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死刑的处理唐太宗特别慎重。贞观元年(627年)他就对大臣们郑重地说:“生命对于每个人都十分珍贵。自今以后,死罪都经中书、门下省四品以上官及尚书、九卿合议断定,这样就可以免除些冤枉案了。”据记载,贞观四年(630年),全国仅有二十九人判处死刑。
贞观五年(631年),张蕴古被任命为大理丞。有一个叫李好德的人患有疯病,“言涉妖妄”,诏令下狱。张蕴古却以为这个人疯癫是有证据的,不应治罪。
太宗遂准备宽赦,而张蕴古即向李好德通风报信,并与之“博戏”,被持书侍御史权万纪发现。太宗大怒,命令在东市将张蕴古斩首。过后,太宗对这件事非常后悔,对房玄龄说:“蕴古身为法官,与囚博戏,漏泄朕言,此亦罪状甚重,若据常律,未至极刑。由于我当时怒不可遏,即令处置”,“遂即决之,岂是道理”。于是下诏:“凡是有判死刑当立即处决的,皆须五复奏。”从此,这便成为制度。用制度来制约自己的威权,确保皇帝能够恪守律令,这在古代帝王中实属罕见。
从《北魏律》到《隋律》,都有处决死囚需“三复奏”的条文。贞观五年(631年)十二月,唐太宗进一步完善死刑审批手续。他对大臣们说:“死刑事关重大,为了避免杀错人,所以规定了三复奏。以前一天就能上奏三次,使人无暇思考,没有什么实际效用。”于是规定,自今以后在京诸司奏决死囚要“五复奏”,即在处决前一日复奏两次,处决当天复奏三次;天下诸州三复奏。还规定,在门下省审核囚犯,有据法当死而情可宽恕的,要把奏闻记录下来。此外,为了突出审批案件的严肃性,唐太宗又规定行刑日宫中不奏乐曲,皇帝不食酒肉。
在处决张蕴古之际,大臣们竟没有任何人有异议。为记取这一教训,太宗还要求大臣经常提醒他以法治国。如对大理少卿戴胄说:“朕在执法方面有所失误,卿能够对其校正,朕又有什么担忧呢?”
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是大理寺,负责审理从刑部转来的各地疑案、死刑及中央百官的犯法案件。由于这一机构的职责关系着人的生死性命,从慎刑原则出发,唐太宗确立了大理寺官员必须精选的严格标准。戴胄就是其中一个典型。他不但性刚正且才华横溢,又精通律令。贞观元年(627年),他就被任命为大理少卿。戴胄任此官后,犯龙颜,执法令,他判的案子没有一件是冤案或滥杀无辜的,而工作效率极高,审讯时引用律文,下笔如有神。大理寺卿唐临也是一个典型。他在任万泉县丞时在执法方面就有很高威信。有一年,有十余名年轻犯人关押在县中监狱,到春末时,虽及时降雨,可家里的土地仍没有耕种。唐临请县令暂放他们出去,县令最初没答应,后因唐临挺身担保,县令才应允。他于是和犯人约定,必须在春耕结束后立即回到监狱,这些人深受感动果然按时返回。唐临被提升大理寺卿后依然秉公执法,量刑准确。唐太宗为了尽量避免冤狱,有时还亲自到大理寺查问被判死罪的囚犯有无冤屈。太宗在唐临刚任大理寺卿的时候,就亲自查访,发现前任官所判的十几名死囚都在大喊冤枉,而唐临判处的一名死囚却默默不语。太宗很是惊讶,因为见了皇帝畏死喊冤是一般现象,默默不语实属反常,所以就问他原因。这一死囚犯答道:“唐大人断我死罪,一定不会冤枉,所以甘愿服法。”太宗赞叹良久,自言自语地说:“判刑断案能够达到这样程度就好了。”随后,唐临被太宗提拔为御史大夫,还亲自给他写政绩评语为:
“形若死灰,心如铁石。”唐太宗选取大理寺的官员十分慎重,并加以鼓励,对公正执法的作用无疑是很大的。
唐太宗还吸取了前代刑讯拷掠造成冤案的教训,将刑讯制度加以完善。《贞观律·断狱律》中规定,审案时必须首先详察讯查,如果法官违法进行拷讯,要对其进行六十大板的刑事处分。并进一步对拷讯也作了限制:对囚犯进行拷打不得过三次,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超过他所犯法的数量;拷讯数满不承认罪状的,取保释放。此外,还规定法官滥用酷刑,拷打致死者,要以过失杀人量刑。体现唐太宗慎刑思想的这些法律条文,有力地减少了屈打成招、含冤而死的现象,是刑讯制度的进步。在封建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下,皇帝凭着一时的喜怒而践踏法律是常有的。唐太宗的政治生涯中也偶有出现。但难能可贵的是,他总能总结教训,公开悔过。这从另一个角度体现了唐太宗的执法慎刑的原则。
贞观元年(627年),太宗认为兵部郎中戴胄清正忠诚耿直,将他提升为大理寺少卿。当时很多候选官员都假冒门荫和资历,太宗命他们自省,否则就处死。没过几天,发觉了一些假冒资历的官员没有自省,太宗要杀掉他们,戴胄上奏道:“应当按照法律处以流刑。”太宗大怒:“你想让我失信于天下吗?”戴胄回答道:“敕令出于君主一时的感情用事,法律则是国家用来昭示天下人的最大信用。陛下所以要杀候选官员,是因为气愤他们的假冒,但是现在已知道这样做不适宜,再根据法律来裁断,这就是保全大的信用啊!”太宗说:“你能够这样执行法律,朕就不必再担忧了!”戴胄前后多次冒犯皇上而执行法律,奏答时口若悬河,太宗都采纳了他的意见,而使得国内没有冤案。
贞观二年(628年),交州都督李寿因贪污治罪,太宗因瀛州刺史卢祖尚廉平公直,才兼文武,招入朝,提升他为交州都督。卢祖尚开始满口答应,拜谢而出。随后,卢祖尚考虑到交州路途艰险,又称自己有病而不去任职。太宗派宰相杜如晦宣旨劝谕道:“匹夫犹重然诺,卿不应该答应了朕而又反悔!”祖尚不听。太宗再次面见,晓以道理,可卢祖尚仍然坚持己见。太宗不由大怒道:“我派人不行,如何执政!”在朝堂斩了祖尚。不久,他后悔量刑太重,对魏徵说:
“前时卢祖尚违背了臣子之道,可是朕杀他也实在是过于暴躁了。这是朕的过失。”于是,太宗追复了卢祖尚的官职,并根据制度将他的后代门荫受官。
唐太宗能执法慎刑,也带动起一批勇于执法的官员。有的为守法不怕触犯龙颜。如贞观初,鄃县令裴仁轨私下里违法奴役门夫,太宗大怒,要斩了他。殿中侍御史李乾佑谏道:“法令是陛下和天下人共同遵守的,现在仁轨犯了轻罪却要处之以极刑,这是刑罚不当;若此,则天下人手足无所措。臣身为司法官,就应该依法办事。”太宗醒悟,免裴仁轨死罪,并提升李乾佑的官职。
更值得一提的是崔仁师审理冤狱,不考虑个人得失。有一次,一起“谋逆”案件发生在青州,当地州、县滥肆逮捕,个个带上枷锁。有谁能够在严刑之下不招呢?于是死囚填满了监狱。太宗令殿中侍御史崔仁师去复核。到青州后,他一反原地方官吏的作法,将被捕犯人所带的枷锁除去,给以饮食,还让沐洗干净。
他以事实为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后只将十余名魁首定罪,其余全部释放回家。复审结束后,崔仁师回京师奏闻。随后敕使受命前往处决犯人。这时大理少卿孙伏伽担心地对崔仁师道:“您平反了这么多人,但人情谁不贪生,恐那些死囚见同伴获免,不肯甘心,倒打一耙,您恐怕就有口难辩了。”崔仁师安然地答道:“凡治狱当以平恕为本,岂能为容身保位,明明知道他是冤案而不审理!
万一因本人才能不高,判案中出现失误,但能以我一人性命换十名囚犯之死,也心甘情愿。”孙伏伽听到这大义凛然的话,对其十分钦佩。而敕使到州再次审讯死囚时,死囚们都异口同声地说:“崔公秉公执法,事无冤滥,情愿速死。”由于唐太宗执法慎刑,使他在执法方面威望极高。
贞观六年(632年)十二月,唐太宗将罪犯名单亲自过目,其中被判死罪的有三百九十人,一时动了怜悯之心,为了能让这些死囚和家人团聚一段时间,敕令将他们全部放出,定于次年秋季到京受刑。出乎意料的是,第二年九月,这些暂时放出的死囚都如期来到朝堂,没有一个人逃走。太宗对他们的诚信十分感叹,便下令赦免了他们。这件事简直是中国历史上空前绝后的奇迹,而它只能是公平执法的结果。
由于唐太宗时期的法制健全,皇帝执法如山,以身作则,一般官吏也能清正廉明,依法办事,所以贞观时期形成了执法严明的好风气。王公贵戚和豪族大姓也不敢违法乱纪,侵欺百姓。
名家回眸
清代律学家吉同钧说:“从春秋末期李悝制订第一部系统法典《法经》六篇起,自秦汉以迄明清,历朝历代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成文法典,其中《贞观律》承前启后对后世影响最大,最为后人所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