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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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9)

报告最后说:“总之,在版权执法和法律发展方面,我们已经看到中国有了不断的进步。但是,为了确保持续而有效的结果,还有许多要做。美国贸易代表已经提出了一些涉及盗版和商标仿冒的问题。市场准入上的进展仍然令人失望,应当在双边的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取得重大进展。”

在1999年3月发布的《国家贸易评估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又从侵权产品的零售、计算机软件的终端使用侵权和商标保护几个方面提出了中国存在的问题。报告说,尽管中国已经修改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者适用刑事处罚,但法院所处的刑罚不足以构成威慑。产业界则指出,未经授权的光盘仍在中国广泛销售,因而敦促在零售层面上加强执法。报告还说,计算机软件的终端使用者侵权,尤其是敏感的政府机构内的盗版侵权,使美国公司每年都要损失数百万美元。由于缺乏涉外商标代理机构,使得外国人很难注册其商标。有关外国公司从事版权代理的规则尚未制定完毕,这使得外国公司无法通过代理人进行版权授权。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保护着名商标的程序,也使得着名商标所有人难以对抗或撤销他人注册的着名商标。

1999年的《国家贸易评估报告》最后说:“美国的产业界估计,由于仿冒、盗版和向第三国出口,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损失已经超过了20亿美元。一些美国公司估计,由仿冒而造成的损失,占了中国总销售额的15~20%。某家美国消费品公司估计,由于中国日趋严重的仿冒问题,它每年的损失为1.5亿美元。仿冒的破坏性结果是阻碍了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对一些美国公司在中国进行商业操作的长期性构成了威胁。仿冒产品的质量低下也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以上各个年度《国家贸易评估报告》中对中国的态度的变化和说明,也反映在了相应的“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1997年度的“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创立了“306条款监督”的类别,并将中国纳入其中。虽然在有关的说明中也提到了盗版CD和计算机软件终端使用者侵权的问题,但主要的目的是确保中国认真执行1995年和1996年的知识产权实施协议。

然而到了1998年度的“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将中国纳入“306条款监督”的类型,似乎就是因为中国在软件终端使用者侵权、商标假冒和药品行政保护等方面存在着问题。1998年度的审查报告说:“根据1995年和1996年的双边知识产权协议,以及中国官员随后所作的广泛努力,中国已经建立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体系。作为在全国范围内努力的一个部分,1997年发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和文件。然而,我们关注商业软件的终端使用者侵权、持续的零售侵权、日益增加的商标假冒和获取药品行政保护中的问题。此外,商标注册程序是不一致的。而且,由于不存在对商标局所作决定的司法审查,这一问题不断恶化。美国官员将继续努力,确保中国加强执法,打击非法进口、分销、复制和零售所有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显然,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关的市场准入上,美国贸易代表的态度在1998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1999年度的“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仍然将中国置于“306条款监督”的类别中。有关的说明提到,在软件终端使用者侵权方面,中国已经有了进步,这包括由国务院发布了一个指令,要求所有的政府机构和准政府机构必须使用合法软件。侵犯版权作品的生产也大幅度下降。此外,中国将在当年颁布新的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也将修订。

然后,有关的说明提到了各种存在的问题:“美国公司报告,零售侵权和仿冒商品在中国仍然十分广泛。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和实施体制仍然不透明。省一级的实施是零星的。腐败仍然是一个问题,偶尔才有监禁的判决。进口美国电影上的强制性配额、商业软件的终端使用者侵权、商标侵权和获取药品行政保护中的问题,都是持续存在的问题。市场准入的问题虽然在去年有所改进,但进展仍然令人失望,需要在双边的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取得重大进展。”

显然,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关的市场准入方面还存在着许多分歧,发生较大争端的可能性也依然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美国采取了步步紧逼的方针,在对中国执行1995年和1996年协议表示基本满意的前提下,又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中国应当予以改进的要求。而且,只要中国还处于“306条款监督”的类别中,美方还有可能以未能令人满意地执行有关协议为由,再次对中国发出贸易制裁的威胁。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上的另一个新动向是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自1986年开始就要求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地位。自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并取代了原来的关贸总协定以后,又转而为要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不仅要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申请,完成一系列的程序性要求,而且要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许多成员进行一系列的双边谈判。在这一系列的双边谈判中,最为复杂和困难的就是中国与美国的谈判。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的谈判代表终于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北京达成了协议。中美之间达成的协议,不仅解决了中美两国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上的许多问题,而且为中国与加拿大、欧盟等世界贸易组织主要成员的谈判提供了范例。随着中美谈判的结束,中国加紧了与其他一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双边谈判,有望在2000年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享受有关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起有关的义务。就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说,就是承担起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的义务。具体来说,就是遵守TRIPS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与TRIPS协议中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一致起来。在这方面,中国所要作的并不很多。首先,中国在80年代制定的商标法、专利法,在90年代初制定的着作权法,都是具有相当保护水平的法律。其次,自1992年第一个中美知识产权协议之后,中国又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一大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这些也大大提高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目前,中国的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都在修订之中。有关部门在修订这些法律中的考虑之一就是让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与TRIPS协议进一步一致起来,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执行TRIPS协议做好准备。

当然,有关部门在修订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时,还考虑了与其他国际公约的衔接及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潮流。

对于发展中国家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TRIPS协议有一个5年的过渡期,即在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早在1998年,为了争取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就宣布不要求过渡期的优惠。

由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迟迟难以达成结果,5年的过渡期已经越来越没有意义。如果中国在2000年1月1日以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那就意味着在加入伊始,中国就必须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也将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发挥作用。

因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既是美国“301条款”程序的国际化,又是对“301条款”程序,包括“特别301条款”程序的限制。

根据有关的规定,当美国与非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发生贸易争端时,可以直接诉诸“301条款”的程序。但是当美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发生争端时,包括发生知识产权方面的争端时,美国都必须首先使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

这样,当中国再与美国发生较大的知识产权争端时,美国就不能再对中国使用“特别301条款”的程序,而只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

显然,就中美知识产权的争端来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会使中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上和争端解决程序上,在很大的程度上摆脱美国贸易法“特别301条款”及其程序的困扰。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上,中国可以以TRIPS协议为依据,反击和驳回美国的不合理要求。一旦发生了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中国也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的范围内解决有关的争端。这样,无论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上,还是在有关争端解决的程序上,中国都有了新的可依据的标准和可遵循的程序。