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是提薪或晋升资格认定,不满个月时,按前任考核人员的意见行事。
第六条被考核者
被考核者是指适用于职能职务等级制度的所有职工。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如果是奖励资格认定这方面的考核,考核期限不满个月者,以及退休人员,不在被考核者之列;
(二)如果是晋升、提薪方面的考核,考核期限不满个月者,以及退休人员,不在被考核者之列;
第七条调整及审查委员会
考核结果原则上不予调整,只有被认为有必要保持整个企业平衡时,才设立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调整。
在这种情况下,由人事部长对一般职工、中间管理层人员的考核工作作出最后裁决;由负责人事工作的经理对高层管理者的考核,作出最后裁决。即使如此,奖励方面的考核工作,一般不予调整。
第八条考核方式
考核依据绝对评价准则,进行分析测评。
但是,在提薪考核方面,附加自我评价环节,以便自我认识,自我反省。
第九条考核层次
考核依据“行为选择”、“要素选择”和“档次选择”三个层次进行。
第十条面谈、对话
考核者在考核期限,必须就工作成果(完成程度)、工作能力(知识、技能和经验的掌握程度),以及工作的进取精神(干劲和态度的好坏程度)等方面内容,交换意见,相互沟通,以便彼此确认,相互认可。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的反馈
有必要考核结果通过被考核者的顶头上司,通知直接被考核者本人,并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考核表的分类
首先按一般职务1~4级,中层管理职务5~7级,高层管理职务和专门职务8~10级划分等级层次;进而按等级层次,考核奖励、提薪和晋升资格。
第十三条考核期限
(第二章)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成绩考核
所谓成绩考核是对每个职工在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任务中所发挥出来的能力进行测评。
第十五条成绩考核的要素
成绩考核要素,是由工作执行情况(正确性、完善程度、速度、工作改进和改善情况)以及指导教育工作情况等构成。
(第三章)能力考核
第十六条能力考核
能力考核,就是对具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经验性能力进行测评!
第十七条能力考核要素
能力考核的构成要素是,担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即知识、技术和技能,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理解力、判断力、创造力、计划力、表现力、折衷力、指导和监督力、管理和统帅力等经验性能力。
(第四章)态度考核
第十八条态度考核
态度考核,担负着成绩考核与能力考核的桥梁作用,是对工作态度和热情以及态度所做的测评。
第十九条态度考核要素
态度考核要素,是由工作积极性、责任感、热情及与他部门的协作态度、遵纪守法等方面构成。
(第五章)考核者训练第二十条训练考核者
为了使考核者能够公正合理地进行考核,为了提高考核者的监督管理能力,考核者必须接受企业内的训练。
第二十一条训练后的素质
(一)考核者必须认识到考核工作是自己的重要职责,并努力在履行职责中陶冶自己的人格,提高自己的素质,致力于发挥每个人的能力。
(二)为了使考核工作公开而严格,考核者必须特别留心以下各方面:
1.不徇私私情,力求评价严谨公道;
2.不轻信偏听,注重对被考核者实际工作的观察和批判;
3.对被考核者在考核期限之外所取得的结果、能力、干劲和态度不作评价;
4.以工作中的具体事实为依据,而不是根据其档案资料(学历、工龄、年龄、性别等)进行评价;
5.对考核结果,进行总体综合修正,以消除以偏概全倾向、逻辑推断倾向、宽容倾向、过分集中倾向、极端倾向以及人为假象,避免偏颇与失误;
6.注意避免凭总体印象,夸大或缩小被考核者的成果、态度以及工作中表现出来的能力。
(第六章)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结果,作为人事管理工作的可靠资料,用于提薪、奖金、晋升、教育培训、调动和调配等人事待遇工作。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存档
考核结果,以《人事·教育卡》的形式存人档案,正本由人事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保管,复印副本,由各个部门的负责人保管。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裁决权限
本规程的修改与废止,由主管人事的经理最终裁决。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年月日起实施。
私营公司人事考轅制度(二)
第一条目的
(一)本规定旨在长期、稳定、统一和规范地推行人事考核工作。
(二)本规定的目的,是要通过对职工在一定时期内所表现出来的工作业务能力,以及努力程度的评价,找出并确定人才开发的方针、政策,改善原有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而促进人事管理工作的公正和民主,提高工作热情和劳动生产率。
第二条人事考核的用途
人事考核的评定结果,将用于以下诸方面。
(一)教育培训,自我开发。
(二)合理配置人员。
(三)晋升、提薪。
(四)奖励。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者范围是“就业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职工。然而,下列人员除外。
(一)兼职、特约人员。
(二)连续出勤不满6个月者。
(三)考核期间休假停职6个月以上者。
第四条用语的定义
本规定中使用的专用术语定义如下。
(一)人事考核一为了实现第一条规定的目的,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对成绩、能力和努力程度,进行有组织的观察、分析、评价及程序。
(二)成绩考核一对职工分担的职务情况、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三)态度考核——对职工在职务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态度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四)能力考核一通过职务工作行为,观察、分析和评价职工具有的能力。
(五)考核者一人事考核工作的执行人员。
(六)被考核者一接受人事考核者。
(七)考核执行机构一负责人事考核有关事务的机构。
第五条考核执行机构
由总务部负责人事考核的计划与执行事务。
第六条考核者训练
(一)为了使人事考核统一、合乎实际,需要进行考核者训练工作。
(二)考核者训练按照要求制定训练计划,予以实施。
第七条考核者的原则立场
为了使人事考核能公正合理地进行,考核者必须遵守下列各原则。
(一)必须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观察到的具体事实作出评价。
(二)必须消除对被考核者的好恶感、同情心等偏见,排除对上、对下的各种顾虑,在自己的信念基础上作出评价。
(三)不对考核期外以及职务工作以外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评价。
(四)考核者应该依据自己得出的评价结论,对被考核者进行扬长补短的指导教育。
第八条人事考核的分类人事考核对被考核人员的分类如下。
第九条考核的等级
—出色、不可挑剔(超群级)。
第十条人事考核表
满意、不负众望(优秀级)
称职、令人安心(较好级)。有问题、需要注意(较差级)—危险、勉强维持(很差级)。
第十一条头施期与考核期
(一)人事考核的实施期一年二次,三月和九月。
(二)考核观察期如下:
1.与三月的实施期相对应的考核观察期,从九月一日起至第二年的二月底,为期6个月。
2.与九月的实施期相对应的考核观察期,从三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为期6个月。
第十二条考核者
(一)人事考核按职务等级进行,原则上进行两种层次的考核,即第一次考核和第二次考核。
(二)一次、二次考核的担当者,即考核人员,原则规定执行。
(三)在考核期间,如果考核者遇到人事调动,被调离现职务,则考核者所担当的考核工作,实行到被调离日为止,由后任者担当考核者,把考核工作继续推进下去。
(四)因一次考核者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继续进行考核时,由二次考核者代行其事,而二次考核可以因此而省略掉。
(五)因二次考核者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继续进行考核时,则二次考核可以因此而省去。
(六)在职务级别层次很少的单位或部门,二次考核可以省略。
(七)因一次、二次考核省都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继续进行考核时,则由总务部长对此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人事变动与被考核者
(一)在考核期间,被考核者如果因人事变动而调离原单位原部门时则人事考核原则上由新单位新部门进行。不过,还必须与原单位原部门进行磋商、听取有关意见。
(二)如果调人新单位后,人事考核期不满一个月,则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的处置
考核结果必须得到相关领导的认可。
第十五条计量
人事考核结果的计量,按另外规定的计量标准进行。
第十六条调整
总务部长如果认为有必要调整考核的结果,以使整个公司内部保持平衡的话,可以进行调整,但是,原始的考核记录,被考核者的得分,不得修正企业管理制度实用必备全书或更改。
第十七条面谈
考核者必须通过直接面谈的方式,把考核的结果传达给被考核者,并予以相应的指导和教育。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的保管(一)由考核的担当机构保管所有考核结果。
(二)考核结果以职工卡形式或计算机软盘形式记录存档,保存至被考核者退休后一年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