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3788600000030

第30章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8)

1997年4月30日发布的“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说,虽然中国已经有了重大的进展,“但由于大量知识产权侵权的严重性和持续性,将中国置于特殊的‘306条款’的位置上,以表明需要继续改进,并确保进一步的实施措施到位。”当年的审查报告对中国的说明是:“由于我们特别301条款的调查和1996年6月的实施协议,中国开始采取严肃认真的措施以制止侵权CD的出口。大约40条地下生产线已被关闭,250多人已经被逮捕并被判处监禁。此外,海关已经采取措施在边境打击侵权,并扣押了走私的CD生产设备。对于提供信息,使得非法生产线得以关闭者,给予了奖金,其金额已达7500美元。然而,盗版生产CD、CD—ROM和VCD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国内的终端使用侵权率仍然很高。美国政府将继续密切监督中国执行1995年和1996的实施协议。”

由此可见,一方面,美国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基本表示满意,另一方面又要以贸易法“306条款”来监督中国执行1995和1996两个知识产权实施协议。

在1998年5月1日发布的“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再次将中国指定为“306条款监督”,以确保中国执行有关的承诺。贸易代表巴舍夫斯基说:“我们已经看到中国在减少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方面的持续进展,也开始看到了合法授权的电影和音乐产品。但是,中国还必须表现出更大的决心,解决非法CD和VCD产品的进口和其他的知识产权侵权,包括非法复制软件产品、零售侵权和商标仿冒。与我们实施所有贸易协议的态度一致,我们将继续努力,确保中国强化执法,打击非法的进口、批发、复制和零售所有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在1999年4月30日发布的“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仍然将中国列入了“306条款监督”。在这一年,被列入“306条款监督”的还有巴拉圭。贸易代表指出,这是为了确保这两个国家遵守知识产权双边协议中的承诺。

这样,自1997年开始,在每年的“特别301条款”的审查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又创立了一个新的类别“306条款监督”

(Section306Monitoring)。到1999年的审查报告为止,中国连续三年被列入“306条款监督”,巴拉圭在1999年也被列入其中。

其中,中国是在1996年第三个中美知识产权协议签订之后被列入“306条款监督”。巴拉圭则是在1998年1月被确定为“特别301条款”的“重点外国”,在1998年11月与美国达成了一个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然后在1999年度的审查报告中被列入“306条款监督”。

在每年的“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中,“306条款监督”

所处的位置也很特别。在1997年度的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没有确定任何国家为“重点外国”,但被确定为“306条款监督”

的中国却处于“特别301”名单的首位,随后才是“重点观察名单”和“观察名单”。在1998年度的审查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确定巴拉圭为“重点外国”,处于“特别301”名单的首位。

紧随其后的就是被确定为“306条款监督”的中国,仍然位于“重点观察名单”和“观察名单”之前。在1999年度的审查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在没有确定“重点外国”的情况下,又是将被确定为“306条款监督”的巴拉圭和中国置于“特别301”

名单的首位。“306条款监督”的类别位于“重点外国”与“重点观察名单”之间,这既反映了美国贸易代表对有关国家执行知识产权双边协议的极大关注,也表明了“306条款监督”类别的特殊性。这似乎表明,被列入这一类型的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关的市场准入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虽然不如“重点外国”

严重,但又比“重点观察名单”中的国家严重。

美国贸易法第306条的主要内容是,在各种“301条款”的调查案中,当美国与有关外国达成了贸易协议,或者有关外国承诺采取某些措施后,贸易代表应当监督外国执行所达成的贸易协议,或实施所承诺的措施。如果贸易代表认为外国没有执行贸易协议,或者没有实施所承诺的措施,贸易代表可以依据“301条款”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确保该外国执行有关的贸易协议或实施有关的措施。这里所说的进一步的措施,可以是重新达成贸易协议,也可以是重新诉诸贸易制裁。

在美国贸易代表的年度“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中,就“306条款监督”的类别来说,主要是重新诉诸贸易制裁。例如,在1997年度的“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中,中国被列入了“306条款监督”。贸易代表巴舍夫斯基明确说:“依据306条款监督中国,将使我们处于这样一个位置上:如果中国在实施与美国达成的双边知识产权协议上有所松动,我们将直接采取贸易制裁。1974年贸易法第306条指示美国贸易代表监督依据第301条所达成的协议,并且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如果有关的监督显示该协议未被满意地遵守,可以不经发起新的调查而立即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

又如,在美国贸易代表1999年度的“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中,中国和巴拉圭被列入了“306条款监督”的类别。审查报告说:“依据1974年贸易法的306条款监督中国和巴拉圭。这意味着,美国贸易代表将处于这样一个位置上,即当任何一国在执行双边知识产权协议上有所松动时,可以直接采取贸易制裁。”

显然,就贸易制裁的可能性来说,在每年的“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中,“306条款监督”比“重点外国”具有更大的威胁性。因为,按照“特别301条款”的程序,一旦某一国家或地区被确定为“重点外国”,贸易代表应当在30天内发起调查,而调查又可以持续6个月到9个月。如果调查的结论是诉诸贸易制裁,从确定制裁到制裁措施的生效,也还有30天的时间。

这样,从被确定为“重点外国”到制裁措施生效,有关的国家或地区有8个月到11个月的回旋时间。而在“306条款监督”

的类别下,如果贸易代表确定有关的外国或地区没有令人满意地实施双边知识产权协议,就可以做出贸易制裁的决定,并且在30天内生效。从确定没有令人满意地实施协议到制裁措施的生效,只有很短的时间。如果说在前一种情况的8个月到11个月的时间里,有关国家或地区还有讨价还价或调整策略的余地的话,那么在后一种情况的短短时间里,有关国家为了避免美国的贸易制裁,只能全盘接受美国的要求,几乎没有讨价还价或调整策略的余地。

事实上,这正是发生于中美第三次知识产权谈判中的情况。

从1994年6月开始的中美第二次知识产权谈判于1995年2月结束,中美签订第二个知识产权协议,美国取消对中国的贸易制裁令,取消对中国的“重点外国”的确定。但在同时,美国贸易代表宣布,将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6条监督中国执行所达成的协议。这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很多人的注意。然而,到了1996年4月30日,美国贸易代表发布“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将中国确定为“重点外国”,其理由是中国没有令人满意地执行1995年的双边知识产权协议。审查报告说:“本次确定之后不需要再发起新的调查,进一步努力的重点将置于让中国遵守现有的协议。当贸易代表确定中国没有令人满意地执行协议后,就可以在任何时候因不遵守而实施贸易制裁。”

到了1996年5月15日,依据贸易法第306条的规定,美国贸易代表确定,中国没有令人满意地实施1995年的协议。据此,贸易代表建议对来自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和电子等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价值30亿美元,并征求公众意见。1996年6月6日和7日,美国贸易代表就针对中国的贸易报复清单举行了公众听证会,随后又确定了一个价值20亿美元的制裁清单,将于6月17日起实施。就在制裁措施生效之前,中美两国达成了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中方在协议中确定了依据1995年协议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将要采取的措施。

当天,美国贸易代表宣布撤销对中国的贸易制裁令,取消对中国的“重点外国”的确定。与此同时,美国贸易代表再次宣布,将依据贸易法第306条继续监督中国执行1995年和1996年的双边知识产权协议。

到了1997年度的“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美国贸易代表终于创立了一个新的“306条款监督”类别,并且连续三年将中国置于其中。

贸易法第306条的监督,也解释了为什么中美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签订的时间与前两个协议的签订时间不同。这是因为,当1991年和1994年中国被确定为“重点外国”后,都有一个调查期限,而且调查期限都作了延长。其中,第一次是中国在1991年4月26日被确定为“重点外国”,5月26日发起调查,11月26日作出调查延期3个月的决定。第二次是中国在1994年4月30日被确定为“潜在重点外国”,6月30日被正式确定为“重点外国”并发起调查,12月31日美国贸易代表作出延长调查期限的决定。这样,中美第一个知识产权协议于1992年1月17日达成,第二个知识产权协议于1995年2月26日达成。而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却远远不是这样。1996年4月30日中国被确定为“重点外国”后,没有了6个月或9个月的调查期。5月15日,美国贸易代表初步决定对中国实施贸易制裁,于30天内生效。6月7日又正式确定,制裁措施于6月17日开始实施。

这样,在6月17日制裁措施生效之前,中美两国达成了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

由于在1997、1998和1999年度的“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中,中国既不见于“重点外国”的名单,也不见于“重点观察名单”和“观察名单”,有些人就以为美国“特别301条款”

的调查和贸易制裁已经与中国无关或关系不大。实际情况却远不是这样。因为在这三个年度中,中国一直被列入了“306条款监督”的类别中,美国贸易代表可以随时以中国没有令人满意地执行1995年和1996年的协议而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的威胁。就贸易制裁的威胁性来说,列入“306条款监督”比列入“重点外国”或其他名单更危险。

当然,这种危险性只是法律规定上的或者理论上的危险性,而不一定是实际存在的危险性。由于中国自1996年以来,出于执行国际承诺和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认真执行了1995年和1996年的两个知识产权协议,所以尽管连续三年被列入“306条款监督”的类别,也不存在再次遭受美国贸易制裁的危险性。

可以说,“306条款监督”的危险性,是从法律规定来说的。只要有关国家或地区认真执行了所签订的协议或所做出的承诺,就可以避开贸易制裁的危险性。只是这样一来,一切又回到了各种“301条款”核心,即美国以贸易制裁相威胁,与有关的贸易伙伴达成自己希望的贸易协议,并且确保贸易协议的实施。

三、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新动向

自1996年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签订以来,由于中国方面认真实施协议的努力,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关的市场准入上基本没有发生大的冲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

这首先是表现在每年3月发布的《国家贸易评估报告》中。

在1997年3月发布的《国家贸易评估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对中国执行1995年和1996年协议的状况持积极肯定的态度。在大量列举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有关的市场准入方面取得的进展之后,只是一带而过地提出了计算机软件终端使用者侵权的问题。

然而,到了1998年3月发布的《国家贸易评估报告》,美国贸易代表对中国的态度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报告在简略列举了中国在1996年和1997年执行协议的进展后说:“尽管取得了进展,仍然存在严重的执法问题。”1998年报告具体提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商业软件的终端使用者侵权广泛存在。终端使用者侵权是指,当一家企业或一个机构购买了使用软件的有限许可后,制作未经授权的复制品而让同一组织内的其他人使用。虽然中国已经对一些有关案件进行了调查,涉及售出的计算机预先安装了未经授权的软件,而且国家版权局也发布了要求政府机关使用合法软件的指令,但问题依然严重存在,也没有见到针对未授权而复制软件的有效措施。报告说,美国贸易代表正在与中国政府和企业代表商讨,以求在这方面有一个有效执法的开端。

第二,商标侵权日益增多。在与中方进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经常性磋商中,美国贸易代表已经提出了侵犯着名商标和商品外观(TradeDress)的问题。美国官员还具体提出,中国一些公司仿冒“保险实验室”(UnderwriterLaboratory)的安全证明商标,因为美国海关查获的带有“UL”安全证明商标的中国货物直线上升。其他的商标保护问题,诸如让中国所有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外国人的商标业务,保护未注册的着名商标,修改和明确商标注册的标准等,也都需要加以解决。

第三,药品专利的行政保护。美国的一些企业抱怨说,中国在执行药品行政保护方面拖延和不一致。除了要求中国改进药品行政保护的审批程序,美国官员还与中方讨论了这类情况,即当某一机构授予美国药品专利权人行政保护之前,另一机构已经批准中国企业生产和销售该种产品。美国贸易代表正在继续探讨,获得了药品行政保护的美国公司,可否要求其他企业停止与受保护产品有关的活动。

第四,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准入。报告说,尽管在知识产权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录音制品和电影的市场准入方面有了进展,但美国的知识产权产品仍然面临着市场准入的障碍。虽然中国取消了电影进口的配额,音像制品的进口也在不断增加,但美国公司可以分享票房收入的进口影片仍然有限。由于只有一家国有公司有权进口供影院上映的影片,中国仍然存在着事实上的配额。其他的问题还有电影的高关税、电影的关税评估和发行权等等。除了在双边的谈判中努力解决这些问题,美国贸易代表还将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继续推动市场准入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