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应教育单人主谈人珍惜自己的信誉和组织的信任。鼓励他们大胆工作,要求他们严格组织纪律,建立汇报审查的观念,使单人主谈人在自由工作的同时,自觉要求自己遵守纪律。另一方面,要抓住反面的教训向大家宣讲,达到处罚少数人,教育大多数人之目的。除了思想上的教育与训练外,还要从业务角度加强培养,使单人主谈人在特定的对外贸易谈判领域中,发挥其不可忽视的作用。
四、谈判的标的
谈判的标的是指谈判的核心,是一切谈判活动的中心。标的决定当事方的谈判参加人,各方所属企业,公司,部门乃至政府的态度,同时决定谈判的组织准备工作的方式及内容。任何一个谈判手决不会忽视谈判的标的问题。
(一)标的类别
在国际商业谈判中,可谈判的标的几乎没有界限。任何可以买卖转让的有形无形的物品或权力,都可成为商业谈判的标的。归纳起来主要有:
1、代理合同。
销售或采购及货运代理人谈判的代理合同。这里有享有独家和非独家,全面与部分,有签字权与无签字权之别。各种差异形成不同的代理谈判的标的。
2、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商业谈判最主要的谈判,这主要不是就其重要性而言,而是指其“数量“。大量的谈判标的,是买卖合同。至于买卖的标的,可以是货物,工业产权,有价证券。其性质,可以公开也可以保密。
3、合作合同。
合作合同,是人们在简单交易之后,发展起来的比较高级的贸易形式。它产生的基础反映了人类的进步:由谋求短时间的暴利,到谋求长期稳定的利益。其形式有:合作开发或生产,合资经营,补偿贸易,来样,来图,来料加工等。
4、企业兼并合同。
企业兼并,依其产生的经济与金融背景条件,派生出多种兼并形式的股权转让,如瑞士瑞好公司,购美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60%的股份;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购买国泰航空公司大股。整个企业的收购,其中有完全改变企业名称的收购,也有保留原来商标,牌号,销售网的收购。
5、咨询顾问合同。
通常称之为出售智慧,又称“软商品“。它的表现形式有:有结果与无结果责任的咨询;有决定权与无决定权的顾问,如对某项咨询课题,按合约方要求,咨询人可提出多种建设方案,但取舍全在顾主,而他不负所取方案后果的责任。不过,咨询合同中,很少有人愿签带“后果责任“的咨询合同,除非其咨询费高得惊人,具有成功把握。在工程项目的顾问中,有的顾问按约是顾而不定,可以提意见不做决定。有的顾问按项目承担人的要求,可以在顾问现场作出决定并要求施行。这种“决定权“直接涉及风险与费用的问题。
6、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多指“一揽子合同“,如“交钥匙“合同。这类合同,可能是工业项目,如工厂建设,土木工程,承建水库,住宅等;农业项目如农场的建立等方面的承建合同。其特点是,承包人按工程项目主人的要求,从选择地点(有的工程项目人已选定地址),工程设计,建造,试运行直到实现承包合同规定目标后,才将承包工程的经营管理交给工程主人。人员培训与技术指导,一般也含在承包合同之中。此外,还有以租赁(多以机械或成套生产线做租赁内容)和租船(承租或包租一个航次或一段时期)的合同为谈判标的。
(二)标的特征
标的特征,是指标的类别会对谈判带来的不同影响。这不同的影响提醒谈判者要随机应变,对症下药。
1、共性。
标的对谈判影响的共同特征是均具“责权利“的谈判目标。不管什么标的,只要属商业谈判范畴,就总不离开对“责权利“的划分。这个特征具有普遍性,也是谈判人要遵循的基本规律。例如,代理合同中,有代理人的责任,享有的权利,应有的利益;买卖合同中,有交货的责任,支付的义务,索赔的权力等,不管形式如何变化,万变不离“责权利“。
2、独特性。
试以上述各类谈判标的为基础来分析普遍性中的独特性,可以这样归类:
代理与咨询顾问合同的谈判标的称之为类一;
买卖,承包,承租,租赁,企业兼并等合同可称之为类二;
合作合同为类三。这三类的标的在谈判中各具“个性“,若不注意它们存在的个性,也同样要犯错误,使谈判走弯路。
类一的独特性:谈判地位倾斜性大。代理人,咨询人和顾问均可称之为受托人,相对于委托人来讲,谈判地位明显弱。虽说受托人可能亦是有其名望。如洛克菲勒咨询公司就很有名望。但总体来讲,服务性的标的,对于提供人存在推销问题。这是其交易地位的本质所决定的。况且大多数以智慧产品来出售,在未见成果之前,很难让人信服和接受。这样,谈判中地位斜倾是无法否认的。其次,谈判伸缩性大。因为,智慧的效益与成本在未确定目标之前,或目标未实现之前,是很难估价的。加之受托人对于提供给他(她)争取的业务,多是久经钻研的,心理上较轻松。对自己所获得的利益,视其消耗费用可大可小,可依据委托人的境况和服务项目的重要性提出要求。这样委托人与受托人都不会以服务范围或报酬而纠缠不休。
类二的独特性:谈判中争斗强。这类合同以“赢利“为目标,以少负责任,少担风险为原则。所以,交易双方往往会进行激烈的讨价还价。如有的买卖合同为了百分之一的优惠,谈判双方可以从晚上8点一直僵持到次日凌晨。有时为了减少一点责任,如“合格率“的问题,讨论起来可能二,三个人(商务,技术,法律方面,有时谈判组长或在场的各自领导)一起上台论战,气氛紧张,各不相让。在企业兼并的谈判中有所差别,出于兼并的原因不同,而使谈判有着微妙变化。如濒临倒闭的企业被另一企业兼并时,谈判情况会有所改善,谈判激烈程度会有所减弱。另外,谈判手法多变。由于利益攸关,参与谈判者会竭尽全力,千方百计达到利益目标。作为谈判手,施展“计谋“很重要。否则,可能中对手的“计“,对自己的“谋“又不能施展。
类三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谈判地位的平等性,谈判条件的互惠性。合作合同的立足点,是既有“需求“,又互补“长短“。在“需求与长短“合在一起时,谈判双方会有互相依存又相互弥补的需要。从思想到言行必然不可以“势“(需求地位的强弱)压人,也无所谓自己更有特长。因为,合作的标的表现为“取长补短“。如来料,来图加工合同谈判,一方只有认为另一方具有良好的加工能力,才会提供材料和图纸,要求替其加工。即使合资合同,也是一方认为另一方有优越的地理环境,良好的企业管理,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等,而另一方认为这一方有先进的工艺技术和畅通的国际销售渠道等,互相满意才可共同探讨合资事宜。虽然,这类谈判较之“加工“类的合同复杂得多,但也仍不离其“需求与长短“。所反映的谈判特征也是平等性,互惠性。
五、谈判的背景
谈判所处的环境及进行谈判时的背景条件,是影响谈判的重要因素,是谈判思想不可缺少的成份,是组成谈判的不可忽视的构件。正像表演需有舞台布景一样。环境条件涉及交易方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国际经济状况,交易双方的人际关系等。
(一)当前政治背景
谈判的政治背景有时直接决定交易成败,在谈判开始前应首先考虑这个背景。
1、友好国家
如果谈判双方所在国属于友好的国家关系,谈判的后顾之忧就少些,谈判中碰到困难可以借助的国家干预的可能性大些(如有些工程项目),执行合同可靠性高。如欧洲共同体的盟国间,东盟间,比荷卢联盟的成员国之间,均是友好国家间的交易谈判。与我国建交,遵守建交时双边签订的各项条约的国家,都可以视为友好国家。但由于社会制度,政治信仰的不同,西方国家虽说与我国有国家关系,但在思想意识形态,政治上对我采取一定的歧视态度,对于这些国家的交易方来说,我们又不能完全以“友好国家“态度对待。
友好国家交易方的谈判有几种情况:
兄弟式。国家关系友好,但意识形态,政治信仰不同的交易方。这里主要是指与阿拉伯,伊斯兰国家的谈判。当与这些友好国商人谈判时,彼此均以“兄弟“相称以示友好,也利于谈判。兄弟式谈判的特点是,先认兄弟,后认生意。也就是说个人的交情有时为第一,交易成败在第二,只有好兄弟才有好生意。所以在谈判语言上,兄弟,友谊的词句多不为过。在手法上,以体现对兄弟的情深为准则,而形成多样,因人而异。总的讲,要求“虚实结合“,即光说好听的不行,还要有所“实惠“。”实惠“的标准很难讲,有的兄弟重义气,有的重钱财,还有的重色。三类的表现方式也有变化。如重义气的谈判手,不要个人之财,他将可能的回扣全交给单位或部门,但对你的接待方式很重视。如对个人尊重,对其家属很关照,他会很尊重你。你在谈判中体谅他的“难处“,涉及他的前程的难处,他会十分注意采纳你有建议。重财的兄弟会避开“公事“——身负的谈判任务目标,以个人利益得失为砝码去衡量谈判成交的界线。重色的兄弟,可能以美女或其他形式去要挟。在我国的谈判中,以此手法与“兄弟们“谈判是绝不允许的,但有的外商用此法对付我方谈判手的例子是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