不贷。贞观十七年(643年),太子反叛篡位。太宗姐姐长广公主之子、洋州刺史赵节,也想要和他一块儿谋反,按律当诛。长广公主的丈夫、中书令杨师道奉诏与长孙无忌等一块对承乾谋反案进行审理。杨师道私下为赵节求情,太宗立即将宰相杨师道罢为吏部尚书,停止其审理此案。长广公主见丈夫救不了自己的儿子,便亲自出面,伏在地上磕头不止,哭泣着替儿子认罪。太宗也泪流满面,但对姐姐说:“赏不避仇雠,罚不阿亲戚,此天下至公之道,不敢违也,以是负姐。”赵节与其他主谋,都要被诛杀。罢免姐夫、斩杀外甥,在情与法之间,太宗仍然不徇私情,严格执法,确实难能可贵!这也是他关于法律是全天下的制度,而非皇帝一人的思想的一个典型实证。这样唐太宗就恰当地处理了人情对法律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