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荆公新学”教育思想与教育论著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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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教育改革和教育主张(1)

(一)改革科举考试制度

改革科举考试制度是王安石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他全部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王安石根据自己多年做地方官员的实际经验和长期学术研究的收获,逐步形成了一套明确的改革路线,他认定:要改变宋王朝积贫积弱的局面,必须进行变法革新,变法革新的关键在于人材,人材要靠国家陶冶而成,陶冶人材的根本在教育。因此,他认为,教育改革关系到全部变法的成败。

早在王安石全面执政之前,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就曾经阐述了他的基本思想。他说:“方今之急,在于人才而已”,“人之才未尝不自人主陶冶而成之者也。所谓陶冶而成之者,何也?亦教之、养之、取之、任之有其道而已”。而宋代社会严重存在着“教之、养之、取之、任之非其道”的弊端,必须进行全面改革,使教育、培养、选拔、任用各以其道。

王安石意识到全面改革教育是一项涉及面广的极其复杂的事业,而改革后的教育也不可能指望立即培养出理想的人才。为了尽快改革吏治、整顿各级官僚机构,当务之急是改革科举考试制度,然后逐步进行较全面的教育改革。他在《乞改科条制札子》中明确指出:“伏以古之取士,皆本于学校,故道德一于上,而习俗成于下,其人才皆足以有为于世。自先王之泽竭,教养之法无所本,士虽有美材而无学校师友以成就之,议者之所患也。今欲追复古制,以革其弊,则患于无渐。宜先除去声病对偶之文,使学者得以专意经义,以俟朝廷兴建学校。”

王安石在执政前后对科举考试制度进行了尖锐地批评。他说:

“方今取士,强记博诵而略通于文辞,谓之茂才异等、贤良方正”,“记不必强,诵不必博,略通于文辞,而又尝学诗赋,则谓之进士,”结果,使“不肖者,苟能雕虫篆刻之学,以此进至乎公卿;才之可以为公卿者,困于无补之学,而以此绌死于岩野,盖十八九矣”,就是说,以文辞诗赋试进士,使从事雕虫篆刻小技之人得为公卿,而具有公卿实才之人反被绌斥。“明经之所取,亦记诵而略通于文辞者”。都说明是“取之非其道也”。他在另一篇论文《取材》中更进一步指出;“策进士,则但以章句声病,苟尚文辞,类皆小能者为之;策经学者,徒以记问为能,不责大义,类皆蒙鄙者能之。使通才之人,或见赘于时;高世之士,或见排于俗。故属文者至相戒曰:‘涉猎可为也,诬艳可尚也,于政事何为哉?’守经者曰:‘传写可为也,诵习可勤也,于义理何取哉’?”结果,“父兄勖其子弟,师长勖其门人,相为浮艳之作,以追时好而取世资”。由于“取舍好尚如此,所习不得不然也”。不仅得不到有用之才,而且造成极坏的社会风气。因此,在王安石登台执政之后,就把改革科举考试制度问题,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

许多官员如苏颂、韩维等都赞成改革,但改革的具体办法没有一致的意见,经过近两年的酝酿、磋商,终于在熙宁四年(公元年)二月由王安石拟就了新的科举考试新法,其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废除明经诸科;第二,增加进士名额,进士科考试罢诗赋、帖经、墨义,试经义;第三,进士科考试,任选《诗》、《书》、《易》、《周礼》、《礼记》中的一种,谓之“本经”(《文献通考》、《宋史》称作“大经”);并兼治《论语》、《孟子》,谓之兼经;第四,考试共有四场:第一场试“本经”。第二场试“兼经”,外兼大义十道。要求通晓经文的主旨大义,不必局限于注疏的讲说。第三场试论一首。第四场试时务策三道。

第五,原习明经诸科者,一律改考进士科。为了照顾这批考生,准其另场考试,并适当放宽录取尺度。特别因为京东、陕西、河东、河北、京西等五路过去习明经诸科者人数甚多,特在这些地区先设学官,给以辅导,录取名额不减,使这些地区的考生不致因变法而受到不利影响。

第六,立新科明法,试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中格即取。王安石改革科举考试制度的基本精神在于纠正专尚文辞章句、声病对偶等无补之学的弊端,选拔一批通经术、明时务、崇新法的人材,实质上是利用科举考试的改革,钳制反对派,吸收变法支持者的措施。他毫不掩饰的声称:“今人材乏少,且其学术不一,一人一义,十人十义,朝廷欲有所为,异论纷然,莫肯承认,此盖朝廷不能一道德故也。”所谓“一道德”,就是要求统一到变法的轨道上来。

新的科举法遭到苏轼等人的强烈反对。苏武认为:“专取策试而罢诗赋”和“罢经生朴学,不用墨帖而考大义”,较过去的办法害处更大。进士试制策,只是表面上看来有益,实际对于政事同样不能有所补救。而且制策之类的文章没有“规矩准绳”,极易学成;没有“声病对偶”,很难考校优劣。自唐以来,以诗赋取士已久,取得人材也不少。因此,改革科举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王安石对这种非难给予了有力的反驳,他指出:“若谓此科尝多得人,自缘仕进别无他路。其间不容无贤。若谓科法已善则未也。

今以少壮时正当讲求天下正理,乃闭门学作诗赋,及入官世事皆所不习,此乃科法败坏人才,致不如古”。应该说,王安石对当时科举的批评是切中要害的,改革的办法也是经过周密思考、基本上可行的。苏轼等人提出反对理由并不充分。

因此,这场争论主要是由在政治上对变法革新的根本态度引起的。

苏轼等人从根本上说是不赞成变法,对任何一项革新措施都极力反对,而王安石倒是有理有据的。

不过,苏轼指责制策与诗赋同样无补于政事,也有某些道理。声病之学固然蔽塞人们的头脑,讲解经义也不过是“代圣人立言”,使人们摆脱一种桎梏而后又被另一条锁链束缚起来。就连王安石本人也不得不无可奈何地承认:本意将经生改为秀才,没有想到却把秀才也变成了经生。经义取士到明清时演变为八股取士,正是这种痼疾的恶性发展。这说明,科举考试制度的改革是同深刻的社会革命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彻底的社会变革,考试制度的改革很难前进,其固有的内在矛盾无法克服。

(二)改革学校教育制度

王安石认为,改革教育的根本目的是统一思想、培养变法人材,改变教、养、取、任非其道的局面,最终目标是实现“道德一于上,习俗成于下”,国家得人材,人材尽其用。因此,改革科举考试制度,只是在教育上革弊布新的一个开端。真正培养造就有用人材还要靠学校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王安石执政后,大力进行学校教育的整顿和改革。

1.改革太学太学是封建社会的最高学府,是直接为朝廷培养和输送高级统治人材的场所。宋朝沿历代成法,在汴京设置太学,作为全国级别最高、规模最大的学府。但自宋初以来,太学一直办理不善,徒具空名。

早在太宗时,杨亿就曾批评说:“今学舍虽存,殊为湫隘;生徒至寡,仅至陵夷。”仁宗时也有人指出,太学只是一些品官子弟装饰门面的“寄应之所”,并无实学。神宗即位初,经刘庠等人建议,太学略有改观。

王安石执政遂把整顿和改革教育的重点首先放在改革太学上。

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10月王安石议订太学新制,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又经李定等参订,使太学之法渐趋完备、细密。这项工作始终在王安石的主持下进行。

王安石对太学的改革有如下几点:

第一,整顿太学教师队伍,明确职责和要求,建立赏罚制度。规定除主管官外,太学置直讲十员,每二人主讲一经。对“教导有方”

的学官则予以提升,而“职事不修”者则予以贬黜。学官教学成绩的评定,根据所教学生“行(道德行为)、艺(经术学问)、进退”人数的多寡加以评定。使学官各司其职、赏罚分明。

第二,为保证太学生的质量,规定太学生员须经州县考选才能入学。入学后,建立严格的学习、生活制度和正规的教学秩序。太学生每三十人为一“斋”,自己任选一经,跟随该经直讲学习。生员食用均由官府供给。

第三,太学改行“三舍法”。将太学生按程度、成绩分为三等。

初入学者为外舍生,熙宁时不限名额,元丰时定为以二千人为限;外舍生一年可升为内舍生,熙宁时定额为二百人,元丰时增为三百人;内舍生一年再升为上舍生,名额仅百人。

第四,生员升等均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外舍生每月考试一次,年终又总考一次,平时不违学规、治经合格者,可升入内舍。内舍生一年后经考核,成绩优良者升入上舍。上舍生学行卓异者,主判直讲荐之中书,得免乡试省试,按规定直接补官。

太学三舍法的基本精神是将养士和取士统归于学校,提高学校教育的地位,同时力求把学业和品德、平时成绩和某一阶段的总成绩结合起来考察,并把学行优劣和任用情况联系起来,克服人们的侥幸心理和种种作弊行为。

王安石改革太学的措施,在当时,对于提高太学的社会地位和声誉,改善太学的教学状况,起了一定的作用。他在改革中体现出来的基本思想,在今天仍给人以启迪。

2.整顿州县学

王安石对地方教育事业一直十分关注。他在知鄞县时就曾作有《慈溪县学记》,记述了北宋以来学校衰废的情况,赞扬慈溪坚持兴学施教实为“有道者”之举,深信“其教化之将行而风俗之成也”,又担心“夫来者之不吾继也,于是本其意以告来者”。邵伯温也曾说:

“王荆公知明州鄞县,读书为文章,三日一治县事。起堤堰,决陂塘,为水陆之利;贷谷于民,立息以偿,俾新陈相易;兴学校,严保伍,邑人便之。故熙宁初执政,所行之法,皆本于此”。治平元年(公元1064年)在江宁居丧期间又作《虔州学记》,记述了庆历诏立州学,虔州虽应诏立学,但其学“卑陋褊迫,不足为美观。州人欲合私财迁而大之,久矣。然吏常力屈于听狱,而不暇顾此。”二十多年后,才由蔡侯、元侯二人改筑,使州学“斋祠讲说,候望宿息,以至庖,莫不有所。又斥余财市田及书,以待学者,内外完善矣。”二侯深得州人的崇敬。王安石认为二侯堪称“天下所谓才吏,故其就此不劳,”值得敬佩,“故余为书二侯之绩。”并就此详细论述了办学的意义、宗旨等重要思想。在王安石的着作中,《虔州学记》是一篇很值得注意的教育论文。

王安石执政后立即着手整顿州县学,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下令京东、京西、河东、河北、陕西五路置学,征求各路“经术行谊”之士为教授,各州学给田十顷以给费用。熙宁六年朝廷委中书选人充诸路学官,又命诸路在举人最多的州,各置教授一人,人选由“通经品官及第出身进士可为诸路学官,即具所着事业以闻。”熙宁八年,召各州学官至京师,举行考试,看其能否称职。至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全国州府总共设有学官五十三名,州县之学有了显着的发展。

王安石重视地方教育事业及其整顿、发展州县学的措施,对宋代教育的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3.建立武学、律学和医学武学建立于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六月,学生名额为一百人。

凡未参班的使臣、恩荫子弟及“草泽人”,只要应试合格即可入学。

武学诵习和讲述的内容是诸家兵法及武学教授编纂的“历代用兵成败次第及前世大夫忠义之节”等史实。武学极重战法学习,给以一定数量的兵士,供实际操练演习。三年之后进行考核,理论和实际兼顾,及格者按其出身经历给以职位。没有出身的“草泽人”任经略司教押军队(军队教官),三年内无过失,提升为巡检,原为三班使臣则直接授以巡检、监押、寨主一类的军职;原为大使臣者,经较高级军官保举,给以将军职任。宋代以来,士子多文弱,王安石始终提倡文武兼备,建立武学,培养通兵法、战法的军事人材自然是为巩固统治的需要,但在宋朝内忧外患频起之时,也是一项增强国力,充边实防的积极措施,文武兼备的思想在教育理论和实践上更有重要意义。

律学建立于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三月。律学置律学教授四人,其职位等同于太学直讲。律学分设三科:一为“律令大义”,专门学习律令知识;二为“断案”,专门学习如何处理案件;三为“习大义兼断案”,是前两科的综合科。入律学者,按其报考科目加以测验。

如习“断案”科,则试案一道,包括五件或七件刑名案件;习“律令大义”科,试大义五道。律学生待遇和太学生一样,考试程序也大致相同,刑统、编敕、律、令、格、式均充律学教材,同时断案练习,给以实际锻炼机会。王安石认为,通晓律令为政府官员必备的知识和能力,是可为“天下国家之用”的实学,在置律学的诏令中明确指出:“士之宫,以法从事。今所习非所学。宜置律学,命官、举人皆得入学习律令”。这正是王安石主张教育应培养能理政治国的实用人材思想的体现,是纠正专务“无补之学”的实际措施。

医学建立于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五月。当时称为太医局,隶属于太常寺。生员总额为三百名,分为三科,即:方脉科、针科和疡科。每科有教授一员。《素问》、《难经》、《脉经》为方脉科的主要教材,谓之“大经”,此外还学习《诸病源候总论》、《龙树论》和《千金翼方》,谓之“小经”。针科和疡科,则去《脉经》,增三部针灸经。在学习医学经典的同时,学生还流动性地到太学、律学、武学和各军营为学生和将士诊病,进行实际锻炼。医学内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考试制度,所试内容分为六种:墨义(试验记问)、脉义(试验察脉)、大义(试验天地之奥及脏腑之源)、论方(试验制方佐使之法)、假令(试验症候方治)、运气(试验一岁之阴阳及人身感应之理),考试的内容兼顾理论和临床经验两个方面,如:假令一项,已近似于现代的疾案分析。

为了检查学生实际的学习效果,太医局为每个学生设立医疗档案,学生为各机关诊病时,“各给印纸,令本学官及本营将校,书其所诊疾病状”,记录其所治疾病的状况和疗效,一年总评一次,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成绩列于上等者,月给钱十五千,中等十千,下等五千,以资奖励;医治出了差错,太医局可视实际情况加以处罚,直至除名。学成之后,高等生选为尚药、医师,差等生补为本学教授之类的职务。

宋代的医学教育,重视理论与实际结合,严格训练,严格考核的经验,是极宝贵的。

总之,王安石改革、整顿、建立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思想和措施,对宋代及后世学校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第一,提高了学校教育的地位,明确了学校教育在社会生活和培养人才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提高和确定了专门学校的地位。如:医生行医,过去被列入卜巫之流,经过医学的建立和提倡,医生和医学的社会地位大为提高。又如:律令之学素为缙绅耻学、士大夫所不习。律学之设,一般官员均习律令,其地位也大为提高。第二,各类学校规模扩大,数量增多,教师、学生稳定,教学秩序和质量得以改善,特别是学校实行分科设置,分科教学,有利于专门学术和技艺的发展和提高。如:律学、医学均分专科,教学内容和方式各有不同要求和特点等等。第三,学校教学既重理论学习,又重实际锻炼,严格考核,奖惩分明,有助于实用学科的发展和实用人材的成长。宋代的学术文化和科学技术在许多方面超越前代,王安石在熙宁、元丰年间所进行的学校教育的改革无疑是起了积极的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